弁 言
前清臺灣府縣檔案現存者,據余見聞所及,除此淡新檔案外,尚有「岸裡社文書」(臺灣省立博物館藏),「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臺灣文獻叢刊第二七六種)。此外,「臺灣私法」、「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日曆明治四十三年至四十四年)亦收錄不少。又他書刊(如「臺灣慣習記事」),偶而亦有收錄。惟較具規模、完整,而亙及長期間者,當推此淡新檔案。我曾撰一文「清代淡新檔整理序說」(「臺北文物」第四卷第三期),介紹其傳承及其內容。
據我所見聞,這淡新檔案是臺灣淪陷時,由日本新竹地方法院承接,轉送覆審法院(後改為高等法院),再由該院贈送原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供作研究材料,日人稱之為「臺灣文書」。惟查其實,前期者為淡水廳檔案,光緒四年以後者乃新竹縣檔案。按淡水廳設於雍正元年,而廢於光緒元年。即同年於臺灣北部新設臺北府,將淡水廳原地,分設新竹、淡水兩縣隸屬之。惟臺北府城(艋舺即今萬華)未築成以前,暫假舊淡水廳署(新竹城);他面新竹縣雖已設,而未派正印官,故由臺北知府兼攝新竹縣。至光緒四年府署移到艋舺後,新竹縣始置知縣。本淡新檔案內存有臺北府檔案,職此之故。因此,正確言之,淡新檔案包括淡水廳、臺北府及新竹縣三者。
淡新檔案內之案卷,本來每一案卷都有卷皮,案內各文件糊粘為一宗。日人承接此檔案後,把每一案卷收存於紙袋之內,袋面用日文做簡單案由,而裝在紙箱裡。極少數的案卷,日人抄成冊子,又一些部分,有做過簡單說明;但未發見檔案目錄。如上面所說,各書刊既錄有清代檔案,日人似亦曾利用過這淡新檔案(不過未知這些檔案是否原屬於淡新檔案)。
淡新檔案整理的經過,我已述於上揭拙文,這裡不必多說;但為讀者能瞭解它的輪廓,略述幾句。這檔案是光復後,我任教臺灣大學法學院時,承故陳紹馨教授的鼓勵,又得陳棋炎君(現任臺灣大學教授)的幫助,像檢破爛一樣,加以裱褙、整理。現在保存於臺灣大學法學院。
就檔案的種類而言,依據確定的分類,行政編最多,共有五百七十四案(初步整理時,有六百八十六案),民事編共有二百二十四案(初步整理時,有二百六十五案),刑事編共有三百六十五案(初步整理時,有四百十五案),總共一千一百六十三案。如果以民事和刑事,合稱為司法編,則共有五百八十九案。但為方便起見,仍分為行政、民事及刑事三編。至於各編下之類與款,及其案卷數,請參閱附後的分類表。
在行政編,除總務類外,其重點在於財政與撫墾。在確定分類表,把鹽務、樟腦及礦產,編入建設類之內;但這幾類也可以說是屬於財政事項。由此可知,前清時代對民
生事項缺乏積極施設,而著重於軍事、財政。其次多者為鄉保行政。但官府把地方事情,委其自治,本檔案關於鄉保的案卷,大半是總理、庄正等職的示諭給戳。至增進人民福利的案卷很少。行政門案卷內,常有官府的告示、曉諭,資料甚為貴重。
在民事編,關於田房事項,為數最多。而在此類之內,則霸佔與爭界等案卷佔大部分,而抗租也不少。這因地籍未完備而然。其次多者是錢債類。至於人事類與商事類,寥寥無幾。又在民事案,官府大率命原被兩造,就總理、地保、街庄正、公親或族長處調解,故對案件的判詞不多。但呈狀內大率抄附契據,可供作資料者不少。
在刑事編,除總務類外,財產侵奪類,佔一大部分,人身自由類次之,而風化類也不少。在財產侵奪類之內,竊盜案件佔多數,這寧說是自然的。而強盜、強盜殺傷所佔分量如此之多,表現昔時治安的不寧。在刑事案件,命案、盜案及匪案,為官所重視,其餘案件既不為官所重視,故大率依告訴始予辦理,且命其憑公親調處,准其和息銷案。又通緝案雖多,但僅敷衍了事而已。
本檔案雖稍有損失,還算是整套的檔案。又雖不是全臺灣的檔案,但從上級機關發下的「札飭」或示諭,仍可窺測府政或省政之一端。何況,由此檔案可以明瞭一廳一縣的行政,為研究資料很有價值。歷史研究,須由根本資料著手,不僅抄襲著作,非提高學問之道。本檔案不但是臺灣法制史研究的好材料,對地方政治、社會及經濟史研究,
相信也有貢獻。茲將我所擬分類表附錄於後,尚祈大方指數。又應附述者,本淡新檔案分為行政、民事、刑事三編,摘錄其比較重要的文件。(戴炎輝)
淡新檔案分類表
第一編 行 政 共五七四案 第一類 總 務 一00案 第一款 祀儀(七案) 第二款 吏務(一七案) 第三款 吏紀(二七案) 第四款 薪津(一一案) 第五款 外事(一一案) 第六款 移交(一0案) 第七款 雜事(一七案) 第二類 民 政 九一案 第一款 學務(四案) 第二款 鄉保(四四案) 第三款 聯庄(四案) 第 四款 保甲(六案) 第五款 厚俗(二二案) 第六款 義倉(六案) 第七 款 救恤(五案) 第三類 財 政 一00案 第一款 田賦(一一案) 第二款 清賦(二四案) 第三款 稅契(一六案) 第四款 給照(七案) 第五款 釐金(八案) 第六款 錢幣(四案) 第七 款 征收(一0案) 第八款 解庫(一四案) 第九款 雜事(六案) 第四類 建 設 七二案
第一款 民業(六案) 第二款 鹽務(三五案) 第三款 樟腦(一四案) 第四款 礦產(一0案) 第五款 工程(七案) 第五類 交 通 四七案 第一款 驛站(一四案) 第二款 船政(一八案) 第三款 鐵路(二案) 第四款 義渡(一三案) 第六類 軍 事 六一案 第一款 軍政(八案) 第二款 兵餉(一六案) 第三款 城工(七案) 第 四款 息庄(一八案) 第五款 私火(一二案) 第七類 撫 墾 一0三案 第一款 社務(一五案) 第二款 社租(一三案) 第三款 隘務(四一案) 第四款 屯務(三四案) 第二編 民 事 共二二四案 第一類 人事 一三案 第一款 失蹤(一案) 第二款 結婚(七案) 第三款 離婚(二案) 第四 款 收養(二案) 第五款 監護(一案) 第二類 田 房 一三八案
第一款 租借(七案) 第二款 抗租(二七案) 第三款 霸收(三案) 第 四款 霸佔(四三案) 第五款 爭界(二七案) 第六款 爭財(一五案) 第七款 公業(一0案) 第八款 用水(四案) 第九款 抄押(二案) 第三類 錢 債 六八案 第一款 買賣(四案) 第二款 典當(一0案) 第三款 胎借(一三案) 第四款 借貸(二四案) 第五款 委寄(三案) 第六款 討物(四案) 第 七款 抗吞(六案) 第八款 抗算(三案) 第九款 匿契(一案) 第四類 商 事 五案 第一款 郊行(一案) 第二款 合股(一案) 第三款 倒閉(一案) 第四 款 侵權(二案) 第三編 刑 事 共三六五案 第一類 總 務 一二0案 第一款 法令(六案) 第二款 冊報(一八案) 第三款 指揮(七案) 第 四款 互助移解(二二案) 第五款 通緝(四二案) 第六款 驗屍(六案) 第七款 定讞(三案) 第八款 執行(一四案) 第九款 其他(二案) 第二類 人身自由 六一案
第一款 人命(七案) 第二款 毆傷(一七案) 第三款 勒贖(一案) 第 四款 誘拐(一0案) 第五款 略賣(七案) 第六款 擄禁(一二案) 第 七款 搶擄(七案) 第三類 財產侵奪 一二三案 第一款 竊盜(三九案) 第二款 搶奪(一九案) 第三款 強盜(三0案) 第四款 強盜殺傷(一0案) 第五款 海盜(五案) 第六款 恐嚇(三案) 第七款 詐欺(六案) 第八款 盜賣(七案) 第九款 毀棄(四案) 第四類 公共秩序 一九案 第一款 匪徒(九案) 第二款 侵害水源(二案) 第三款 騷擾(七案) 第四款 謠言(一案) 第五類 風 化 四二案 第一款 忤逆(五案) 第二款 毀墳(一三案) 第三款 通姦(六案) 第 四款 拐姦(五案) 第五款 賭博(一三案)
淡新檔案選錄體例
一、本選錄以照原件抄錄為原則,即如原件係內稿時,其文書形式(如票仰)、擬稿年月日、擬稿人及「稿行」,仍行照抄。
二、原件提行而於次行抬高一、二格者,祇提行而不抬高。惟如章程、合約、供詞等,頭行抬高一格至數格者,照其數抬高。至原件係空格者,仍照空之。
三、原件頭行不滿行,其末字係「為」者,將次行接續排之。
四、文件內,承轉或引用部分,其第一承轉用「 」,第二承轉用『 』,第三承轉用〈 〉,第四承轉則用《 》各符號。
五、供詞、提訊名單、堂諭等,原件不填年代及姓名者,查前後文件補填之,並附以括號〔 〕。
六、堂諭寫在提訊名單(比單、驗充名單等亦同)內者,於標題處註明「提訊名單(堂諭)」;本文內堂諭部分,則冠以〔堂諭〕字樣。
七、對稟、呈之批,於批文上,冠以〔批〕字樣。
八、原件簡寫為「前銜」者,參閱前後文件,填補其全銜,例如:前銜〔淡防分府陳〕。
九、疊字,如「切〃」,改為「切切」。
十、簡體字如係現在通用者,不予改正;否者,則改用正體字。
十一、訛字仍照錄之;但於字下予以改正,並附以( )括號。所改正之字,稍有疑問者,於字下加問號(?)。如其語意不明者,則照原字抄之。
十二、文字缺損而可推測為某字者(係成語或參閱前後文件可以判明者),予以補寫而以〔 〕括之。此時註明:據何文件;其無特註者,乃編者據意所補。缺損字數可知者,照字數填白框;其字數不明者,則用「□……」。
十三、文件內之姓名疊寫兩行以上者,改排成一行。其先後次序如次:僅有二人者,先右後左;三人者,先中、次右、三左;四人者,由內右、內左,及於外右、外左;五人者,先中、次內右、三內左、四外右、五外左。原文姓名夥多,分兩行疊排者,按其排次;在同一排次內,則先右後左。倘姓名跨行者,在跨行內,亦仿照上法排列之。至於文後姓名併列者,則照原位置抄錄。
十四、原文件內,如葉等、群,本選錄則改為「葉等、葉群」;又如某、某庄,則改為某庄、某庄。
十五、關防、鈐記、官印,通常蓋在文字上,本選錄則於原蓋位置之下面、左或右旁,以 關防 鈴記 印 示之,並註明其印文。
十六、戳記於原蓋位置以戳記圖示之。如戳記多,則於傍邊,註明「戳記共幾顆」。戳記文:先寫上橫,次下右,再及於下左:
如「淡水分府某、給何職、姓名戳記」如下: 畫押
十七、正印官、幕友或書吏之私記,依其形體以圖示之,如 私記 私記。私人、舖戶之圖章,及地方團體或財團之公記,亦傚此。
十八、原文件內之畫押、指印、手摹、腳印等,本選錄於姓名下注明(畫押)、(指印)、(手摹)、(腳印)等。
十九、內稿為避冗,原以一紙擬兩種公事,將其共同字句寫成一行,有差別字句以小字分寫兩行;本選錄則將兩種公事,分開抄錄以免紛岐,如七二甲、乙是。
二十、文書作成年分,原文未記者,查其先後文書補之。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第一 稟 咸豐十年四月六日 一一一0一-一、二
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張自得,為興修捐題,請淡水廳給發示諭 (附艋郊殷實頭人名單)
具稟塹郊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即總理張自得,為懇恩諭飭捐題銀兩,以資告竣事。緣香山自開港以來,迄今多年,為船隻來往,郊商、鄉民雲集買賣之所。得於咸豐六年六月間,自備工本,建造該處 天后宮一座,號長佑宮,踏定地基兩朗(廊)並前後殿,計共六間。得於是年,先行自備工本,建造後殿一間,尚有兩朗(廊)前後殿,未經造完,難於告竣慶成。茲得老邁無力,查塹、艋郊商、業戶,殷富者多;欲再建復是廟,非費千金,實難有濟。德(與「得」音通)思維聖母神功深遠,萬民賴庇。興建之事,眾所樂需,非蒙示諭塹、艋各郊商富、業戶,按戶鳩資修竣,以昭勝舉,而成神宇,則物阜民康,均賴 憲德,功豈(蓋?)後世。理合瀝情,粘單稟乞大老爺,誠心敬神,恩准示諭得等暨塹、艋殷富郊商、業戶,按戶鳩收,設簿登記,以成神宇,澤垂萬世,沾恩,切叩。
計粘艋郊殷實頭人名單一紙。
〔批〕即諭飭該總理,自向郊舖、殷戶捐題,擇吉興修。 私記 長佑宮
咸豐拾年肆月初六日總理張自得具稟 戳記 署淡水分府秋、香山長佑宮、總理張自得
公記 金順和街公記 公記 香山長佑宮公記
泉郊金晉順 北郊金萬利 頭人總理蔡鵬桂
南北郊爐主 職員黃萬鐘 林正森 林國忠 吳光田 謝廷銓
第二 牌式、儀註式 光緒五年閏三月五日 一一一0二-一
新竹知縣劉蒞任,閱城牌示及儀註
欽加同知銜、署理新竹縣正堂劉 為示知事。本縣定於本月初六日閱城,合行示知遵照,毋違。特示。 一、牌 式 照得是日閱城,先發頭、二、三炮,書差齊集伺候,請大老爺穿補服陞輿,開道從吉利方,駕詣南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詣西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詣北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
詣東門城樓,下輿。兵丁送茶畢。請陞輿,駕由文廟背旋署。祿位高陞。 一、儀註式 光緒伍年閏參月初五日,承工總周春(註)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 私記
(註)本案內(二至十五號)尚有:光緒五年九月十四日,正堂李;光緒六年四月廿五日,正堂施;光緒七年九月初五日,正堂徐;光緒九年十一月廿八日,正堂朱;光緒十年三月廿八日,正堂徐;光緒十年十二月,正堂彭(緩行);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正堂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正堂張;光緒十六年四月八日,正堂沈;光緒十七年八月廿二日,正堂沈;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正堂葉;光緒二十年二月廿四日,正堂劉;光緒二十年三月廿四日正堂范;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廿七日,正堂王之牌式及儀註式。以上均用同一式。於押日處及判行處,各貼長方形紅紙條。
第三 稟 光緒九年七月十三日 一一一0五-一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稟請知縣:循例給發城隍廟普度經費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為中元在即,普度要需,懇請俯循舊章,按處給
發,以資普度事。竊查:本署設立八房總科,惟戶、糧、稅三房,皆有厘頭出息。是以年屆七月中元之期,例應備辦牲儀、菓粽祭品,普度陰光,歷將征收應得厘頭項下,提支銀元,作為城隍廟本衙門戶、糧、稅本館三處普度動用資費,向章辦理如斯。迨分治以來,各前任均將戶、糧、稅總厘頭提上,而經管每月僅領紙飯銀五十元,作為館中幫書工伙、印串紙張,餘無別款可籌。故將中元普度,每處計應需銀五十元之左右,歷任由署給發。本任叨蒙 憲恩,賞充書等承辦是缺,所有稅契、正供等款厘頭,仍蒙提上,而經管籌思,別無餘款可挪。現屆中元普度之期,例應循章辦理,惟有仰懇 恩施格外,澤及幽暝,俯准按處給發銀元,俾書等經管,得以循例備辦普祭等物,敬奉陰光,以昭誠敬, 上下亦得以獲福無疆也。合亟披情稟明,伏乞恩憲大老爺,恩澤覃敷,賑恤孤魂,俯准照章給發,俾可按處,循例普度,幽明均沾,德澤靡涯。切叩。 私記 〔批〕查明舊章酌給。 私記 光緒玖年柒月十三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周、給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戳記
第四 僉稟(抄) 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一一一0六-一
大安街郊舖金萬和等,為修理大眾爺廟,請巡撫岑捐辦銀兩
具僉稟竹南四保大安街郊舖金萬和,暨董事陳興、易雲,舖戶萬發號、自成號、協源號、自源號、源美號、源榮號、吉金號、丹成號等,為港地損壞,廟宇將崩,懇乞恩准助資修理,以靖地方事。緣我安自開港以來,帆檣雲集,所利者惟大眾爺之靈佑。凡有四方士庶人等,誠求立應。今不料地方將壞,海浪屢屢飄崩,至大眾廟埕裡,而且塚埔骸骨,盡皆漂路,慘莫勝言。和等目擊心傷,本欲附近鳩資修整,以振地方,而不敷甚多。幸逢 宮保大人,大發慈悲,沿修萬世之橋隄。和等爰即僉議,瀝情冒懇,叩乞 恩准幫助多少銀兩,集腋以便修造廟埕,及修塚骸,俾免枯骨漂路、廟埕崩壞,將來地方必然重榮。和等忝屬地方有關,不得不瀝情匍叩,伏乞宮保大人一片善心,恩准幫助銀兩,而神人佑沾,幽明感賴,陰隲齊天,公侯奕,沾感,切叩。 光緒八年二月廿九日到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福建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 批
大眾爺廟名目,甚屬不典,自係該處土神。今據稱:廟址為海浪所侵,將就傾圯,埔塚骸骨
,亦皆漂露,殊堪憫惻。仰新竹縣督同該舖商等,籌捐經費,集有成數,堪以修理,再酌量提發公項,以為幫助可也。呈發,仍繳。卅。
光緒八年二月三十日奉
光緒八年二月 日僉稟
第五 示貼 太歲(實則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一一0七-一
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監醮新竹都城隍示 酬恩慶成福醮, 閤屬齊戒宜虔。 陽月廿二日起, 禁止屠宰為先。 一切介鱗畜類, 不許排列市廛。 街道張燈結綵, 同期降福延年。 廿三黎明進表, 道場經懺揚宣。 廿四蓮燈夜放, 普照水陸幽泉。 廿五華筵普施, 超拔極樂登仙。 從此慶緣善積, 士庶獲福無邊。
一、示貼 城鄉市鎮 私記 太歲己丑年玖月廿九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 行 私記
第六 疏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 一一一0七-二
新竹城紳董林汝梅等,疏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疏 文(註)
具疏詞,本城紳董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鄭以典、陳廷襄、陳澄波、張 、林為棟,暨閤屬士庶人等,為責無旁貸,循章瀆請,僉乞〔親〕臨核轉,護衛法壇事。緣自夏秋以〔來〕,膏雨愆期,驕陽亢烈,梅等忝屬梓里,當經就於武廟設壇,叩乞據情轉奏天曹,求赦既往之愆,速起沉疴之疾,俾閤屬居民,脫離苦厄,而樂安康。如蒙乞憫苦劫,而沛
殊恩,梅等以渥沐天庥,除災赦過。涓於本年十月廿三日,恭設華壇,啟建三朝夕醮會一宗,仰答鴻慈。但醮事攸關,未敢擅便,理合聯名叩乞,俯賜親臨監醮,一切科表,分別核轉,以便接駕朝真。梅等誠惶誠恐,謹疏以聞。 林汝梅 李聯萼 陳廷襄 張 天運己丑年十月 日具疏詞信紳 等謹叩 鄭如蘭 鄭以典 陳澄波 林為棟
(註)用黃紙。
第七 牌示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0七-三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司判等下屬巡查驅邪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為懸牌示知事。本年十月初一日,據本城信紳林汝梅等僉稱:「緣因夏秋以來,膏雨愆期,驕陽亢烈,梅等忝屬梓里,當經就於武廟設壇,叩乞據情轉奏天曹,求赦既往之愆,速起沉疴之疾,俾閤屬居民,脫離苦厄,而樂安康。如 蒙乞憫
苦劫,而沛殊恩,梅等以渥沐天庥,除災赦過。涓於本年十月廿三日,恭設華壇,啟建三朝夕醮會一宗,仰答鴻慈。但醮事攸關,未敢擅便,理合聯名叩乞,俯賜親臨監醮,一切科表,分別核轉,以便接駕朝真。梅等誠惶誠恐,謹疏以聞」等情,到堂。據此,除批示外,合行懸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判、吏役及各鄉都土、司神等,一體遵照,至期務宜恪供厥職,遵依榜示期,分班巡查街道,驅逐邪魔,護衛法壇,廓清境域,以昭誠肅,而佑生靈。各宜凜遵,毋違,切切。須至牌者。 一、牌示 懸掛轅門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 行 私記
第八 牌示 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0七-四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分班伺候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為牌示事。照得本爵職掌陰陽,權司監醮,定於本月廿二日,親詣法壇監理,一切科表,分別核轉外,合行懸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判、吏役等,一體遵照,至期齊集,分班伺候,勿得參差。各宜凜遵,毋違。須牌。 一、牌示 懸掛轅門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 行 私記
第九 牌示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0七-五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告戒道眾守則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
酬恩慶成福醮, 法壇供設斯堂。 示爾在壇道眾, 各宜恪靜端方, 內則凜嚴齋戒, 外維潔整冠裳, 行止雍容有度, 語言簡訥有章。 一切專司執事, 舉動毋涉慌忙。 道眾誦經禮懺, 音韻尤貴諧詳。 慎勿交頭接耳, 褻瀆嬉笑輕狂。 不許無端出入, 聲色觸穢道場。 天威不違咫尺, 尤須敬謹恭莊。 為此諄諄告戒, 其各遵照毋忘。
一、牌示 懸掛壇前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 行 私記
第一0 牌示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0七-六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為遣牌示知事。現值醮務,定於本月二十三日起,至廿五夜完滿。循例普照十方,水陸幽滯男女孤魂等眾衣食,除先期諭飭城鄉紳耆、郊戶、士庶等,隨緣樂施外,合行遣牌示知。為此牌,仰謝范二役,即便遵照,至期親詣壇前,照章監放。水陸幽滯男女孤魂等眾衣食,待焚給冥資後,飭令各返幽途,不准藉端滋擾。如敢故違,許即按名拿解來轅,從嚴懲辦。該役等,毋稍縱延,切切。須牌。
一、牌示 懸掛壇前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 行 私記
第一一 示貼 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 一一一0七-七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 不准逗留
晉封威靈公、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為示知事。照得醮務,定於本月二十三日起,至二十五日完滿。除先期諭飭城鄉士庶、郊戶,隨緣助施外,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閤屬水陸幽滯男女孤魂等眾咸悉:爾等至期,務須齊集,分班聽候,領受衣食,待焚給冥資後,各返幽途,不准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擾害生靈。如敢故違,定即拿究不貸。俱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示貼 四城壇前 私記 天運己丑年拾月初十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威靈公 行 私記
第一二 疏 天運(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一一一0七-八
竹北一保聯庄紳董彭殿華等,請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
疏 文(註)
具疏詞,竹北一保聯莊紳董彭殿華、詹鵬材、曾捷勝、彭世和、陳四和、鄭獻瑞、曾永發、官九和、陳義生、陳源順、鍾逢源、劉長和、劉正記、陳九思、彭良桐,暨聯莊士庶人等,為責無旁貸,循章瀆請僉乞,俯賜親臨監督,護衛法壇事。緣因去歲夏秋間,時氣流行,異災暴作,華等忝屬梓里,當經邀集眾等,恭設香案,據情叩禱,求赦既往之愆,速起沉疴之疾;已蒙殊恩宥釋,咸沐平安。華等既渥天庥,理當叩答。敬涓本年十月二十四日,爰集眾等虔設華壇,啟建五朝夕道場,三旦夕釋典醮會,共成一宗, 上酬鴻慈。但事關醮典,責無旁貸。恭惟公爺為陰陽之主宰,掌禍福之權衡,合亟聯名,僉乞 恩期下逮,俯賜親臨,監督護衛,分別核轉科表,以便接駕朝
真。華等誠惶誠恐,不勝懇禱之至。 謹疏 以聞。
〔批〕據詞已悉,候示期親詣 法壇監理,一面轉飭各司土知照可也。詞存。私記 天運辛卯年拾月十五日具疏詞竹北聯莊紳董彭殿華等 私記 (註)用黃紙。
第一三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九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巡查驅邪
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懸牌示知事。本年十月十五日,據竹北一保聯庄紳董彭殿華暨士庶人等僉稱:「緣因去年夏秋間,(照詞云云敘至)謹疏以聞」等情,到堂。據此,除批示外,合行懸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判、吏役,及該庄都土等,一體遵照,至期,務宜恪供厥職,分班巡查街道,驅逐邪魔,護衛法壇,肅清境域,以昭誠敬
,而佑生靈。俱各凜遵,毋違,切切。須至牌者。
一、牌示 懸掛轅門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註一)本文件與下二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四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0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牌示事。照得本爵定於 日,親詣竹北一堡樹杞林聯庄法壇,監理醮務。除先期懸牌示知外,合行遣牌。為此牌,仰所屬當境司土等,至期,務即前途伺候。所有一切邪魅,先行驅逐出境,勿許庇護。分班恭迎憲駕遙臨,各宜凜遵,毋違。須牌。
一、牌示 發貼高腳牌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一件及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五、札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下屬巡查驅邪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行知事。本年十月十五日,據竹北一保彭殿華等僉稱:「(照詞云云敘至)謹疏以聞」,到堂。據此,除懸牌示知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所屬司判、吏役、該鄉都土等,即便遵照。至期,務宜恪供厥職,遵依榜示期,巡查街道,驅逐邪魔,護衛法壇,肅清境域,以昭誠敬,而佑生靈。俱各凜遵,毋違,切切。特札。
一、札 飭所屬司判、吏役、該鄉都土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二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六 示貼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二
監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 示 酬恩祈安福醮, 聯庄齋戒宜虔。 陽月念壹日起, 禁止屠宰為先, 一切介鱗畜類, 不許排列市廛。 街道張燈結綵, 同期降福延年。 念肆黎明進表, 道場經懺揚宣。 念陸蓮燈夜放, 普照水陸幽泉。 念柒華筵普施, 超拔極樂登仙。 從此慶緣善積, 士庶獲福無邊。
一、示貼 市鎮壇前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下三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七 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三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牌示事。照得本爵職掌陰陽,權司監醮,定於 日,親詣竹北樹杞林聯庄法壇監理,一切科表,分別核轉外,合行遣牌示知。為此牌,仰所屬司神等,一體遵照。至期齊集,隨同前往,勿得參差,各宜凜遵,毋違。須牌。
一、牌示 懸掛頭門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一件及下二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八 牌示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四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示告孤魂候領衣食、冥資後,各返幽途, 不准逗留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曉示事。照得醮務,定於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滿。除先期諭飭經理局董,分派聯庄士庶,隨緣助施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所屬水陸幽滯、無祀男女孤魂等眾咸悉:爾等至期,務宜齊集,分班伺候,領受衣食,待焚給冥資後,各返幽途,勿許藉端逗遛、附草依木、擾害生靈。如敢故違,定即拿究不貸。俱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示貼 大士壇前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註)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註)本文件與上二件及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相同。
第一九 票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五
新竹縣都城隍、監理醮務,飭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前銜〔監理醮務、新竹縣都城隍〕為票飭事。現值醮務,定於二十四日起,至二十七日完滿。循例普照十方,水陸幽滯、無祀男女孤魂等眾衣食,除先期轉飭隨緣助施、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謝范二役,即便遵照,至期,親詣壇前,照章監放,領受衣食後,飭令各返幽途,不許藉端逗遛、滋擾。如敢抗違,許即拿解來轅,以憑從嚴究辦。該役等毋稍縱延。切切。
一、票飭 謝范二役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第二0 諭 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一一一0七-一六
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諭經理醮局各紳董等,飭各庄士庶人等 隨緣助施
監理醮務,新竹縣城隍 為諭飭事。照得醮務,定於本月二十三日起,至二十九日完滿。除先期曉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經理醮局各紳董等咸悉:務即預先轉飭各庄士庶人等,隨緣助施,至期挑赴壇前,以便飭派謝范二役,照章監放,以昭誠敬,而佑生靈。俱各凜遵,毋違,切切。特諭。
一、諭仰 經理醮局紳董 私記 太歲辛卯年拾月十六日稿 印 新竹縣城隍印(紫色) 都城隍 行 私記
第二一 僉稟 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一一0八-一
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等,為營兵滋鬧建祠,請淡水廳移會 艋舺營詣勘諭止
具僉稟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雲、何淡嘉、陳四銓、陳詞裕、張振詠、張世庇、翁種玉、林長安、高時若,貢生林春和、林宗衡、王國良、方玉斌,廩生林炳旂、林及鋒、黃敬、生員蘇袞榮、李文元、陳宅仁、黃敦,監生李維巖、高明德,職員翁裕佳,暨各生童等,為挾私阻撓文祠延擱,僉懇會勘諭止,以便竣工事。緣雲等上年僉請 黃前憲,重修滬尾崎仔頂文昌祠,蒙示諭,印發捐簿,捐廉陸拾員為倡。本年八月十九日興工,有滬營目兵陳順、陳祥等,自請充僱小工,雲等以興工需役之際,許以僱倩。豈料該兵希圖蔭丁,不共興作,初亦忍受全好。迨乎本月初十日,祠已蓋瓦垂成,不用小工。該兵竟不聽辭,仍欲如前,混領工資;當場色怒,罔與爭較。乃於十四日,套同惡兵十餘人,出阻祠工,趕毆匠人,藉稱傷礙兵房,動起兵器,飛石相加。雲等以修建文祠,乃為振興斯文起見,倘一經較鬧,反為不美,喝令將祠停工,〔奔向〕該地營主不面。現街庄人眾紛紛,皆言營□,係在礮臺,離崎仔頂一里之外,豈容藉詞兵房,阻撓文廟;且白日興起□鎗,勢難阻遏,一旦釀〔禍〕,咎將〔誰〕屬?合亟相率連名,僉懇
公祖大老爺,尊崇聖神,珍重文教,准即移會參府,詣勘諭止,以竣文祠,而完義舉,閤屬謳歌。切稟。
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 日具稟十七
第二二 甘結狀 嘉慶二十五年 一一二0一-一
書識李鴻圖頂補淡水廳右典史,族鄰李承烈等為之具結保證
具甘結狀人族長李承烈、左鄰陳南薰、右鄰黃日省,今於與甘結,為欽奉恩詔敬陳管見事。結得族鄰內李鴻圖,現年貳拾肆〔歲〕□□〔無〕鬚,在淡防廳充當書識,為人誠實,辦事妥協,並無欠糧緣事、及別衙門重役、官僕、假捏姓名,亦無文武〔生〕員、父子、兄〔弟冒〕充,以及匪為、過犯、違礙等弊,堪以頂補右典吏,不敢隱瞞捏結。合具甘結是實。
左鄰陳南薰(畫押) 嘉慶二十五年□〔月〕 日具甘結族長李承烈(畫押) 右鄰黃日省(畫押)(註)
(註)三名之畫押,均畫於紙背。
第二三 章程 (第二四號之附件) 一一二0二-一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計開列〔八房辦〕案章程(註)
一、陞授官員,報捐貢監,及登掛各書卯冊,應歸吏房辦理。
一、開設蔗部、牛磨、當餉,及地丁、錢糧、耗羨,示禁小錢,並設秤等項,應歸戶總辦理。
一、報墾田園,陞科賦稅,及倉務、正供、採買、屯餉、配運官穀等項,應歸糧總辦理。
一、控爭田土、第宅,及田房稅契,抗欠佃、社、業戶各租,僉舉保長、總董、庄正副,編造門牌,分別良莠,應歸戶、稅房辦理。
一、學校、考試、義節、名分、慶謝、婚姻、祀產、祭祀、祀典、學租、行香、唱禮、祈禱雨晴、寺祝、廟僧、道士、團頭、屠戶,及尋常姦情,控爭墳山,示禁賣買鴉片、栽種英菽,應歸禮房辦理。
一、海洋港汊,開挖口,發給商漁船牌照,及拏獲海洋盜匪,船上禁物,並船隻遭風擱淺、被搶,奔轅喊冤呈控,營兵報欠錢債,遞解革兵回籍,又在居民滋事,登
註各班役卯,應歸兵房辦理。
一、□□〔賭〕博、私宰、結會、打架、姦拐、捲逃、強姦、輪姦、剪辮,首告子弟賭蕩,生番殺人,人有急事,奔轅喊冤呈控、〔扭交〕,及赴案控驗傷痕,並告發塚劫棺、毀墳滅骸、戕傷墳穴等案,又指明傷痕呈請辜醫,二比滋事,鄉保稟〔請諭〕止,已保辜死者(原註:不必批准辜醫字樣),不論何事由,應〔歸〕刑房辦理。(原註:如保辜無指明傷痕,諭止無鄉保稟報),仍照事由,分別歸辦〔註〕□。(原註:〔命〕案依死〔日歸辦〕,驗傷按日對班次第輪〔辦〕。□□□□□□□均依呈報日歸辦。再〔命案〕歸死日,由來已久。然向議,如係夜間致斃,以上下半夜〔分〕別;但黑夜之間,難定時刻,易致爭端。今改議,夜間致死命案,自申至寅,歸是日值刑;如係卯刻斃命,即屬明晨管局,歸明晨之日值辦。總之,以天明為斷。倘出門致斃,呈控不知死日,係見屍之日歸辦。如無見屍之日,即歸呈報值刑之日歸辦)。
一、興築、製造軍工木料,及油車、鐵舖、鑄戶,並一切工匠、皮寮、飯店、開濠、鑿池、埤塘、溝圳,拏獲私載鐵禍(鍋之訛)、硝磺、鉛藥等項,應歸工房辦理。
一、兵民控欠錢債,及批發、仰訊等項(原註:查尋常新事者),應歸承發房辦理。
一、公出、勘驗,往返程途,及在公館、署前遞收新呈,應歸隨行書辦理。如在公座遞收,則不得歸隨行。
一、公出鄉征,久住在艋,及到公館十日之內,遞收新詞,歸隨行各書分辦。十日外,仍照本衙章程歸辦(原註:倘十日內有命盜、搶劫重案,亦應歸各經管辦理)。隨行不得混爭。
一、接奉各憲札檄,及各屬詳稟,營汛咨移(係新事者),以文後押〔填日子〕為準,查照事由,分別歸辦,(原註:如有列款粘抄,歸首條之經管承收),分付各經管遵辦。(原註:至接奉一切刑例,應止收存備考〔統〕□□經管,俾有專責。其歷年應辦例案,係各值經管,照章仍歸自辦外,有收〔新〕□□□歸辦文件,今參舊議,概以文後填押日子,歸之值刑收辦明白,將案卷交刑總收檔,以免散漫,日久不至遺失。今特更議,永為定程,均苦樂之中,仍寓責成之意也)。
一、批駁未准呈詞,暫交承發房收貯,後再遞呈批准者,檢同未准呈詞,查明呈內所告何事由,呈後墨押何日子,應歸何房,分別發交,毋許承發房私匿竊辦,致干查究。
一、案斷結,另作新詞瞞翻者,查出,歸還原案經承辦理。舊議,檢前歸後,殊不順理。茲特更正,永為定程。
一、呈內臚列三房、四房事由,抽為標賞。
以上十五條,毋論巨細利害,〔承引〕歸辦,各書永遠□□。倘此外尚有一二未錄
(以下缺)。
(註)本文件係下一件之附件。又文內註明為「原註」者,原文係寫成雙行。
第二四 稟 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二0二-二
八房總書吳青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案〔下八房〕總書吳青、鄭祿、謝堃、胡芳、藍翔、杜名高、劉春波、鍾昌等,為乞整舊章,以杜爭推,以均苦樂,以肅衙規事。□□衙門設立吏、戶、禮、兵、刑、工、糧稅、承發名目,原有按照事由,分司其事。無論上行、自理、關提、仰發,不分利害案件,均一辦理。每月應繳油硃、包封紙,又輪貼耑書旬報雨晴工食、紙張,以及渡海夫銀,均係要緊公事,刻難鈌(缺)欠。至承辦值刑攻劫之案,獲犯通報,紙張耗費,全冀值日應歸各案,稍有些資彌補。前經各房總書,稟明丁前憲,開列條款,議定增補章程:應歸案件,其一呈而臚列二、三件事由者,抽為標賞,以杜爭推而均苦樂,立案可稽。茲因日久弊生,利爭、害推,章程又復廢弛。詎有散卯書,並無帶辦經管,亦無幫書勞績,窺伺呈詞,些有微利,混行竊辦。甚至隨行在艋,遇有事主到艋催訊,混作新詞截辦。 公旋在署,各書仍在艋倉居住,則案分上下,適值向經管檢卷,無從稽查,視經管徒為虛設耳。且衙門設承發科,原為案件出入、掛號,以便稽查,歷來如斯
。因 恩前憲任內,地方分類,路途梗塞,念民人往返維難,遇有緊急要件,兇毆重傷,暫在艋倉提驗、口供、呈詞,包封寄署批示,逕由承發房掛發,一時權宜之舉。續後地方安〔靖〕□□□□常在艋倉傳遞呈詞,不由署承發科掛發;原被壘壘,岐分兩案,百弊欉生。或假代書,或假印票,帶案下鄉,索詐庄民,皆由 公旋、各書不旋之弊(註一)。嗣後應請在艋各案, 公往隨往, 公旋隨旋,庶案不致分岐,查檢亦有緒矣。各書在署(註二),常川照章奉公,各房經管,亦有應辦各案,自可免冀標賞;應繳諸費,不致有盈虧,苦樂得均。青等邀集公議,請循舊章,衙規得肅,利弊得袪,通衙幸甚。理合開列原議舊章各款稟懇。伏乞大老爺電察,批照舊章,准給諭飭,俾新進衙門者咸知遵照。切叩。 〔計粘〕繳章程條款一紙。
〔批〕各房書吏,原有專司,自應各執其事。所有控案之應需標賞者,原所(以)杜包訟之弊。該書等所議條款,多有未洽。現經按款批明,著即遵照辦理。至淡北緊要事件,准於艋倉遞呈,本為便民之〔舉〕。惟出入案件,仍須由本署承發科掛號,以便稽查。候即諭飭各書,一體遵照。粘單附。
同治九年四月廿八日〔稟〕
蓋有戳記八顆,均由「署分府陳」給領,由上右至下左:糧總書鄭祿、刑總書杜名高、兵總
書藍翔、工總書劉春波、禮總書鄭祿、吏總書吳青、戶總書胡方、承發總書鍾昌各戳記
(註一)公旋,指分府由艋舺回廳。又有楣批:「案卷不在署,大干例禁,亦且弊端百出。現衙署修好,應各歸科(為)是」。 私記
(註二)有側註:何以並不在署?
第二五 稟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0三-一
三快頭役李祿遵飭,檢卷取切結,稟繳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
臺下三快頭役李祿叩首叩稟,為遵飭檢卷,取結稟繳 電察事。緣蒙單,仰立著革書許祥,速將承辦新舊案卷,剋日檢齊,點交稟繳等因。役遵飭,前向許祥查檢新舊各案,計共九件,另紅稟一張,並取具切結前來。理合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計夾憲單一道、結狀一紙、案卷九宗、另紅稟一張。 私記 分府陳批:悉單銷,結存。案卷、紅稟,候另標妥書承辦。 私記
私記 〔批〕該房總書,即舉妥書標辦。如有作弊情事,定惟舉者是問。(註)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叩 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三快班頭役、李祿戳記
(註)此批之筆跡,與前批不同。下面有私記,與前批之私記同。惟前批另有一私記。
第二六 清單第(第二五號之附件) 一一二0三-二
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清單
計開所有承辦案件姓名開列:
一件陳鎮華具控林鐲等抗覆由 卷壹宗。于十二月廿一日檢在署,未蒙發房外,尚有陳鎮華紅呈一張夾繳。理合簽明。
一件鄭朝經具控卓印等抗覆由 卷壹宗。
一件王李氏具控王崑崗強奪廟租由 卷一宗。
一件陳青華具控陳寬裕覆租由 卷一宗。
一件洪育才具控陳維明搶刈由 卷一宗。
一件江龍具稟陳丙南投稱:伊妻高甘涼被拐捲逃由 卷一宗。
一件鄭阿二具控伊子鄭額被盜毆搶由 卷一宗。
一件淡水儒學梁申稱被盜陳燕竊偷由 卷一宗。
一件募勇委員李指送陳廷浪撞騙勇銀由 卷一宗。
一件北右府黃 片請嚴拏梁戇仔打斷城鎖由 卷一宗。
共案卷九宗。
第二七 切結狀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0三-三
已革胥吏許祥檢交承辦案卷
具切結狀革書許祥,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祥承辦新舊錢刑各案件共玖件,蒙 憲單,飭值役李祿檢卷等因,祥遵單,隨將所有承辦新舊案件,如數檢交李祿,稟繳赴 轅察奪;餘並無隱匿各案等情。如有等情,察出,愿甘坐罪。合具切結是實。
計粘新舊各案姓名單壹紙。(註) 私記 〔批〕附卷,粘單存。 私記
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具切結狀革書許祥(畫押)
(註)本件係一一二0三-一之附件。
第二八 稟 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 一一二0三-四
戶總書胡方稟舉其房下幫書黃疇,以承辦已革胥吏前辦案件
案下戶總書胡方,為遵批稟舉,懇 恩標賞歸辦事。緣據三快頭役李祿稟繳革書許〔祥〕承辦民詞各案,計共九宗,又紅稟一張;蒙批:著書即舉妥書接辦等因。茲書查有房下幫書黃疇一名,為人誠實,公事可靠,堪以接辦。緣蒙批飭,理合稟舉。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將革書許祥承辦案件,標賞黃疇接辦。沾恩。切叩。
分府陳批:革書許祥承辦各案,准歸黃疇接辦。如有舞弊,定惟該書是問。私記
〔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稟 戳記 特授分府陳、給戶總書、胡方戳記
第二九 單 光緒四年三月十日 一一二0四-一
臺北知府林,因淡水廳裁缺,飭差吊銷各匠首舊戳以憑換新戳
特調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二級、紀錄十次林 為特飭吊換事。照得各
匠首原領、裁缺淡水廳戳記,應行吊換,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許來立著後開有名各匠首,速將前領戳記,剋日繳銷,以憑換給新戳。該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計開: 木匠首蕭秋月 泥匠首蔡和全 炭匠首劉 興 鐵匠首許濟時 瓦匠首楊合興 竹匠首蔡 欉 灰匠首金長春 一、單仰 本役許來
稟查本衙額設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喚,供應差務。茲因灰匠首金長春,居住艋舺內山,每遇緊要差事,往往呼喚無人;及灰匠首劉興,亦無在城居住。均屬誤差。下書忝屬經管,有關責成,理合稟明。應否扣除,另舉妥人接充之處,伏乞 電察,示遵施行。切叩。
私記 〔批〕照案飭換。(註一) 私記
稟查軍工料廠,經已奉停;而料差莊和並無當差,理合簽請 電奪施行。叩。(註二)
私記 光緒肆年三月初十日承工總 關防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稿 行 私記
(註一)此稟條用紅紙,係工總簽條,貼在文首欄上,私記二顆蓋在騎縫處,圓形私記似為幕友,長方者似為正堂所用。
(註二)此稟條亦貼在欄上,用紅紙。
第三0 牌 光緒四年三月十日 一一二0四-二
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給腰牌及戳記
特調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二級、紀錄十次林 為給發牌戳事。照得額設某匠首,向係按任頒給牌戳,責令奉公,並令約束小匠,毋許滋事,歷經飭遵在案。茲本府蒞任,除另票吊銷裁缺淡水廳前給戳記外,合行換給。為此牌,仰某匠首某某,即便遵照,承領牌戳,約束小匠,伺候辦公,毋許窩藏匪類、開場聚賭、並入番界抽籐吊鹿、燒酉兼、煎栳及一切不法情事。如有不遵約束,許即指名稟究。仍即查造小匠名冊呈送,核給腰牌,均毋違延。須牌。
計發戳記一顆。 木匠首蕭秋月 灰匠首金萬和 泥匠首蔡和全 瓦匠首楊合興 一、牌 給 鐵匠首蔡 欉 竹筏匠首蔡欉 炭匠首柯永求 私記 光緒四年三月初十日承許廉 稿 行 私記
第三一 認充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0四-三
灰匠首金萬和認充
具認充結狀人金萬和,今當大人臺前,認得和接充灰匠首額缺,在衙當差,自當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差事。合具認充狀是實。
光緒四年三月□日具認充結狀人金萬和(畫押)
第三二 保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0四-四
工總書許廉,保證灰匠首金萬和
具保結狀工總書許廉,今當大人臺前,保得金萬和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額缺,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額缺,小心當差,不敢玩誤。如有玩誤,惟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光緒四年三月 日具保結狀工總書許廉(戳記未蒙給發)(註)
(註)此係貼紅紙片。
第三三 認充結狀 光緒四年三月 一一二0四-五
炭匠首柯永求認充
具認充結狀人柯永求,今當大人臺前,認得求接充炭匠首額缺,在衙當差,自當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差事。合具認充狀是實。 光緒四年三月 日具認充結狀人柯永求(畫押)
第三四 紅稟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一二0四-六
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併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接充
具稟案下工總書許廉,為妥選舉充,加結僉請,給賜牌戳,以便奉公事。緣本衙額
設各匠,均要在城居住,以便呼喚,供應差務。茲因灰匠首金長春,居住艋舺內山,每遇緊要差事,往往呼喚無人,及炭匠首劉興,亦無在城居住,均屬誤差。下書忝屬經管,有關責成,先經據情僉明在案,經蒙批准:照案飭換,等因。蒙此,下書遵即妥選在城殷實灰匠金萬和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灰匠首額缺;及柯永求一名,接充炭匠首額缺。但未蒙給牌戳,不敢擅自趨前奉公,理合取具認充加結,粘呈。伏乞恩憲大人,恩准接充,給賜牌戳,以便常川,而專責成。沾感。切叩。
計呈認充狀貳紙、保結狀壹紙。
〔批〕金萬和、柯永求准給諭戳,各充匠首。將來如敢藉以匠首為名,在外科派,即行究革。結附。十一 私記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稟
第三五 稟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一二0四-八
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准予退辦
具稟台下瓦匠首楊合興,為回籍省視,懇乞恩准退辦事。緣興蒙府廳各憲,准充瓦匠首,在署當差,換戳發牌,查取各小匠,不許窩藏匪類,名冊繳送
,歷今十有餘年。以來,公私無犯。痛興原籍惠安縣人氏,自興父東渡,來塹經營,遷延年月,未曾回籍省視。且有祖坆損壞,急欲修理在即,誠如故延,有負子孫之志也。但興在署充為瓦匠首,責有攸關,若不預先稟退,設有差事呼喚,豈不自取咎由乎?自思有愧,進退維谷。切聞:上古治民,以孝為先,憲台無不鴻便之恩,不蒙准興退辦回籍,誠恐遇公不週。除興戳記已繳外,故敢披情冒瀆。伏乞大老爺鴻便,恩准俯如所請退辦,俾免公私兩誤。沾叩。 私記 〔批〕准退辦。 私記 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具稟瓦匠首楊合興(畫押)
第三六 紅稟 光緒七年十月七日 一一二0四-二二
木匠首蕭秋月稟請退辦,新竹知縣徐不准
具稟臺下木匠首蕭秋月,稟為將情稟明,恩准退辦,以回內渡事。緣月充當木匠首,小心奉公,迨至 憲恩蒞任以來,月所有應繳眠床、枋箱架等物,經已備繳,足用無誤。茲本月間,接到內地家信,疊次報稱:月母現年近七旬,染病在床,逐(著)月趕
緊內渡,朝夕奉老。切思月有匠首之責,若不稟懇恩准退辦,誠恐公事臨時貽誤責咎。不已,將情預先稟懇,伏乞大老爺恩准退辦,俾得內渡奉親,沾感不忘。切叩。
正堂徐批:據稱母老患病,稟請退辦,本可照准,現奉 撫憲開築大甲溪堤工,本邑地方應備木匠二十名,業已限令該匠首,照數僱備,著即遵照,不得 藉此推諉。十一 私記
光緒七年十月初七日具稟(戳記未蒙換給)(註)
(註)此係貼紅紙片。
第三七 稟 光緒六年三月二日 一一二0五-七
三班頭役陳有等三人,稟舉林惠等為挑夫首
臺下三班頭役陳有、徐祥、陳寶同叩首叩稟,為蒙飭舉充,懇給諭戳示遵事。緣因挑夫首最難舉充。伏查鄭前廳憲任內,適逢軍務大差臨境,小夫首貽誤逃走。當經選舉莊道等五人輪流合辦,籌議條款,分別貼費歸辦,章程出示曉諭,遵辦在案,歷來已久。但舊章凡遇大差、硝磺到地,責成該夫首預先養夫,並隨時僱倩小夫接運。前有栳擔出息、及年間城鄉牛車每輛,年應貼該夫
首差費銀壹元,以為彌補賠累之需。嗣因日久弊生,津貼不一,致滋累不勝繁,挑夫首漸次事故別圖,無人承充。茲蒙單,飭舉充,役等先經妥選李梁一名,僉舉在案。緣以責任關重,誠恐獨力難支,爰再選舉林惠、陳祥二名,皆為誠實,有家有室,堪以承充挑夫首,幫同李梁,按月輪流各旬日當差。倘遇太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應協同辦理。似此,不致貽誤要差,懇給諭戳承領,以專責成。所有牛車,前因貼費不一,甚至藉口。茲議酌減,毋論城鄉,凡有牛車一輛,每年一律貼費銀五角,歸該夫首向收,貼補賠累。如斯更易,在車戶輕者易納,該夫首積少成多,恪遵 憲諭,庶免唇舌。至郊行,每僱車運貨物,到城外起盤,入城交收,前係蕭姓辦理,向無承當官差,應歸官辦。惟念由來已久,似可通融。凡有郊貨,半歸原辦蕭姓,以資度日;半歸宮夫首承辦,而補苦累,俾兩得其平。懇飭郊行議定章程,勻分苦樂。其餘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均有貼費,如遇大差,仍應配夫協辦,及所有按站夫價,一概率由舊章程,從茲更始。懇請出示,曉諭城鄉、郊舖、自爨店、散夫店、車戶人等,一體遵照,俾免藉口阻礙,實為公使。役等為公務起見,爰敢僉議末情,稟懇。伏乞大老爺電察,俯准出示,給發諭戳承充。沾叩。
〔批〕照議出示,一面給發諭戳承充。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三班頭役、陳寶戳記 光緒六年三月初二日稟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一皂班頭役、陳有戳記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一快班頭役、徐祥戳記
第三八 稟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 一一二0五-八
一皂頭役陳有,稟舉挑夫首(公號梁惠祥)
臺下一皂頭役陳有等叩首叩稟,為經蒙准充,妥議公號,取具認充、保結,稟繳備查事。緣因役等舉充李梁、林惠、陳祥三人,輪流充辦挑夫首;蒙批:照議出示,給發諭戳,准充等因。茲據李梁、林惠,陳祥三人妥議,舉出公號梁惠祥,以為輪流合辦當差,專責無誤。茲役合再取具認充、保結,據情稟懇大老爺,恩准給發諭戳當差,俾免懸誤,實為德便。沾叩。 計繳認保各結二紙。
〔批〕准充輪流當差,保結附。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稟十一 戳記 縣正堂李、給一皂班頭役、陳有戳記
第三九 認充狀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 一一二0五-九
挑夫首李梁等三人認充
具認充狀人李梁、林惠、陳祥等,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梁等蒙充挑夫首,妥議,舉出公號梁惠祥,勿論輪辦、合辦,一切差事,自應認真、實力當差,不敢玩誤、推誘(諉)、別生枝節各等情。如有此情,甘愿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林惠(畫押)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具認充狀人 李梁(畫押) 陳祥(畫押)
第四0 保結狀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 一一二0五-一0
舖戶金聯盛,保結挑夫首李梁等三人
具保結狀人金聯盛,今當
大老爺臺前,保結得李梁、林惠、陳祥三名,議舉公號梁惠祥,充辦挑夫首,凡有輪辦、合辦一切差事,自當勤慎、實力供差,不敢玩誤、推諉、別生事端等情。如有此情,惟盛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具保結狀人金聯盛 私記 金聯盛兌貨支取不憑
第四一 諭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 一一二0五-一一
新竹知縣李,對挑夫首梁惠祥給發諭帖及戳記
即補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李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三班頭役陳有、徐祥、陳寶等稟稱:「本城挑夫首陳長興無力辦理,役等先經妥選李梁一名,僉舉在案。緣以責任關重,誠恐獨力難支,爰再選舉林惠、陳祥二名,均係有家有室,為人誠實,堪以充當挑夫首額缺。茲三人妥議章程,約定公號梁惠祥,逐月旬日輪流當差;倘遇大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應協同辦理,不致貽誤。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僉請俯准出示,給發諭戳承充」等情。據此,除出示准充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挑夫首梁惠祥,即便遵照,務須勤慎當差,約束小夫,毋許滋事。如有逃夫、疏失,惟
爾等是問。至需用夫價,照例實開,毋得稍有浮冒,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計發戳記壹顆。 一、諭 仰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兵總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 私記
第四二 告示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 一一二0五-一二
新竹知縣李,對郊舖等告示:僱倩挑貨,務由挑夫首辦理 (附挑夫首議立章程)
前銜〔即補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李〕為出示曉諭歸辦事。(云云,照前稿敘至)據此,除准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該郊舖及自爨店、散夫店、車戶人等,一體知悉:嗣後爾等僱倩挑運布擔、貨擔,務歸挑夫首梁惠祥辦理。所有應貼資費,遵照後開議定章程條款,永遠遵行。至貧民自行肩挑貿易,不在此例。不得藉端勒索,
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挑夫首議立章程條款(註一)
一議:公號梁惠祥官戳一顆,給梁等挑夫首三人,輪流值日,收執奉公。如遇大差,梁等三人,仍協同幫理,苦樂均分,不得推諉。(註二)
一議:除梁等挑夫首三人以外,其餘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應貼梁等銀壹元,以為值事辦公之費。如遇大差,各店仍應配夫協辦,不得推諉。(註三)
一議:遇有過路官員,派辦摃夫,每名每站,定價制錢四百文,每槓按重壹百貳拾觔。挑夫每擔按重七十觔,及本官應辦大差、委員差事價數,仍照舊章辦理,毋庸增減。
一議:郊行布擔及栳擔,概歸梁等挑夫首輪流,撥夫挑運值辦,以資奉公。(註四)
一議:村莊牛車,向有配運硝磺之例,久歸挑夫首撥運。茲議酌減,毋論城鄉,凡有牛車壹輛,每年一律貼費銀五角,歸梁等挑夫首向收,以資奉公。(註五)
頭重溪 頭份街 大湖口 貓裡街 署前 六甲街 一、分示仰 四城門 北門街 三月十二日送稿 中港街 新埔街 查 月十三日稿發 後壠街 香山街 考 月十五日送簽 吞霄街 房裡街 月 即日簽發
私記 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兵總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 私記
(註一)一一二0五-二0(條款),除於下文(註一)至(註五)所述者與本件有差異外,其餘部分相同。再參閱後件(第四三號)。
(註二)「梁惠祥」、「梁等」,一一二0五-二0作「金協安」、「安等」。
(註三)「梁等」,一一二0五-二0作「安等」。
(註四)「概歸梁等」、「以資奉公」,一一二0五-二分別作「半歸安等」、「半歸原辦蕭姓,以勻苦樂而資奉公」。
(註五)「梁等」,一一二0五-二0作「安等」。
第四三 諭 光緒六年四月十日 一一二0五-一三
新竹知縣李,諭郊戶金長和:郊中貨擔,半歸官夫首辦理
即補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李 為諭飭妥議撥辦事。案據三班頭役陳有、徐祥、陳寶等稟稱:「本城挑夫首陳長興無力辦理,緣因挑夫首最難舉充。伏查 鄭前憲任內
,適逢軍務、大差臨境,小夫首貽誤逃走。當經選舉莊道等五人輪流合辦,籌議條款,分別貼費歸辦章程,出示曉諭,遵辦在案,歷來已久;但舊章:凡遇大差、硝磺到地,責成該夫首,隨時僱倩小夫接運。前有栳擔出息,及年間城鄉牛車,每輛年貼夫首費銀壹元,以為賠累之需。嗣因牛車貼費不一,甚至藉口。茲議酌減,毋論城鄉,凡有牛車一輛,每年一律貼費銀五角,歸該夫首向收,貼補賠累。至郊行每僱車運貨物,到城外起盤,入城交收,前係蕭姓辦理,向無承當官差,應歸官辦。惟念由來已久,似可通融。凡有郊貨,半歸原辦蕭姓,以資度日;半歸官夫首承辦,而補苦累,兩得其平。(註)懇飭郊行議定章程,勻分苦樂。其餘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均有貼費,如遇大差,仍應配夫協辦。所有按站夫價,一概率由舊章。茲蒙單飭舉充,役等先經妥選李梁一名,僉舉在案。緣以責任關重,誠恐獨力難支,爰再選舉林惠、陳祥二名,均有家有室,為人誠實,堪以充當挑夫首額缺。茲三人妥議章程,約定公號梁惠祥,逐月旬日輪流當差。倘遇大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應協同辦理,不致貽誤。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僉請俯准出示,給發諭戳承充」等情。據此,除出示、給發諭戳准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郊戶金長和,即便遵照,速為妥議。凡郊中貨擔,半歸官夫首梁惠祥辦理,半歸原辦蕭姓撥夫挑運,立定章程,以免互相爭辦,致滋事端。仍將議辦緣由稟復,毋稍違延。特諭。
一、諭仰 郊戶金長和
四月初二日送稿 查 月十一日稿發 考 月十二日送簽 月十三日簽發 私記 光緒六年四月初十日承兵總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 私記
(註)參閱前件(第四二號)下各註。
印章
第四四 紅稟 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 一一二0六-一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稟舉姚景為三皂頭役
具稟臺下皂總役洪忠、快總役許來等,為遵飭遴選接充,恩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緣蒙鈞單,仰役等知悉,照得三皂頭役蔡崑,前在吞霄,因案誤公示革,懸缺兩月。茲大差不日將到,南路離縣窵遠,應辦行臺尖宿各站事宜,須有責成,方無遺誤等因
。蒙此,役等遵即就於各班中,選舉得姚景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公事諳練,可靠,堪以接充三皂額缺。但未稟蒙恩准給發諭戳,不敢趨前報效。役等理合取具認充、保結狀前來,稟懇。伏乞大老爺一筆陽春,恩准將姚景一名接充三皂額缺,並給發諭戳,以便奉公。沾叩。
計粘認充、保結貳紙。 戳記 縣正堂施、給皂總班頭役、洪忠戳記 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施、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洪忠等稟批十七日(註)
如果姚景誠實可靠,公事諳練,准接充三皂頭役。候給發諭戳,以專責成。認充保結並附。 私記
(註)此批寫在白紙條上,粘貼於稟。
第四五 認充結狀 光緒七年八月 一一二0六-二
三皂頭役姚景認充
具認充結狀人姚景,年四十一歲,原籍晉江縣。今當
大老爺臺前,認充得景蒙充三皂頭役額缺,小心奉公,所有紅白契、錢糧、正供各款公項,按卯填繳,不敢侵漁、玩誤等情。如有等情,愿甘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 日具認充人姚景(畫押)
第四六 保結狀 光緒七年八月 一一二0六-三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保結三皂頭役姚景
具保結狀,臺下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姚景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公事可靠,所有錢糧正供及紅白契各款公項,按卯填繳,不敢侵漁、玩誤等情。如有等情,惟忠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戳記 縣正堂施、給皂總班頭役、洪忠戳記 光緒七年八月 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施、給快總班總役、許來戳記
第四七甲 諭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 一一二0六-四
新竹知縣施,對三皂頭役姚景給發諭帖及戳記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 為給發諭戳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關責成。查三皂頭役蔡崑,前在吞霄誤公,業經示革在案。茲據皂、快總頭役洪忠、許來僉稱:「現在三皂保內,公事繁多,役缺未便久懸。就於各班中,遴選站堂妥役姚景一名,公事諳練,為人誠實,兼有室家可靠,堪以接充三皂頭役當差,俾免貽誤。取具認、保各結,叩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准充、並懸牌示知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役即便遵照,立馳該管保內辦理差務;所有應征供耗稅契各公項,務須按卯填清,不許侵漁短欠。倘有命盜要案,尤宜隨時緝獲,毋得怠惰,致干重咎,不貸。切切。此諭。
計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 新充三皂頭役姚景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兵承周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十八私記
第四七乙 牌示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 一一二0六-四
新竹知縣施,為三皂頭役姚景充任,懸牌示知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 為懸牌示知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關責成。查三皂頭役蔡崑,前在吞霄誤公,業經示革在案。茲據皂、快總頭役洪忠、許來僉稱:「現在三皂保內,公事繁多,役缺未便久懸。就於各班中,遴選站堂妥役姚景一名,公事諳練,為人誠實,兼有室家可靠,堪以接充三皂頭役當差,俾免貽誤。取具認保各結,叩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准充、並給發諭飭外,合行牌示。為此牌,仰閤衙書役及保內民番人等,一體遵照,毋違。須牌。
一、牌示 發頭門曉諭。 私記 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兵承周春 鈐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十八私記
第四八、稟 光緒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一二0七-一
頭役徐祥等三人,因原郊舖夫首陳未等不願充當官挑夫首,稟 請新竹知縣提訊充當
臺下一快頭役徐祥、一皂頭役高登、三皂頭役姚景同叩首跪叩稟,為選舉不遵,乞迅單提訊充事。緣本城原設挑夫首額缺一名,約束散夫。凡遇大小差事,計有若干擔額,即著該夫首備辦,免致延誤。祇為該缺,毫無出息,虧資苦辦,以使懸缺日久,乏人承充。茲蒙著役等,遴選舉辦,等因。遵即妥議,就役等三班,每年各津出錢給仟文,計每年參拾仟文。其往來宿夫自爨店,每年俱各津出番銀肆元,以此貳項彌補挑夫首虧負之資,亦屬可行之處。查有原當郊舖夫首陳未、陳沙、紀吉、蔡進發等,素有夫額,堪以充當斯缺。但役等著此數人,選其一人,出為承充,伊等堅執不從。若不稟懇 憲單,仰役等提到訊充,誠恐久懸,延誤公事。理合將情稟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私記 〔批〕候即飭提訊奪。 私記
戳記 縣正堂徐、給一皂班頭役、高登戳記 光緒七年九月廿八日同叩 戳記 縣正堂徐、給一快班頭役、徐祥戳記 戳記 縣正堂徐、給三皂班頭役、姚景戳記
第四九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二0七-四
新竹知縣徐,提訊原郊舖夫首蔡進發等,飭其充當夫頭
提訊名單 承兵總 差 高登等 計開 原當郊 蕭萬 不到 舖夫首 陳未 陳沙 紀吉 玩刁 蔡進發
〔堂諭〕蔡進發人尚誠實,且有室家,著令充當夫頭。蕭萬、陳沙、紀吉,著令幫同辦差。取具甘結附卷。如敢推諉,即行究責不貸。此諭。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訊(新竹縣正堂徐)
第五0 供詞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二0七-五
蔡進發等四人供述:願承當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據蕭萬供:年廿三歲,原籍晉江縣,現住本城,開挑夫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不敢延誤就是。
據陳沙供:年五十二歲,原籍惠安縣,現住崙仔庄,有妻無子,那挑夫店,本是別人開的,落後小的承辦。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認真辦理就是。
據紀吉供:年卅二歲,在台生長,現住本城,開客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小心就是。
據蔡進發供:年四十五歲,原籍同安縣,現住北門口,父故母在,有妻子,開客店為業。小的恐辦差事不來,懇求明察。那路站夫價錢三百五十文,這挑夫不肯。現在三站挑夫價銀要二元之多。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充當挑夫首,小的當堂具結,謹慎辦理就是。
堂諭(繕抄,與第四九號同)。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供 值繕彭璜
第五一 紅稟 光緒七年十一月六日 一一二0七-一0
挑夫首蔡進發,稟請新竹知縣:飭令自爨店、轎夫首派撥挑夫、扛夫
具稟本城挑夫首蔡進發,為養夫無資,累墊難堪,乞准恩宥,體恤下情,分別定案事。竊查前鄭廳憲、暨各前憲任內,適逢大差臨境,及接運硝磺等件,均係責成挑夫首辦理。前經選舉莊道、李梁等,先後充當挑夫首,以循舊章承辦,均有預先養夫,屢次賠累夫價,該夫首各自迯往,別圖生涯。續後再舉金協安,接充斯缺,經蒙前憲示諭,著各車戶,以照舊章,津貼養夫之需,未據收取分文,竟被各車戶捏詞,赴 撫憲扳輿呈控,登將金協安正法,累及家屬,傾家蕩產,慘不勝言。但此挑夫首一缺,無資養夫,最難辦理。嗣因三班頭役酌議,每班每年,愿貼出錢拾仟文,及自爨店每間貼出銀肆元,暨各郊舖布擔、栳擔,均歸挑夫首挑運等情具稟,並舉發與紀吉等四人,選出一人,充為夫頭。經蒙當堂,賞發接充斯缺;著紀吉等三人,與發幫同辦理等因。發無不凜遵。再四思維,而自爨店貼出銀元一款,發不敢承領,誠恐多生枝節,前車可鑒。況大憲按臨在即,不可久懸,合應仰懇仁憲,諭飭各自爨店陳服、林水、倪連溪、駱佞、陳仲春、林全、李全等,每人配定挑夫拾名,並著紀吉等三人,與發協同僱倩夫額,而免推諉。惟摃夫一款,不蒙諭著轎夫首派撥小夫扛抬、各司其事,庶免互相卸責,而散
夫亦免臨時呼喚不齊,貽誤非輕。合亟陳明,伏乞大老爺,俯念赤子,恩准分別定案。可否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俾免臨時周章,以重永久。沾感。切叩。
〔批〕據稱大差臨境,所需人夫,該夫首獨力難支,請飭自爨店陳服等,每間幫貼挑夫拾名,並著轎夫首派撥摃夫,暨紀吉等三人協同僱倩夫額,均屬公允。應准分別諭飭照辦。其夫價一體,由署照章發給。至諭、戳候即核給可也。初六 私記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六日具稟本城挑夫首蔡進發(指印)
第五二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二0七-一一
新竹知縣徐,發給挑夫首諭帖及戳記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給發諭戳承充,以專責成事。案據三班頭役高登、徐祥、姚景等稟稱:「以本城挑夫首一缺,尚未舉充有人,經伊等招得原當郊舖夫首蔡進發、蕭萬、陳沙、紀吉,素有夫額,堪以充當斯缺;並由伊等三班妥議,每年各津貼錢拾仟文,計共參拾仟文。再令自爨店,年各津貼銀元,以資貼補挑夫首供差。稟經本縣提訊,著令蔡進發接充夫首,並令蕭萬等三人幫同辦理差事,取具甘結在案。
據蔡進發:以自爨店津貼銀元一層,恐多窒碍,請改令陳服等,每間配夫拾名,並著紀吉等協同僱倩夫額,及諭飭轎夫首,派撥摃夫扛抬物件,庶免互相諉卸」等情,具稟前來。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總挑夫首蔡進發,即便遵照,務須約束小夫,勤慎當差,毋許滋事。如逢大差,准予自爨店陳服等,每間配夫拾名,暨准紀吉、蕭萬、陳沙幫同辦理。並宜傳喚各夫,伺候挑運,所需夫價,照章據實開報,由署給發。各夫倘有脫逃、疏失,定惟該夫首是問,決不寬貸,凜之。特諭。(註)
計發戳記壹顆。 一、諭 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 行 私記 (註)本文件係內稿,其正本(給與蔡進發)為一一二0七-四一(諭)。
第五三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二0七-一二
新竹知縣徐,飭紀吉等人,幫同挑夫首蔡進發差務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諭飭協同辦理事。(云云照前稿敘至)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紀吉、蕭萬、陳沙,即便遵照。嗣後如逢大憲按臨,務須幫同挑夫首蔡進發,僱倩人夫,小心當差,不得臨時推諉、躲避。如敢故違,定即一體查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一、諭 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五四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 一一二0七-一三
新竹知縣徐,飭總夫首陳頂等派撥摃夫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夫首陳頂等,即便遵照,遇有大差臨境,務須督同各轎夫首,派撥摃夫,預備竹摃,扛抬物件。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毋得浮冒。倘敢推諉、貽誤,及扛夫脫逃、疎失,定惟該夫首等是問,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一、諭 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五五 諭 光緒七年十一月九日 一一二0七-一四
新竹知縣徐,飭自爨店林水等派撥挑夫,交由挑夫首呼喚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准照辦、並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各自爨店某等,即便遵照,遇有大差臨境,爾等每
店,務須預僱挑夫拾名,交由總挑夫首蔡進發呼喚挑運,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定即查究不貸,毋違。特諭。
駱佞 林全 林水 陳仲春 一、分諭仰 陳服 李全 倪連溪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五六 紅稟 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一二0七-一六
九八行倪連溪,以彼非自爨店,不克派撥挑夫,請新竹知縣免責
具稟人本城西門街商民泉成號即倪連溪,為簽懇歸責,免致誤公,乞 恩統歸責成,以恤業商事。緣溪開張商賈,倚售貨物店舖,原是生理為業。從前以來,所倚係是荖葉、魚補等貨;各府縣地方,亦有客商倚售貨物店舖,俗名九八行。而況溪舖內,並無
肩挑等夥,奚堪派僱,以廢生業。祇逢 宮保大人復臨,差事原有責成。詎知三班局謀蔡進發,索詐不遂,瞞稟溪為自爨店,致蒙諭,飭預僱挑夫。然而溪乃市井良民,守份安業。況事有專責,以防貽誤。現已舉充挑夫首,則差事原屬挑夫首辦理,豈得推諉,而及於為商乎?且溪賦性愚蠢,素以生理為活,公事未諳,僱挑維艱,不但素非責成,無夫可僱,而且路途遠涉,人地兩疏,恐被逃夫無處跟究,豈不大虧商民,非獨溪受虧,有應歸之咎,而 憲天被累,亦不得辭其責。溪屬在業商,未諳行挑,難覓妥夫,有誤公事。若不簽明懇免,倘有誤公,咎將誰歸?非蒙 恩准,統歸挑夫首,責成僱倩挑夫,業商奚安?無奈瀝情簽叩。伏乞青天大老爺,陽春有腳, 恩准統歸挑夫首,責成僱倩挑夫,業商有賴,萬世公侯。沾感。切叩。
〔批〕前據挑夫首蔡進發,以 撫憲按臨在即,所有應用挑夫,伊一人不及僱倩,稟請諭飭各自爨店代僱等情。當經諭飭,每間代僱挑夫拾名幫同。應役夫價,仍由縣照章給發,並不累及商民。該店戶與陳服,何得藉詞推諉?著即遵照前諭辦理,毋稍延誤。切切。十七 私記
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具稟人本城西門街商民泉成號即倪連溪 私記
第五七 告示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二0七-一八
新竹知縣徐告示:遇大差臨境,挑夫店、轎夫店須認真辦理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出示曉諭事。案據一快站堂役戴傳稟稱:「竊查本衙門,原設有挑夫、轎夫,以應 大憲按臨,扛挑物件。茲各站尖宿地方,雖有多設夫店,一逢憲差臨境,欲僱民夫幫湊,竟敢多方勒索,稍有弗遂,即以乏夫推諉,希圖卸責。如中港夫店葉仁、葉牽、連仲、林金城、林萍,及後壠夫店楊添、朱旺、陳愿、朱送等,正月間,屢次吊夫,置身度外,是其明證也。現值大甲堤工未竣,差使絡繹不絕,請出示曉諭,並飭中港、後壠等處各總保,認真辦理,以循向章,而免貽誤」等情。據此,查此次撫憲由大甲前往臺北,凡有經過尖宿各站,多有逃夫,而各該處夫店,又多方刁難,不肯僱倩人夫,實屬不成事體。據稟前情,除批示並分諭飭遵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某街挑夫店、轎夫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凡遇大差臨境,倘有缺乏人夫,應由該地總保,僱倩齊集,幫同扛挑物件;所需夫價,仍照舊章,由署給發,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定提該夫店為首之人,從嚴究辦,決不姑寬。慎之,毋違。特示。
一、出 示 中港街、後壠街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承兵總(註)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 行 私記
(註)此文件係與下一件相連,年月日及判行,同下一件。日子處,係寫在紅紙片上。
第五八 分諭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二0七-一九
新竹知縣徐,諭中港街、後壠街總理及地保:遇大差臨境,須認真辦理
前銜〔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示並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某街總理、保長即便遵照:嗣後凡遇大差臨境,倘有缺乏人夫,爾等務須認真就地預僱小夫,由該對保呼喚齊集,幫同扛挑物件。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及小夫脫迯、踈失,定惟爾等是問,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總理葉楚 中港街 地保陳人和 一、分諭仰 總理杜和安 後壠街 地保鄭文福
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承兵總(註一)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私記
縣正堂徐 行 私記
(註)「十七」兩字,係寫在粘貼紅紙片上。
第五九 名單(堂諭) 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 一一二0七-二三
新竹知縣徐,傳訊挑夫首紀吉等,諭飭其派撥挑夫
名單 承兵總 差值對役
計 開 (註) 紀結 交一皂 陳沙 交快總 蕭萬 交快總 古怪 李全 交三皂 蔡進發 交一快
〔堂諭〕既經認清夫子,即具結附卷。此諭。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訊(新竹縣正堂徐)
(註)「紀結」姓名,以前文件作「紀吉」。
第六0 供詞 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 一一二0七-二四
挑夫首紀結等供述:遵諭派撥挑夫
據紀結即黃三奇供:小的蒙前憲諭,飭小的與挑夫首蔡進發幫同挑運,如逢 大差臨境,若有僱夫壹百名,小的應幫僱拾名,交與夫首呼喚,伺候挑運。經蒙當堂,著小的們派定小夫廿四名,赴明早挑擔,小的不敢推諉。誠恐一時無人可倩,懇蒙照彰化縣站錢,實給與小夫挑工,庶免貽誤公事。總求明察就是。
據蕭棕嫂供:那蕭萬是小婦人兒子,現時未有在家,而陳沙有病在床,無人可替他,喚小婦人到案。餘與紀結供同。
據陳沙供:與蕭棕嫂供同。
據李全供:小的係開往來客店,有人上下,可以安宿。小的並非開挑夫店,現在小的店內小夫,實在無一名。斯時蒙前憲諭,飭小的應與挑夫首幫辦,如逢 大差過境,小的幫僱小夫拾名,交與夫首呼喚,伺候挑運。經蒙著小的派倩小夫廿四名,明早應齊挑運,小的不敢推諉。誠恐一時難僱齊備,懇蒙明察恩典就是。
據蔡進發供:蒙前憲賞小的接辦挑夫首額缺,著紀結、陳沙、蕭萬們,與小的協辦幫辦,如逢大差過境,所有行李等件,自當均派小夫,伺候挑運。倘有委員由新竹經過
,此乃小差,小的應當自己派撥夫額挑運。現在大軍不日臨境,小的邀這紀結、陳沙、蕭萬們,預早僱夫伺候。他稱:每百名應出拾名,互相推諉。懇求當堂著紀結等,派定夫額,以免臨時貽誤公事。現經彰化每站給錢五百文,小的由署每擔每站給領錢四百文,而小夫不肯減價。懇蒙明察恩典就是。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供 游乾值繕
第六一 甘結狀 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 一一二0七-二五
紀結認定派撥挑夫
具甘結狀人紀結,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結等,與挑夫首蔡進發幫辦僱夫,預備挑運。如逢各差及 大憲過境,所有員弁督帶軍裝、行李等件,結等自當與夫首,均派夫額足數,伺候挑運,不敢推諉、貽誤公事。如有此情,愿甘治罪。合具甘結狀是實。(註)
〔批〕附卷私記
光緒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具甘結狀人紀結即黃三奇(指印)
(註)一一二0七-二六、二七、二八、二九各甘結狀(具結人蕭棕嫂即蕭萬、陳沙、李全、蔡進發),略同於本件。
第六二 公立約字 光緒八年十一月 一一二0七-四二
皂快總役暨三班頭役,為挑夫首苦累,立約分攤養夫銀
公立約字人(註),皂總洪忠、快總許來,暨三班頭役高登、徐祥、洪清等,因本署挑夫首額缺,淡廳之時,向有車夫給貼當差,無累於缺;近自分治以後,適遇 撫憲岑,毋庸挑夫索取車夫分文,致以現充之夫首蔡再發,際此大差,養夫維艱,當差十分苦辦。忠等恐誤公事,三班有關責成,是以爰集,議定章程,不論有無大差,三班頭役每年共出錢三萬文,按定自三月間起,聽夫首蔡再發,逐月向各班支錢壹仟文,為養夫之用。如大憲及小差,應吊挑夫,不論多少名數,抑或走擔賠項,該發一力抵當,不能推卸、貽誤,亦不能與各班多索分文。此乃因公起見,各班亦不能拖欠、貽累。倘有等情,何班所欠若干,按照如數攤派夫額。違者,公同稟官究辦。口恐無憑,公立約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一年如大差三翻五次吃虧,發俱皆抵當;三班一年應貼三萬文,不能以無大差不出。
批明:憲諭自爨店年貼夫額,發在外跟(?)派。倘有一、二推諉,五班應協同夫首追趕。 代筆人顏克銘
光緒八年十一月日公立約字人皂總洪忠、快總許來、暨三班頭役徐祥、高登、洪清
蓋戳記五顆:(1)縣正堂徐、給皂總班頭役、洪忠戳記 (2)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3)縣正堂徐、給一皂班頭役、高登戳記 (4)新竹縣正堂徐、給一快班頭役、徐祥戳記 (5)縣正堂徐、給三皂班頭頭役、洪清戳記
(註)此約字似由頭役交付班夫首蔡發收存,該人退辦時繳回者。
第六三 諭 光緒十二年正月九日 一一二0七-四六
新竹知縣方,飭郊戶金長和、郊書吳士敬選舉挑夫首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諭飭妥議覆奪事。案據八班頭役倪源、許來等稟稱:「本署額設挑夫首一缺,查前次係由金長和、郊書選舉。現在原充挑夫首蔡再發即蔡進發一名,經已退辦,尚有幫辦夫首數人。據稱:蒙 彭前憲有諭,飭金長和、郊書選舉頂充,將郊舖船隻往來貨物,概歸挑夫首僱挑,以作養夫之源。現經差事孔多,理合將情懇請,再行諭飭金長和、郊書舉辦」等情,具稟前來。查各郊戶貨到,必須僱夫挑運,現據該役等稟請,歸挑夫首承挑,事屬可行。但不准分外苛索,致滋擾害。除批飭該役等妥議、並公同舉充外,合行諭飭妥議。為此諭,仰該郊戶書,即便遵照,迅邀各郊舖,公同妥議,所有船隻裝載貨物入港,有與郊舖交關往來之貨擔,概歸挑夫首搬挑。其夫價每擔每十里若干,仍照向章妥議,勿得爭多較短。倘敢不遵多索,准即指稟嚴辦。該郊戶書等,作速妥議,或有誠實、諳練、可靠之人,出
為承充挑夫首額缺,仍由八班頭役舉充,以專責成。現在差事甚多,未便久懸,限二日內,速將妥議情形,據實稟覆赴縣,以憑察奪。該郊戶書等,毋得諉延,速速。特諭。
戶金長和 一、諭仰 郊 書舉人吳士敬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九日承兵總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六四 紅稟 光緒八年二月七日 一一二0八-一
一快總頭役許來,保舉一快糧差薛清
臺下代辦一快總頭役許來,稟為懸缺未充,遴妥接補,赶收公項,以專責成事。緣因一快糧差李忠,經本月因病身故,現在開徵在即,遺缺尚未補充。茲查幫夥薛清,素有李忠幫辦,公項熟識,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接充糧差額缺。但未懇准賜夕,未敢擅便趨前奉公。下役代辦之責,恐誤公項,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連名稟乞
大老爺,一筆陽春,賜夕准予薛清接充糧差額缺,飭承造冊,以專責成。沾叩。
計夾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據稱:薛清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充糧差額缺,准飭房註冊,並給戳記承充。將來如有誤公、虧欠,仍惟該頭役是問,認、保結並附。二月初八 私記
光緒八年二月初七日叩 戳記 縣正堂徐、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六五 稟 光緒八年五月八日 一一二0八-四
一快糧差薛清稟請:仍准每年後壠等四社業戶貼谷六十石,作為其辛勞資
臺下一快糧差役 薛清叩首跪叩稟,為據情稟明,懇 准明察、恩恤,奉公有賴事。緣清本年二月間,蒙賞充糧差,每月逢九,催收供、屯、錢糧公項,罔敢誤公。茲因竹南二保後壠等社番耆吳瑞安等,控奉撫憲,稟中路廳,四皂社差需索規費,出示勒石,嚴行禁止,並將單開各陋規谷石,一並革除告示,札發,等因。但清查此款,承上以來,每年四社業戶,應貼谷六十石,作為糧差辛勞之資。現今被其稟准勒石示禁,清奉公全年所望些少微資,一旦禁除。若不
稟請恩准,格外批示、轉詳,照章應貼,虧清奉公無資。不已,將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奉公有賴。沾叩。
正堂 批:此案現奉
道憲行查提究,該糧差尚敢明目張膽,直言不諱,並請轉詳,照章貼納,實屬愍不畏法,荒謬已 極,特斥。 私記 私記
光緒八年五月初八日叩
第六六 單 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 一一二一一-一
新竹知縣周,飭快總頭役許來,吊銷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單仰快總頭役許來,立吊已革皂總役洪忠原領諭戳,剋日隨單,稟繳赴縣,以憑核銷。該總役毋得刻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 仰
私記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六七 稟 光緒九年十月二日 一一二一一-二
快總頭役許來,稟繳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臺下快總頭役許來叩首跪叩稟,為遵單稟繳事。緣蒙單,仰立吊已革皂總原領諭戳,剋日繳案等因。該役遵飭吊到。理合將所吊諭戳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計繳諭一道、戳一顆。
私記 正堂 批:悉,諭戳存銷 私記
光緒九年十月初二日叩 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六八 紅稟 光緒九年十月四日 一一二一一-三
快總頭役許來,保舉倪源為皂總頭役
具稟臺下快總頭役許來,為懸缺賞充事。緣據本衙門,額設有皂總,催收公事。茲查原充皂總之洪忠,緣案究革,此缺尚懸,例應保舉接充,庶免久延。其中查得:公事諳練,兼有家室,惟有倪源,堪以接充斯缺,以冀始終無怠,不負揀選之意。理合取具認充、保結各狀粘連,稟乞大老爺電奪,恩如所請,准倪源接充,給發諭戳,以便奉公,沾恩不特一人已也。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各一紙。
〔批〕皂總懸缺,姑准倪源接充。私記
光緒九年十月初四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六九 認充結狀 光緒九年十月 一一二一二-四
皂總頭役倪源,具立認充結狀
具認充結狀人倪源,今當
大老爺臺前,認充得源蒙准賞充皂總一缺,所有催收各款公事,宜當竭力圖報,不敢玩誤情弊。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光緒九年十月 日具認充結狀人倪源(畫押)
第七0 保結狀 光緒九年十月 一一二一二-五
快總頭役許來,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具保結狀臺下快總頭役許來,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倪源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蒙准接充皂總一缺,所有催繳三班紅白契及各款公事,不敢玩誤等情。如有等情,惟來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光緒九年十月 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周、給快總班頭役、許來戳記
第七一 保結狀 光緒九年十月 一一二一一-六
業戶曾國興,保結皂總頭役倪源
具保結狀本城業戶曾國興,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倪源一名,蒙准賞充皂總一缺,所有三班紅白契、錢糧、正供等款,宜當竭力催繳,不敢玩誤等情。如有此情,惟興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光緒九年十月 日具保結狀業戶 私記 萃豐庄業戶曾國興圖記
第七二甲 牌示 光緒九年十月十日 一一二一一-七
新竹知縣周,為皂總頭役倪源充任,懸牌示知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為懸牌示知事。照得本衙門,額設皂快總役,有督催公項之責。茲查皂總役洪忠,緣案斥革,其缺未便曠懸,應即就於各班役遴選。查有站堂役倪源一名,在署奉公有年,督催勤謹,堪以接充皂總役缺。據快總役許來,取具認充各結,稟保前來。除批示、准予接充外,合行牌示。為此牌,仰閤衙書役,一體遵照,毋違。須牌。
一、牌 示
光緒九年十月初十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七二乙 諭 光緒九年十月十日 一一二一一-七
新竹知縣周,對皂總頭役倪源給發諭戳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給發諭戳事。照得本衙門,額設皂快總役,有督催公項之責。茲查皂總役洪忠,緣案斥革,其缺未便曠懸,應即就於各班役遴選。查有站堂役倪源一名,在署奉公有年,督催勤謹,堪以接充皂總役缺。據快總役許來取具認充各結,稟保前來。除批示、准予接充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接充皂總役倪源,即便遵照,小心奉公,認真辦事。至督催公項,尤宜勤謹,毋得玩誤,致干究革。凜之。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
一、諭 仰
光緒九年十月初十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七三 紅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七日 一一二一二-二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舉蕭嘉為三皂頭役
具稟臺下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為遴選舉充,懇恩給發諭戳,懸牌示知,以便奉公,而專責成事。緣本衙門額設六班,各有應收公項,及辦緝命盜等案,責成關重。第查三皂頭役李益,所當差事,致誤者多,役經稟明在案。蒙批:「三皂李益,如果年老力衰,致誤公事,自應斥革另充,以專責成。現稟蕭嘉接充,能否勝任,均候提案驗充可也」等因。(註)經蒙堂驗,分別革充。役細查蕭嘉一名,為人誠實,奉公已久,保內熟悉,兼有家室可靠,似能勝任三皂斯缺。但未蒙恩准接充,不敢趨前效勞。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粘連稟懇。伏乞大老爺首重公事,恩准蕭嘉一名,接充三皂頭役,並給發諭戳,懸牌示知,以便奉公而專責成。沾感。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狀貳紙。
正堂方批:三皂李益因年老,屢誤公事,現經斥革,遺缺准予所請蕭嘉充當,候分別給發諭戳,懸牌,以憑奉公。充、保各結附。 私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初七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註)一一二一二-一
第七四 認充結狀 光緒十二年八月 一一二一二-三
三皂頭役蕭嘉,具立認充結狀
具認充結狀人蕭嘉,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蒙准接充三皂頭役額缺,所有應收繳紅白契、錢糧、正供等款公項,及遇保內命盜各案,宜當極力辦理,不敢玩誤、非為情弊。如有非為情弊,愿甘坐咎。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 日具認充結狀人蕭嘉(畫押)
第七五 保結狀 光緒十二年八月 一一二一二-四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結三皂頭役蕭嘉
具保結狀臺下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今當
大老爺臺前,保得蕭嘉一名,蒙准接充三皂頭額缺,所有錢糧、正供、紅白契各款公項,及遇命盜等案,宜當極力收繳、辦理,不敢玩誤、非為等情。如有等情,惟源等是問。合具保給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 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第七六甲 諭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二一二-五
新竹知縣方,對三皂頭役蕭嘉給發諭戳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有責成,不容曠懸。查三皂頭役李益,因年老、誤公示革;所遺斯缺,現據皂總役倪源等稟舉,班下有站堂役蕭嘉,奉公有年,辦事勤慎,堪以接充三皂班役等情,出具充、保各結,具稟前來。除提驗、批示准充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接充三皂頭役蕭嘉,即便遵照,將發去諭戳,分別查收,照刊奉公。嗣後每遇保內命盜要案,務須隨時稟報,獲犯解究,所有帶征供屯、錢糧、紅白契各款公項,尤宜按卯填繳清
楚,毋得侵漁短欠、始勤終怠,亦不得收受投詞、藉端辦案,以及擅自私押人犯各情弊。倘敢故違,定干革究不貸,切切。特諭。
計發戳式壹顆。
一、諭 仰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七六乙 牌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二一二-五
新竹知縣方,為三皂頭役蕭嘉充任,懸牌示知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懸牌示知事。照得本衙門額設各班頭役,均有責成,不容曠懸。查三皂頭役李益,因年老、誤公示革,所遺斯缺,現據倪總役皂源等稟舉,班下有站堂役蕭嘉,奉公有年,辦事勤慎,堪以接充三皂班役等情,出具充、保各結,具稟前來。除提驗、批示准充外,合行牌示。為此牌,仰閤衙
書役、及保內民番人等,一體遵照,毋違。須牌。
一、牌 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七七 單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二一二-六
新竹知縣方,飭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吊銷已革三皂頭役 李益諭戳,並跟交公事及人犯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單仰皂總頭役倪源、快總頭役許來,立將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承領諭戳,先行繳銷,並將該管保內應辦各公事,及看守人犯,剋日跟同,如數點交接充三皂頭役蕭嘉,接收看管。仍將點交情形,稟覆赴縣,以憑核奪。該總役毋稍刻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 仰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兵承呂祥
印 私記
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七八 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一一二一二-七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戳記,并 稟報已點交公事及人犯
臺下皂總頭役倪源、快總頭役許來叩首跪叩稟,為遵飭點著,據情稟覆事。緣蒙單,仰立將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承領諭戳,先行繳銷,並將該官保內應辦各公事,及看守人犯,剋日如數點交接充三皂頭役蕭嘉接收著管,等因。奉此,遵即著繳諭戳,即據李益稱:前蒙給戳,並無給諭,惟繳出戳記一顆。其犯人亦即點交蕭嘉接收清楚。緣奉前因,理合將點交情形,並吊到戳記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繳 憲單一道 戳記一顆。
正堂方批:據稟已悉,繳到戳記諭單,一併存銷。私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第七九 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 一一二一二-八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帖
臺下皂總頭役倪源、快總頭役許來叩首跪叩稟,為遵飭續吊,稟繳事。緣蒙飭吊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戳,稟繳核銷,等因。奉此,役遵飭,經先吊到戳記一顆,稟繳在案。茲續吊諭一道,帶到前來,理合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繳 憲諭一道。
正堂方 批:已革三皂李益,既經前縣任內領有諭戳,該役自應一併追起繳銷,以杜冒混之弊,竟敢抽匿諭單抗繳,該役前稟當為朦混,顯係通同舞弊,實屬藐法。本應斥革,姑寬,各記大過三次,飭承註冊,以示儆戒。諭存銷。私記 私記
李益尚有未完事件,著令該役,查明稟覆核辦。如有再狥縱,定當併究不貸。凜之。 私記
戳記 縣正堂方、給皂總頭役、倪源戳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快總頭役、許來戳記
第八0 稟 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 一一二一二-九
已革三皂頭役李益,稟請新竹知縣方,准其名卯留造
臺下差役李益叩首跪叩稟,為懇准留夕,以便奉公事。緣役蒙 徐前憲賞充三皂頭役,小心奉公,敢不期盡厥責。茲蒙示革,役敢不凜遵。但役柒、捌兩月,多填白契數千,兼給發印契,稅銀尚未收清,似可繳 恩體恤下情,開仁中之仁,施格外之恩,准將役名夕,飭房留造,以便趨前奉公。至所繳白契、及給發印契,役自應趕催清款,以圖責外奉公報效。荷沐之至。合亟稟乞大老爺,恩如所請施行。沾叩。
正堂方 批:該革役竟敢抽匿諭單抗繳,希圖冒混、訛詐之計,實屬不法膽大。若是,何事而不可為,所請留夕之處,不准。 私記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叩 私記
第八一 紅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一一二一三-一
咸菜甕撫墾局幫辦張濟川,稟請新竹知縣方,轉詳給假歸葬伊父坆
具稟治貢生張濟川,為懇准轉詳請假歸葬事。竊生一介鄉愚,毫無知識,本春奉諭幫辦咸局墾撫事宜。初次奉公,每虞貽誤。旋又續奉專辦咸局憲史 諭開,轉奉爵撫憲劉 飭生駐辦南河撫務,月給公費洋銀貳拾元,遵經赴南設局開辦,具報在案。至前拾月爵憲巡視過境,又奉面諭,募勇百名,由生管帶,分布巡防。高厚 鴻慈,有加無已,圖報固力有未逮,服事實分不容辭,何敢趨逸避勞,自干咎戾。緣生故父窀穸未宜,墓延未建,計今三載,恨抱終天。迨本春,始於竹北二保溪南地方,購就陰地壹所,當擬夏間,擇吉遷葬,曾經冒昧,陳三次請假;迺蒙 局憲史先後批示,諄諄慰留。其時南河一帶番社甫歸,且適裁併咸局員紳,撙節經費,生自當勉力兼顧,期實效而免虛靡,又何敢固違 憲批,始終干瀆,祇得勤情辦理,冀可稍報涓埃。今托恩威,地方尚稱安謐,計生從事撫局,先後已將一周,各社化番亦漸馴熟;尤幸咸局已奉
爵憲檄派,葉委憲到地專辦,幹練勤能,民番悅服。且距南河匪遠,自能兼顧有餘。似此撫務有賴之時,而生故有乞假歸葬之日。加之,昨奉憲諭,飭生隨同委員馳赴竹北二保,幫理清丈。若蒙 給假歸葬,則幽明沾感。且墓山近在該處,藉可就地幫理丈量。用敢瀝情,稟懇公祖察核,俯賜轉詳,請暫給假兩月,歸葬父墳,並辦清丈,庶於奉公之中,得遂葬親之志。所有南河撫番事務,准暫卸交咸局葉委員一手經理。其防勇百名,係生飭由通事劉得龍等,募齊分布,併准點交葉委憲,暫行代管,仍由劉得龍等分布防衛,自可無虞。生一俟葬事完竣,即當銷假回與,圖報將來。沾叩,切稟。
正堂方 批:所請各節,候即轉稟請 憲示祗遵。該貢生一面逕稟咸菜甕撫墾委員葉,核明詳辦可也。私記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具稟治貢生張濟川(畫押)
第八二 紅稟 光緒十六年正月廿九日 一一二一五-一
堂書(傳供)許興,稟請新竹知縣張,准予再承充
具稟案下堂書許興,為懇請批准接辦,以便奉公當差,以資度活事。緣興自幼在衙學習傳供,迨淡廳分治時,由堂總分撥傳供,值日:每月初一日起,至初五日止,計五日,與興胞弟許禮輪流堂差。不幸去年胞弟亡故,而興徃艋,不在家中。至興回家,始知不能接辦,未敢趨前奉公效勞。現據堂總書藍俊保舉,懇恩垂憐,批准承充,以便奉公差遣。惟有仰懇,伏乞恩憲大老爺一筆陽春,恩准接辦,公侯奕世。沾恩,切叩。
正堂張 批:據稟已悉,候著堂總書協與該書,一體輪流,值堂傳供可也。私記
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具稟案下堂書許興(畫押)
第八三 稟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一一二一六-一
大轎班王秋菊等三人,稟請新竹知縣,諭令大轎首李明,將夫價等按股 撥分
具稟臺下大轎班王秋菊、廖清和、李瑞成等,為差事平當,苦樂不勻,叩乞諭飭按利撥分,以資奉公有賴事。緣菊等於去年間,鳩備資本,與其李明即李〔寶篆〕(註)合夥,荷蒙賞充大轎班差事,無不小心奉公。罔料李明心存無厭,〔每有〕下鄉詣勘,夫價、花紅及蒙屢次恩賜標賞票件,應款所利,暨(概)該明〔經〕手掌收,侵吞肥己。
切思明係單人,苟非菊等在署奉公,差事難〔免〕貽誤。且差事既已平當,則資利焉能獨肥乎?似此苦眾樂己,非蒙恩准,諭令按利撥分,以勻苦樂,虧菊等奉公奚賴,心何以甘?合亟據情稟叩,伏乞恩憲大老爺,父母公心,恩准如請,施行飭分。沾感,切叩。
〔批〕候諭令嗣後按股撥分。私記
廖清和(畫押)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具稟臺下大轎班王秋菊(畫押) 李瑞成(畫押)
(註)據一一二一六-二補之,以下亦同。
第八四 稟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 一一二一七-一
戶糧稅總書陳榮,稟舉鄭鏡清等三人為庄書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陳榮,為選舉妥充,懇恩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註)。緣蒙前憲方 遵照憲飭,原設有庄書額缺,以便稽查逃糧、越佔等弊,業經各前憲舉充妥辦在案。但前庄書陳永等,並不遵章辦事,致蒙 葉前憲吊銷。第查庄書催收,有關逃糧、匿契,未便
久懸。茲蒙飭舉,下書妥選,房下有幫書鄭鏡清、林成、陳華三名,在科房奉公有年,公事熟識,有家有室,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之責。如蒙 俯准,理合取具認充、保結,粘連稟請。伏乞大老爺恩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沾叩。
計粘連認充、保結各壹紙。
私記 〔批〕准予保充,候給諭戳承領,結式紙附。 私記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稟 戳記 縣正堂劉、給戶糧總書、陳榮戳記
(註)前面粘有紙條:「各保庄書額缺,仍照案派設,以專責成。即著糧總選舉,稟候核奪。三月初七日私記」
第八五 保結狀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 一一二一七-二
戶糧稅總書陳榮,為庄書鄭鏡清等三人保結
具保結狀,案下戶糧稅總書陳榮,今當
大老爺臺前,保結得鄭鏡清、林成、陳華三名,接充竹北一保、二保、竹南一保各庄書,均係有家有室,公事諳練,堪以接充斯缺,罔敢貽誤、非為情弊。如有等情,惟榮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私記 〔批〕附卷。 私記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具保結狀 戳記 縣正堂劉、給戶糧稅總書、陳榮戳記
第八六 認充狀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 一一二一七-三
庄書鄭鏡清等三人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鄭鏡清年三十八歲,原籍同安縣人;林成年三十一歲,漳浦縣人;陳華年三十六歲,晉安縣人。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清竹北一保庄書,成竹北二保庄書,華竹南一保庄書,以便稽查逃糧、匿稅等弊,罔敢貽誤、非為情弊。如有等情,愿甘坐罪。合具認充狀是實。
私記 〔批〕附卷。 私記
林成 (畫押)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具認充狀人鄭鏡清 (畫押) 陳華 (畫押)
第八七 分諭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 一一二一七-四
新竹知縣劉,對庄書鄭鏡清等三人,分給諭戳
補用直隸州、代理新竹縣正堂劉 為諭飭承充接辦事。案據戶糧稅總書陳榮稟稱:「緣奉憲飭,設立庄書額缺,以便稽查逃糧、越佔等弊,業經 各前憲舉充辦理在案。嗣因庄書陳永等,並不遵章辦事,致蒙 葉前憲吊銷。第查庄書有關催收,並稽詧逃糧、匿契,未便久懸。茲蒙飭舉,查有房下幫書鄭鏡清、林成、陳華,公事熟識,有家有家,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之責。稟請給發諭戳,以專責成」等情。據此,除稟批示、並給戳式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鄭鏡清、林成、陳華即便遵照。務須遵照憲章,認真辦理,毋得額外需索,致干提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竹北二保 林成
一、分諭仰 竹北一保庄書 鄭鏡清 竹南一保 陳華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劉 行 私記
第八八 出示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 一一二一七-五
新竹知縣劉,因庄書鄭鏡清等三人承充,出示曉諭各庄
補用直隸州、代理新竹縣正堂劉 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憲飭,設立庄書額缺,以為稽查逃糧、匿契等弊,業經 各前縣,遵照定章,舉充辦理,分別示諭在案。嗣因庄書陳永等,並不遵章辦事,復經 葉前縣吊銷,尚未舉充。茲本 縣蒞任,查庄書有關稽詧催收、逃糧、匿契之責,未便久懸。飭據戶糧總書陳榮稟舉林成、鄭鏡清、陳華三名,公事熟識,有家有室,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書額缺等情,取具認保各結,稟請核辦前來。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頒發印簿承充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閤邑紳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庄書原為查辦催收,並稽
查欺隱、逃糧等弊。嗣後,凡有典買田園、房屋、山場,應即持契,向該書報明掛號,按照戶糧甲數,催收過割清楚,由該庄書於契內盖戳為記;一面備價賷契,赴縣投稅。倘敢隱匿、抗稅,許該庄書指名稟究。該庄書仍照定章,每契價百元,向買主算給辦公經費銀伍角,毋得分外加索,致干未便。凜之,切切。特示。
一、出示 本城各庄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劉 行 私記
第八九 稟 光緒二十年四月廿七日 一一二一七-六
戶糧稅總書朱琛,議廢庄書,改由戶書辦理催收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朱琛,為稟請示遵事。緣本邑清理田賦案內,奉憲札,飭議設庄書一條,以為稽查逃糧、越佔情弊等因,當經 各前憲,諭令呂登瀛等,先後承充在案。嗣因光緒十九年六月間,葉前憲任內,察悉原設庄書,歷辦數年,並不竭力辦公,徒恣需索;買業之人,雖向該庄書過割戶名,該庄書僅取筆資,虛應故事
,並無照章造冊、彙報換名。因而糾葛紛紜,避延 國課者有之,民間興訟者亦有之,實屬不成事體。蒙將該庄書諭戳吊銷,諭令戶書朱明專責辦理;或戶書耳目未周,鄉里小民買得田業,入城亦有未便,即令各該櫃書,就近幫同辦理。一面著令設立實征戶冊,如本年有過戶,來年即將實征冊,換抄所過之名,即可知業已賣過何人,而向催收,免被推諉,庶征糧不致舛錯,過戶亦為有著,足令周妥。迨 劉前憲抵任,乃有陳華等,又不照歸戶糧書承辦,而故意變名稟充,以圖久遠之計。獨不思庄書之設,徒有過戶之費,而無過戶之實。僅該庄書自知過戶之姓名,而糧書不知過戶係何人,以致向催錢糧,每每賣者之人,推稱業已賣出,須向買者催收;買者之人,推稱業未買斷,須由賣者承完。互相諉延,無從稽查。應請准照 葉前憲任內,歸於戶糧書專辦,並各保櫃書兼辦。著令凡有業戶,賷契前來過戶,該櫃書即問明甲數、糧額相符,並分別已未稅契,逐一登載。至十月底,將本年所過幾戶,彙造柳條清冊,送候次年抄征,即就所過之名,換入征冊。不特錢糧可以一目瞭然,即稅契亦不能隱匿矣。似此情形,可否仰懇憲恩俯賜,准將前充庄書之諭戳吊銷,歸於戶糧書專辦,並各保櫃書兼辦之處,理合據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奪示遵。沾感,切叩。
〔批〕查庄書之設,由糧總書舉充,各前任皆有之,非劉前縣新設也。迨葉前縣始改歸戶糧
房。如果戶糧房辦有成效,劉前縣亦必不改易,率照舊章,事甚簡便,何必多此一舉。茲據稱:戶糧房兼辦,既可知實征糧數,催收不致舛錯,所稟亦屬有理。本應歸辦,維劉前縣所充庄書未久,一旦遽易生事,恐於公無濟。惟另設庄書,各辦各事,又虞民間推收過戶,與夫征收錢糧、稅契,諸多窒礙。本縣思維至再,不若該庄書歸戶糧房所管,以期聯絡。所充之鄭鏡清等,能否實事求是,由該糧書,查明具結,送候核奪,可也。私記
私記
光緒二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具稟 戳記 縣正堂范、給戶糧稅總書、朱琛戳記
第九0 諭 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 一一二一七-一一
新竹知縣范,對庄書朱呈玉發給諭戳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 為諭飭承充事。案據戶糧稅總書朱琛稟稱:「緣本邑清理田賦案內,奉憲飭,設立庄書,以便稽查逃糧、越佔情弊,當經各前憲,舉充辦理在案。第查庄書之設,專司催收過戶,原為稽查糧額起見。今庄書鄭鏡清等,過戶為過戶,而征糧為征糧,各辦各事;以致業戶買賣之後,向催錢糧,每每互相諉延,催收為難。茲查有朱呈玉
一名,為人誠實,公事熟識,兼有家室,堪以承充竹北一、二、竹南一各保庄書之責,俾得著令在書房下,凡有過戶,隨時就於實征戶冊,更換戶名,以期聯絡,而便稽查」等情。並取具認充、保結粘連,稟請給發諭戳前來。據此,除稟批示,併出示曉諭,暨頒發印簿,隨時登記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庄書朱呈玉,即便遵照。嗣後凡遇各保內,各業戶有典賣田園、房屋、山場,即令賷契報明掛號,按照契載戶糧、甲數,立時推收過戶,於契內盖戳為據。一面填列印簿,每季造冊送核;一面知會戶糧稅總書,在于征糧戶〔冊內〕註明,先行催納契稅。以後因時征糧,該庄書仍照前定章程,收買戶每契價百元,取費銀五角,不得分外需索。務須照章辦理,均毋違延,致干咎戾。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 行 私記
第九一 出示 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 一一二一七-一三
新竹知縣范,因庄書朱呈玉充任,出示曉諭本城及各庄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 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憲飭,設立庄書額缺,以為稽查逃糧、匿契等弊,業經 各前縣遵照定章,舉充辦理,分別示諭在案。茲據戶糧稅總書朱琛,以「庄書之設,專司推收過戶,原為稽查糧額起見。今鄭鏡清等,過戶為過戶,而征糧為征糧,各辦各事;以致業戶買賣之後,向催錢糧,每每互相諉延,催收為難。稟舉朱呈玉一名,堪以承充竹北一、二、竹南一各保庄書額缺,俾得著令在於糧房下承辦。凡有過戶,可以隨時將實征戶冊,更換戶名,以期聯絡,而便稽查」等情。取具認、保各結前來。據此,查核所稟,係為慎重糧額起見。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頒發印簿,隨時登記,按季造冊送核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閤邑紳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庄書原為查辦催收,並稽查欺隱逃糧等弊。嗣後凡有典買田園、房屋、山場,應即持契,向現充庄書朱呈玉報明掛號,按照戶糧甲數,推收過戶清楚,由該庄書於契內盖戳為記。該業戶隨即備價,賷契赴縣投稅。以後按時完糧,倘敢隱匿抗稅,許該庄書指名稟究。該庄書仍照定章,每契價百元,向買主算
給辦公經費銀五角;毋得分外加索,致干未便。凜之,切切。特示。
一、出示 本城各庄
光緒二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 行 私記
第九二 案由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0一案由
淡水廳奉巡撫楊牌行:查廳蠹莊德等拘禁酷勒差禮
一件廳蠹疊刑等事。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奉署撫部院楊 牌行,查淡水廳民陳喜呈控廳蠹莊德等,誣稟伊兄陳諒等採買,拘禁酷勒差禮一案。
印 淡水廳騎縫印
第九三 付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一一三0一-一
淡水同知准臺灣府關移:奉巡撫楊牌,飭查廳蠹拘禁酷勒一案, 飭糧總書張陞等趕辦
□………。(註一)毋輕信地保查覆,毋濫授佐襍(註二)訊供,隨到案之後〔先〕,(註三)權事理之輕重,以次〔趕辦〕,〔定限文到〕□□內一月,掃數完結,其中設有原告畏質潛逃,或被、證逃亡、物故,無從拘訊,即按例詳銷。或事非重大,無關風化倫常,非常 赦所不原,兩造不愿終訟者,□□□□□□□□□(註四)飭清釐之後,各屬如再因循,不審不覆,該管上司,立即揭參。如該上司不揭,即併一照狥庇例,參奏辦理,並移行。於文到之日,出具『限內不結,愿甘參處』遵依備案。該□□□□□□□摘敘各衙門積案事由,挨順年月,於二日內彙總,繕具清摺呈送,以憑察核,毋違等因。奉此,除開冊呈送院憲查核外,合亟飛飭備札,仰府速即遵照□□□□□□□查辦。如應解司嚴審者,即將犯卷迅速詳解,以憑勘轉。其應由道府提審查辦者,並即勒限催提,議擬詳司察轉。其無須提訊,責成該縣審詳者,務須□□□□□□□□□□□□〔公〕定,斷毋輕信地保查覆,毋濫授佐襍訊供,隨到案之先後,權事理之輕重,以次趕辦,定限文到五日,掃數完結詳報。間或有原告畏質,要證逃亡,事〔非重大〕,〔無關〕(註五)風化倫常,
非常 赦所不原,兩造不愿終訟者,或准請息,或按例詳銷,不得仍前因循。倘再不審不覆,及應解犯卷,不行解審,該府即行嚴揭請參,毋稍徇違。□□□□〔先〕將現在查辦緣由,並出具『限內不結,愿甘參處』遵依各三本,送司以憑呈送備案。至本司衙門移道,並批發各府、州、廳、縣各詞訟案件,未經辦結者,亦復不少。此次〔既〕□□□〔清〕釐,尤應一體辦理,迅速移行所屬各廳、縣,暨該府衙門,一律著承,先行趕緊,查開事由,挨順年月,分晰登註,將如何辦理緣由,於二日內彙總,繕具清冊,星飛送〔司以憑〕(註六)核辦。案關 奏明清查塵案,限期緊迫,均勿違延,致干參咎,火速等因。計抄冊一本,內開:一件廳蠹疊刑等事,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奉 署撫院楊〔牌行〕(註七):查淡水廳民陳喜,呈控廳蠹莊德等,誣稟伊兄陳諒等採買拘禁酷勒差禮一案,到府。蒙此,查此案先為廳蠹疊刑等事,業經備移查訊,各去後,延今未准□□移解。現奉 憲催嚴切,未便延緩。茲蒙前因,合再開單移催。為此備關,煩依事理,刻將單內所開陳喜控莊德等一案,查照前移供看,及陳喜續控各情節,即日齊犯□議擬解府,以憑轉解 道憲訊詳。案關 奏明清釐要件,未便再延,致干參處,切速、切速等因。計粘單一紙。准此,查此案,先准關移,業經付辦去後,茲准前因,合再催〔辦〕。〔為〕(註八)此付,仰糧總書張陞、陳璧,即將單開陳喜控告莊德等一案,遵照來文事理,毋再違延,干咎。速速。須付。
計粘單一紙。
右付。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給
關防印文不明,似為淡水廳關防
付 行 私記
(註一)本付前部殘缺,但似係淡水分府准臺灣府移,而飭付糧總趕辦者。
(註二)以上十二字,依殘缺字面,且參看後文補之。
(註三)後先二字,後文作「先後」。
(註四)此數缺字,依後文,似是「或准請息,或按例詳銷」。
(註五)此五字,依前文補之。
(註六)此三字,以意補之。
(註七)據本件案由補之。
(註八)以意補之。
第九四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 一一三0四-一
大甲站驛書呂洲,稟解遣領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具稟案下、派辦大甲站驛書呂洲,為遣領脫逃,拿獲解案,稟請察訊究追事。緣前
月十九日,因專跑勇溫天送赴署,支領工食、行糧,計銀十三元五角,〔書〕令回家取挪長衫、夾裘、短衫褲、小帽等件,於二十二日,在署起身。詎料該勇,見財暈心,突起昧良,思欲逃脫,乃於念二日至後壠,託站館代其寫信,到下書處報病,因信以為然。及至數日不返,打聽,始知將餉項、衣物一切逃逸。下書曾經函致站務耑書,請先回明在案。書疾,專人四處查拏,迨至二十八日回報,逃在彰屬梧棲港。書隨派勇,往查無訛,即將該逃勇,指交該地鄉保。書向三皂請撥一、二幫夥,互為幫解。據蔡照稱:伊無閒暇幫夥,與伊無預,不肯派撥。再三與相,又云:欲解費。是以遲至初二日,無奈轉請大甲司,派差協差勇,抵解來甲。查檢,銀物俱逝。據稱:銀在後壠賭完,衣物至梧棲典盡,唯領簿三本、紅簿二本存。似此惡徒,無良若是,罔法已極。合亟稟解赴轅,懇請察追嚴懲,俾知有法紀,庶不敢效尤。理合據情稟解。伏乞大老爺電察,訊追施行。再此名係跑勇鄭清薦補陳古之缺,有信可稽,合並聲明。沾感。切叩。
計粘失單壹紙、鄭日升信壹封。
分府陳 批:已批李祿稟內,失單、原信並附。據稱領簿三本、紅簿二本尚存,究竟存在何處,著再明白稟覆。私記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七日叩 圖記 寓大由站記
第九五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 一一三0四-四
三快頭役李祿,稟解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臺下三快頭役李祿叩首叩稟,為解交稟訊事。緣據大甲站書呂洲稟稱:「署內給銀一十三元五角,交與跑勇溫天送,帶赴大甲站館,給發勇資,被溫天送花銷脫逃,跟至彰屬梧棲港,拏獲逃勇溫天送一名,解案究追」等情,交役管帶。理合稟訊。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私記 分府陳 批:溫天送吞沒勇糧,殊屬可惡,既據獲解,候即提案嚴究。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七日叩
第九六 提訊名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一一三0四-五
淡水分府陳,提訊脫逃之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半月呈繳
提訊名單 承溫程 差李祿
計 開 私記 吞沒勇糧 溫天送
〔堂諭〕當堂重責貳百板,洋銀、衣物等,限半月,如數呈繳。如違,嚴辦不貸。此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訊(淡水分府陳)
第九七 供詞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一一三0四-六
脫逃跑勇溫天送訊供
據溫天送供:年廿七歲,原籍南安縣,在臺生長,父故母在,無兄弟,有妻子,現住北門外崙仔庄,充當跑勇,係鄭日升保舉小的。因小的在署領工食銀十三元五角,並帶站書呂洲淺長衫一件、小帽一件、綿短裘一件、只(紫)花短裘一件、寄染白布一疋、雨傘一枝等物,要往大甲,途至後壠,被那黃缺威,邀小的食酒,串謀陳苟、林麗、李天下等,誘小的賭博,將小的所帶工食銀十三元五角,一概贏去,連衣物盡行典盡是實。茲蒙提訊,小的實係飲酒失誤,甘愿當堂出結,求限半月內,將銀物賠繳,總求格
外恩典就是。
堂諭(繕抄,同第九六號)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供
第九八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 一一三0四-七
三快頭役李祿,因管犯溫天送急病,稟報撥醫調治
戳記頭門館驗記
臺下三快頭役李祿叩首叩稟,為管犯急病,稟報撥醫事。緣跑勇溫天送一名,脫逃勇資銀一十四元,經站書呂洲獲解。稟蒙 塹司主提訊,交役管帶押追等因。不料該犯於此廿一日晚戍刻,突染風痧肚痛,手足冰冷,該役登備藥服,罔效,合亟據情稟報。伏乞大老爺 恩迅撥醫調治。切叩。
〔批〕加緊撥醫調治。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叩
第九九 單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 一一三0四-八
淡水分府陳,飭三快頭役李祿,傳醫生潘春蔭,診視病犯溫天送
賞戴花翎、特授臺灣北路淡水分府陳,單仰李祿,立傳醫生潘春蔭,前往外室,診視犯人溫天送一名病症,小心用藥調治,務痊,稟覆赴轅,以憑察核。該差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 仰 私記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承耑書溫程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第一00 覆訊名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 一一三0四-九
淡水分府陳,覆訊脫逃跑勇溫天送,堂諭: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覆訊名單 承溫程 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差帶 溫天送
〔堂諭〕再限三日內呈繳,如違,重比不貸。此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訊(淡水分府陳)
第一0一 供詞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 一一三0四-一0
脫逃跑勇溫天送再求寬限
據溫天送供:現在小的母親不肯倍(賠)出,只有小的女只子,肯先出銀五元,餘外尚且不敷,總求再限幾日,小的自當備齊繳案,恩典就是。
堂諭:再限三日內呈繳,如違,重比不貸。此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供
許廉繕
第一0二 比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 一一三0四-一一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准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比單 承溫程 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差帶 溫天送 係比追吞沒勇糧延不交繳由。
〔堂諭〕提比,據稱:伊毋承認,求再限三日呈繳。姑准免究,著仍交差帶。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比(淡水分府陳)
第一0三 供詞 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 一一三0四-一二
脫逃跑勇溫天送三求寬限
據溫天送供:現在小的母親甘愿認賠,因銀項未齊,不敢繳案。今蒙提比,總求再限三日,備齊繳案。如無,甘愿坐罪。恩典就是。
堂諭:提比,據稱:伊母承認,求再限三日呈繳。姑准免究,著仍交差帶。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供
許塵繕
第一0四 比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 一一三0四-一三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並堂諭:限三日繳銀
比單 承溫程 差李祿
計開:
差帶 溫天送 係第四次比追,吞沒勇糧延不交繳由。
〔堂諭〕限三日繳銀。(朱書)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九日比(淡水分府陳)
第一0五 供詞 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 一一三0四-一四
脫逃跑勇溫天送四求寬限
據溫天送供:小的母親在外措備,尚未齊足,求限三日,將銀如數繳案就是。
堂諭:限三日繳銀,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九日供
劉坤值繕
第一0六 比單(堂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一一三0四-一五
淡水分府陳,比催脫逃跑勇溫天送,予以開釋
比單 承溫程 差李祿
計開
差帶 溫天送 比催吞沒勇糧由。
〔堂諭〕開釋。(朱書)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比(淡水分府陳)
第一0七 供詞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一一三0四-一六
脫逃跑勇溫天送呈繳贓款,求開釋
據溫天送供:小的現已備齊洋銀十二元五角呈繳,以後不敢賭博。求明察開恩是了。
堂諭:當堂開釋。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供
第一0八 札 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 一一三0五-一
福建按察使張,飭淡水廳造報參罰事件
札淡水廳(註一)欽加布政使銜、福建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統轄全省驛傳事務、策勇巴圖魯張 為飭催造報事。照得奉准
部咨,文武各衙門,應將已未開報參罰事件,按月分造確冊,出具印結,由司彙核、詳咨等因,疊經嚴催趕造,迄今造送寥寥。查此款開報參罰冊結,有關文武官階黜陟,且為考覈要件,瞬屆彙造此項冊籍之時,自應照例,分別移飭,查明檔案,將有無參罰、功過之案,妥造清冊送司,以憑核辦,難容任意諉延。除移營查案,開造送核外,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廳速即遵照來札,剋日設立專書,逐細查明,歷任同本任內,已開參各案,何案將屆四參?何案開至幾參止?何案未經開報?何案記過幾次?務將各案,挨順年月,分晰造具清冊,加具『並無遺漏』印甘各結,勒限即日內,星飛送司,以憑彙核、詳咨。倘再玩延,揭參不貸。凜之,速速。此札。
〔批〕歸檔。(註二)
〔批〕可將前任清理情形,明晰詳覆,該承妥速敘稿,檢同監押犯冊送核,速速。十八(註三)
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
關防福建按察使司關防(印文不清)
承發房掛訖(註四)
七月初七日奉
(註一)淡水分府於文首批:「從前曾否奉文,有無造冊,著該承即速查覆」。初七 私記
(註二)「歸檔」係粘批。
(註三)以上係粘批。
(註四)此五字係印戳。
第一0九 札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一三0五-三
福建按察使解,飭新竹縣造報: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
札新竹縣欽命鹽運使銜、署福建按察使司、鹽法道解 為飛催趕辦事。照得各屬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一款,例應按年分別,開列專兼糸允各職名,聲明任卸日期,造冊送司,由司於十一月內,彙冊詳請,分咨軍機處,暨吏、兵、刑各部科,會同彙奏,難容延誤。乃該縣視為具文,應造光緒八年分前項清冊,節經札催,迄未造送,大屬不成事體。合再專札飛催。為此札,仰該縣立遵來札,速將延不造送玩誤之經胥,先行提案責革。一面另選幹書,限文到三日內,趕將光緒八年分,已未拏獲承接緝水陸盜竊功過等案,分別盜、竊二項,明晰造具清冊,星飛送司,立等彙核、詳咨。案關咨達要件,倘再仍前玩泄,延不造送,定即由司委員,前往督催,並將怠玩之員,詳請記過
,毋貽後悔,凜之,速速。此札。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關防 福建按察使司關防(印文不清) 十二月廿四日奉
第一一0 札 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 一一三0五-四
臺北知府陳,奉臬憲裴札,轉飭新竹縣:拏捕通緝犯並造報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飭事。光緒十年正月十一日,奉臬憲裴 札開:「案查各省通緝逃犯王成等起,及現年陸續飭緝各犯,均關命盜重情,原不能概置海捕,付偵緝於不見、不聞。況犯之有無弋獲,應行照例,按季造冊詳咨。乃近日未見弋獲一犯,而冊報又屬寥寥。似此因循,成何事體?現屆年底彙辦之際,難容再延,亟應儘札催辦。除移行務飭拏辦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先今來札,嚴飭所屬各廳縣巡檢,會營在於所轄村庄、鄉市、城廂、僻壤,分頭巡緝,並於船隻出入各口岸,隨時認真稽查,實力偵緝,務期有犯必獲,解訊究辦,毋使潛匿漏網。一面查明,現在有無弋獲,限文到三日內,分起造具清冊,每件各三本,會營出具
『並無遺漏』印結,開具遲延職名,隨冊詳送,以憑彙核詳咨。限期久逾,如再仍前延擱,該府即行遵照定章,詳請記過。毋再狥延,火速,此札」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憲札,指飭辦理,切勿擱延,致干未便。火速,切速。此札。
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札
印 臺北府印 十四日奉
第一一一 清單(第一一二號之附件) 一一三0六-一
新舊戶糧稅總書呂祥與李登間交接各案卷
計開李登交接各案清單 一、總甲林汀稟報米價驟昂卷壹宗。 一、嚴飭各對役查明民間置買業契押稅卷壹宗。 一、請編錢糧等項印串字號卷壹宗。 一、票飭糧差催收正雜錢糧及應辦各事宜卷壹宗。 一、奏第六次茶葉、洋藥加捐軍餉,請獎抄摺行知卷壹宗。
一、招商運米厘費,照章完繳卷壹宗。 一、暫設皂快、門子等項,詳請批示卷壹宗。 一、飭造早稻收成分數文冊卷壹宗。 一、飭吊各總董諭戳繳換卷壹宗。 一、飭吊各墾隘諭戳繳換卷壹宗。 一、散給北右營閏三月分米票卷壹宗。 一、李少懷短裝米石、侵蝕銀元卷壹宗。 以上各卷,係本任內之案,理合登明。 一、潘陞元告陳德益吞糧廢隘卷壹宗。 一、黃傳祖告鍾石妹盜收隘谷卷壹宗。 一、潘文起勘丈五股林充公卷壹宗。 一、錢朝拔告鍾增祿越佔一案。 一、金和興告徐元官抗吞一案卷壹宗。 一、金廣福即姜紹基稟請換給諭戳,並附周懋祥、林恒茂等卷壹宗。 一、准鹿港廳陳 牒,據潘清秀等告陳沛霖擁佃攻搶卷壹宗。 一、廖連氏告鄭國樑,伊女被番殺斃卷壹宗。
一、夏太和稟林陵等抗納卷壹宗。 一、姜紹基稟鄭國樑計欠屯谷卷壹宗。 一、錢玉來等稟林有志等串謀霸收卷壹宗。 一、竹塹隆恩官黃朝品稟金草等抗納卷壹宗。 一、宛興財稟林九即林貴春串通阻收卷壹宗。 一、徐熙稟曾雀等抗租卷壹宗。 一、汪進生告曾國興即金鎔僥欠卷壹宗。 一、奉 道憲夏轉奉 巡撫吳 批據錢登雲稟屯餉照給卷壹宗。 一、劉子謙稟劉春波已故,准伊經理卷壹宗。 一、羅運連告張進生抗吞隘谷卷壹宗。 一、鄭吉利告曾國興僥欠抗租卷壹宗。 一、陳福成稟鄭國樑廢弛隘務卷壹宗。 一、吳禮記稟許錦天抗租卷壹宗。 一、林壽記告林阿生抗納卷壹宗。 一、張進生稟請給示諭墾福昌庄山場卷壹宗。 一、鄭如漢告蔡照僥還借項卷壹宗。
一、莫張和稟黃阿報等抗納卷壹宗。又附鹿廳陳牒知:莫張和充當文壹件。 一、潘清漢僉連日昌充當咸菜甕墾戶卷壹宗。 一、臺灣府蔣關催造報早稻收成卷壹宗。 一、臺灣府周移造晚稻收成卷壹宗。 又關催造送二麥收成卷壹宗。 一、飭吊屯丁迎接護送卷壹宗。 一、嚴押業戶完繳上房冊費卷壹宗。 一、請編供屯印串字號卷壹宗。 一、示各業戶開徵完繳供屯卷壹宗。 一、嚴押竹南三、四保各契戶投稅卷壹宗。 一、九芎林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中港等處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楊梅壢等庄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蛤仔市等處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嚴禁高抬米價卷壹宗。 一、清查戶口清冊卷壹宗。
一、諭各墾戶隘首護衛庄民,併附各庄總董稟聯庄規費由、分飭查明各隘處所丁糧 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稟隘糧不敷,請諭飭各業戶攤捐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告吳再興等抗貼隘谷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即姜榮華請印串收抵隘糧由卷壹宗。 一、劉春波稟鄭祿抗交卷簿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即周如蛙稟蔡俊匿甲抗租由卷壹宗。 一、徐超稟姜榮華匿甲不報由卷壹宗。 一、金廣福稟郭珍等抗貼隘糧霸耕田卷壹宗。 一、金廣福稟郭陳蘇佔界由卷壹宗。 以上共卷陸拾壹宗。
第一一二 稟 光緒五年五月十日 一一三0六-二
戶糧稅總書呂祥稟報:由原書李登接收案卷,併請新竹知縣飭原書交 出未流交案卷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呂祥,為據情稟明事。切祥荷蒙賞充戶糧稅總書額缺,凡有應
辦事件,莫不勤慎從公,以冀毋負厥責。溯自承充以來,應行舉辦各卷,俱向前糧稅書李登檢出辦理。茲僅接收現辦之案,計陸拾壹宗,逐件聲列清單,粘連呈核。惟查糧稅經管公事浩大,而卷宗繁多,除檢交之外,所有未交現辦、停辦各案,亦屬不少。書疊向前糧總李登催檢,據李登家屬述稱:「糧稅各案,尚有歷任應辦流交,及應辦交代各案,均係關重。現在李登親往艋舺,面稟 府憲請示,作何分別交繳之處,請容李登回塹,自當遵照稟繳」等語。書思:卷宗件件緊要,迄今未據交清,倘遇應辦之件,勢必臨時莫及,貽誤之咎誰歸?該書有承辦責成,理合據情稟明。應否單著李登回塹,逐件繳交,抑或申請 府憲,轉飭交出?書未敢擅專。理合將接收現辦各案,計陸拾壹宗,粘列清單呈叩,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叩。
計粘呈前糧總書李登檢交各案清單壹紙。
〔批〕尚有何案應歸縣存檔,即諭李登查覆。
光緒五年五月初十日稟 戳記新竹縣正堂劉、給戶糧稅總書、呂祥戳記
第一一三 分諭 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 一一三0六-六
新竹知縣劉,飭八房總書林江等及戶糧稅總書呂祥協同,將原戶 稅糧總書李登未交接卷宗查檢覆奪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劉,為諭飭協同查檢覆奪事。本年七月二十五日,據戶糧稅總書呂祥稟稱:「祥蒙充戶糧稅總經管,所有應辦事件,莫不勤慎辦理。奈因前糧稅書李登,僅有檢交現辦案卷計六十一宗,前經列單稟明,並蒙詳 府押發,未據檢交。迨李登之妻病故,家中存卷乏人看守,又經稟蒙批示在案。茲查李登於本月二十二日,抱病回家,至二十四日因病身故。伊弟在艋,兒媳幼穉,糧稅卷宗尚存未交者不少。現在無人守顧,竊恐被人搬抽、遺失,咎將誰歸?叩乞詳請示遵。一面諭飭八房總書,協差眼同查檢,以免遺失」等情。據此,除批示、並詳請示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八房總書林江、李傑、朱明、劉坤、周春、藍翔、許禮、呂洲等(戶糧稅總書呂祥等)(註一)即便遵照,協同戶糧稅總書呂祥(八房總書林江等)(註二),督同值役蔡崑,速抵前糧稅書李登家中,將尚存未交糧稅卷宗、冊簿等項,當場眼同查檢,逐件登簿,連同卷宗,稟送覆轅,以憑核發歸檔。案卷關重,該書等毋得疏忽、延誤干咎。切切。特諭。
一、分諭仰
光緒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承戶糧稅總書呂祥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私記
稿 行 私記
(註一)「八房總書以下至呂洲等」二十一字,係疊行中之右行。括弧內係左行。
(註二)「戶糧稅總書呂祥」八字,係疊行中之右行。括弧內係左行。
第一一四 申 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 一一三0六-八
新竹知縣劉,為戶糧稅總書李登病故,其經管案卷如何檢交,請示臺北 知府陳
同知銜、署新竹縣知縣 為申報事。本年柒月貳拾伍日,據卑縣戶糧稅總書呂祥稟稱:「祥蒙准充戶糧稅總,經管所有應辦事件,勤慎辦理。奈因前糧稅書李登,僅有檢交現辦案卷,計陸拾壹宗,其餘均未檢交。迨李登之妻病故,家中存卷乏人看守,又經稟,蒙批示在案。茲查李登於本月貳拾貳日抱病回家,至貳拾肆日因病身故。伊弟在艋,兒媳幼穉。糧稅卷宗尚存、未交者不少,現在無人守顧,竊恐被人抽匿,叩乞詳請示遵。一面諭飭八房總書,協差眼同查檢,以免遺失」等情。據此,卑職伏查:糧稅經管案件繁多,除交代款目不必歸縣者,應聽帶郡外,其糧書亦有承辦詞訟等案卷應歸縣,乃僅檢交現辦陸拾壹宗,則未交者自當不少。茲該書既已身故,據稟家無壯丁,遺失堪虞,自屬實情。除派八房書林江等,暨現辦戶糧稅書呂祥,督同值役,眼同查檢,逐件
登簿,分別申送存檔外,合先具文,申報憲臺察核。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臺北府正堂陳 私記
光緒五年柒月廿五日承戶糧稅總呂祥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 私記
第一一五 札 光緒五年八月九日 一一三0六-九
臺北知府陳 札新竹縣:由縣飭幫書及原戶糧稅總李登家屬將案卷繳縣
速將檢出案卷,開單詳報私記(註)
札新竹縣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札飭追繳事。案據該縣申稱:「以廳書李登匿卷不繳,申請押發追繳」。當經限令,立即赴縣檢送。嗣因該書報病,未經
赴竹;又經勒令醫治病痊,前赴該縣,檢繳存房案卷。去後,茲據李登幫書來府稟稱:「以李登回塹之後,因病身故,求請賞給棺殮之資」。除由府酌賞洋銀貳拾元以示體卹,並將該故書所遺艋寓冊卷,就近飭差,查吊追繳外,所有塹糧稅所存冊卷繁多,不勝枚舉:如歷任交代移交冊卷,及各營放餉月米、從前營借陳培桂等任內未還、所借庫款卷宗,與所辦清賦冊案,正供、屯租、稅契一切徵解簿冊,批迴文卷,先後社倉捐戶存儲底案,均關稽查要件。該書既故,該家屬與幫書王海,即應逐件開報繳出。乃延今未據報繳,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飭差將該故書李登身前經管糧稅各冊卷,不論何項公事,均令幫書王海,與該家屬,逐一開報繳縣,不准匿留片紙隻字;並所吊前給諭戳繳銷。該縣仍將繳到冊卷文件,開列事由,彙造一冊。內有應行留縣者,即歸縣發房存檔。如有應歸府案,不能為兩縣分撥者,即將各案封固,派差起解來府,以憑點收歸檔,而杜抽匿。或應行知縣案,即由府飭承,抄案補行。該縣仍將遵辦緣由具覆,毋延,切速,火速。特札。
光緒五年八月初九日札
關防 私記
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五年八月十一日奉
(註)此係新竹知縣之私記。 私記
第一一六 札 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 一一三0八-一
臺北知府陳,准臺灣知府周移,飭新竹知縣查覆:前斗六縣丞龔養元家 屬有無在境
札新竹縣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飭查事。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准臺灣府周 移開:「蒙前藩憲潘 批敝府詳請發還咸豐十一年臺餉內,奉劃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欠解周墩縣丞任內征存地丁銀貳百壹拾伍兩貳錢零四厘緣由,奉批:『查此案,節據各前府具詳到司,業經批府,飭縣查明龔養元家屬,現在臺灣何處,剋即追解歸款,不得率請發還,據詳前由,仰即遵照辦理』等因。當查龔故縣丞欠解前項銀兩,前蒙憲檄,節飭嘉義縣,查明該縣丞家屬是否在臺,分別追解。且恐逗遛他處,又經移行各屬,通查在案。旋准澎湖、噶瑪蘭兩廳,並據鳳、嘉兩縣,均以並無龔養元家屬在境,先後牒詳結覆前來,尚有未覆各處,節經催查,仍未覆到。除再分催外,合再照案移請。為此備移貴府,煩依來移,轉飭各縣,確查已故斗六門縣丞龔養元家屬,如有逗遛在境,希即提
移覆。倘無在境,亦即飭縣,取具各保切結,加結呈送,轉移過府,以便彙案轉詳。幸勿有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由,過府。准此,除分行外,合就飭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確查已故斗六縣丞家屬有無在境,有則提解,無則具結送府,以便轉移彙詳。切勿稍延,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札
關防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五年八月廿七日奉
第一一七 詳 光緒六年二月十三日 一一三0八-一四
新竹知縣申覆臺北知府陳: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不在境(附印結)
代理新竹縣知縣 為遵查申覆事。案奉憲臺札開:「案准臺灣府周 移,奉前藩憲潘 批,敝府詳請發還咸豐十一年(云云照文全敘至)(註)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先奉憲檄,遵即飭據三班頭役,協同總保確查,並無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逗留在境,具
結稟覆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加具印結,詳覆憲臺察核彙轉,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印結壹紙。
代理新竹縣知縣,今於
與印結,飭據三班頭役協同總保確查,並無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逗留在境,出具『不敢隱匿縱容』切結,稟覆前來。卑職覆查無異。理合加具印結,是實。
一、詳
本府憲陳
光緒陸年貳月十三日承糧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稿 行十四 私記
(註)據一一三0八-一二(札)如次:「臺餉內奉劃,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欠解周墩縣丞任內征存地丁銀二百一十五兩二錢零四厘緣由一案,移請轉飭,確查已故斗六縣丞龔養元家屬有無逗留在境,取結呈送移覆等由……」。
第一一八 札 光緒七年八月二日 一一三0九-一
福建巡撫岑,禁止書差需索
札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 為通行查禁事。照得本部院,奉命渡臺,督辦防務,不惟備禦外侮,舉凡害民之人,皆宜隨時殄滅,以安民生。茲據經過地方紳民公呈,各縣衙門書差,每遇詞訟事件,需索收呈、傳呈、堂訊、和息各項使費,愈加愈多;復有暗擺名目,任意勒索。種種害民,深堪痛恨。除出示嚴禁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即將前項弊端,趕緊革除,並嚴飭各差役,不准再藉案勒索。倘敢故違,一經查出,定盡法懲辦,仍將該縣縱容之處,據實奏參,毋謂言之不預也,凜遵。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七年八月初三日
關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關防(紫色)
八月初四日奉
第一一九 札 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 一一三一0-一
福建巡撫岑,裁革縣衙門燈油取給於差役,併嚴禁差役藉案勒索
(註)
札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巡撫部院、一等輕車都尉岑 為札飭遵辦事。照得本部院訪聞臺灣各縣衙門,每日所用燈油,皆取之於差役,而差役則藉案需索,取之於民。此等弊端,亟應裁革。除分札飭遵外,合行札飭。為此仰該縣遵照,嗣後不准再向差役索取供應,並嚴飭該差役等,不得藉案勒索。如敢故違,定行併究不貸。毋違。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
關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關防(紫色)
七年十一月初八日奉
(註)貼有字條:「發房歸檔初八日」,蓋私記。此似係新竹知縣批。
第一二0 申 光緒七年十一月八日 一一三一0-二
新竹知縣徐,申覆岑巡撫:縣署自行買給燈油,並無取之於差役,差役 亦無需索之弊
同知銜、臺北府新竹縣知縣,為申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五日,蒙憲臺 札開:「照得本部院訪聞:臺灣各縣衙門(云云照文敘至)毋違,特札」等因。奉此,遵查,卑縣署內每日所用燈油,均由卑職自行買給,並無取之於差役。是官吏既無仰給於差,則差役自無需索之弊。緣奉前因,理合據實申覆憲臺察核。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
撫憲岑
光緒柒年拾壹月初八日承工總呂祥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一二一 紅稟 光緒八年六月廿四日 一一三一一-一
新竹城總夫首陳頂稟告:楊九將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貽誤差事,請 知縣飭其正身當差
具稟人本城總夫首陳頂,為替理不妥,貽害匪輕,懇乞飭傳楊九,正身經理,俾免貽累事。切本城小夫簥(轎)店計貳拾戶,輪流當差,勿分苦樂,頃刻難容。緣有蘇文枝,其父身故,遺管北門外泉興號小夫店一戶,於去年柒月間,突有虎仔山庄楊九,出首承贌。所有官辦吊夫差事,亦係照常一律接辦。詎楊九贌過之後,轉用鄭春風,出為替理,數月以來,凡遇 憲轅吊夫差事,倘在風雨夜間之候,無不推諉。但楊九住居離城八里之遙,星夜鞭長莫及,甚不見面;而鄭春風推稱,非伊名字,不干責成,置若罔聞,貽累同事之人。且查鄭春風,本非安分之徒,蛇蝎之輩,乘此掌管小夫人眾,疊次喝黨,較鬧滋端,難以枚舉。切思:楊九既愿出首承贌,自當正身在店管理,豈得混交著惡鄭春風,動輒兇橫、強悍妄作之徒替辦。不惟不循規矩,不聽約束,勢將貽誤差事,咎將維(誰)歸?頂忝屬責成攸關,若不未雨而綢繆,臨渴掘井,噬臍而莫及。情〔亟〕披叩,伏乞大老爺,恩准飭傳楊九,正身在店當差。一面驅逐著惡鄭春風,不准替辦,閤屬共頌靡
涯。切叩。
〔批〕據稱該處小夫轎店楊九,不自經理,交付鄭春風代管,有誤差事。候差傳楊九等到案訊奪。私記
光緒捌年六月廿四日具稟人本城總夫首陳頂 戳記府正堂陳、給總夫首、陳頂戳記
第一二二 票 光緒九年七月 一一三一一-六
新竹知縣周,就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事,改差、催傳(因無呈催而註銷)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為改催訊究事。案據本城總夫首陳頂稟稱:「以北門外泉興號小夫店楊九,不自經理,交付鄭春風代管,有誤差事,稟請訊辦」等情。業經飭差傳訊。嗣據鄭春風具訴人,經前縣催傳未到。查原差高登稟請退辦,合行改催。為此票,仰接辦頭役,迅協總保,立傳後開有名原被人等各正身,限 日內稟帶赴縣,以憑訊究。該役毋得玩延干比。速速。
計開:
被告具訴 鄭春風 楊九 鄭春風訴呈內串謀 蘇大毛 李成 贌主 蘇文機具稟夫首 陳頂
一、票仰 接辦頭役
光緒九年七月 日承朱明
縣正堂 周(註)
(註)此內稿前面,有批註:「久無呈催,應即註銷」。 私記 故正堂不判行。
第一二三 稟 光緒九年四月(?) 一一三一二-一五
臺北知府對巡撫、按察使、道台,稟報頭役被控索詐案件之辦案經過 並請示
敬〔再〕稟者(註),新竹縣役徐祥,前被監生張瓊榮、民人王居、隘首張進生等,在前撫憲岑 行轅,控告藉案索詐、搶擄、斃命,經蒙親提人證,研訊不承,而張瓊榮、盧阿六則稱,並未具控,名被冒僉,發還該縣,會同委員何令如謹,訊明實係虛誣,稟奉批府核明,仍請准其效力當差等情。詳蒙撫憲張 以革役徐祥,自宜出示招告,如果久無控發,再行通詳請示等因。批司轉行下府,遵經卑府札飭新竹縣,出示招告去後,茲據該縣徐令稟稱:「自上年十二月出示招告以來,迄今數月,並無一人控告徐祥不法情事。此次五塊厝庄游媽意家被賊致斃事主
一案,旋即破獲從犯鍾阿枝一名,亦係該役所獲,尚屬妥幹、得力之差,不可多得,稟請仍准其效力當差」等情,前來。查該役徐祥熟悉內山地方,拏犯最稱出力。此卑府前在裁缺淡水廳任時,所深知者。現查其被告,既係虛誣,招告又無人控,且屢獲重犯,不無微勞足錄,自應仰懇憲恩,准其照常當差,以示激勸。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核示遵,實為公便。肅此。恭請勛安。伏乞垂鑒。除稟撫、臬、道憲外,卑府○○謹稟。
(註)本稟係一一三一二-一六(札)、即下引第一二四號之粘件,乃臺北府正堂申撫、皋、道憲者。
第一二四 札 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 一一三一二-一六
臺北知府陳,將由巡撫發辦事件之裁判,示知新竹縣,並飭縣將門丁 驅逐內渡
札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飭事。案奉
撫憲張 批:「據新竹縣革役楊祥上控呈稱:『快役徐祥因案斥革,縣主將一快賞伊充當,孰意權丁侯二、紀二勒索謝禮四百餘元,禮契六千元,經二爺手致送,並代徐祥還舊欠紅契銀一百三十元。詎徐祥既得漏網,又賄賂侯二,夤緣復充,將伊平空示革,致館中家器數百金,盡被霸佔,叩乞飭道親提,訊追究革』等情。奉批:該役因公斥革,猶敢任意〔嘵〕瀆,實屬藐玩。惟所稱徐傳二即徐祥,前經犯案革去,何得變名復〔充〕?門丁受賄,有無實據?仰臺北府確切查明,一並提案質訊,分別究追,懲辦具報。此案務須切實跟究,斷不准稍涉含糊,致干未便」等因。蒙此,查此案,先據該革役楊祥,赴府呈同前情,業經批飭該縣,解訊在案。奉批前因,遵即派差守提去後,茲該縣將被告差役徐祥、門丁侯二即侯錕、紀二即紀祿,過付葉二即葉升,連同卷宗解訊前來。本府隨提質訊,據原告楊祥供稱:「伊向當新竹縣夥役,前年一快總役徐祥,被人在岑撫憲處控告,斥革後,縣主因伊拏獲盜犯翁番婆,即將一快缺,賞伊充當,時有門丁侯二、紀二,向伊索取保結銀一百元,過堂銀一百元,掛牌銀一百元,均繳由跟班葉二即葉升轉交。又徐祥欠繳稅契銀九十四元,亦歸伊名下代繳,致伊欠繳稅契六十元,被縣主斥革,令徐祥接充,欲拏伊押追;伊因情急,脫逃上控,今蒙提訊,求追還侯二等原收謝禮三百元」等情。又據徐祥供稱:「伊在淡水廳、新竹縣充當快總役,前後十五
年,奉公向無貽誤。前年冬間,被人挾嫌冒僉監生張瓊榮、隘首張進生等公稟,在岑撫憲行轅混告,藉案索詐搶擄斃命,致蒙斥革,訊係誣捏;蒙縣主稟請,照舊當差,並未用賄謀充。伊前年被革之後,係楊祥接充,伊差館辦公之所,歷年所置家用器具,值銀三百餘元;楊祥向伊借用,言明:貼銀九十四元,劃抵伊未繳契價,伊未繳契價。嗣楊祥因辦公不力,欠繳稅契銀元,被縣主示革,賞伊復充,查點館內器具,被楊祥搬匿,失少大半,所存不值百元,反倒誣伊霸佔家器,求明察追辦。伊差館中各人所置器具,均有烙號可認」等語。又據門丁侯錕、紀祿同供:「伊等跟新竹縣徐大老多年,蒙派稿案錢糧;署中各項公事,均係主人自裁,伊等無從舞弊。楊祥前因拏獲盜犯翁番婆,主人當堂賞充一快總役。後因其辦公疲玩,案犯屢限不獲,稅契催繳不前,上年五月十五卯,侵欠契價銀六十元零八角四瓣,疊追不繳,致蒙主人斥革,仍令徐祥復充;一面飭拏楊祥押追。不料楊祥懼罪脫逃,捏詞上控,希圖抵制。尚求明察究誣」。質之過付葉升,據稱:「楊祥前因獲盜有功,經主人當堂賞充,豈肯出謝禮三、四百元之多,總求明察就是」。各等供。據此,本府查,差役用賄謀充,應於未充之前,講定財禮若干;事後過付,必有在場見證之人。此案楊祥承充新竹縣一快頭役,據稱因拏獲盜犯翁番婆出力,該縣當堂賞充,既非預先鑽謀,則門丁侯錕等,何能勒索謝禮。且其先後上控呈內均稱:「被索謝禮四百餘元,代徐祥完稅契一百三十元」,及至提案質訊,又稱
:「謝禮三百元,代繳稅契價銀九十四元」,數目亦前後不符,又不能指出實在憑據。其為斥革後,捏詞誣賴,已不待辯而明。且查楊祥被革之由,實因辦公疲玩,侵欠稅契銀元所致;乃一經革卯,懼被押追,輒敢脫逃,混行上控。此種刁風,斷不可長。現在業經質訊明確,俯首無詞。該革役楊祥,應即枷號一個月,限滿,杖責發落,以示懲儆。其侵欠稅契銀六十元零,著令即速措繳,不得挨延。門丁侯錕、紀祿,此案被控勒索謝禮,雖訊無實據,而本府訪查其平時,跟官日久,熟悉公事,頗能得主人歡,因而聲名甚屬平常;應即驅逐內渡,不准在臺逗留,免招物議。徐祥訊無謀充情事,應與並未過付謝禮之葉二即葉升,均毋庸議。除詳請撫憲銷案,並詳明臬、道憲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疊次被控之門丁侯錕、紀祿兩名,剋日驅逐內渡,不准其在臺逗留,以免招物議。並將發去案卷一宗,查收具復。毋違。此札。
計札發案卷一宗,粘抄稟稿一紙。
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札
印 臺北府印 四月廿九日發辦
九年四月廿五日奉 私記
第一二五 札 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 一一三一二-一八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將門丁驅逐內渡日期具報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飭事。本年五月初九日,奉本道憲劉 批本府詳,該縣革役楊祥上控徐祥:因案斥革,串通權丁侯二等,買囑復充一案,遵批訊結緣由。奉批:「據詳及另單均悉,縣差楊祥因欠稅契被革,輒敢捏贓,誣控門丁、快役,殊屬刁狡。應如所擬,枷杖示儆,並追稅銀完繳。徐祥、葉二訊無謀充、過付事情,均免置議;徐祥並准照舊當差。侯錕、紀祿雖未得受謝禮,惟既聲名不好,應速驅逐內渡,不准逗留;仍飭將該丁等,驅逐出口日期,查明具報。仰即知照,仍候撫憲暨臬司批示,繳」等因。奉此,查此案,先經本府抄詳,飭遵令,將該丁侯錕、紀祿驅逐內渡具報在案。茲奉前因,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將該丁等驅逐出口日期,剋日查明具報,毋延,切切。此札。
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札
印 臺北府印 私記 九年五月十九日奉
第一二六 單 光緒九年七月九日 一一三一二-一九
新竹知縣周,飭差王佐,剋日押令糧丁紀祿登舟內渡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特飭押回內渡事。案查革役楊祥上控徐祥:串通權丁紀祿等納賄復充等情一案,經蒙本府憲提訊斷結,飭令將該丁驅逐內渡等因。奉此,查該丁尚復遲留未去,實屬玩違,合飭押回。為此單,仰對役王佐,立將前任糧丁紀祿一名,剋日押令登舟內渡,沿途毋許稍有逗留,致干辦究。仍將押令出口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具報。該役毋稍遲延干咎。火速。須單。
一、單 仰
光緒玖年柒月初九日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一二七 稟 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 一一三一二-二一
一皂頭役王佐,對新竹知縣稟報: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臺下一皂頭役王佐叩首跪叩稟,為遵飭押回,據情稟覆察奪事。案查革役楊祥上控徐祥:串通權丁紀祿等納賄復充等情一案,經蒙本府憲提訊斷結,飭令將該丁驅逐內渡等因。奉此,查該丁尚復遲留未去,蒙單飭役,立將前任糧丁紀祿一名,剋日押令登舟內渡,沿途毋許稍有逗留;仍將押令出口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具詳等因。茲役遵飭,押令前任糧丁紀祿一名,此十四日,在於本口舊港,登舟內渡。緣蒙單飭前因,合將押回情形,據實稟覆。伏乞
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計繳 憲單一道。
私記 正堂批:悉,候具文申報,單銷。
私記
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叩 戳記縣正堂周、給一皂班頭役、王佐戳記
第一二八 申 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 一一三一二-二四
新竹知縣周,申臺北知府陳,已將糧丁紀祿押令登舟內渡
五品銜、代理新竹縣 為詳覆事。本年七月十三日,奉憲台 札,奉臬憲解 札開,奉撫憲張 批據府詳,卑縣革役楊祥上控徐祥因案斥革(云云照札敘至)切切,特札等因。(註)奉此,遵查該門丁侯鯤,已於六月二十三日,隨同徐令,在於本港之香山口登舟。其糧丁紀祿,亦於七月十四日出口內渡。緣奉前因,除另查具覆外,理合先將該丁出口日期,具文申覆憲臺察核。須至申者。
一、申本府憲陳
光緒玖年九月廿六日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周 行 私記
(註)參閱一一三一二-二0(札)
第一二九 札 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 一一三一三-一
臺北知府陳,因層奉上級札:各屬未完罰俸,須由各員應得俸銀扣抵, 轉札新竹縣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轉行事。本年六月十一日,奉藩憲沈 札開:「奉署巡撫部院張 憲案:『光緒九年四月初一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先准福建巡撫,將閩省光緒七年分,應造六年以前文職各官未完節年降住罰俸銀數,造冊送部;當經本部,將原冊片送吏部,查明冊造各官事故,是否相符。去後,今於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二等日,陸續查覆,同原冊送回前來。查定例:《外任大小文武官,未完原任降罰俸銀,病故、休致者,概予免追。革職官文員,自知縣以上,核追食過編俸;州同以下,因貪婪枉法,亦追食過編俸;因公革職者,仍予免追。凡因公革職官、以及未完浮罰俸銀,仍不必勒追。一面移咨吏部,暫行註冊,俟
將來,或遇捐復原官,或續行錄用,即知照新任,照數扣繳》,各等語。今據福建巡撫冊報前因,查冊開:《一、光緒元年起至六年止,文職各官未完降住罰俸銀一十萬一千一百八十六兩六錢七分四厘》等語。查前項未完罰俸銀兩,本部核與光緒六年分本節年冊報,銀數相符。既據該撫查明各官事故聲請,分別俟補官及服闋日完納,並照例免追,應於後款核覆。《一、光澤縣知縣居喆未完銀二十二兩五錢,該員已改教回籍,應請於原省新任完納》等語。查該縣居喆,原籍究係何省、何州縣,原冊並未聲明,應令該撫即飭查明聲覆,以便行文查扣。《一、署邵武府知府梁元桂未完銀一百五兩,該員業已告假回籍;又五縣賽巡檢周偉望未完銀一十兩五錢七厘,該員業已告養;又漳平縣知縣高岱武未完銀一百三十九兩,該員業已告病,均請俟回閩及病痊補官日完納;又安溪縣典史陳際虞、候補知縣黃蘭、試用知縣程森、未入流林廷璋等,未完銀一千八百五十七兩四分,均已丁憂,俟服闋補官日完納》各等語。查告假知府梁元桂等事故,既據吏部覆稱,均屬相符;所有各該員未完罰俸銀兩,自應准其俟補官日如數完納。相應移咨吏部暫行註冊,一俟該員等補官日,即行知照過部,以便行文查扣。《一、龍巖州知〔州〕聯興未完銀四百四兩二錢二分二厘,該員業已勒休;又潯美場大使高源未完銀三兩四錢四分三厘,該員業已參革;又候補道張啟煊未完銀一千九百九十五兩,華崶縣丞蔣文榮未完銀六兩八錢八分六厘,南靖縣典史酈國樑未完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上洋通
判孔廣澂未完銀四百八十兩,葉坊巡檢梁鳳岐未完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建甯縣典史陳啟明未完銀一百四十四兩九錢三分五厘,清流縣知縣王樑未完銀三百六兩六錢二分五厘,福安縣典史章照未完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漁溪巡檢向成烈未完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鹿港同知石鳴韶未完銀八十兩,臺灣縣白鸞卿未完銀八十五兩五錢,候補同知高望曾未完銀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候補知縣丁汝梅未完銀一百四十六兩二錢五分,試用知縣裘澄宗未完銀一千七十九兩七錢五分,試用知縣朱典煌未完銀三百零八兩七錢五分,試用知縣鄧厚成未完銀三百九十二兩二錢五分,候補縣丞錢鼎升未完銀二十兩六錢五分八厘,試用縣丞江心亨未完銀二十兩六錢五分八厘,試用府經歷張開勳未完銀五十兩,試用從九品周士廉未完銀四十九兩一錢二分,試用從九品姚燧未完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共銀五千八百九十七兩八錢九分二厘,各該員均已病故,應請照例免追》各等語。查冊造告休及病故各員,既據吏部覆稱,均屬相符,所有未完罰俸銀兩,請照例免追之處,本部核與定例符合,自應准其免追。《一、未完銀九萬二千七百四十七兩七分》等語。本部按冊核算,實剩應追未完銀數相符,應仍咨福建巡撫,即飭在於各該員應得俸銀內,照例扣抵。如自行完納,亦即存庫入撥,報部查核,均毋任延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司官吏,即便查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查各屬未完罰俸銀兩,應即趕緊解司報撥,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
部行事理,應解罰俸,趕解歸款,以憑報撥,毋得違延干咎。凜之,速速。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憲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札
私記
印臺北府印 九年六月廿九日奉
第一三0 移 光緒十年四月四日 一一三一四-四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移請現任新竹知縣徐,比追頭役等欠繳契稅
移文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到
欽加五品銜、前代理新竹縣正堂周,為特再移請比追事。竊照敝縣前在代理任內,經徵稅契一款,除絡續收繳外,緣一皂王佐、一快吳瑞、三皂江雲、皂總倪源等,欠繳稅契銀計共七百九十七元零,屢催未繳。敝縣交卸已久,傳呼不應,業將該役等所欠數目,列單移請比追在案,迄今日久,仍未備繳分厘,實屬疲玩已極。查稅契銀兩攸關報解正款,豈容該役等,若此凭意玩延?合再移請。為此移詣
貴縣,請煩查照粘單內欠繳數目,分別嚴提比追,俾清公款,深感舟誼。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粘單一紙。(註一)
右 移
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光緒十年四月初四日移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借 印(註二)
(註一)單係一一三一四-五,乃各差役所欠繳稅契銀兩之清單。
(註二)前代理新竹縣正堂周,因不能用縣印,故借用典史鈐記。
第一三一 比單(堂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 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原本
比單私記 承稅總 差皂總
計開:
一皂館記 陳榮
〔堂諭〕既據張河等保結,限三日內繳錢。(註)如到期不清,惟該役是問。此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註)錢字,依第一三二號係「銀」字。
第一三二 供詞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 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謄本
據陳榮供:小的尚欠公款銀壹百餘元,現在外面催收,若有到手,隨即投繳,不敢貽誤。今蒙提訊,總求寬限三日,小的繳清,沾恩就是。 堂諭:既據張河等保結,限三日內繳銀。如到期不清,惟該役是問。此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供
值繕彭璜
第一三三 保狀 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 一一三一四-八
戶房書王海,保戶書(即一皂館記)陳榮欠繳契稅分期繳清
具保狀人臺下戶房書王海,今當大老爺臺下,承保得戶書陳榮所欠 周前主稅契公款銀壹百八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茲先備繳銀參十元,其餘的限於四月終,繳銀六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五月初十日,繳銀參十元;五月貳十日,繳銀參十元;五月終,繳銀三十元。共壹百八十六元八角七瓣三尖一周七末,儘限五月內,如數繳清,斷不敢逾限、拖欠分厘。如敢逾限拖欠,惟保人是問。除向周前憲具結外,所具保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立保狀臺下戶書王海(畫押)
第一三四 比單(堂諭) 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一四-九
稅差葉仁欠繳契稅事件之提比,及堂諭原本
比單 私記 承稅總 差皂總
計開:
在押稅差 葉仁
〔堂諭〕既據紀永、許能、陳鏞等,具限月底先繳五十元,准如所請。如到期不繳
,惟該役等是問。葉仁仍管押。此諭。
〔光緒十年〕肆月十八日比(正堂徐)
第一三五 限繳狀 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一四-一0
三皂站堂役許能等三人,保證稅差葉仁限期繳契稅
具限繳狀臺下三皂站堂役陳鏞、許能、紀永,今當大老爺臺前,限得葉仁所欠前憲周契銀,至此月終,繳銀伍拾元,不敢冒限等情。如有等情,惟能等是問。合具繳銀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陳鏞(畫押) 光緒拾年四月十八日具限繳狀人許能(畫押) 紀永(畫押)
第一三六 移 光緒十年十二月六日 一一三一五-六
卸任新竹知縣徐,將欠繳奏銷冊費銀之被管押書辦林貴,移送於新任 知縣彭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移交事。案照書辦林貴一名,係敝任內欠繳奏銷冊費番銀貳百零壹元,未據照數備繳,業經飭據三皂頭役李益管帶押追在案。茲值交卸,合就專文移交。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計移送: 管帶林貴壹名,係押追欠繳冊費銀元由。 一、移新任新竹縣正堂彭
光緒拾年拾貳月初六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一三七 札 光緒十二年八月九日 一一三一八-一
臺北知府層奉吏部咨,札飭新竹縣:厲行緝官揭參
札新竹縣
署理臺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為札飭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本道憲陳 札開:「本年七月初九日,奉爵撫憲劉 憲案:『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再查臣部處分定例內開《命案兇犯在逃,扣限六個月查參,將承緝官住俸,勒限一年緝拿;二限不獲,罰俸一年,再限一年緝拿;三限不獲,罰俸二年,仍再限一年緝拿;四限不獲,降一級留任,兇犯照案緝拿。又凡道路、村莊被劫,以失事之日起,扣限四個月,盜犯未獲,題參疏防,將承緝州縣印捕官住俸,限一年緝拿。限滿不獲,降一級留任,再限一年緝拿。三限不獲,再留任一年緝拿。四限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如情重命案、及搶奪良家婦女之案,以三參限滿,俱應降調。城內民居、與衙署倉庫被劫、並重犯中途脫逃,暨盜案嚴參,監犯越獄各案,以二參限滿,俱應降革離任》。是各項案件,按限參處,立法極為詳備,原以責成地方官認真緝捕,以靖兇徒。乃近來各省命盜等案,其諱匿不報者,臣部固無從查察;而開參到部之案,每有遲至數年或十數年,始行開參。及至開參之後,又每以一、二參為止,咨報四參者,不過十之一、二;並有三、四參到部,而初、二參並未開參者,無案可稽,臣部亦無從核議。甚至嚴參勒限緝拿之案,亦往往不行復參。是雖有展參之名,終無降革之實。定例
視為具文,盜賊因之縱恣。若不嚴行考核,則毫無忌憚;緝捕廢弛,於政體大有關礙。擬請:嗣後各直省地方官,如有諱匿不報之案,該督撫一經訪聞,或別經發覺,必須破除情面,據實嚴參。至開參報部之案,即按例限,挨次查參,不得遺漏顛倒。並請:自光緒十二年正月為始,由各省臬司,將所屬未獲案件,共有若干起;何件已滿幾參,於某日咨部議處;何件未滿參限,尚未咨部;逐件分晰註明,並將事主失事日期,一併聲敘,彙列清單,每屆半年,專案咨報吏部一次。其初次單內未結之案,二次單內仍須開載;以此類推,不得以一報了事。倘查有已逾例限,並不揭參者,即將承緝之員,照任意耽延例,指名參處。如所報單內,有遺漏舛錯,或延不報部,臣部即隨時參奏,查取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案核議。似此嚴行考核,庶各該地方官知所儆畏,捕務必日事講求矣。如蒙俞允,臣部即通行各省督撫、將軍、府尹,一體欽遵辦理。是否有當,理合附片具奏。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七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知照該省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查照,毋違,須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轉行所屬,一體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仰縣官吏即便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拾貳年捌月初九日札
印臺北府印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奉
私記
第一三八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一一三一九-一
丈量(清書)陳欽、牽繩呂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名單 承糧總 差值役
計開: 丈量 陳欽 牽繩 呂泉
〔堂諭〕提訊該書役,雖無舞弊實據,乃以兩弓作一戈,其〔為〕居心巧詐,情形顯見,若不重辦,不足以儆將來。即予分別枷責,滿日釋放。此諭。
〔光緒十三年〕參月廿日訊(新竹縣正堂方)
第一三九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一-二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提訊名單 承糧總 差高登、張河
計開: 業戶 鄭維匡 田 稟許送廿元。(註) 郭武祥 田 稟稱親見出費四元。 吳清芳 田 稟稱同出費銀六元。 清書 吳興
〔堂諭〕前據田 稟稱:「有郭其興、郭涼、張媽喜、陳志考、鄭維匡、吳清芳等,均有出費」。當經傳訊,並提經手清書吳興質訊。茲據差傳鄭維匡、郭武祥、吳清芳,並由大甲巡檢解到吳興,先後到案,當堂研訊,均稱:實無受授情弊。查田 現已晉郡,應俟傳來對質,吳興交糧總看管,郭武祥交差暫帶,聽候覆訊。其鄭維匡、吳清芳釋回,務須隨傳隨到。此諭。
〔光緒十三年〕閏肆月十六日訊(新竹縣正堂方)
(註)田(人姓)字下空二格(名未詳)。下文亦同。
第一四0 供詞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一-三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清書及人證之口供
據鄭〔維匡〕供:年三十六歲,原籍〔同安〕縣,現住宛裡街,讀書為業。那家〔業〕小的弟郎掌理,小的不曉得家業若干。當日丈田之時,是佃人前往,並無被書差索取銀元;如虛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郭武祥供:年二十六歲,現住貓盂庄,耕種自己租谷四十餘擔。前日委員清丈,小的並無拿銀四元與書差;乃小的若有拿銀與他,因何丈單至今未刈?如虛,(願)甘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吳清芳供:年四十一歲,原籍漳州,現住宛裡街。小的有田業一段,大小租谷五十五擔。當日清丈,是佃人前往,並無支銀六元與書差,亦無聽見書差支他人的錢是實。如虛,(願)甘坐罪。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據吳興供:年三十二歲,原籍南安縣,現住北門街前,做生理。至去年十月間,在潘委員處當清書,因三月廿一日開丈,有一個姓田的,□向〔小的〕云:該牽繩們弄弊。後他欲向小的借錢,那時小的應借他四角。至三更,他強拿小的枕箱,二比較鬧,時有郭秀才前來,將小的枕箱開看,只有五、六元。後郭秀才就將枕箱收去。因潘委員經已來城,只有阮委員在該處,亦有郭秀才可證。當日有一丈書姓彭、一個牽繩姓林。現在小的有皮箱一個內衣服、並五張契據,在潘委員處。茲蒙訊,求明察就是。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供
〔值〕繕游乾
第一四一 領狀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二日 一一三二一-四
舖民郭振春具領狀,保人證在外候訊
具領狀舖民郭振春〔今當〕大老爺台前,領得郭武祥一名,〔保外〕候訊,隨傳隨到,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附卷。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發廣籍代、書林本戳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廿貳日具領狀人郭振春(畫押)
第一四二 名單(堂諭)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三二二-二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名單 承糧總 差
計開: 陳烏鰍 呂木
楊神
〔堂諭〕陳烏秋並非總理,該役豈有不知,勒令帶丈,顯係圖索。且該役二人供詞各異,大有不實不盡,薄予責懲逐革,以為滋事者戒。陳烏秋取保開釋。此諭。
〔光緒〕十三年捌月十二日訊(正堂方)
第一四三 供詞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三二二-三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原被告口供
據陳烏鰤(鰍)供:年五十五歲,原籍惠安縣,現住隙仔庄,父母俱故,有妻子,耕種為活。小的之父,前充總理已故,有十餘年。總理係蔡文承充,隨同委員履丈。緣因小的初七早,往山挑草,這楊神們,到小的家中,欲行圖索,與妻口角,向委員稱小的抗丈,致蒙提案;察悉小的業已報丈,不加深究,取保釋回安業,沾恩就是。
據楊神供稱:於初七日下午,往告這陳烏鰤(鰍)插界報丈,同其口角。茲蒙提訊,察悉索勒不遂屬實。當堂笞責,不加深究。沾恩就是。
據呂木供稱:充當糧差幫夥,隨同委員履丈。於初七早,往告這陳烏鰤(鰍)插界報丈,經其妻稱,伊夫外出。至午後,這楊神同其妻口角,回明委員。茲蒙提訊,察悉索勒不遂屬實,當堂笞責,不加深究,求恩典就是。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供
值繕陳炳
第一四四 移 光緒十四年四月四日 一一三二三-一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移送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移請新竹縣提究
移文 鈐記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光緒十四年四月 日到 特授福建臺灣北路右營副總府翁 為移送訊辦事。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稱:「本年肆月初二日,據竹塹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等報稱:『肆月初一日戌刻,接收大湖〔口〕站遞到:臺北府雷,發臺灣府程公文壹角,加粘牌單;艋舺參〔府〕周,發臺鎮中協林公文壹角,又發臺鎮署包封壹個;臺北撫署,發武毅右軍朱稟封壹件;新竹縣,發彰化縣李公文壹角,又發大甲司公文壹角;北右營,發鎮憲萬公文壹角,又發後壠汛楊千總公文壹角,又發吞霄汛顏外委公文壹角,又發大〔甲〕汛張守備公文壹角,又發嘉志閣汛林額外公文壹角。以上公文計九角、包封壹個、稟封壹件。登時派兵〔吳瑞啟漏〕夜飛遞後壠站。詎該兵不知作何,私僱民人王傳代遞。是夜王傳行至中港,時近三更,闖入娼家,〔扭毆滋端〕。時王傳懼咎,帶逃公文,不知去向。
迨至次日,未見前站〔收條〕,隨著頭目鄭〔聚龍抵往〕,沿途查訪無蹤』等情。據此,把總當經飭派幹兵分路〔查尋〕,至今參天,渺無蹤跡。理合將玩兵吳瑞啟壹名,抗誤要公,具文稟送,伏乞察辦施行,須至稟者」等情。計稟送兵丁吳瑞啟壹名到敝府。據此,當經飭派弁兵,分路追尋,並出示懸賞,各去後;除稟請本鎮憲暨咨郵政局示遵外,理合備文移送。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迅飭差,協同弁兵,四處購獲王傳到案,追出公文各〔件〕,訊究、詳辦,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兵丁吳瑞啟壹名
右 移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調署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拾肆年肆月初肆日
鈐記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第一四五 名單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一一三二三-二
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之提訊
名單 兵承呂祥 差值役
計開: 兵丁吳瑞啟
〔光緒十四年〕肆月十三日
第一四六 供詞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一一三二三-三
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據吳瑞啟供:年二十七歲,原籍晉江縣人,充北右營兵丁,本年二月,奉派城站跑兵。本年四月初一日戌刻,城站書林春發,發交兵丁公文九角、包封一個、稟封一個,遞送後壠站轉遞。小的隨即起身跑送,因家有八旬老母,忽患痰壅氣閉病症,家中專人在路遇見,報知。小的因有公事在身,本不敢僱替代送回去;有素好之王傳,自願代送,小的隨將公文、包封、燈火,一併交王傳,代送後壠站收遞。小的即回家,延醫調治母病。所托王傳代送公文,恐有不妥,小的當即自行趕上。詎王傳走至中港,燈火被風吹滅,走入民家點火,不肯;不知作何爭鬧,將該民家桌上雜物毀壞。王傳恐慮其告發,隨棄包封逃遁。小的即沿途查尋未見,報知城汛轉報。小的又僱得林得福等,四處查尋,在於山寮尋獲公文、包封,查點並無缺少,當即送站,報明轉送。今蒙提訊,總求
寬恩就是。
〔光緒拾肆年〕肆月十三日供
第一四七 夾單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四
新竹知縣方,將站兵吳瑞啟之口供,稟送郵政總局並請示
敬稟者,竊案准北右營翁遊擊移開:「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稱:(云云照移敘至)須至移者」等由,計移送兵丁吳瑞啟一名到縣。准此,卑職當經飭差,協同總保,沿途查追去後;一面提訊該兵丁吳瑞啟,供稱:「本年四月初一日戌刻,城站書林春發發交兵丁公文九角、包封一個、稟封一個,遞送後壠站轉遞,隨即起身跑送。因家有八旬老母,忽患痰壅氣閉病症,家中專人在路遇見,報知。伊因有公事在身,本不敢僱替代送回去;有素好之王傳,自願代送,隨將公文、包封、燈火,一併交王傳,代送後壠站收遞。伊即回家,延醫調治母病。所托王傳代送公文,恐有不妥,當即自行趕上。詎王傳走至中港,燈火被風吹滅,走入民家點火,不肯;不知作何爭鬧,將該民家桌上雜物毀壞。王傳恐慮其告發,隨棄包封逃遁。伊即沿途查尋未見,報知城汛轉報。伊又僱同林得福等,四處查尋,在於山寮尋獲公文、包封,查點並無缺少,當即送站,報明轉送」等語。
並據該差稟覆前來。卑職伏查,該兵丁吳瑞啟,遞送公文,並不自行遞送,竟敢托王傳送去,致中途遺失公文,實屬膽玩已極。惟察核情由,實因母病沉重,托王傳代送公文,出於萬不得已所致;且一經回家,延醫調治清楚,恐王傳代送不妥,即自行趕上,尚屬慎重公事。現又僱同林得福等,尋獲公文,並無缺少,核與玩誤公事,有心僱替代送遺失者,稍有區別。除飭差查緝王傳訊辦,並將訊供緣由移覆外,應否如何辦理之處,卑職未敢擅便。理合將訊供緣由,具文稟請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卑職○○謹稟。 一、夾單稟郵政總局憲 稟、提訊營兵兵丁吳瑞啟,據供:因母病,托王傳代送,公文遺失,現僱同林得福 等,尋獲公文,並無缺少由。 私記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兵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 稟填十五日申
正堂方 行
第一四八 移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五
新竹知縣方,對北右營遊府翁,移知訊問站兵吳瑞啟之情形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移覆事。案准貴府移開:「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汎把總鄭飛熊稟稱:(云云照移敘至)須至移者」等由(註一),計移送兵丁吳瑞啟一名到縣。准此,當經飭差,協同總保、查追去後;一面提訊該兵丁吳瑞啟供稱:(云云照前稿敘至)稍有區別(註二)。除將該兵丁吳瑞啟看管,一面飭差查緝王傳訊辦,並具文申報郵政總局憲察核外,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府,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一、移北右營遊府翁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兵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方 行
(註一)參閱一一三二三-一(第一四四號)。
(註二)參閱一一三二三-四(第一四七號)。
第一四九 詳 光緒十四年四月 一一三二三-六
臺灣郵政總局,詳請臺灣巡撫劉,如何處理公文遺失事件
為詳請事(註)。光緒十四年四月初六日,准臺灣北路右營新竹翁尤吉咨稱:「本年四月初四日,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稱:『本年四月初二日,據竹塹城站驛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等報稱:<四月初一日戌刻,接收大湖口站遞到:臺北府雷,發臺灣府程公文一角,加粘牌單;艋參府周,發臺鎮中協林公文一角,又發臺鎮署包封一個;臺北撫署,發武毅右軍朱稟封一件;新竹縣,發彰化縣李公文一角,又發大甲司公文一角;北右營,發臺鎮憲萬公文一角,又發後壠汛楊千總公文一角,又發吞霄汛顏外委公文一角,又發大甲汛張守備公文一角,又發加志閣汛林額外公文一角。以上公文計九角、包封一個、稟封一件。登時派兵吳瑞啟,漏夜飛遞後壠站。詎該兵不知作何,私僱民人王傳代遞。是夜王傳行至中港,時近三更,闖入娼家,扭毆滋端。時王傳懼咎,帶逃公文,不知去向。迨至次日,未見前站收條,隨著頭目鄭聚龍抵往,沿途查訪無踪>等情。據此,把總當經飭派幹兵,分路查尋,至今三天,渺無蹤跡。理合將玩兵吳瑞啟一名,抗
誤要公,具文稟送,伏乞察辦施行,須至稟者』等情。計稟送兵丁吳瑞啟一名到敝府。據此,當經先行送縣,訊究管押。一面飭派弁兵,協同縣役,四處購〔獲〕王傳到案,追出公文各件,並出示懸賞,各去後,茲於本月初五日,據把總鄭飛熊稟稱:『本日未刻,有民人林得福,在於中港之山寮途中〔拾得〕』,前來報向敝府。細查屬實,果係王傳拋棄途中,遠颺逃脫。隨收公文等件,檢點無遺,即交本站書目□□飛送,沿途轉遞交投,並即賞給林得福洋銀十二元,以獎鼓勵。所有玩兵吳瑞啟抗誤要公,現已鎖押看守。應如何擬辦之處,敝府未敢擅便。理合備文咨請查照辦理,賜復施行」等由,到局。准此查吳瑞啟身充站兵,凡遇遞送公文,理應親身跑遞,竟敢率行僱倩民人,實屬妄為已極,應請從嚴懲辦,而儆效尤。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責司督率,任聽僱倩民人,亦有應得之咎。應〔作如何〕辦理,未敢擅擬。理合具文詳請憲台察核,俯賜批示,以便移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
(註)本抄詳係一一三二三-七(第一五0號)之粘件,乃郵政總局申詳於巡撫者。
第一五0 札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七
臺灣郵政總局奉巡撫劉批示,轉飭新竹縣遵辦
札新竹縣方令福建臺灣郵政總局為錄批札飭事。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奉爵撫憲批本總局詳:「臺灣北路右營新竹翁遊擊,據城汛把總鄭飛熊稟報,竹塹城站兵丁吳瑞啟,僱民人遞送公文,中途滋事,畏咎逃匿。嗣經懸賞查回,咨局核明覆請示」緣由,奉批:「據詳,營兵吳瑞啟玩視要公,私自僱替,遺失公文,妄為已極,著即正法,以儆將來,而肅營規。其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責司督率,任聽僱倩,咎有應得,各照不應重律杖責,以儆玩忽。仰移北右營遊擊,遵照察看林春發等,如果不能勝任,即行撤換,毋稍遷就。仍行縣飭緝王傳訊究。此繳」等因。奉此,除咨移查照辦理外,合行抄詳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憲批事指,迅即簽差緝獲王傳,到案訊究,具覆辦理。切速。此札。 計粘抄詳一紙。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關防辦理全臺郵政總局關防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奉
第一五一 紅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三-八
新竹城紳士林汝梅等五人,稟請新竹縣轉詳,寬免站兵吳瑞啟就地正法
具僉稟紳士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濬芝,為罪實應得,情有可矜,僉乞據情轉詳,以超蟻命事。緣有北右兵丁吳瑞啟,因此本月初一日,輪值遞送公文跑上,中途聞報老親暴病危急,專人趕回,該兵念親情切,不得已,轉請王傳代遞。罔料王傳一介村愚,未識遞送公文有關緊〔要〕,跑至中港,因敲門乞火,口角滋鬧,致將公文遺失,旋經該兵知覺,需錢追回,轉遞前站,回營銷差。不意,營主任一字識,擅行動稟,致蒙 欽憲批飭,擬將該兵就地正法,以儆將來。伏念遞誤公文,乃法所應究,梅等誠未便干預。第以該兵承祀兩祧,親年老耄,子屬沖幼。兼之,因孝致殺,似覺情有可矜。鄉里、親友知該兵平日安分,倍為憫惻。故敢同聲,籲乞網開一面。且經此 帥威一振,各營震懼,已可垂戒將來,則不殺之恩,足以肅郵程,而嚴於鈇鉞矣。梅等忝屬梓里,目睹該兵,情實堪憐,且為一家性命所關。合亟瀝情,聯名僉乞 公祖大老爺,俯念生死攸關,恩期破格,據情轉求,以超生命,則再造之恩,同於覆載。沾叩。
高廷琛(畫押) 鄭如蘭(畫押) 光緒十四年四月 日僉稟林汝梅(畫押) 李聯萼(畫押) 陳濬芝(畫押)
第一五二 呈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 一一三二三-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請新竹縣查情,網開一面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保東門街、晉江屬(註一)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具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東門街,抱告吳九義、年三十三歲。為罪有應得,恩可仰邀,懇乞據情轉詳,以超生命事。切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於本月初一日,輪值公文,馳向前站,適因老病暴發,家無五尺之童,無所倚望,不得己,耑人趕回,將文件倩交王傳轉遞。罔料村愚未暗緊要公文,跑至中港,敲門乞火,互相口角,致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隨即趕往,需錢贖回,轉遞前站,回營銷差。不意,營主任一字識,不知情形,加重稟報,致蒙 欽憲批飭,令將清子就地正法,以儆效尤。伏思清年屆古稀,單生此子,養生送死,更無他人,搶地呼天,進退狼狽。惟有仰懇 憲恩,網開一面,據情轉詳,俾得承嗣兩祧保全蟻命。清生當啣環,死當結草。勢迫瀝情,叩階哀〔乞〕(註二)仁憲大老爺筆下超生,恩准〔迅〕(註三)如所請施行,再造之恩實同覆載。沾叩。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具呈人吳鄭清
(註一)用狀式紙。
(註二)據一一三二三-四七副狀(即本文件之副狀)補之。
(註三)據一一三二三-四七副狀(即本文件之副狀)補之。
第一五三 詳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三-一0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
五品銜、臺灣府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察核轉詳事。本年四月十六日,奉憲臺札開:「奉爵撫憲批本總局詳,臺灣北路右營新竹翁遊擊(云云照札敘至)此札」等因,(註一)計粘抄詳一紙到縣。奉此,卑職查此案,先准北路右營翁遊擊,移送兵丁吳瑞啟到縣,當經提訊。據供:「伊遞送公文,原係自行遞送,因家中專人,報知老母患病,所以倩王傳送去;不料王傳在途,將公文遺失,伊自行僱同林得福等尋回」等語。業將訊供緣由,具文稟報在案。奉札前因,北右營翁遊擊,正提兵丁吳瑞啟一名,遵批辦理,而各營兵眾心不服,紛紛藉口,俱稱:「吳瑞啟倩王傳代送公文,實因老母患病所致;且王傳遺失公文,係吳瑞啟自行設法尋回,並無遺失缺少。原詳不將下情詳細敘入,致干
憲怒,批飭正法。此係營主之栽冤」等語;聚擁協署求寬。卑職當即前往彈壓、諭解。翁遊擊亦自行進郡面求,隨即起程,各兵心始服散回。卑職回署後,即據紳士林汝梅、李聯萼、高廷琛、陳濬芝等僉稟:「北右營兵丁吳瑞啟(云云照呈敘至)合亟瀝情,俯念生死攸關,恩期破格,據情轉求,以超生命」等情。並據吳鄭清呈稱:「切清子吳瑞啟,接充北右營兵丁(云云照呈敘至)惟有仰懇網開一面,據情轉詳,俾得承嗣兩祧,保全蟻命」等情。(註二)各到縣。據此,卑職伏查:兵丁吳瑞啟,倩王傳代送公文遺失,雖係吳瑞啟自行設法尋回,究屬咎有應得。現奉爵撫憲批,飭將該兵吳瑞啟正法,自應遵照辦理。茲據該紳等聯名僉稟內稱:營中原詳,不將吳瑞啟下情敘入詳內,係屬錯誤。無怪各營兵紛紛藉口冤枉,既據該紳等具稟前來,卑職不得不據情轉詳,以順輿情。除飭差嚴緝王傳訊究具報外,理合據情,具文詳請憲臺察核,俯賜轉詳,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臺灣郵政總局憲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兵承呂祥
印 新竹縣印私記
文填十七日申
正堂方 行 私記
(註一)參閱一一三二三-七(第一五0號)。
(註二)參閱一一三二三-九(第一五二號)。
第一五四 斬決名單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一一三二三-一二
站兵吳瑞啟斬決
斬決名單
計開: 玩兵 吳瑞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五五 札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三-一三
福建臺灣巡撫劉,飭新竹縣即將站兵正法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 為札飭事。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跑遞公文,竟敢僱人順帶,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肅軍政。據
該營遊擊翁曦面稟:奉文後,該營兵丁膽敢聚眾玩抗,不遵法令,駭人聽聞。除立派中軍周起鳳,會同翁遊擊,帶勇前往查辦外,為此札飭。札到該縣,俟周中軍到後,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嚴拏滋事為首兵丁,並千把不能隨同彈壓情形,詳細查明,交周中軍解回臺北,分別訊辦,以儆凶玩而肅營規。毋稍徇縱,致干併究。切切。特札。
右札仰新竹縣,准此。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關防福建臺灣巡撫關防(紫色)
第一五六 夾單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一一三二三-一四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縣令方,稟巡撫劉: 監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訊滋事情形
敬會稟者,竊標下起○(註一)奉憲臺札,飭帶勇前往新竹,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查辦滋事情形等因,隨即稟辭,帶勇起程,於四月十九日辰刻,馳抵新竹。標下○遵即隨同回新。卑職祖○先於四月十八日,奉憲臺札開:「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跑遞公文,竟敢僱人順帶,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
肅軍政。據該營遊擊翁曦面稟:奉文後,該營兵丁膽敢聚眾玩抗,不遵法令,駭人聽聞。除立派中軍周起鳳,會同翁遊擊,帶勇前往查辦外,為此札飭。札到該縣,俟周中軍到後,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嚴拏滋事為首兵丁,並千把不能隨同彈壓情形,詳細查明,交周中軍解回臺北,分別訊辦,以儆凶玩而肅營規。毋稍徇縱,致干併究。切切。特札」等因。奉此,查該犯兵吳瑞啟一名,業經監禁在案,奉飭前因,標下起○會同標下○、卑職祖○,即於四月十九日,監提該犯兵吳瑞啟一名正身,當堂綁赴市曹,斬首懸竿示眾,各兵民均相安無事。至營兵滋事一節,標下等傳同把總鄭飛熊、暨頭目等查訊,據供:「當時係該犯兵吳瑞啟之家屬、親友,沿途喊哭,隨後跟看閒人甚多,同進協署求情,一時擁擠,旋即彈壓散回,各營兵並不敢聚眾滋事、抗違」等語。再三究詰,矢口不移。該把總所稱是否盡實,除再訪查明確,嚴拏解究外,理合將該犯兵吳瑞啟處決日期,具文稟報爵帥大人察核。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標下起○、標下○、卑職祖○謹會稟。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註二) 一、夾單稟
爵撫憲劉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稿
稟二十日發 鈐記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印新竹縣印
北右營遊府翁 行 私記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行 私記 新竹縣正堂方 行 私記
(註一)此稟係周中軍(名起鳳)、翁遊府(名曦)、方正堂(名祖蔭)之會稟。文中「起○」、「○」、「祖○」,乃此三名之代號。又會稟於鎮憲萬(一一三二三-一五),其稟意略同。再新竹縣稟於藩憲、道憲及府憲(一一三二三-一六),稟於郵政總局憲及營務處憲(一一三二三-一九),均略同。
(註二)此係「夾單」,其正本參閱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第一六二號)。
第一五七甲 簡文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三-二0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詳於巡撫劉之簡文
簡文 印新竹縣印
十八私記 五品銜、臺灣府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察核轉詳事。除將兵丁吳瑞啟倩王傳代送公文延誤,奉批,飭即正法,因營中原詳錯誤,致各營兵眾心不服,紛紛藉口,並據紳士林汝梅等,聯名僉請,據情轉求各緣由,全錄正詳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請憲臺察核,俯賜轉詳,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申者。(註)
一、申
臺灣郵政總局憲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知縣方祖蔭
印新竹縣印
(註)此簡文(簡詳)之正詳,參閱第一五三號。
第一五七乙 批 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一一三二三-二一
臺灣郵政總局,對新竹知縣詳之批示
福建臺灣郵政總局批:據詳及另稟均悉。查此案,昨奉爵撫憲札飭:「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僱人順帶公文,遺失多件,例應正法,以肅軍政。據該營遊擊翁曦面稟:奉文後,該營兵丁膽敢聚眾玩抗,不遵法令。除立派中軍周起鳳,會同翁遊擊,帶勇前往查辦,並札新竹縣,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並嚴拏滋事兵丁,及千把不能隨同彈壓,詳細查明,交周中軍解回臺北,分別訊辦,暨分札飭遵外,札局移行,遵照辦理」等因。當經分別移行在案,未便再行詳請。至翁遊府未將該犯兵下情稟明一層,現在爵撫憲委中軍艋舺營周參府,到地查辦,自然水落石出。仰即知照。繳十八私記 騎縫印(辦理全臺郵政總局關防)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奉
私記
第一五八 呈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一三二三-二八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控北右營字識翁林鈺,勒索未遂, 陷害伊子,請新竹知縣方訊辦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保東門街庄,惠安屬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具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本城,抱告吳氆郎,年五十九歲。為索詐不遂,挾恨妄稟,恩飭拘訊,詳請究償事。緣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因代遞公文至香山,適以老病暴發,該子孝道循篤,聞報奔回,誤倩王傳轉遞。罔料王傳竟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旋即需錢贖回,遞交前站,回營銷差。豈知營主毫無成見,任聽字識翁林鈺把持,有錢者生,無錢者死,勒索清子番銀貳拾元。明允,彼則不報;當許拾貳元,反觸其怒,擅行加重妄詳,致蒙營憲請令,將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單有此子,況承兩祀;今一旦遭誣殺沒,養生、送死,更無可託,糊口無資,旦夕奚生。呼天蹌地,慘不勝言。此等良心卓喪,不顧死〔活〕,竟因索詐不遂,陷及無辜。若不稟懇,飭拘訊明,詳請究償,不特貪徒得志,而且虧子含冤九泉,且將來何以懲貪毒,而正捏陷之罪。勢迫情慘,冒死哀乞青天大老爺,為孱伸冤,恩乞提集質訊,轉詳施行。沾叩。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批:
爾子吳瑞啟僱王傳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遺失,已奉 爵憲悉批,飭將吳瑞啟正法,以肅郵政在案。現據呈各情是否屬實,候據情備移
北右營遊府,查明移覆核辦,摹結姑附。私記 計粘摹結一紙。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具呈人吳鄭清
第一五九 手摹結狀 光緒十四年四月 一一三二三-二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及其抱告吳氆郎,稱具摹結,稱其所呈控屬實
具摹結狀本城民人吳鄭清、吳氆郎等,今當大老爺臺前,與摹結事。清等實結得:委係被翁林鈺勒索清子洋銀貳拾員;如無此情,清等自當坐罪。理合出具摹結是實。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鄭清 (吳鄭清摹) 光緒十四年四月 日具手摹結狀人吳 同摹樣 氆郎 (吳氆郎摹)
第一六0 移 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一一三二三-三0
新竹知縣方,移請北右營遊府翁,查覆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所控是否屬實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移請查覆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
據本城民吳鄭清呈稱:「緣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因代遞公文至香山,適以老病暴發,該子孝道循篤,聞報奔回,誤倩王傳轉遞。罔料王傳竟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旋即需錢贖回,遞交前站,回營銷差。豈知營主毫無成見,任聽字識翁林鈺把持,有錢者生,無錢者死,勒索清子番銀貳拾元。如允,彼則不報;當許拾元,反觸其怒,擅行加重妄詳,致蒙 營憲請令,將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單有此子,況承兩祀;今一旦遭誣殺沒,養生、送死,更無可託。若不稟懇,飭拘訊明,詳請究償,不特貪徒得志,而且虧清子含冤九泉。恩乞提集質訊,轉詳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遊府,請煩查明:吳鄭清所控翁林鈺各情,是否屬實,務祈移覆過縣,以便核辦。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一、移北右營遊府翁
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兵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一六一 夾單稟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一三二三-三三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遊府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 處理兵丁滋鬧經過,並請示銷案
敬會稟者,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奉憲臺批據標下等,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奉批:「據稟已悉,(云云照批敘至)切切,此繳」等因。(註一)奉此,標下等遵查,此案先經提訊把總鄭飛熊、頭目王志春等,均稱:「當時係該犯兵吳瑞啟家屬進署求情,間人擁擠觀看,旋即彈壓散回,並無兵丁滋事」等語。標下等復經詳細訪查,當時實係該兵丁吳瑞啟家屬,首先入署,聚之間人,隨同觀看,一時擁擠紛議,並非目兵聚眾滋事。該營城汛把總,不能先事預防,究有不合;姑念該把總鄭飛熊,一介微弁,且於聞信後,隨即前往彈壓,情尚可原。惟查該管頭目王志春,平時不能約束,咎屬難辭,當經標下等,即將該頭目重責二百棍,斥革,以儆怠玩而肅營規。除由卑職祖○勒差,查緝王傳到案,另行訊究具報外,緣奉前因,理合具文,稟請爵帥大人察核,俯賜先行銷案,批示祇遵,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
垂鑒。標下起○、○、卑職祖○謹會稟。
會稟訪查係閒人擁擠觀看,並非目兵聚眾滋事,當將頭目王志春重責斥革,請示銷案由。(註二)
一、夾單稟爵撫憲劉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稿 鈐記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關防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印新竹縣印 北右營遊府翁 行 撫院行營軍府周 行 新竹縣正堂方 行
(註一)參閱一一三二三-三五(第一六二號)。
(註二)此段係簡由稿,以備巡撫批示之用者。對此會稟之批示,參閱一一三二三-三六(第一六三號)
第一六二 簡由及批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行營中軍周、北右營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之簡由,及巡撫劉批示
標下北右營遊擊 翁曦標下行營中軍 周起鳳五品銜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會稟監提犯兵吳瑞啟正法日期並查訊滋事大概情形由(註一)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註二) 鈐記北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印新竹縣印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批:
據稟已悉,犯兵吳瑞啟既經正法示眾,兵民均各相安,辦理尚為妥速。跟看閒人,一時擁擠,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眾滋事,並官弁不能彈壓。仰中軍會同翁遊擊、方令,務必確查滋事情形,據實會同稟復察辦,毋稍輕縱。切切。此繳。廿二 私記
騎縫印(福建臺灣巡撫關防)
周中軍參將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註一)參閱第一五六號(註二)。
(註二)此係稟到巡撫部院之日期。
第一六三 移 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 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營中軍周,錄巡撫劉批,移會新竹縣
移文 關防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兼署艋舺營水陸等處地方參府周 為錄批移會事。竊照前奉撫憲札飭,會辦吳瑞啟一案,當經敝府馳赴新竹會同辦理,查明,詳奉憲批:「既據會同確查稟復,著照所擬,將頭目王志春重責斥革,以示懲儆,先行銷案。仰中軍轉移遵照,並移新竹縣勒緝王傳訊究具報。此繳」等因。奉此,相應備文錄批,移請遵照批指,辦理詳覆。為此,合移貴縣核察,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右 移
新竹縣正堂 方
光緒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關防福建臺灣巡撫部院行營中軍關防
第一六四 催呈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三-四二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南門庄,晉江屬 經承 工總 代書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發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原差 做狀 自稿
具催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本城內,抱告吳氆郎,年五十九歲。為恃符延壓,冤沉奚伸,乞迅飭拘究償而免冤濫事。緣清具告營劣翁林鈺索詐不遂,陷及無辜等情一案,詞備前呈,蒙批敘後,足見 仁憲至公至明,懲惡鋤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見,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鈺鬼域(蜮)異常,避匿遊署,營主受其迷惑,任將延壓,不移不覆,致子冤閉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營主復敢狥護袒庇,
殊屬令人駭聞。虧清一介老耄,狼狽相依,慘難言狀,惟有仰邀 憲威,就緊簽差,嚴拘翁林鈺訊究抵償,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勢迫情極,哀乞仁憲大老爺,俯念人命關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壓,而杜弊竇。公侯奕世。沾叩。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批:
候移催核辦。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具呈人吳鄭清
〔光緒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批:爾子吳瑞啟僱王傳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遺失,已奉爵撫憲批,飭將瑞啟正法,以肅郵政在案。現據呈各情是否屬實,候據情備移北右營遊府,查明移覆核辦,摹結姑附。(註)
(註)參閱第一五八號(呈)。
第一六五 移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三-四三
北右營翁,移覆新竹知縣方:吳鄭清聽訟棍唆使誣控,請予訊辦
移文 鈐記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到
特授臺灣北路右營副總府翁 為移覆事。(註)本年五月初九日,准
貴縣移開:「本年四月二十五日,據本城民吳鄭清呈稱:『緣清子吳瑞啟,投充北右營兵丁,因代遞公文至香山,適以老病暴發,該子孝道循篤,聞報奔回,誤倩王傳轉遞。罔料王傳竟將公文遺失,清子聞知,旋即需錢贖回,遞交前站,回營銷差。豈知營主毫無成見,任聽字識翁林鈺把持,有錢者生,無錢者死,勒索清子番銀貳拾元。如允,彼則不報;當許拾貳元,反觸其怒,擅行加重妄詳,致蒙營憲請令,將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單有此子,況承兩祀,今一旦遭誣殺沒,養生、送死,更無可托。若不稟懇飭拘訊明,詳請究償,不特貪徒得志,而且虧清〔子含〕冤九泉。恩乞提集質訊,轉詳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就備文移詣,請煩查明:吳鄭清所控翁林鈺各情,是否屬實,務祈移覆過縣,以便核辦。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查此案,當日站兵吳瑞啟僱倩民人,遞送公文,中途滋事,畏咎迯匿,係由城站書林春發、頭目鄭聚龍等稟報,城汛把總鄭飛熊,將情轉稟前來。經敝府確查屬實,當即懸賞查回,轉稟本鎮憲,暨咨郵政總局核明覆辦,請示緣由,並移請貴縣訊究管押。旋准覆到,訊據吳瑞啟供詞不諱,核與鄭把總所稟情節相符。嗣准郵政總局錄批移〔知〕: 奉爵撫憲劉 札開:「照得新竹營兵吳瑞啟跑遞公文,竟敢僱人順帶,遺失多件,例應正
法,以肅軍政。立派周中軍帶勇會同貴縣,俟同中軍到後,務將犯兵吳瑞啟即行正法」各等因。奉此,遵經會同處決,稟報批銷在案。乃吳鄭清既知伊子吳瑞啟為僱倩誤公,罪有應得,何得枝節叢生,聽唆架誣,希圖索詐,實屬藐法欺官,妄為已極。且所控翁林鈺,並非營中字識,乃係敝府延請專辦書啟,權衡由官操〔柄〕,焉能任聽把持?至於此案,應歸郵政經管承辦,照稟照轉,亦無加重妄詳;膽敢捏稱勒索銀元。查當吳瑞啟提訊之日,全無供指究竟經手何人,憑何訴據;僅以空言塞責,殊屬荒謬。茲准前由,敝府查:翁林鈺持躬潔白,素所深信,現被鄭清冒姓假父,捏控情節,實無其事。況此案亦與翁林鈺毫無干涉,明係鄭清乃吳瑞啟之岳丈,到署求幫,不肯,反敢聽棍唆使,假冒捏誣控官,而訟書顯然包弊,各犯科條。合就備文移覆。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核辦,希迅飭拘,究訟懲儆,以為藐法控官者戒,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 移欽加五品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鈐記北路右營鈐記(印文不清)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移
(註)此移係對新竹知縣方移請之覆文,參閱一一三二三-三0(第一六0號)。
第一六六 諭 光緒十七年二月五日 一一三二四-二
新竹知縣沈,飭前糧總書呂洲,將其任內應解府、道冊費繳存
欽加同知銜、特授苗栗縣、代理新竹縣正堂沈 為諭飭捐繳事。案查,本邑年應捐解:晴雨報府房冊費番銀參拾陸元,又新章奉飭解送道轅戶糧書辦公冊費番貳拾元,又道府房保甲冊費銀壹拾捌兩,向係各歸各任解送。所有十六年分各冊費銀元,本任內應自四月夏季起,作為本任之額。其自正月起至三月底止,係屬張故任之額。核計張任應捐春季分晴雨報冊費番玖元,又道轅戶糧書冊費番伍元,又保甲冊費銀肆兩伍錢,未據該前糧書按款繳存。現當遞年清解之際,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前糧書,即便遵照,按款備足,剋日繳送,以憑彙解,毋稍刻延。切切。特諭。
一、諭 仰:前糧總書呂洲
光緒十七年二月初五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沈 行 私記
第一六七 告示 光緒十八年七月九日 一一三二五-二
臺北知府陳,示禁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 庄正設館收詞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正堂、提調全臺善後、專辦臺北通商局事務、加四級陳 為出示嚴禁事。照得府屬各處,向有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設館,私收投詞,訛索詞禮,肥己害民,殊堪痛恨。業經陳前府出示嚴禁,並移行廳縣封禁私館,並將對保等項,分別裁汰,嚴諭裁剩差保,毋再受詞擅辦,暨詳奉前撫憲批:飭重申禁令,以安閭閻,各在案。茲本府訪聞,各屬差保,日久玩生,故智復萌,近仍有對保等項名目,分設私館,擅收投詞,索取規禮,種種不法,皆為例所當禁,本應即行嚴辦,未忍不教而誅。除移行各屬,一體嚴禁外,合亟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國有官長,職在理民;鄉有族親,可以和眾。其對保、保長、鄉長、總理、街正、業戶、董事、庄正各名目,皆違例私設,意在賺錢。嗣後,除命盜案,許屍親、事主,向地保面投報官外;其餘戶婚、田土、錢債、口角細故,祇許投告族長、公親理處。理處不了,告官求斷,永遠不准差保人等,收受投詞,任
意勒索。如敢故違,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將該差保等從重究治,並將投告之鄉民,一併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給
印臺北府印
實貼 曉諭
第一六八 申 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一三二五-三
新竹知縣沈,申覆臺北知府陳:已遵札張貼告示,裁剩差保
補用同知、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申覆事。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憲臺札開:「照得府屬各處,向有對保、保長、鄉長、街正、總理、業戶、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設館,私收投詞,訛索詞禮,肥己害民。(云云敘至)此札」等因(註)。計札發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對保等項,私受投詞,藉以漁利,于民無益而有損。得蒙 憲台出示禁止,以挽錮習,閭閻受惠靡窮。卑職遵將對保各項名目,分別裁汰,嚴諭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辦不貸;並將奉頒告示照抄多張,分發各鄉,實貼曉諭。合將貼過處所,開具清摺,具文申覆憲台察查。為此備由,呈乞
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 清摺一扣。 一、申本府憲陳
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總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沈 行廿六私記
(註)參閱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與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號)相同。
第一六九 稟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五-五
一快頭役梁鴻稟報:中港一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已遵諭撤除該館
臺下一快頭役梁鴻叩首跪叩稟,為遵諭稟覆事。緣蒙諭飭:「案奉府憲,禁除對保投詞示諭在案。今日中港民人鍾慶眼呈稱:『交一快外館』;此等名目,何時添設?如向有外館,何以不除?著即稟覆」,等因。役切查:此款自 淡廳以來,向係中港街尖站,設防 大憲按臨,及官員經過辨差住宿之所。一面帶收白契,並發
紅契,民間產業買賣,以期就近深知,俾免匿稅無聞。非外館對保名目,亦非役添設。今蒙示禁,遵照趕除明白。其餘兩班,自行具結外,理合據情稟明,加具切結,前來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察示遵。沾叩。 計繳 鈞單一道,切結狀一紙。
私記 正堂沈批:互相勸誡,勿蹈刑章。單銷,結附。 私記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叩 戳記縣正堂沈、給一快頭役、梁鴻戳記
第一七0 切結狀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一一三二五-六
一快頭役梁鴻具結:爾後罔敢私設外館對保名目
具切結狀一快頭役梁鴻,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一快保中港,從今以後,罔敢私設外館對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當坐咎。合具切結狀繳案是實。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結狀 戳記 縣正堂沈、給一快頭役、梁鴻戳記
第一七一 稟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五-七
二快頭役朱宗稟報:許厝港二快外館設立緣由,並已遵諭撤除該館
臺下二快頭役朱宗叩首跪叩稟,為蒙單仰除,夾結稟繳事。緣蒙 憲硃單:「仰除外館,著一快稟復,其餘兩班有無此等名目,備結附案」等因。但許厝港、二陂港與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係前淡水廳任內,屢因洋船失事,設立外館馳報至今。茲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許厝港,將外館撤除。加具切結夾連,稟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計夾切結一紙。
正堂沈批:既將外館毀除,不准再行私設。倘有私收投詞,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辦不貸
私記 。結附。 私記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記 縣正堂沈、給二快頭役、朱宗戳記
第一七二 切結狀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頭役朱宗具結:已撤除外館
具切結狀二快頭役朱宗,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蒙 憲硃單:「仰除外館,備結附案」等因,役立即迅往許厝港庄,將向設外館撤除。合具切結狀是實。
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具切結狀 戳記 縣正堂沈、給二快頭役、朱宗戳記
第一七三 告示 光緒二十年四月九日 一一三二六-一
新竹知縣范,禁止署內役人強買及硬賒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縣署內廚役人等,如在城廂店舖,購買貨物,均經諭令,查照市平市價,現錢交易,不准恃強硬買、賒欠,藉以安我商賈。合行示知。為此示,仰城廂舖戶人等知悉:嗣後,如有本署廚役人等,在街舖中購買菜物,不照公平市值,短價強買,以及硬賒情事,准爾等赴轅喊控,自當立予提究。自示之後,倘各該舖戶,私自任其賒去,將來欠項無著,則是咎由自取,本縣概置不理,勿謂言之不早也。其各凜遵,切切。特示。
一、出示 本城廂各處
光緒二十年四月初九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范 行 私記
第一七四 告示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一一三二六-二
新竹知縣王出示:市廛買賣,務安公平
新竹縣正堂王示 市廛買賣,務安公平。 切勿高抬,致碍行情。 一、出 示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王 行十三 私記
第一七五 札 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一四0一-三
臺北知府陳札行新竹縣:奉臬道憲批示,典吏津貼由鹽館支領
〔批〕即移鹽局,並札該典史,查照辦理。 私記 (註)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補用知府、署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行知事。照得本府具詳宜蘭、新竹兩典史應領津貼辦公銀兩,請於北路鹽館就近支給,以示體恤緣由,茲於七月二十日,奉臬道憲張 批:「來詳閱悉,應如所請,自光緒六年四月起,宜蘭典史月領津貼,由基隆鹽館就近撥給;又新竹典史月領津貼,由竹塹館就近撥給。每銀一元,仍以六八計算,並均於歷過月日後,始准照給。希即分飭知照」。又奉全臺鹽務總局憲批:「來詳閱悉,宜蘭典史並新竹典史月領津貼銀兩,准如所請,由該員等按月備具文領,就近分赴基隆、竹塹各總館請領;仍候分飭該總館知照可也」。各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轉飭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札
關防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八月初二日奉 戳記
(註)新竹知縣批。
第一七六 札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日 一一四0二-一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應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撥府當差民壯 工食並補水銀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應即連同冬季併解。該承即查明檢卷,敘稿送核。私記(註)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催批解事。案查該縣應解本年秋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除扣六分,減平銀七錢四分四厘外,實應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六厘;又隨加二分補水銀二錢三分三厘,共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據批解,業經先後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現在冬季又屆。合行併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迅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前項工食銀兩,剋日照數批解來府,以憑給發,毋再違延,切速。特札。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臺北府印 戳記
十二日奉
(註)此係新竹縣批註。查此私記係幕友之所有,似係幕友代批(參閱一一四0二-三、四)。
第一七七 申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一四0二-三
新竹知縣朱,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與臺北府
署理新竹縣知縣,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憲臺札開:「案查該縣應解本年秋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云云照文敘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壯工食、並補水共銀壹拾壹兩捌錢捌分玖厘,業經前縣周,今於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迴在案。卑職遵將光緒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壯工食、並補水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理合備具文批,申解憲台,察核轉給,俯賜印發批迴備案,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民壯工食並補水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 一、申本府陳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朱 行 私記
第一七八 批迴 光緒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一四0二-五
新竹知縣朱,批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並補水銀,及臺北府批迴
署理新竹縣知縣,為批解事。除外,今差值役,立即管解後項銀文,前赴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轅下投繳,候奉印給批迴繳銷。該役毋得踈忽,致干提究。須至批者。計批解 光緒九年冬季分,民壯工食並補水銀壹拾壹兩捌錢捌分玖厘。 公文壹角。批迴 印臺北府印 右批差 吳瑞 准此
光緒九年二月十六日給
印新竹縣印
縣押 限 回 日銷
第一七九 具領狀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一一四0三-一
新竹縣民壯頭役出義,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民壯頭役出義,今當
大老爺臺前,領得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每名每季一兩五錢五分,該工食銀五十五兩八錢,除減平外,實銀五十二兩四錢五分二厘,該役領回散給,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私記 〔批〕照給,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具領狀民壯頭役出義 戳記 縣正堂周、給民壯役、出義戳記
第一八0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一四0三-二
新竹縣大轎首張邦,具領光緒九年冬季大轎班工食
具領狀人臺下大轎首張邦等,今當大老爺臺前,請領得光緒九年冬季份工食銀壹拾兩零捌錢伍分,扣除減平銀陸錢五分外,實應銀壹拾兩零貳錢。邦等領回奉公,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私記 〔批〕除減平外,實應給銀十兩零一錢九分九厘正。給領之狀附。 私記
光緒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具領狀大轎首張邦(畫押)
第一八一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一四0三-五
新竹縣斗級鄭升,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斗級鄭升,今當大老爺臺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壹拾貳兩肆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壹拾壹兩陸錢伍分陸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領狀臺下斗級鄭升
第一八二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一四0三-六
新竹縣庫子陳田,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庫子陳田,今當大老爺臺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壹拾貳兩肆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壹拾壹兩陸錢伍分陸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領狀臺下庫子陳田
第一八三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一四0三-七
新竹縣馬快林汀,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馬快林汀,今當大老爺臺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貳拾肆兩捌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貳拾參兩參錢壹分貳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領狀臺下馬快役林汀
第一八四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一四0三-八
新竹縣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禁卒施建、張清、許元、郭德,今當大老爺臺前,承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貳拾肆兩捌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錢貳拾參兩參錢壹分貳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領,領狀附卷。私記
施建 張清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領狀臺下禁卒 許元 郭德
第一八五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一四0三-九
新竹縣皂隸高登、徐祥,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皂隸高登、徐祥,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肆拾玖兩陸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銀肆拾陸兩陸錢貳分肆厘,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附卷。 私記
高登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領狀臺下皂隸 徐祥
第一八六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一四0三-一0
新竹縣舖司劉安,具領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舖司劉安等,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光緒九年分秋、冬兩季工食銀柒拾肆兩貳錢壹分肆厘,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陸拾玖兩柒錢陸分壹厘壹毫陸絲,中間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
〔批〕准銀,領狀附卷。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領狀臺下舖司劉安
第一八七 具領狀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一一四0三-一一
新竹縣東、西班茶房頭役劉福、林謹,具領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銀
具領狀臺下東、西班茶房頭役劉福、林謹,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紋庫參兩壹錢,扣除補平銀壹錢捌分陸厘,尚領實銀貳兩玖錢壹分肆厘。合具領狀是實。
私記 〔批〕附卷。 私記 東 劉福(畫押)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領狀臺下 班茶房頭 西 林謹(畫押)
第一八八 詳 光緒十四年十月八日 一一四0五-四七
新竹知縣方,請示臺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 應在何款支解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憲臺札開:「照得該縣應解光緒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撥府當差民壯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云云照札敘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職遵查,此項民壯工食,原在錢糧項下解支,現在新糧尚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此項工食應在何款支解,卑職未敢輕便。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第一八九 簡文及批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 一一四0五-四九、五0
第一八八號(詳)之簡文,及臺北知府雷批
簡文 印新竹縣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註一)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祗遵事。除將請示撥府當差民
壯工食,應在何款動支各緣由,備錄正詳,不復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申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蔭 印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該縣季應解府之民壯工食,係在額設民壯內抽撥,赴府當差。據稱:該邑錢糧現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固屬實情。惟查該邑額編之款,不僅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一項,即該縣衙門亦有役食,且有廩膳、衣糧、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該縣本年春秋及廩膳、衣糧各項,是否均未借款開支?仰再詳晰查覆核奪。此繳。 私記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註二)
(註一)簡文到府之日期。
(註二)新竹縣奉臺北府批日期。
第一九0 副詳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一四0五-五二、五三
新竹知縣方,奉臺北知府雷批後,再請示,及臺北府雷批
〔批〕照辦速辦,即批解。 副詳 印新竹縣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新竹縣,為遵查詳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憲臺批卑縣「詳請示撥府當差民壯工食,應在何款動支」各緣由,蒙批:「該縣季應解府之民壯工食,係在額設民壯內抽撥,赴府當差。據稱:該邑錢糧現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固屬實情。惟查該邑額編之款,不僅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一項,即該縣衙門亦有役食,且有廩膳、衣糧、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該縣本年春秋祭祀及廩膳、衣糧各項,是否均未借款開支?仰再詳晰查覆,核奪。此繳」等因。蒙此,卑職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糧、役食等項,無款可支,均係卑職暫行挪款墊給,從前挪動者,無非單費一款,且亦不敢具報。現在改作錢糧,尤應另籌歸補。惟額編之款,終須動支錢糧,或將卑邑額編役食,及撥府等款,仍在錢糧項下暫支,俟新糧坐支定案,再行詳辦理。合詳請
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詳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縣方祖蔭 印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批:查各屬額編坐支各款,本年春初,即奉藩憲,連同兵米價詳明,由各縣暫就單費內,借動墊用,一俟新賦開征,即就新賦動給,並將借動丈費,按數撥還,行府轉飭在案。是各款動支錢糧,久已評定有案,並非無款可支。仰即查照前奉憲行辦理,迅將撥府民壯工食解送,毋再挨延,切切。此繳。 私記
騎縫印 (臺北府印)
新竹縣 私記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私記
第一九一 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一四0六-一
新竹縣戶糧總書朱明等,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稟請知縣尋款濟置
案下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稟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甚鉅,現歲暮在即,完欠難移,懇恩逾格,尋款濟置,以均苦樂事。緣自三月,蒙憲諭,飭派書隨辦保甲,並先籌濟紙張、工伙,如將來清賦,該書一手經理,並荷面諭,為書詳請立案(批註:可),永承斯責。此即廣開宏仁,尤寓愛育至意。第是承辦保甲,加僱幫書六名,隨行編查,繼而彙造冊報(批註:保甲之冊,迄今尚未造齊,仰即速辦,切切);旋又另派三名,專責辦理撫墾、隘租公事。在在繁王肖(瑣),遞月所需薪伙、紙張、油臘等項,積墊番銀陸佰餘元(批註:恐斷不能用如此之多)。原邀憲意,以清丈似可藉諸彌補(批註:清丈彌補,無非舞弊而已);然屢沐大憲體國便民,諄諄示諭,告誡綦嚴。是上自委員,下至差保,均各凜遵不苟,染指毫無,似無截長補短之處。但下書責司書辦奉役,在所應得,豈敢多贅。惟是向囊無蓄,鉅墊難堪,茲際歲暮,四處借貸者,迫逼取討;積欠幫伙者,屢索度歲。下書思維不已,是不得不披膽告陳。為此泐乞恩憲大老爺鴻慈,逾格恩賜,籌款抵墊,以均苦樂,則感深恩於無既矣(批註:請問有
何項可提。即若大差過境,計賠四千餘元,同事一律,亦屬無法)。再下書更有懇者,竊自開辦清賦,下書僅領得總書一名之薪水,所有局設幫書二名,每月冊報,並不勻均繕寫,僅有清書之名而已(批註:著稟總辦核示)。茲又奉府札,以臘月起,即應彙辦總圖報冊,又邀添設圖清書二名,是統計有四名,以之與下書合團辦理,庶得稍為措手,似可邀恩,准歸下書遴派(批註:現今彙造圖冊,應新添清書二名,工食照給,該書領用可也)。從茲以降,不論局事、縣事,遇清賦字樣,即歸此四名與下書公〔同〕分手辦理,以免遇急周章。是否有當,並乞鴻裁。沾感,切叩。
〔批〕悉。私記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戳記
第一九二 清單(第一九一號之粘付) 一一四0六-二
新竹縣戶糧稅房進出各款
謹將下書房下進出各款,開列呈送憲鑒,詧核施行。
今開: 每月應給項下: 一、正、付主稿貳名,月給辛勞銀拾陸元。 一、徵比並印數目貳名,月給辛勞銀捌元。 一、征比稅契壹名,月給辛勞銀肆元。 一、籤稿壹名,月給辛勞銀肆元。 一、堂口壹名,月給辛勞銀肆元。 一、專辦米票,月給辛勞銀參元。 一、上行幫書貳名,共給辛勞銀柒元。 一、幫書陸名,共給辛勞銀壹拾捌元。 一、刷串,月給辛勞銀貳元。 一、館丁,月給辛勞銀貳元。 一、廚子壹名,月給辛勞銀參元。 一、挑水、舂米、打什,月給辛勞壹元伍角。 一、月繳紙筆墨十八付(蘇州碼)應銀參元零。 一、月繳油硃銀參元。
一、月繳各款封筒應銀參元零。 一、館內自用紙筆墨應銀肆元零。 一、月貼旬報書紙工銀貳元元。 一、館內油、火燭、茶應銀伍元。
一、伙食、米菜、牙祭,共應銀貳拾伍元:每月米三石餘,應銀拾元;柴一千四百斤(蘇州碼),應銀三元;每日菜錢參佰,共應銀柒元伍角;初二、十六牙祭銀貳元;豬油銀壹元伍角;火炭銀一元。
以上每月共應銀壹佰壹拾餘元。 年應用番銀壹千肆百貳拾餘元。 年額應需項下: 一、奏銷冊費銀貳佰零壹元。另開解費銀貳元,倩辦筆資銀拾貳元。 一、報早晚稻收成冊費銀壹拾肆元。另開解費銀伍角。倩辦筆資銀肆元。 一、報二麥收成冊費銀柒元。另開解費銀伍角,倩辦筆資銀肆元。 一、報晴糧價冊費銀參拾陸元。 一、查糖部委員盤川銀肆拾元。 一、專辦奏銷主稿筆資銀拾陸元。
一、三節、兩壽禮,以及應酬、各廟香緣,應銀壹百零元。 一、本署大堂、又及城隍廟、本館三處,中元普度,應銀壹百元。 以上年共需銀伍百參拾餘元,連月費統共需銀壹千玖百伍拾餘元。 應領薪水項下: 一、月領工伙銀伍拾元,年共銀陸百元。 應收釐餘各款項下:
一、正供釐餘,應銀肆百柒拾餘元:除本色外,折色谷參千零,每石應的一百五十八(蘇州碼),共該銀前數。
一、錢糧釐餘,應銀柒拾柒元零:查錢糧每元應的銀壹角,共該銀前數。 一、糖部年贌銀陸拾元。 一、應分契尾銀,每張壹角:查此件年額約用伍、陸百張。 一、屯租贌價,應分銀壹百陸拾元。 一、領中元普度銀壹百元。 一、奏銷年應收銀參百零元。 前件,查此奏銷冊費,向由各番漢業戶所出,去年被包社劉維奎阻撓,僅收參拾 元,理合登明。
以上連辛工,年共應收銀壹千捌百參拾餘元。 除外,年尚不敷銀壹百餘元,向蒙體恤給賞。去年又短收銀貳、參百元,宜應另請 飭追,合併聲明。
第一九三 稟 光緒十四年一月 一一四0六-三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因新章施行,經費短絀,稟請補助
具稟案下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為事繁費大,當此更易新章,出資奚從?合亟列明進出,仰懇裁奪示遵事。竊書等承充戶、糧、稅三房,均關征收課款,公事繁,自必經費浩大。每月開銷工伙、紙張,應銀壹百十餘元;又年額應繳晴雨糧價、早晚稻、二麥、奏銷各冊費,共該需銀伍百餘元。惟月蒙給發辛伙銀伍拾元,又應得錢糧、供屯厘餘銀壹千零元。去年被包社者阻撓,少收銀參百餘元。既在收數不敷,自必墊累難免。如前年,又蒙飭辦保甲,六堡各派清書六名,每名月給辛工、簥(轎)價銀十二元,自三月起,而至七、八月止,連紙張,統共費銀伍、陸百元,共計墊累銀九百餘元,經下書稟明在案。旋又邀飭辦理撫墾,而隘租,越而清丈繼至。原幫書止可四名,因而用至六、七名、十數名不一。今茲清丈蕆,而又蒙派繕算,各書隨局辦給紅單,公事接踵而至,繁王肖(瑣)較前數倍。第既服斯役,敢不竭蹶奉公。惟是現蒙
大憲示諭,本年惟有專辦給換紅單,不征舊款。既如是,則下書此辛費、厘餘,伊誰所出?且上房各冊費,憑何藉資?至如昨蒙飭辦保甲時,蒙憲台鈞諭,欲為立案,永供斯缺。此在憲恩逾格栽培則可,若將來遇不原情之當事,則又難為言也。設若不敢殞越定案,亦必計之以典規。然此則全藉宏力之施為,下書敢不仰盛膏澤〔於可〕待。惟正竭蹶難置之中,又遇更易新章之候,如此繁費,究應憑何藉資?理合開具進出清單粘連,稟乞 恩憲大老爺,電察批示,抑為據情詳請施行,則仰藉帡幪,不獨下書已也。沾感,切叩。
再查明日貓裡分治,即新邑之出息厘餘,十僅存四耳,合併登明。謹再叩。
計呈進出清單壹紙。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稟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戳記
第一九四 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 一一四0六-四
竹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呂洲開呈)
謹將竹北一、二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收各業戶應貼辛勞共銀參百參拾餘元。 又收二皂、三皂、一快、三快四班糧差,年貼迎春、開征辦差費用銀玖元。 以上共應收銀參百四十餘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開迎春備辦費用銀貳拾元。 一、年二月開小征備辦費用銀捌元。 又貼一皂、二快上忙費銀貳拾參元。 一、五月開大征備辦費用銀捌元。 又貼一皂、二快下忙費銀貳拾參元。 一、僱催收課項幫夥三名,每名年給辛工三十六元,共銀壹百零八元。 又每月三夕出庄收課,往返酌開飯食洋一元,全年計壹拾貳元。 一、僱廚子一名,全年開辛工銀壹拾捌元。 一、館租全年開銀參拾元。 一、伙食米每月十五(蘇州碼)石,全年酌開銀肆拾元。 一、柴炭每月酌開銀貳元,全年計貳拾肆元。
一、油肭什費,月酌開銀貳元,全年計貳拾肆元。 一、菜錢每月酌開銀五元,全年計陸拾元。 以上全年共應開銀參百九十八元。 另如遇 上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 對除外,年尚不敷銀五拾餘元,歷蒙 憲恩標賞票件,得資彌補,合此稟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糧差呂忠開呈
第一九五 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 一一四0六-五
竹南三、四保糧差進出各款(余春開呈)
謹將竹南三、四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收各業戶應貼辛勞,共銀貳百壹拾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貼首保備差備辦迎春、開征費用銀五元。 又貼三皂、三快上下忙費銀共貳拾元。 一、僱催收課項幫夥二名,每名年給辛工銀三十六元,共銀柒拾貳元。 又每月三夕出庄收課,往返酌開飯食洋一元,全年計壹拾貳元。 一、僱廚子一名,全年開辛工銀壹拾捌元。 一、館租全年開銀貳拾肆元。 一、伙食米每月十二(蘇州碼)石,全年酌開銀參拾貳元。 一、柴炭全年酌開銀貳拾元。 一、油肭什費全年酌開銀壹拾捌元。 一、菜錢全年酌開銀肆拾貳元。 以上全年共應開銀貳百陸拾參元。 另凡遇 大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 對除外,年尚不敷銀五拾參元,歷蒙 憲恩標賞票件,得資彌補,合此稟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糧差余春開呈
第一九六 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 一一四0六-六
竹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
遵將竹南一、二保糧差,年額進出各款,開列呈電。 今開: 進款項下: 一、年額應收各業戶貼辛勞銀,共九十餘元。 出款項下: 一、年應貼迎春幫一皂糧差辦費用銀四元。 一、每年一快、二皂上下忙,二、五月開大、大小徵,合應費用銀貳拾元。 一、館租全年開二十四元。 一、伙食糧米每月六十(蘇州碼)斗,全年二十二元。 一、柴炭每月的開銀壹元,全年壹拾貳元。 一、油什費每月開銀壹元,全年壹拾貳元。 一、菜錢每月參元,全年參拾陸元。
以上每年應開銀壹百參拾四元。扣除外,每年不敷銀四十四元(蘇州碼)。 另如遇 上憲按臨,應辦馬草,開費多少不定。歷蒙 憲 恩賞票件,以資彌補,合此登明。
〔光緒十四年〕正月 日
第一九七 紅白稟 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一四0七-一
新竹知縣方,列舉收支,稟請臺北知府雷寬裕津貼
敬稟者:竊蒙憲諭,本年改征新糧,各縣議給津貼,卑邑擬給一萬元等因。伏查卑邑公事,比別邑為更多,地段亦甚寬廣,不過山溪多,而平地狹。是以應征正供,年額無多,其實地當孔道,酬應繁於他人,本係瘠缺,非簡缺也。且卑職一介窮員,夙累極重,家口、親戚亦復不少,每年以萬餘元之進款,尚須虧短數千金,非剜新而補舊,即挪東以應西。目下隘租一款,挪用盈萬,補苴已屬無日。若津貼過少,無以措施,竊恐累上加累,尚不具論;還慮呼應不靈,貽誤地方要公,獲戾匪淺。所謂飲食不贍,何暇治禮義哉!種種苦情,難以枚舉,諒在
列憲英明洞鑒之中,無俟卑職縷陳也。合將每年實用款目,細開清摺,稟請大人詧核,俯賜轉回,實為恩便。倘大憲未許酌加,或將歲收無定之區區口費,暫緩扣抵津貼,俾輕賠累。將來政令既定,則用人用款,均可裁汰,再行酌提,出自逾格鴻施。臨稟迫切待命之至。謹肅具稟,恭請勛安。伏乞慈鑒。卑職○○謹稟。
稟送用款清摺由。
計稟呈 清摺一扣。 一、紅 白 稟本 府 憲 雷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承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第一九八 清摺(第一九七號之粘付) 一一四0七-二
新竹縣每年必須用款數目簡明清摺
謹將卑邑每年在所必需切實用款數目,開具簡明清摺,呈送憲鑒。 計開: 一、訓導年支俸齋各項銀九十七兩九錢六分。 前件訓導一員,年支俸銀四十兩;齋夫一名,年支半年工食銀九兩三錢;門斗一 名,年支工食銀九兩三錢;廩膳生四名,支廩糧一十一兩五錢七分三厘;膳夫一 名,支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七厘;文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以上共合前數。 一、春秋二丁、及祈晴、禱雨各項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五分七厘。 前件文廟、山川、社稷等壇祠祭品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武廟祭品銀一十八兩, 文昌祠祭品銀一十八兩,祈晴、禱雨香儀銀一兩二錢,拜賀、救護香儀六錢,修 理各壇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以上共合前數。 一、新科舉人、進士花幣等項銀三十九兩八錢五分八厘。 前件會試舉人盤川三十兩,進士花紅二兩,舉人花紅銀二兩二錢三分三厘,縣學
歲貢生旂匾銀六錢二分五厘,共合前數。 一、舖司兵工食、火鉅,年應支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厘。 一、役食各項,年應實支番二千七百零七元二角。 前件長班四名,茶房四名,聽差四名,把衙二名,內外更夫四名,打掃夫二名, 皂隸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九名,禁卒八名,庫子一名,斗級四名, 民壯二十八名,共九十四名。每名日給工食銀八瓣,每月共支番二百二十五元六 角。查額編僅支九十三名,每名年支銀六兩三錢,共支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核 與現支不敷銀一千三百七十二兩五錢八分四厘。現在實支銀應前數。 一、囚糧年支番七百六十六元八角。 前件囚犯十二名,日給口糧銀四瓣,月支十四元四角;押犯四十名,日給口糧銀 三瓣,月支番三十六元;礅犯十五名,日給口糧銀三瓣,月支番十三元五角。查 額編僅銀二十兩,各犯不敷支食,勢必餓斃,不得不捐籌支給,每年編支,核與 現用不敷銀五百三十二兩零九分六厘,理合登明。 一、道府每屆歲試應繳考棚經費番一千五百元。 前件科考之年,僅繳一千二百五十元,合併聲明。 一、供差項下,年支番一千八百元。
前件,除無定供應不計外,每屆考試,道府過境一次,夫價辦應一切計需番六百 元,尋常過境及護送人役工食,每月約需一百元,共合前數。 一、幕友年節敬歲需番銀三百元。 一、束脩各項,年支番二千六百二十元。 前件刑名年脩一千元,錢穀年脩八百元,書啟年脩二百四十元,帳房年脩二百四 十元,閱卷年脩一百元,徵收年脩一百二十元,硃墨年脩一百二十元,共合前 數。 一、各衙門外費項下,年支番一千元。 前件各轅向章年節酌給,並經承筆資、冊費等項,約銀前數。理合登明。 一、養濟院口糧、衣布項下,年支番一千元。 前件月支口糧番八十元,共九百六十元;尚有病故收埋費約需四十元,共合前數 。查例支一百九十兩零六錢九分,核與現支不敷銀五百二十九兩三錢一分。 一、護勇、庖丁、水火夫工食項下,年支番一千六百八十元。 前件護勇二十名,每名月支工食五元,共一百元;庖丁四名,月支工食六元,共 二十四元;水火夫四名,每名月支工食四元,共十六元。計合前數。 一、添僱壯勇二十名,每名每月五元,年共一千二百元。
前件,遇有蠻橫毆差,以及聚眾、拐逃、姦賭等案,並赴鄉分手催糧,押解課銀 ,分派巡防,未便節節請兵,必須僱用。理合登明。 一、糧書年支工食番六百元。 前件係該承備辦公文紙張,以及添貼僱倩書手,月需五十元,共支前數。 一、年節賞項,年支番三百元。 前件係犒賞勇丁、什役人等,每節約需一百元,共合前數。 一、伙食項下,年支番一千六百九十六元。 前件親丁二十人,每日各支伙食銀一角,月支六十元。跟丁等二十人,每日各支 伙食八瓣,月支番四十八元。年節及酬應各酒席,約需番四百元。 一、油灼,茶酒、點心什項,年支番六百元。 前件月需番五十元,共合前數。 銀四百五十貳兩六錢零三厘,折六百二十八元。 共支 番一萬八千八百七十四元。 每年統共應用壹萬玖千伍百零貳元。 以上各款,僅就應需定款,切實開呈。其儒學齋夫、巡典役食,係在別縣協濟者, 均未開入。又有家鄉、親族,以及內地戚友,投奔而來,或供伙食,或送川資,每
年不下千元。又親丁、眷口用度添補、醫藥各項,每年亦不下千元,款目瑣屑,未 敢瀆呈,不列此,連同正項一萬八千餘元,計全年用款總不下二萬元,除所入之款 外,年須賠累數千元。理合登明。 一、摺式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承
印新竹縣印紅紙 私記
正堂方 行 紅紙 私記
第一九九 附稟 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一四0七-三
新竹知縣方,列舉糧房進出款,附稟請臺北府雷給予津貼
敬再稟者,卑邑錢糧等款,及有關款目之事,向歸糧房收繳承辦,公事極多,該書每年用款,亦復不少。蓋鄉民頑蠢,向無自封投櫃輸完。糧書則某庄某人應完何糧若干,無不深悉;本年改征新糧,將來督飭催追,殆亦不免。但不令經手銀錢,亦不予以事權,則無虞舞弊矣。該書向年用款固多,現在當可樽節,然總難柺腹從公。合將原開清摺,轉呈
憲鑒詧奪施行。合再肅稟。恭請勛安。卑職 謹再稟。 一、附 稟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二00 清摺(第一九九號之粘付) 一一四0七-四
新竹縣糧房每年進出款
謹將卑縣糧房經每年辦公進出款項,據實開列,呈送憲鑒。 今開: 每月應給項下: 一、正、付主稿貳名,月給辛工銀拾陸元。
一、徵比並印數目貳名,月給辛工銀捌元。 一、徵比稅契壹名,月給辛工銀伍元。 一、繕寫、核對壹名,月給辛工銀肆元。 一、承辦聽審記供壹名,月給辛工銀肆元。 一、專辦米票,月給辛工銀參元。 一、上行詳稟繕核幫書貳名,月給辛工銀共柒元。 一、尋常分繕幫書伍名,每月共給辛工銀壹拾伍元。去年清賦事煩,添用至捌名。 一、印刷串票,月給辛工銀貳元。 一、館丁,月給辛工銀貳元。 一、廚子壹名,月給辛工銀參元。 一、挑水、舂米、打什,月給辛工銀壹元伍角。 一、月用紙筆墨,應銀陸元。 一、月用油硃,銀參元。 一、月用各款封筒,應銀貳元零。 一、月貼旬報書紙張,銀壹元。 一、館內油火、燭茶,應銀伍元。
一、伙食、米菜、牙祭,共應銀貳拾伍元。每月米參石餘,應銀拾元;柴一千四百斤(蘇州碼),應 銀參元;每日菜錢參百,共應銀柒元伍角;初二、十六牙祭銀貳元;豬油銀壹 元伍角;火山灰銀一元。
以上每月共應銀壹百壹拾參元。 年共應用番銀壹千參百伍拾陸元。 年額應需項下: 一、奏銷冊費銀貳百零壹元。另開解費銀貳元。 一、報早晚稻收成冊費銀壹拾肆元。另開解費銀伍角。 一、報二麥收成冊費銀柒元。另開解費銀伍角。 一、報晴雨糧價冊費銀參拾陸元。 一、查糖部委員盤川銀肆拾元。 一、專辦奏銷筆資銀壹拾陸元。 一、三節、兩壽禮,以及應酬各廟香緣,應銀壹百零元。 一、本署、以及城隍廟、本館三處,中元普渡應銀壹百元。 以上年共需銀伍百壹拾餘元,連月費統共需銀壹千捌百柒拾餘元。 應領薪水項下:
一、月領工伙銀伍拾元,年共陸百元。 應收釐頭各款項下: 一、正供釐頭,應銀肆百伍拾餘元。 一、錢糧釐頭,應銀陸拾餘元。 一、糖部年贌銀陸拾元。 一、應分契尾銀每張壹角。 一、屯租贌價,應分銀壹百陸拾元。 一、領中元普渡銀陸拾陸元。 一、奏銷年應收銀參百零元。 前件去年僅收參拾元,理合登明。 以上,年共應收銀壹千捌百餘元,去年尚有短收參百元。 查摺開各款,均係核實開報。縣中所有經理款目,清賦、隘租、屯租、正供,並一 切雜項,均責成該房書承辦。公事極煩,責任極重,即本年抽收單費,改征新糧, 該書亦有應辦之事。應如何賞給津貼辦公,以免貽誤,而示體恤之處,出自 恩施 。理合登明。
第二0一 紅稟批 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縣) 一一四0七-五
臺北知府雷,對新竹知縣方稟(第一九七號)之批示
五品銜、臺灣府埔裏社通判、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稟送用款清摺由 印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批:查臺北廳縣各缺,繁簡不同,其用款亦多寡互異,早邀藩憲洞察。何縣應給津貼若干,現尚未奉議定,將來自有準則數目,通飭遵照。據稱擬給一萬元,係屬意度之詞。至於俸工、役食,應在征收新糧項下開支,亦不在出款之內。現稟多屬誤會,應毋庸議。此繳。清摺存。
騎縫印(臺北府印)
新竹縣 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奉 私記
第二0二 札 光緒十四年二月三日 一一四0八-一
督辦臺北鹽務總局,札飭新竹縣:典史津貼前由包商從鹽課內劃給,自光 緒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塹鹽館撥領
札 新竹縣
欽命布政使銜、軍械處存記、督辦臺北鹽務總局、福建遇缺題奏道、裴淩阿巴圖魯陳,為札飭事。案查該縣典史缺分瘠苦,年由鹽課項下,提給津貼六八番銀三百六十元,上年飭由該縣催收竹塹包商金聯和解繳鹽課內,按月就近劃給,至上年十二月底,以資辦公。現查竹塹鹽務,自本年二月起,改歸官辦,由局派員辦理。所有該縣典史,自本年正月起,應領前項津貼銀兩,應行改由竹塹鹽館撥領,以免往返領解之煩。除分行遵照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查照,毋違。此札。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三日
關防督辦臺北鹽務總局關防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五日奉
第二0三 申 光緒十五年正月六日 一一四0九-八
代理大甲巡檢,向新竹縣申送光緒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壯、皂隸役 食銀及半廉銀印結
該承速即核辦,初一具報飛速勿延。(註)
私記 私記 申文 鈴記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私記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檢,為申請役食、半廉銀兩事。竊卑衙額設弓兵壹拾捌名,民壯肆名,皂隸貳名,全年應領役食銀柒拾兩零陸分,業經請領至光緒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茲應領光緒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銀壹拾柒兩伍錢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銀貳兩伍錢,貳共銀貳拾兩零壹分伍厘,除扣減平銀壹兩貳錢零玖毫外,實應領銀壹拾捌兩捌錢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備具印領,申請憲臺察核,俯賜札發領給,實為公便。為此備文,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印領壹紙。 右 申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撫民分府、在任候補直隸州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檢朱岱源 鈐記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註)新竹知縣批。
第二0四 印領 光緒十五年正月 一一四0九-九
上件附送之印領
代理大甲巡檢今於 與印領為請領事。依奉領得光緒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銀壹拾柒兩伍錢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銀貳兩伍錢,二共銀貳拾兩零壹分伍厘。除扣減平外,實領銀壹拾捌兩捌錢壹分肆厘壹毫。合具印領是實。
光緒十五年正月 日巡檢朱岱源 鈐記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第二0五 副詳及批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 一一四0九-一三
新竹知縣方,詳請布政使沈:大甲巡檢之俸銀是否照給,經批照給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註)
副詳 印新竹縣印
私記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 為詳請事。案據大甲巡檢朱岱源請:將應領光緒拾肆年冬季分俸廉、役食各項銀兩,領回辦公,備具印領請發等由。據此,查前項俸廉、役食,前經卑職詳奉憲臺批飭,由縣暫行坐支,俟清賦糧額大定,該縣與苗栗劃界,再行改編等因,業經遵辦支發;至拾肆年秋季止,並詳報在案。茲據請領冬季銀兩,除養廉、役食,提支新糧給發外,其俸銀是否照數支給之處,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 詳奏委署理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知縣方祖蔭
印新竹縣印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批:
查大甲巡檢朱岱源,現無奉議罰俸案件。據請光緒十四年冬季分俸銀,應准支食。仰即遵照給領,具報。此繳。初二 私記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監印官代理布庫大使姚近范 新竹縣 戳記 光緒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奉 私記
(註)此係副詳到布政使司之日期。
第二0六 申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 一一四一0-四二
新竹縣典史蕭啟元,向新竹知縣沈、申送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養廉銀、 增廉銀、役食銀、馬夫工食銀鈐領
申文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
私記
典史為申請給發養廉、役食銀兩事。竊卑職應領養廉、役食銀兩,業經請領至光緒十七年冬季止。茲再請領光緒十八年正月起、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壹拾兩,增廉銀壹拾兩,役食銀壹拾伍兩伍錢,馬夫工食銀參兩壹錢,共應領銀參拾捌兩陸錢;除扣六分減平銀貳兩參錢壹分陸厘外,實領銀參拾陸兩貳錢捌分肆厘。理合備具鈐領,具文申請憲臺詧核,俯賜給發承領,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鈐領壹紙。 右 申新竹縣正堂沈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典史蕭啟元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第二0七 鈐領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 一一四一0-四三
上件附送之鈐領
典史今於
與請鈐領事。遵領得光緒十八年正月起、閏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壹拾兩,增廉銀壹拾兩,役食銀壹拾伍兩伍錢,馬夫工食銀參兩壹錢,共銀參拾捌兩陸錢;除扣減平外,實應領銀參〔拾〕陸兩貳錢捌分肆厘。合具鈐領是實。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典史蕭啟元
鈐記 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第二0八 札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 一一四一0-四四
新竹知縣沈,札發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養廉等銀與典史
即補清軍府、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正堂沈,為札發事。本年閏六月初六日,據該典史請領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閏六月底止,春夏兩季養廉銀一十兩,增廉銀一十兩,役食銀一十五兩五錢,馬夫工食銀三兩一錢,共應領銀三十八兩六錢;除扣六分減平銀二兩三錢一分六厘外,實領銀三十六兩二錢八分四厘,備領申請給發等由,計申送鈐領一紙到縣。據此,查核領數相符,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典史即便遵照,立將發去後開養廉、役食銀兩,照數點收,具報查考,毋違。特札。 計札發 本年分春夏兩季連閏養廉、增廉、役食,除扣平外,九四實銀三十六兩 二錢八分四厘。
一、札 典史
十三日發銀並簽。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私記
正堂沈 行初十私記
第二0九 副詳及批 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 一一四一0-五一
新竹知縣沈詳請布政使唐:典史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俸銀是否照發; 經唐批住支
副詳 印新竹縣印
光緒十八年九月初八日到
補用同知、本任宜蘭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案據卑縣典史蕭啟元申稱:「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春夏兩季俸銀,共庫平銀壹拾伍兩柒錢陸分,除扣六分減平銀玖錢肆分伍厘陸毫外,實應領庫平銀壹拾肆兩捌錢壹分肆厘肆毫。理合備具鈐領,申請察核,俯賜承領」等情,計申送鈐領壹紙到縣。據此,查該典史有無參議罰俸案件?請領前項俸銀,可否准予承領?理合具文詳請
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呈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 申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霍伽春巴圖魯唐 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知縣沈繼曾 印新竹縣印 頭品頂戴、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霍伽春巴圖魯唐 批:沈前令具詳:該縣典史蕭啟元請領十八年春夏季俸銀等由,查光緒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奉准部咨,新竹縣客民王阿接被搶拒傷一案,應將初參限內接緝不力之新竹縣典史蕭啟元,照例罰俸一年;再限一年緝拏。又於十八年三月初九日奉准部咨,新竹縣客民王阿接被搶拒傷一案,應將初參限內接緝再限不力之新竹縣典史蕭啟元,照例罰俸一年,盜犯照案緝拏。各等因。據請前項俸銀,應照例住支,仰即轉飭遵照。繳。 私記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新竹縣
光緒十九年五月八日奉
私記
第二一0 移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一五0一-一
淡水同知鄭,移請英國駐臺領事伯,轉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領事給發護照
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 為移請轉移給照運載,以濟軍火事。竊照彰化逆氛未靖,迭犯敝轄大甲地方,業經調募兵勇,分投防堵。現因各路軍營乏硝配藥,在地無處可買,軍營待用孔殷。本分府已飭洋船通事張烏豆前往內地,代購白硝壹百擔,運載來臺,赴艋倉交收配用。惟查白硝一項,例禁出洋,誠恐經過關津留難阻滯。除分移內地各海關查照外,合就移請。為此備移貴領事,希即轉移通商海口 貴國各領事,一體知照。遇有該通事張烏豆,買運前項白硝到關,如果驗明屬實,祈即給發護照,迅速放行,俾免遲誤。軍火急需,幸勿延緩,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一、移伯領事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承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二一一 照會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一一五0一-二
英國駐臺領事伯,照會淡水同知鄭:在香港採買白硝時,先將憑照移交 領事蓋印
照 會(註一)
大英欽命駐鎮臺灣辦理通商事務署領事府伯 為照覆事。昨日准貴分府照會,內開:因彰化勦匪緊急,要需軍火,業經給照通事張烏豆,前往內地採買白硝一百擔到臺,以濟急需等由。准此,敝領事查此案,此硝准否出洋,係貴督憲管理之事。該通事張烏豆應將憑照,先呈貴督憲,查明確實,准其採買,各口領事,必不致阻留。但如往香港一口採買,則 貴分府必須先將憑照移交敝領事處,以便蓋印,寫明:係屬臺灣勦匪待需軍火之用,准其放行可也。會(註二)就照覆。為此照會貴分府,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臺灣淡水分府鄭 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註三) 同治二年四月念六日
(註一)照會在第一折,蓋有「駐臺灣領事府」(H. B. M. Consul for Formosa)圖記(圓形)。
(註二)會字似是合之誤。
(註三)年月處,蓋有圖記(圓形)
第二一二 護照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五0一-三
淡水分府鄭,發給通事張烏豆護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購白硝
欽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 為給發護照事。照得彰化逆匪,迭犯大甲,業經調募兵勇,擇要嚴防,各營軍火緊急,乏硝配藥,在地無處可買,即飭通事張烏豆前往香港各口,代為採買白硝一百擔。誠恐經過處所,留難阻滯,合行給發護照。為此照,仰該通事張烏豆,迅即賷帶印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買頂上白硝一百擔,運儎來臺,赴艋交繳。所有經過關津海口,驗照放行,毋得留難阻滯。須至護照者。(註一) 一、照 仰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總(註二)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註一)一一五0一-五,給通事趙安國護照,亦相同。
(註二)本文件,於內稿與一一五0一-四(第二一三號)粘連,年月日及判行亦同時為之。
第二一三 移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五0一-四
淡水分府鄭,移請英國駐臺領事伯,於張烏豆護照會印
大清國加府銜、署淡水分府鄭 為移請會印護照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准 貴領事覆准敝分府照會內開:「給照張烏豆前往內地,採買白硝一百擔,以濟軍火等由。准此,查白硝准否出洋,係貴督憲管理之事,該通事張烏豆憑照採買,各口領事,必不致於阻留。惟往香港一口採買,必須先將憑照移交敝領事處,蓋印放行」等由。准此,除給發護照外,合先移請會印。為此備移貴領事,請煩查照,會印施行。須至移者。(註)
一、移伯領事 私記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註)一一五0一-六移,亦相同。
第二一四 照會(抄) 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一五0二-一
英國領事吉,對鹿港廳懲辦哨丁案抗議,並覆送條款及示稿
照 會(註一)
大英欽命辦理臺灣二口(註二)兼辦布、丹、法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府吉 為照核覆事。本月二十三日,接到貴道來函,附稿三件,照會條款一件,又照會開:「於九月二十日由 臺灣府接准敝領事復文內稱:『俱已知悉,並無他詞,請轉覆查照』等由;業經分別轉投,行令註銷完
結,各在案。是哨丁陳阿用前已照例責懲,接有敝領事來文,覆准銷案。中國犯罪之人,例無重複科罪。相應抄錄敝領事前次照覆臺灣府葉 原文,仍行註銷完(註三),毋庸再行復究,以免重複而合定例」等由。准此敝領事因實知:鹿港廳名為責懲陳阿用,而所杖責者,非陳阿用本身。迨敝領事接閱葉府來文,請註銷案,想欲據情駁回,恐徒多辯論,苟延各案,所以〔並無〕他詞;惟有調戰船督辦而已,非實無詞也。總望貴道迅速飭拏陳阿用到臺郡,敝領事亦可訊辦,以實了辦,非重複也。查條款一案可以舉行,立逐一抄貼以為合同之據。惟示稿中敝領事有添刪數句,即一〔概〕可以照貴道示稿,令繕貼出臺郡、嘉義、彰化、鹿港、五叉、竹塹、滬尾、雞籠、噶馬囒、艋舺、鹽水港、天(大)目降、南庄、鳳山邑、三塊厝、舊城、阿公店、楠仔坑、大湖、阿教(猴)、阿里港、苓仔寮、東港、藍(林)仔邊、萬丹、潮洲庄、山豬毛□各等處曉諭,又切將此示另繕九道,送交敝領事,以便自閱。其餘各案犯,務速拘拏懲辦,以赴註銷完案。茲仍將示稿三件附還,以便貴道令繕發貼,合就照覆。為此照覆貴道,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照會者。 計粘條款一紙,另照還示稿三紙。
右照會大清欽加按察使銜、查辦全臺通商事務、福建興泉永海防兵備道曾
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未刻照會
(註一)此係一一五0二-三(第二一六號)之附抄件。
(註二)二口,依一一五0二-三,似指滬尾、旂後而言。
(註三)完字下,似漏「結」字。
第二一五 條款 (第二一四號之附抄件) 一一五0二-二
議定英商在臺採辦樟腦條款
條 款(註一) 今將會同 貴道臺議定英商在臺採辦樟腦條款,開列於右。(註二) 計開:
一、臺灣樟腦官廠,應即裁撤。嗣後按照「善後條約」第七款所載,設立子口,准洋商領照,前往內地買辦,土貨章程,令其赴關報明監督,填給三聯運照稅單,單內註明:本商充完內地半稅;並填寫本商姓名、本行字號,加用「該商前往內地,須用中國華船,不准搭坐洋船,致犯入〔官〕之例」字樣。或本人或雇用華夥,賷赴臺屬內地,自華民採買,裝入中國華船,運至滬尾、旂後有約各口,赴關請驗,照例完稅,正子(註三)
並繳盤運洋船,出口不必另設子口。如係僅持防護本身游歷執照,並無運貨印照,私行貿運者,應逢關約稅,遇卡抽厘。倘並無單照,又無准其前往執照者,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條第一款所載,即將該商所有貨物,全數查罰入官。若私用外國船隻,開往不通商口岸,私做買賣者,照英國條約第四十一款,船貨併入官。
一、洋商及華夥顧坐中國商船,領有單照,前往臺屬內地買腦,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條第二款所載,祇許居住華商行舖之中,不准在彼長住,租賃房屋,私開行棧。凡照章請有單照,照完稅餉者,此外一切抽厘,概與洋商無涉。
一、洋商及華夥,自入內地,向華民買腦,務須銀貨兩交,公平交易。倘有私借,成本被人拖欠不還,或設計誆騙侵蝕,以及冒險深入內山,致被生番搶劫、殺傷情事,均不得具稟;領事官照會中國地方官,拏犯追辦。
一、洋商及華夥,領照運腦,如在地方官該管界內被匪搶擄,許即稟明領官,核對海關印單,照請地方官獲犯追辦。如全未追出,或追不及數,但照中國定例,將本犯治罪,不能賠償。
一、臺屬樟腦,現議裁撤官廠,任聽華洋商民自行買賣,免其禁止。應由敝道先行單銜出示,送交 貴領事,張貼備查。仍移知
臺灣道府,分別通飭各屬,並出示曉諭腦戶、商民,一體遵守。至
臺灣梁護道前發:禁止中國商民,不准私行買賣樟腦,違則按照偷運樟板硝磺出洋例治罪等由一案告示,准即撤銷,作為廢紙,以免歧異。
以上約定章程五條,即覆請
貴道臺查照備案,藉作彼此執為合同之據,以示取信。
(註一)在第二一四號與第二一五號之間,後件係前件之附件。
(註二)右字係「左」之誤抄。
(註三)正子似指正口、子口而言。
第二一六 札 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 一一五0二-三
臺澎兵備道梁,及臺灣知府葉,抄送「議定英商在臺採辦樟腦條款」及告 示與淡水廳,并飭遵照辦理
札淡水廳
十一月十七日奉到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一次葉 抄稿行知事。本年十月二十六日,准興泉永道曾 移開:「竊敝道前奉兩院憲會銜,牌委帶印東渡,會督查辦臺屬未結洋案,業於抵郡後,會同貴道暨臺灣府
葉商定。嗣後臺屬所產樟腦,應行裁撤官廠,停止收售,任聽華洋商民,自行公平議價買賣,永息爭端。旋由敝道訂知臺灣府梁,偕赴旂後,節次親詣英國辦理臺灣二口,兼辦布、丹、法三國通商事務領事官吉必勳公署,先將洋人領照,自入內地採買樟腦一事,議定章程條款,並飭擬示稿,逐一備文照知去後,旋於本年十月二十五日,准吉領事照抄原約條款,作為合同之據,彙案照覆前來。敝道覆核相符,應行照議,分別移行,出示曉諭,俾資遵守。除飭繕單銜告示,照送吉領事張貼備案,並分移滬尾、旂後二口海關委員,一體照知稅務司、各國領事官,一面另移臺灣府出示曉諭,暨轉飭地方官遵辦外,合就抄稿移送,煩為查照抄稿事理,飭將條約五款,各行備案存查,以憑將來執約照辦。一面飭繕告示多張,分發臺屬各廳、縣、縣丞,遍行實貼曉諭。仍責成地方官,督率各番社頭目、衿耆、地保人等,在於煎腦處所,分別認真彈壓稽查,以杜匪蹤而安商賈,斷不准需索一文,致滋藉口。先將繕發告示,同轉飭遵照情形,移覆備查,是為至要。望切,望速」等由。計抄送吉領事原文約定條款、並告示稿一紙。准此,除會同出示曉諭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廳立將發到告示,一體實貼,並督飭所屬縣丞、巡檢,認真辦理。仍將貼過告示處所、並遵辦緣由,具報備查。毋延
。此札。
計抄發:吉領事原文約定條款一紙,並照抄告示,另會示各四道。
關防分巡臺澎兵備道關防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六日札
印福建臺灣府印
第二一七 告示 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 一一五0三-四
臺北通商事務莊及臺北知府吉曉諭:遇有迎神賽神,勿對天主教民捐題
會辦臺北通商事務、候選道莊 調補臺北府正堂、兼辦通商事務、卓異候陞吉 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六月初三日,奉護理臺灣巡撫部院沈 憲札:「准英國駐紮臺北兼辦日、德、奧三國通商事務何署領事照會:『現據日國教士稟稱:<伊來臺北傳教,係遵條約,深恐在地軍民人等,不知天主聖教,原係為善之道,懇請照會地方官出示曉諭。又習教之民,向例地方迎神賽會之事,勿與勒捐,並請聲明>等情。查該教士所傳天主教,與
耶蘇教,事同一律,均係勸人為善。臺北耶蘇教傳習已久,民教相安,遇有迎神賽會題捐之事,教民向不預聞。茲據該教士所稟,諸與約章向例相符。理合照會察照,出示遍貼各內地鄉庄,咸使週知,以免懷疑生事而靖地方』等由,到本護院。札府遵照出示,分發所屬曉諭具報」等因。奉此,查日國和約第六款: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守法,不得刻待、禁阻。又查向辦章程,教民遇有各項公費,如差徭及一切有益等項,亦應照不習教者,一律應差攤派;惟迎神賽會等事,不得攤派各等因,久經通行遵辦在案。茲奉前因,合亟示諭。為此示,仰閣屬軍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天主教與耶蘇教同一,勸人為善。各教民果係安分守法,自應一體看待,毋得猜疑生端。至於地方應捐公費,除差徭及一切有益等項,仍遵向章辦理外,其迎神賽會等事,不得勒攤、勒派,以符定章,而免生事務。各遵照毋違。特示。
右諭通知。
關防辦理臺灣海口通商事務關防
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給
印臺北府印 實貼 曉諭
第二一八 札 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 一一五0四-一
臺北知府陳,層奉總督何批,札知新竹縣:遇有火器殺人犯逃匿洋行、 洋船,應照會領事交出
札新竹縣(註)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行知事。本年四月十三日,奉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 札開:「准皋司衙門移開:『光緒五年三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何 批據興泉永道通稟,查明同安縣黃令任內,銃斃命案多起,未能破獲情形緣由,奉批:<前據同安縣詳報柯敬命案,當於該縣另詳陳果命案文內,批示在案。火器殺人之犯,死者最為慘毒,必須設法緝獲,照例嚴辦,以儆兇蠻,而雪屍親之忿恨。如兇犯逃匿洋行,登舟出洋,兵役查知,即應稟官,照會領事,轉飭該洋行、船主交出。現稟謂:惟有束手相看,莫敢往拏,是何緣故?若以此為獲犯艱難,則與故縱何異?應由司移會通商局司道,申明條約,通飭地方官。嗣後,不准一任兇犯逃出外洋,是為至要。至所稱:黃
令於理煩治劇,實非所長,應否量調中簡之缺等語,應移會藩司,妥議詳奪,仰福建按察司分別辦理。仍候撫部院批示,繳>等因。奉此,並准興泉永道移覆到司。查該縣通報林纏銃傷柯敬等案,先奉院憲批司,業經移行遵照在案。茲奉前批,除移行查照辦理外,合就移局查照憲批事理,申明條約,通飭遵辦,並照會各領事,一體照約辦理。望切,望切』等因。准此,查英國條約第二十一款內開<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拏,查明實係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隱匿、袒庇>等語。是中國案犯,如有潛〔匿〕外國船中或洋行內,應可按約,由地方官照會領事官,查明交出,歸案審辦。乃同安縣黃令,計不出此,轉謂束手相看,莫敢往拏;豈原頒條約,尚未寓目耶?相應由局申明條約,通飭各屬,遇有似此案件,務須按約妥辦,免致犯逃莫獲,要案久懸。並飭同安縣,即將此案情節、及兇犯何人、逃匿何處洋行、及該洋行是何字號、隸於何國管轄,切實具覆,以憑由局照會該國領事,照約辦理。除咨臬司衙門、並移飭遵辦外,合就飭行。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奉查案犯逃匿洋棧、洋船,本有通商和約專案,自應按約辦理。惟臺北縣分新設,而府中
奉發一部,不能分發;應由未經奉發各該縣,詳請省會通商總局憲頒發條約,俾有遵守。除行淡、宜兩縣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札
關防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五月五日初三日奉私記
(註)一一五0四-三(臺北府正堂陳札),關於通商條約,與此札相同。
第二一九 咨(抄單) 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 一一五0四-六
刑部咨覆福建巡撫岑,督同臬司嚴飭所屬: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據福建巡撫岑 咨稱:「同安縣民李彩,被葉看銃傷身死,兇犯脫逃,初參承緝同文職失察竹銃一案;又同安縣民王時,被人殺傷身死,並無失物情形,兇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林春花、林春生,被無服族人林一百、林光漳刀銃致傷身死,兇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江鬧爛,被無服族人江鬧花戳傷身死,兇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王情,被無服族人王尊等毆傷身死,兇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又惠安縣民任烏馬,被何萬利等銃傷身死,兇犯脫逃,二參承緝一案:以上六案,
例限已滿,犯仍未獲,所有承緝不力各文職,失察竹銃各職名,除咨吏部外,相應咨達」等因,前來。查議處文職,事隸吏部,該撫既經分咨,應聽吏部查議;仍知照吏部。未獲各案犯,仍令該撫飭緝,務獲究辦。再查該省人命案件,每年不下一、二百起,其中火器殺人之案,尤層見迭出,而緝獲正兇,照例懲辦者,甚屬寥寥。緝捕已屬廢弛,復統加察核其實,係兇犯在逃遠颺者固多;而該縣因案涉煩難,憚於訊辦,藉口承緝不力,僅以開參了事者,恐亦在所不免。是有案可稽者,尚難憑信;其未經報部者,更不知凡幾。即如該省械鬥之風,甲於天下,例有明文,乃十數年以來,從未見辦過一案,具題到部,是其明證。總然各該下屬,狃於積習,率多玩視人命,紛紛效尤,而各該上司,自臬司以至道、府,不能嚴行參效,反代為捏詞欺餙,甚或創為外結之說,恃為得計,遂致相習成風。死者諸多含冤,生者因而漏網,殊非慎重刑章之道。若不力加整頓,視為具文,尚復成何政體?應令該撫督同臬司,嚴飭所屬,遵照定章,認真緝拏詳辦。倘仍前玩泄,即行嚴參。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兇頑而昭憲典。相應咨覆該撫可也。
第二二0 札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一五0四-六
臺北知府陳,層奉刑部咨,札知新竹縣:認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鬥案
札新竹縣 印臺北府印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臬憲張 札開:「奉署巡撫部院張 案驗『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准刑部咨,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等因,相應抄單,行文福建巡撫查照可也,計單』等因,到本署部院。准此行司,即便轉飭嚴緝,務獲究辦。至閩省命案,逃兇甚多,火器殺人者層見疊出,械鬥之習未盡革除,應查照部咨通飭,實力整頓,認真緝捕,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兇頑,而昭憲典。倘再仍前玩泄,即由司擇尤揭請嚴參,毋違,切切。計粘單一紙」等因。奉此,查各屬詳報火器殺人之案,踵至踏來,兇犯絕無弋獲。現奉部詰,亟應認真緝拏,按例究辦,難任仍前玩泄。除通行遵照外,合亟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嚴飭所屬,將火器殺人、及械鬥首要各犯,遵照部咨,實力整頓,認真緝捕,務使有犯必懲,以儆兇頑,而昭憲典。倘再仍前玩泄,遇案不拏,定即由司擇尤揭請嚴參。毋違,凜之,速速。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使遵照,將火器殺人及械鬥首要各犯,遵照 部咨,實力整頓,認真緝捕,毋稍泄玩,致干揭參。毋違,切切。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札
印臺北府印私記
十二月二十三日奉 私記十二月二十五日發辦
第二二一 告示 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 一一五0六-二
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福建巡撫岑,據傳教條約,曉諭軍民 保護教士及教民
鎮守福州等處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統轄福建陸□□□□□營、世襲雲騎尉、西林巴圖魯穆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軍務、兼理糧餉鹽課何 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一等輕車都尉岑 為曉諭事。照得各國教士,在於中國傳教,條約載明:「其教原係勸人為善,凡欲施諸己者,亦如是施諸人。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等語。教士、教民既已遵奉教規,安分傳習,地方官理當保護,地方百姓理當厚待,節經出示曉諭在案。其賃租屋地,設建教堂,均要各出情愿,不准互相勒
掯。其租據,應由領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有無違礙情事,分別蓋印存執。其或暫時租賃房屋,亦須先期報明地方官,以便保護。至於迎神、建廟、演劇等事,不准向奉教人出錢,以免多事,庶幾民教相安,各無怨嫌,用體我國家懷柔遠人之意。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紳耆、軍民人等知悉:須知教士建堂傳教,載在條約。其中有族眾盜賣,或有礙方向情事,宜先呈明地方官辦理,不得擅行滋擾生事,以明地主之誼。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同洋人到地遊歷,均須以禮相待,不得侮辱、阻撓,致傷和氣。至奉教之華人,遇有訟事,應由地方官照例辦理,教士亦不得干預。自此次明示曉諭之後,該紳耆、軍民人等,各宜遵守。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凜之。特示。
右諭通知
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給
第二二二 移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 一一五0八-一
淡水知縣汪,移新竹知縣方:將同治五年英商贊達租置民人園地契字 請蓋印卷宗,移查檢送
趕即查明移送,速私記
移文 印淡水縣印 私記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到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 為移請查檢辦事。案准英領事翟照會:「案查雞籠口、三沙灣地方,前經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一段,以為起蓋樓房之需,當同治五年五月間,曾據該英商呈請蓋印;隨經敝前任額副領事官,於同治五年五月初四日,將該租約一式三紙,照請前通商府馮,轉移前淡水廳王,查實蓋印。旋於是年七月十五日,准經馮前府照覆,並移還廳中,蓋印前項租據二紙;其餘一紙,即留廳署備查等由。各在案。嗣後,該英商倒賬,此業即歸怡和行掌管。怡和行繼又轉讓與華商瑞雲號葉清渠執掌。近因葉清渠病故,其子葉宗鑑,又將該業並歷手英華契據,轉售與英商得忌利士行為業。茲據呈繳註簿立案前來。理合將原永遠租據批明英文,並註華文,以便照送,請為查照蓋印。即希驗印移還,以憑分別留給。其前此抽存廳署備案之租據,亦希檢出,就近一律註明,庶將來易於稽考,實為公便。須至照會者」等由。計照送華英各契據到縣。准此,查同治五年,係前廳王在任,所有一切公事案卷,概在竹塹廳署。此案經屢飭府縣通商經管查檢,均無
存檔,自必在貴署無疑。理合移請查檢。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查檢移送,以便核辦。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 移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移
印淡水縣印
第二二三 移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 一一五0八-二
新竹知縣方,移覆淡水知縣汪:英商租置園地契字卷宗並無存塹署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移覆事。本年正月二十三日,准貴縣移開:「案准英國翟領事照會(云云照文敘至)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敝縣當即飭承,查檢檔案。茲據該書呂祥稟稱:「從前淡廳舊治,以艋舺為行轅,書承長住辦公,所有附近艋舺無無民詞,以及通商各案,概歸艋舺辦理存檔。現在四處遍查,實在無存塹署,莫從檢送」等情。除取具各經承切結備查外,合就移覆。為此移詣
貴縣,請煩查照。須至移者。 一、移淡水縣正堂汪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承通商書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文填初一日發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二二四 稟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 一一五0八-三
新竹縣一皂頭役洪忠稟覆:遵飭向各經書查明,並無辦理英商租置園地, 並稟繳經書切結
臺下一皂頭役洪 忠叩首跪叩稟,為遵飭查檢據情覆奪事。緣蒙單:「仰立向各經書查明,有無承辦及代辦同治五年間,前淡廳王任內,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剋日隨單檢送。若無承辦,即按名取具切結稟送」等因。役遵單,立即逐一往查,而粘單內開各經書,均稱伊無承辦此案,亦無與人代辦,並無可檢送。各具有切結一紙,交役稟繳。理合稟繳。伏乞
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夾 憲單一道、切結二紙。
正堂方批:據稟已悉,結附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叩 戳記 縣正堂方、給一皂頭役、洪忠戳記
第二二五 切結狀 光緒十四年二月 一一五0八-四
新竹縣通商書呂祥具結:並無承前通商書流交英商贊達租置園地卷宗
具切結狀通商書呂祥,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祥並無承前通商書流交「同治五年間英商贊達置買王國治園地一段,起建樓房契字,請蓋印存檔」卷宗。祥不敢隱匿捏飾情弊。如有此情,愿甘坐究。合具切結狀是實。
〔批〕存查。
光緒十四年二月 日具切結狀通商書呂祥(畫押)
第二二六 切結狀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 一一五0八-五
新竹縣經書三十人具結:實無承辦及代辦英商租置園地事件
具切結狀,案下經書陳疇等,今當
大老爺臺前,結得疇等實無承辦及代辦「同治五年間前淡廳王 任內,英商贊達永遠租置民人王國治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可檢送。合具切結狀是實。
私記 〔批〕存查。 私記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具切結狀
林滄(畫押) 彭龍(畫押) 陳榮(畫押) 周□(畫押) □□(畫押) 陳疇(畫押) 林貴(畫押) 余騰(畫押) 吳宗(畫押) □□(畫押) 朱明(畫押) 鄭讚(畫押) 朱元(畫押) 蔡□(畫押) □□(畫押) 呂洲(畫押) 藍俊(畫押) 葉鵬(畫押) 洪雲(畫押) 李鴻(畫押) 楊明(畫押) 藍翔(畫押) 呂景欽(畫押)李源(畫押) 黃炳(畫押) 李玉華(畫押)許禮(畫押) 張鵬(畫押) 黃釀(畫押) 陳炳(畫押)
第二二七 札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一五0九-三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按季查報:境內教堂 及教士
札新竹縣(註)
特調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十級、紀錄十次吉 為札飭遵辦事。本年八月十九日,蒙護理臬道憲唐 釘封行開:「本年八月初八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 釘封牌開:『本年七月十七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照得洋人建堂設教,載在條約,豈能置之度外。而各省教堂,共有幾處,設在某縣、某鄉,各該管上司衙門,恐無案可稽。本署向未准咨報有案,遇有滋鬧教堂之事,茫然不辦,甚非思患預防之意。本年四、五月間,長江上下游一帶,會匪聚眾,滋擾教堂,竟有一縣焚燒數處者。大約各教士於唪經教堂外,又將育嬰、施醫各處所,概名曰教堂,以致地方官無從稽察。一旦變起倉卒,防不勝防,而洋人已架詞饒舌。若先經分別查明,當不致臨時舛誤,卒難因應。相應咨行貴督,分飭該管地方官,將境內共有大教堂幾處,小教堂幾處,堂屬某國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係華式,教士是何名姓,係屬何國之人,是否俱係洋人,堂內有無育嬰、施醫各事,分別確查,按季冊報本衙門,以憑稽核。惟當蕪湖等處滋事之後,則查辦此事,不可稍涉矜張。各處教堂,有經領事官照會者,有經教士自報者,有在照會、自報之外者,務須嚴飭地方官,不事虛憍,隨宜履勘,更不得假手胥役,致多騷擾。且不妨預告教士,以清查教堂處所,原備他日保護起見,切勿另生疑慮。此係中國自理之事,各國教士設堂於此
,自以得中國保護為樂。地方有司,自行查理,所查僅堂外住址,並非堂內教規,無害公法也>等因,到本部堂。承准此,合行飭遵。為此牌,仰該道即速移飭各地方官,一體遵照辦理,查明具報,毋遲。須牌』等因,到道。奉此,除移行外,合就通行。為此行府,希即移行遵照,先行確查具覆;一面按季造冊通報,勿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立將境內共有大教堂幾處,小教堂幾處,堂屬某國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華式,教士是何姓名,係屬何國之人,是否俱係洋人,堂內有無育嬰、施醫等事,該教堂設在何處,迅即詳細查明,妥為開導,履勘造冊申覆。並嗣後有無添蓋教堂,更換教士,隨時確查記檔,按季冊報,以憑稽核。此係總署特咨事件,上季之冊,務於下季首月具報,毋得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札
印臺北府印 八月二十三日酉刻到
(註)一一五0九-一,按察使唐札新竹縣,與本件相同(等因以下,前件無之)。又一一五0九-一一,臺北通商局札新竹縣亦同。
第二二八 諭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一五0九-四
新竹知縣沈,飭三班頭役查覆保內教堂及教士
欽加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新竹縣正堂沈 為諭飭確切查覆事。照得各國洋人,在於各處建堂傳教,不止一所,現奉大憲札飭查報,以便稽察保護,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各該頭役知悉,剋即協同地保,分往該管保內,無論城內、鄉間,確切查明何處有何國建設教堂,大教堂幾處,小教堂幾處,某堂係屬某國某教士,其堂是否洋式,抑係華式,某堂有教士幾人,是何姓名,係何國之人,堂內有無育嬰、施醫等事;限兩日內,詳細查明,繪圖造冊,明白註說,呈覆赴縣,以憑核辦。如教士詢問,答以奉官飭查,為保護起見,更不妨向各堂明白查問,但不許矜張騷擾,致生事端。此係奉憲特飭要件,該役務須謹慎從事,委速查覆,毋稍玩延,致干重咎。毋違。此諭。
一、諭仰 三班頭役
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承工總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 行 私記
第二二九 圖說(第二三0號之粘付) 一一五0九-一二
新竹縣屬教堂圖繪
此係中港街大英國教堂自新竹城內至此計二十五里(圖形缺)
此係土牛庄大英國茅屋教堂(圖形缺)
此係新竹城內大英國陳教士住眷(圖形缺)
此係新竹城內大英國教堂(圖形缺)
此係月眉庄大英國教堂自新竹城內至此計三十里(圖形缺)
此係紅毛港庄大英國茅屋教堂自新竹城內至此計二十二里(圖形缺)
新竹縣屬教堂圖繪
第二三0 申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 一一五0九-一三
新竹知縣沈,對臬道唐、臺北知府吉、及通商總局,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遵飭造送事。案蒙憲臺、護理臬道憲 唐釘封札開:「本年八月初八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 釘封牌開:(云云照札敘至)切切此札」等因。蒙此,卑前縣未及查報卸事,卑職抵任;復於本年八月二十三、九月初二等日,蒙本府憲、通商總局、憲台行,同前因。遵即查明:卑轄城鄉,共有 英國大小教堂四處,堂屋俱係華式,僅有華人教士居住傳道,並無洋人在內。間有施醫、發藥,俱無育嬰情事。當經逐一履勘明白,理合繪圖造冊,具文申送憲臺察轉。除報臬道憲、通商總局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清冊一本、教堂圖說一紙。 一、申道 唐本府憲吉通商總局
光緒七年八月卅日通商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 行 私記
第二三一 清冊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 一一五0九-一四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同知銜、本任宜蘭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遵將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註)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僅有華教士陳鵬霄一名,係屬淡水縣人,並無育嬰、施醫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該教士住眷房屋一所,號為公館,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並妻在內居住,係淡水縣人,亦無育嬰、施醫等事。理合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 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李昆弟一名,係淡水縣籍,此八月間,調往中港傳道。該堂現係教
民陳萬勇看守,堂內間有施藥,並無育嬰情事。理合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僅有華教士李昆弟一名,並無育嬰,間有施醫發藥。理合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通商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 行 私記
(註)列條欄上,有通商承呂祥簽條(用紅紙,下文(一))及批註(下文(二),此似係幕友所作,其私記與本內稿押日子處所蓋之私記相同)如次:「(一)稟查教士係屬洋人,其華人稱為傳道,該差所稟為教士,照此造報,是否合式?理合簽明,伏乞電奪示遵。沾叩。(二)教士、傳道俱係華言,若洋人,則別有名目。總之,入教者,文人曰教士,粗人則曰教民,非必洋人乃可稱為教士也。 私記
第二三二 札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一五0九-一五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緩查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縣
特調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十級、紀錄十次吉 為行知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蒙護理臬道憲唐 札:「本年十一月初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卞 憲牌:『本年十月初十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清查各屬教堂一事,本衙門業於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文貴督,查照辦理,並通行各省照辦在案。嗣准法國駐京大臣照稱:《現時長江一帶滋鬧,尚未安靜,若按期嚴察,誠恐愚民無知,未免群情懷疑,請通行各省,飭令地方官暫行停止稽查》等語。又於六月間,法國林大臣,來署會晤,復以《稽查教堂之舉甚為不便,地方官原係好意;但百姓因此更加疑惑,祇可俟教案辦結後,再行商辦,此時無須向外間領事及主教等辦理》等因前來。查清查教堂一事,原為便於保護起見,且所查僅堂外住址,並非堂內教規,亦係中國自理之事,於教堂毫無干礙。乃法使屢次來署嘵瀆,且又照催停辦;蓋因目下各省教案甫定,若遽紛紛查問,轉恐百姓因此疑心,別生枝節。除電知南、北洋大臣,山東、山西巡撫照辦外,相應咨行貴督,飭令地方官,於各處教堂,暫緩稽查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行飭遵。為此牌,仰該道轉行查照辦理,毋違。須牌』等因。同日又奉前護撫憲沈 案行前因,各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移行所
屬,一體遵照辦理,勿違,此行」。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又蒙臺藩憲唐 札開:「奉前護理巡撫部院沈 案行:『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清查各屬教堂一事,本衙門業於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文貴撫,查照辦理,並通行各省照辦在案。嗣准法國駐京大臣稱:《現時長江一帶滋鬧,尚未安靜,若按期嚴察,誠恐愚民無知,未免群情懷疑,請通行各省,飭令地方官暫行停止稽查》等語。又於六月間,法國林大臣,來署會晤,復以《稽查教堂之舉甚為不便,地方官原係好意,但百姓因此更加疑惑,祇可俟教案辦結後,再行商辦,此時無須向外間領事及主教等辦理》等因前來。查清查教堂一事,原為便於保護起見,且所查僅堂外住址,並非堂內教規,亦係中國自理之事,於教堂毫無干礙。乃法使屢次來署嘵瀆,且又照催停辦;蓋因目下各省教案甫定,若遽紛紛查問,轉恐百姓因此疑心,別生枝節。除電知南、北洋大臣,山東、山西巡撫照辦外,相應咨行貴撫,飭令地方官,於各處教堂暫緩稽查可也>等因,到本護院。承准此,查清查各屬教堂一事,前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當經分行司道通飭各屬,遵照分別確查在案。茲承准前因行司,希即飭令各地方官,於各處教堂暫緩稽查,以安民教,切切』等因到司。奉此,除移
臺灣道轉飭查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轉飭所屬,將境內教堂暫緩稽查。切切,毋違。此札」各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札
印臺北府印 戳記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
第二三三 札 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一一五0九-一六
分巡台澎兵備道顧,層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飭新竹縣續查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縣
欽命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顧 為通飭事。本年十月十三日,奉撫憲邵 抄案內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國教士來華傳教,設立教堂,本為條約所准,中國疆宇廣闊,各省、府、州、縣、衛,共有外國教堂若干,中為某教,其所設教堂為洋式、為華式,各省未據開送,即詢諸各國使館,亦無可考;每遇教案,驟難查理。當於光
緒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行各直省查報;續以沿江教案未了,間有胥役往查,不明事體,致滋西人口實。法使請停,因於九月十八日,通行緩辦各在案。現在沿江教案,次第辦竣,各省教堂住址,僅准北洋大臣咨送直隸境內教堂數目,此外均未查報。合行咨會,即希貴撫,查照上年通行文件,飭屬妥辦。但查境內共有教堂幾處,坐落某地,係何國教士;不必干預堂內教規,致滋口舌。查清後,早日具報本衙門為要』等因,到本部。承准此,查清查教堂一事,上年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業經沈前護院,分行司道,通飭各屬遵照,分別確查在案。茲承准前因,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通飭各地方官,遵照總理衙門咨行,分別確查妥辦,由道彙核詳咨,毋延,切切,須案」。又於本年十月十五日,奉閩浙總督部堂譚 憲牌前因,各到道。奉此,卷查:此案前奉憲行,當經唐前護道通行,確查具覆;一面飭令按季造冊送府,由府彙造,送道核轉詳咨。續奉憲行,暫緩稽查等因,又經分行遵照,各在案。茲奉各前因,復查此案,已據各該廳縣申覆查報,並據基隆廳、臺灣縣報至本年秋季分止,宜蘭縣報至本年夏季分止。此外各
該廳縣,均未據查報。應即飭令將本年秋季,趕緊補報,以憑彙核詳咨。除通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限文到十日內,迅自本年秋季分起,逐一詳細查明,前項教堂有無增設,分別大小、洋式、華式,將秋季分,查造送道,彙核詳咨。嗣後即按季,接續造報上季之冊,務於下季初旬造報,不得遲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札
關防分巡臺澎兵備道關防
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奉戳記
第二三四 申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一一五0九-二四
新竹縣對臬道顧、及臺北知府龍,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
補用同知、本任臺北府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造報事。案蒙憲札,飭即查明所轄,各國建設教堂幾處,係何國,何教士幾人,是何姓名人氏,堂內有無育嬰、施藥等事,分別大小樣式,目前有無增設?自本年秋季起,按季造報等因。此案前經查明具報。茲蒙前因,覆查光緒十八年秋季分,卑轄城鄉,共有英國建設大小教堂四處,堂屋俱係華式,僅有華教士居住傳道,並無洋人在內。間有施醫發藥,俱無育嬰情事。理合繪圖造冊,具文申報
憲臺,察查彙轉。除報臬道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清冊一本、教堂圖說一紙。 一、申臬道憲顧本府憲龍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通商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沈 行初八 私記
第二三五 清冊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一一五0九-二五
新竹縣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補用同知、本任臺北府宜蘭縣、調署新竹縣,為造送事。遵將光緒十八年秋季分,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
一、卑縣內義學左邊,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僅有華教士劉澄清一名,係苗栗縣人,挈其妻室、子女在內居住,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並一妻一子在內居住,係淡水縣人。亦無育嬰、施藥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 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劉慶雲一名,係苗栗縣人。並無育嬰,間有施醫,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華式。內有華教士莊鼎周一名,係本邑人,又教讀顏新到,係苗栗縣人。並無育嬰,惟有施醫。教民男女四十餘人,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冊
正堂沈 行初八 私記
第二三六 清冊 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一一五0九-三五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註)。遵將光緒十八年冬季分,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
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察核。 今開: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劉澄清一名,係苗栗縣人,挈其妻室、子女在內居住。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房屋一所,號為公館,無人居住,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陳克華一名,係淡水縣人,一妻一子在內居住。亦無育嬰、施醫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 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傳道劉慶雲一名,係苗栗縣人。並無育嬰,間有施醫。教民三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華式。內有華教士莊鼎周一名,係本邑人,又教讀顏新到,係苗栗縣人。並無育嬰,惟有施醫。教民男女四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土牛庄,離城二十五里,光緒十八年冬季,有增設 英國小教堂
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林天送一名,係本邑人。並無育嬰,惟有施藥。教民二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冊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葉 行二十四 私記
(註)一一五0九-三七、四六,與此相同。
第二三七 清冊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五0九-五五
新竹知縣葉,申報縣內教堂及教士清冊
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註)。遵將光緒十九年秋季分,卑縣境內建設大小教堂,並教士人數姓名,造具清冊,呈送
察核。 今開:
一、卑縣城內義學左邊,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蕭
種藍一名,係漳州府人氏,挈其妻室、子媳在內居住。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又卑縣城內考棚邊有房屋一所,號為公館,無人居住,合併登明。
一、卑縣北門外近城左畔,光緒十九年秋季,有增設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張仁壽一名,係本邑人。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一保月眉庄,離城三十餘里,有 英國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無洋人,有華教士林耀宗一名,係惠安縣人。並無育嬰、施藥等事,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紅毛港庄,離城二十餘里,有 英國小教堂,華式茅屋一座。堂內並無洋人,有教士林煥章一名,係本邑人,有家屬在內居住。並無育嬰,間有施藥。教民三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北二保大湖口,離城二十餘里,光緒十九年秋季,有增設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向華民鄒阿石稅出。因前稅之人尚未搬清,現在北勢仔庄張阿壽之護厝,暫行禮拜;擬俟年底,即移大湖口街開堂。有華教士許圳清一名,教民二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中港街,離城二十五里,有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華式。內有華教士莊鼎周一名,係本邑人。現無教讀,亦無育嬰,惟有施醫。教民男女四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卑轄竹南一保土牛庄,離城二十五里,有 英國小教堂一座,係華式。堂內並
無洋人,有華教士林天送一名,係本邑人。並無育嬰,惟有施藥。教民二十餘人,合併登明。
一、冊式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冊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葉 行十五 私記
(註一)一一五0九-六五、七四、八二、九一、一00,與此相同。
第二三八 函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一一五一0-一
苗栗知縣沈,致新竹知縣函:備轎夫、挑夫供洋教習之用
逕啟者,頃准 彰化縣函開:「本月十六日午刻,接雲林縣來函,轉准前途來電:『茲有撫憲約來洋教習上下六人,十三日由陸赴北,速備轎六頂、挑夫十餘名,合行函達,囑即請照辦』等因。(註一)除敝處照備外,用特飛布照辦」等因。除敝處應付外,用特專布,即祈轉致 新竹等由,除弟處照辦外,用特馳布,務祈
進翁仁兄大人查照辦理是禱。順請升安。 弟沈茂蔭書 三月十八日(註二)
新竹縣正堂
王大老爺 升啟(註三)
(註一)「函達囑」三字,依一一五一0-二(函)補之。
(註二)年代,依一一五一0-二(函),係光緒二十一年。
(註三)信封面書。
第二三九 函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一一五一0-二
新竹知縣王,致淡水知縣李函:備轎夫、挑夫供洋教習之用
逕啟者,刻接沈槐翁來信,轉准前途來函:「茲有撫憲約來洋教習上下六人,由陸赴北,速備轎六頂、挑夫十餘名,合行函達,囑即照等由」。除弟處搭坐火車外,用特專函佈達,務祈麗翁仁兄大人查照,是所盼禱。順請升安。唯□、不具。
愚弟王○○頓首 一、函致淡水縣正堂李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承通商呂祥(註)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王 行十九 私記
(註)依一一五一0-三補之。
第二四0 單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一一五一0-三
新竹知縣王,飭三班護送洋教習至淡水縣
署新竹縣正堂、兼通志局纂修、加十級紀錄十次王,單仰三班頭役,協同親勇,小心護送撫憲約來之洋教習上下五人,前赴淡水縣正堂李 衙門交替,守候回照銷差。該役沿途務須小心護送,毋使受驚。速速,須單。
計護送:洋教習二名,跟隨二名,華人一名,共五名。
一、單仰 三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通商承呂祥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王 行十九 私記
第二四一 移 同治二年九月 一一五一一-一
辦理通商事務區,移請淡水廳,派役會同哨丁前赴後壠、中港,巡緝私相 買賣樟腦,並拘訊張烏豆
移文 關防辦理臺灣海口通商事務關防 辦理臺灣海口通商稅務、候補道區 為移請查究事。竊照本道,奉上憲奏奉諭□□□辦理通商事務,自六月二十二日開關以來,所到各國洋船,已有二十餘號,均係照常買賣,毫無爭執。誠以彼此議定條約,永歸和好,故本道諸事優容,不使各國洋
商稍有委屈,以示柔遠之意。不料前月二十九日,有溫〔洛〕渭拾洋船進口,經代理領事麻非厘,帶同船主率洛文與出海張烏豆,來關聲稱:伊有本銀七千二百元,交付艋舺黃祿頭定買樟栳,今船已到口,無栳應付等語。本道即令其具稟領事,照會來關;或逕赴關具稟,以憑轉移地方官查辦。詎該船主一味恃蠻,向關坐索,經麻非厘勸阻不聽,大肆咆哮,初則毆打家人,繼將哨丁梁安額角戳傷;當經本道函致貴分府,向黃祿頭查詢去後,茲據復稱:傳詢黃祿頭稟稱:「收受張烏豆芙蓉膏八箱,估價七千二百元,兌換樟栳四百擔,原約:八月間船到交清。後因該船潛在中港一帶,偷載私栳,屆期未及駛來;此次船到滬尾,向其收栳。黃祿頭責其誤期爽約,栳已他售,須寬限十日,方能備辦,並非不付」。詎該出海,慮及關上查究走私、偷稅之事,唆使該船主出頭,恃蠻行兇等情前來。查張烏豆向係勾通洋船,在於中港等處,任意停泊,私收樟栳,舊歲冬間,曾經貴前任秋 親往查拏,起出私栳,並將張烏豆一名,懸賞嚴拏在案。開關以後,本道亦訪聞:該出海有在中港私相買賣;經遣妥丁,前往密查。因尚未查實,是以暫緩深究。乃張烏豆膽敢唆使船主,來關逞兇,希圖先發制人。是張烏豆一名,實為罪之魁,禍之首。若不拘案嚴辦,將來奸商紛紛效尤,勾結洋船,私闖各口,銷貨偷稅,成何事體。除將該船主率洛文來關,肆兇戳傷哨丁各情,通稟各大憲,請即會同駐省領事,查照和
約章程究辦外,其張烏豆本有舊案,漏網未獲,應仍由地方官查案拏究。且現聞:又欲前往後壠、中港偷載私栳,亟須密查。合行移請。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立即派撥幹役,會同哨丁,前赴後壠、中港,嚴密巡緝。如遇該船進口,私相買賣,即行嚴拏送案,聽候究罰。一面查照舊卷,飭拘張烏豆,從嚴研訊,究出前後私闖口岸,銷售貨物,偷漏稅銀各實情,錄供移復過關,以憑轉稟究辦,勿稍任延。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欽加府銜署、淡水總捕分府鄭
〔同治二〕年九月(註)
關防辦理臺灣海口通商事務關防
(註)年代似為同治二年,參閱一一五0一-三。
第二四二 移 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一六0一-一
臺灣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馬,請其移會噶瑪蘭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 並出具監交印結
即移辦。 私記
移文 印福建臺灣府印
欽加鹽運使司銜、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孔 為移催監盤結報事。竊查蘭廳富倅,奉憲檄飭,前赴 蘭廳本任,接印任事,所有 秋前廳任內,經手收支、倉庫、及一切應入交代等項銀谷,例應依限盤收,造冊結報,業經移委 貴廳監盤。去後,迄今曾否盤收清楚,未准造冊結報。除催 蘭廳趕緊接收,造冊結報外,合就移催。為此備移 貴分府,希即移會現任蘭廳富, 速將前廳秋 任內,經手收支、倉庫、正什各款銀谷,以及一切應入交代等項,剋日催令按款造冊、移交,監同盤收清楚,出具監盤印結七本,移送過府,以便察轉,勿再任延,望速,望速。須至移者。 右 移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
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移
印福建臺灣府印
私記 九月二十四日奉 私記
第二四三 移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六0二-一
前任淡水分府甯,將捐生捐款銀單,移交於新任分府張
前署淡水分府甯 為移交催追事。案蒙前學道憲裕 發交淡廳捐生何夢元共銀單三張,計捐項六百元,飭即催追,如數稟解歸款等因。疊經飭差催追去後,未據繳到。茲敝分府卸篆,合就移交。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收,照案飭催,究追稟解,實為公便。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捐生何夢元銀單三張。 一、移
前任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甯鈐記
鈐記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承糧總
稿 行 私記
第二四四 單(附回照)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 一一六0二-三
前任淡水分府甯,單飭差役陳永:立賷公文一角及銀單,投繳新任分府張, 及其回照
前署淡水總捕分府甯 單仰本役立賷公文一角,又銀單三張,飛赴新任淡水分府張 衙門投繳,守取回照銷差。去役毋得刻延,干咨,火速。 計開:公文一角、銀單三張。
差 陳永 回照 關防北路淡水捕糧同知關防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給
分府 行
鈐記前任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甯鈐記
第二四五 移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 一一六0二-七
前任淡水分府甯,將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限繳狀,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前署淡水分府甯 為移交催收歸補事。竊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業戶領買未完補谷,除造冊移送,請抵庫款外,所有各業戶具領谷價限繳狀一百一十紙,合就移送。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飭差,催押各業戶,迅將領買未完補谷,剋日完繳,收抵歸款
,幸勿延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各業戶領買補谷領狀一百一十紙,又粘單一紙。照抄。 一、移新任淡水分府張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糧總
鈐記前任臺灣北路淡水分府甯鈐記
稿 行 私記
第二四六 移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 一一六0二-一0
前任淡水分府甯,將人民投稅契券移送於新任分府張
前署淡水分府甯 為移交事。案准前任流交 曹前任人民投稅契券二十八紙,計契面銀三千三百六十二元,除前分府任內領回外,尚未領印契二十四紙,該契面銀二千六百九十八元。茲值交卸,合就移交。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飭差,嚴催各戶,將前項稅銀備繳清款。幸勿延緩,望切、望
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印契二十五紙,各戶名單一紙。照抄。 一、移新任淡水分府張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承稅總
鈐記前任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甯鈐記
稿 行 私記
第二四七 總摺稿 光緒六年十一月 一一六0四-一
監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穀石交代總摺稿(新竹知縣 施監盤)
鈐記新設臺北府淡水縣鈐記 監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穀石交代總摺稿(註一) 監盤臺北府新竹縣施錫衛、前署臺北府淡水縣鄧宗堯、現任臺北府淡水縣史映奎,
為請嚴交代察核事。謹(今)(註二)將卑職映奎,接收卑職宗堯前在淡水縣,自光緒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分治設縣到任起,至六年七月二十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內經手收支倉項穀石,三面會算,分別應交、應抵各款數目,開具聯銜總摺,呈(移)送(註三)察(查)核。(註四)須至總摺者。謹(今)開: 倉款應交項下:
一、應交光緒五年分正供、官庄餘谷四千九百二十一石六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九 撮。 前件查總報、流水各簿,實征是年正供、官庄谷八千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七升一 合七勺二抄九撮。除碾放兵米外,應交前數。原摺列交谷四百一十五石九 斗九升零,另有已除未解餘谷,合計列補,理合登明。 又補交同治十一年分官庄餘谷三石五斗七升。 又補交同治十二年分官庄餘谷六石七斗五升。 又補交同治十三年分官庄餘谷八石七斗八升。 又補交光緒元年分官庄餘谷一十九石七斗二升零四勺。 又補交光緒二年分官庄餘谷三十九石九斗六升五合八勺。
又補交光緒三年分官庄餘谷四十八石六斗四升六合二勺二抄。 又補交光緒四年分官庄餘谷五百二十一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九抄。 前七件係已除未解之款,分年列補。理合登明。 一、應交光緒六年分正供、官庄餘谷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三升二合零八抄六撮。 前件查原交谷二千五百二十五石零,係支除滬尾營,附銷把總黃國華、外委韓 文輝二員五、六兩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與例未符。今將附銷前數, 歸入截曠項下補除。仍於正供、官庄餘谷,更正列交。理合登明。 一、應交光緒五年分艋舺營截曠兵米,合谷三十二石九斗四升。 又滬尾營截曠兵米,合谷一百九十一石二斗四升。 又北中營截曠兵米,合谷二十石零七斗六升。 一、應交光緒六年分艋舺營截曠兵米,合谷三十四石一斗。 又滬尾營截曠兵米,合谷一百四十三石八斗內,除附銷把總黃國華、外委韓文輝 二員五、六兩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實存谷一百四十一石四斗四升。 一、補交光緒五年分官捐谷一石五斗七升四合四勺。 又民捐谷三石九斗三升五合九勺。 一、補交光緒六年分官捐谷一石一斗三升八合九勺。
又民捐谷二石八斗四升七合。 前四件,查淡水廳額捐,官捐谷四石,民捐谷一十石,分治案內,未議如何勻 分,又無行知到縣,此款有關達部,未便擅派定額若干,當經分別酌擬, 詳請憲示遵辦;一面暫行列補,如奉多派,仍再補交。理合登明。 共應交並補交谷八千五百二十八石九斗二升七合八勺二抄五撮,分別折銀,彙入庫 摺列交。理合登明。 應議項下: 一、各年分餘谷,暫行援案,折銀列交代解,將來如奉指駁提解,仍應補交,不得 推諉。理合登明。 一、截曠兵米,業經各營造冊送府,由府彙入奏銷案內,詳報 藩憲察核。將來難 免提解,應照舊章,一三折算列交。理合登明。 一、由府墊放光緒五年正、二、三等月艋、滬二營兵米,前奉札提,均已解還。惟 艋舺營截曠兵米,詳請,未奉札發。公議:剔歸臺北府兼攝縣事期內造報。理 合登明。 一、艋舺、滬尾、北中各營,如有已關未支兵米,由現任移請補交,未便代墊。理 合登明。
一、裁缺淡水廳各任倉款穀石,無論已未會算結報,皆與新設縣缺無涉,應於光緒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臺北府兼攝縣事期內截止,遞任造報。理合登明。
借鈐 鈐記臺北府淡水縣典史鈐記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私記 鈐記新設臺北府淡水縣鈐記 私記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冊 前署淡水縣正堂鄧 行 私記 監盤新竹縣正堂施 行 私記 現任淡水縣正堂史 行 私記
(註一)本摺稿係冊式,封面一葉,本文四葉。此行係封面葉。
(註二)原文「謹今」寫雙行。用「謹」寫者,係呈送上級;用「今」字者,乃新舊任及監盤互換。下文謹(今)亦同。
(註三)原文「呈移」寫雙行。用「呈」字者,係呈送上級;用「移」字者,乃新舊任及監盤互換。
(註四)原文「察查」寫雙行。用「察」字者,對上級;用「查」字者,乃對新舊任及監盤。
第二四八 四柱細冊 光緒八年五月 一一六0四-二
抄發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冊式
抄發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細冊(註一)
印臺北府印
臺北府總 光緒六年分 舊 管 額征臺灣府屬,劃歸管理,應征正供,並奇武庄谷共粟二萬二千三百九石四 斗九斗(註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應接征光緒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應接征光緒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應接征光緒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應接征光緒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應接征光緒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應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
二撮。 又應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應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額征、接征共粟四萬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 收 一、收征完光緒六年分,粟二萬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續完光緒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續完光緒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續完光緒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續完光緒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續完光緒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續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續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續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萬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開 除
一、撥北路、中右、艋、滬等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 升。 一、撥給噶瑪蘭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撥宜蘭縣光緒六年分粟,變價撥收,餘租項下,湊給兵餉經費銀,合粟三 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撥淡水縣光緒六年分截兵餘粟,變價湊給不敷,留支各款,先撥銀,合粟 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撥征完光緒五年分粟,歸還光緒五年分,應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 勺三抄一撮。 一、撥征完光緒四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四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 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撥征完光緒三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三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 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撥征完光緒二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二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 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撥征完光緒元年分粟,歸還光緒元年分,應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
七抄三撮。 一、撥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三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 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撥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二年分,應給米給噶瑪蘭營兵 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撥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一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 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撥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歸還同治十一年分,應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 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實 在 應存粟一萬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內: 存北路、中右、艋舺、滬尾、噶瑪蘭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 石八斗二升。 前件應存兵粟,原係應扣各營缺截建曠項下,緣各營兵米奏冊,逾限尚未造 報,無憑核計,俯俟嚴催造報,再行撥歸建曠報存。如有應支米扣粟石
,歸於次年 奏銷動支四柱冊內,分別補收補除,以昭核實。理合登明。 存光緒六年分正供粟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七斗一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 尚未完光緒六年分,正供粟一千九百三十七石四斗九合八勺八抄一撮。 尚未完光緒五年分,正供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八抄四撮。 尚未完光緒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一石一斗七合四勺六抄六撮內,應補未給噶瑪 蘭營兵米粟二百六十六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九抄九撮,應征正供粟二千九 百三十四石七斗七升八合五勺六抄七撮。 尚未完光緒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一石三斗六升二合四勺八抄九撮內,應補米給 噶瑪蘭營兵米粟五百三十五石三斗六升六合四抄六撮,應征正供粟二千七 百六十五石九斗九升六合四勺四抄三撮。 尚未完光緒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四石七升八合六勺二抄二撮內,應補未給噶瑪 蘭營兵米粟五十六石三斗五升七合四勺九抄,應征正供粟二千九百八十七 石七斗二升一合一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光緒元年分,正供粟三千三百七十八石一斗九升一合七勺三抄四撮。 尚未完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二石五斗八升一合二勺二抄二撮內,應
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七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應征正供粟三千四百四石 八斗五升二合五勺二抄五撮。 尚未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四十七石九斗五升四抄九撮內,應補未給噶 瑪蘭營兵米粟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抄七撮,應征正供粟三千一百 六十九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同治十一年分正供粟三千九十九石三斗二升七合七勺四抄六撮。 以上節年共未完粟二萬六千三百五十三石五斗二升七合九勺九抄三撮內,該府屬應 督征之淡水、新竹二縣各應分勻,帶征淡水廳原報未完同治十一年起,至光緒 四年止,民欠供粟若干,因甫經分界,尚未厘定,俯俟飭催冊報。如有續完粟 石,統歸下屆奏銷,一並分別造報。理合登明。
光緒八年五月 日冊
印臺北府印
(註一)本冊係冊式,封面一葉,本文五葉。此行係封面葉。
(註二)斗字係「升」之誤。
第二四九 札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一六0五-一
臺北知府陳,札委員徐銓,催辦交代會算
札委員徐銓 欽加三品銜、即補府、署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札委催辦事。本年五月初七日,准兼理臺灣府孫 移開:「案蒙會辦交代事務司道憲,批據督催臺灣交代委員、試用從九品丁鹿賓稟乞銷差,另賜委員催辦緣由。奉批:『據稟已悉,仰臺灣府轉飭遵照,一面將臺屬各廳縣新舊交代,會同臺北府,就近委員守催,趕緊分別勒限算定,造冊結報,切勿任延,干咎。此繳』等因。蒙此,查臺屬各廳縣,積壓未清交代,經敝前府詳明,設局勒辦。截至同治十二年底止,已提算者共有四十八起,未算者四起;均係款目糾纏,或由本員離臺、病故,以致莫能一時並算。其前次奉駁未改各交代,共四十八起,及續提算定盤案,均應迅速勒催查改,造冊結報。又經周前府,於同治十三年正月間,詳報撤局文內,議請:自十三年六月初一日起,另限年半,設局查辦,即將各屬前派友胥,仍令赴局,以憑督飭,漏夜次第辦理,其散失案卷,亦可就近借查,詳奉省局憲札示核辦。正在移行辦理間,適值臺郡籌辦海防,原到友胥,均已乘機散回;迨事竣,則相率因循,以致又復耽擱。再查同治十二年以後,未算、未結之盤案,復計多起;若不責成各現任,上緊設法釐辦,恐致仍舊推諉,愈積愈多,欲求盤案全清,終無可待。上年間,□委員丁鹿賓賷奉
省會交代總局憲 札催;復經周前府,將臺北交代,移請查追起辦;並詳奉會辦交代事務司道憲 批:『據詳已悉,除將臺北府所屬交代,另檄嚴催起辦外,仰即遵照,迅將該府所屬各縣,前次駁改,及續算未結交代,趕緊由府分別勒限辦造。現奉部行交代定限綦嚴,切勿泛視、狥延,致干併參,凜之。此繳』等因。又經遵批,移行嚴催。去後,茲蒙前因,除轉飭丁從九遵照,並另委員分赴臺南各屬,守催趕辦外,合就移會。為此備移,請煩查照憲批,將臺北所屬新舊交代,就近委員守催,分別勒限算定,造冊結報。至前次奉駁未改交代,亦即勒令先行改送。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由,過府。准此,查臺北積壓未清交代,疊奉省、局憲檄催清辦,迄今日久,未據各屬辦竣具報。茲准前由,除分飭趕辦外,合行札委。為此札,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即馳赴淡新各屬,會同該縣,催令經胥,即將未結新舊各任交代,上緊趕辦,分別算定,造冊結報,毋稍任延,致干未便。切切。此札。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札
第二五0 移 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一六0六-一
淡水知縣朱,奉臺北知府陳札委監盤,移知新竹縣:將新舊任移交錢糧等 款造冊結報
移文 印淡水縣印
私記 九年九月初三日到 私記
即用縣、代理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朱 為移知事。本年八月十七日,奉本府憲陳 札開:「照得州縣交代,例限兩月算結;其代理簾缺,及道、府委代人員,到任在兩月以上,應一律將前任經手倉庫款項,查明接收清楚,開摺結報。前奉省憲詳明,通飭遵辦有案。茲查新縣徐令,因病請假交卸,周令接代,已逾兩月;應即飭令,將徐令任內征收錢糧、供屯、稅契,並解給各款交代,一律接收。除分別札飭外,合就飭委。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代理新竹縣周令志侃,辦接徐令錫祉任內經手倉庫款目,監同趕緊會算,盤收清楚,錄摺送查;一面造冊結報。毋稍狥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應接貴前縣徐令倉庫、正襍各款交代,趕緊查開,覆摺訂期,三面會算,定摺結報,幸勿遲延。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 移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移
印淡水縣印
第二五一 移 光緒九年十一月八日 一一六0六-二
代理新竹知縣周,經查核前任徐所開交代總細冊,移送覆摺與前任徐 及監盤淡水知縣朱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為嚴交代之察核事。案蒙本府憲札開:「該前縣徐令交卸交代,應由該令接收,飭委淡水縣監盤外,札飭遵照,接收會算」等因。並准徐(貴)任移送光緒七年九月初四日到任起,至九年六月初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內經手收支庫項、正雜捐攤銀番,並各前任流交、流抵各款交代總細冊摺到縣。即經敝縣查核,分別應交、應抵、抵補、應刪、應議,開具覆摺。除移徐前任會算(請監盤核算)外,合就備文移送(覆)。為此移詣貴縣(前縣),請煩查照,希將移到覆摺,訂期監(會)算。望切,望切。須至移者。(註) 計移送覆摺壹扣。 一、移監盤淡水縣正堂朱本任新竹縣正堂徐
私記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周 行 私記
(註)本件受文者有兩人:文中附括弧者,係發給「本任(即前任)新竹縣正堂徐」;括弧上者,乃發給「監盤淡水縣正堂朱」部分。
第二五二 移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九日 一一六0六-三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將卷簿移交於新任知縣朱
前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為交代事。案蒙本府憲陳 札:「以敝縣代理新竹篆務,已逾三月,所有前縣徐任交代,應即照章接辦,並委淡水縣監盤會算」等因。遵經會同查算,將徐任經手、及接收前任流交、流抵庫款,核定總摺,分送行印在案。茲敝縣交卸,除俟徐任定摺繕齊錄送外,合並彙造大交代冊摺,連同各卷簿,一併移交。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接收核算。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交代庫款總摺一扣。錢糧清冊壹本。耗羨清冊壹本。正供清冊壹本。稅契清冊壹本 。當稅清冊壹本。墊支俸齋舖兵工食等款清冊壹本。屯租清冊壹本。渡租清冊壹本
。學租清冊壹本。快官庄租清冊壹本。減平清冊壹本。一成減廉清冊壹本。就廉扣 捐資助冊壹本。官民捐谷清冊壹本。扣收截曠兵米清冊一本。代收大甲等三汎兵米 清冊壹本。捐存考費清冊一本。正供總報簿壹本,存房。番丁部餉耗羨當稅等項 總報簿壹本,存房。稅契總報簿壹本,存房。屯租總紅簿一本,存房。征收學租卷 壹宗,存房。征收渡租卷壹宗,存房。征收快官庄租卷壹宗,存房。支放兵米卷壹 宗,存房。收回截曠兵米卷壹宗,存房。支給各役工食卷壹宗,存房。支給簿壹本 ,存房。祭祀卷壹宗,存房。移給俸齋卷壹宗,存房。奉劃協濟屯餉卷壹宗,存房 。奉劃公捐資助卷壹宗,存房。支給隘糧卷壹宗,存房。支給渡夫工食卷壹宗,存 房。考書院卷壹宗,存房。學租支給簿壹本,存房。詳領驛站經費抵解餘谷卷壹宗 ,存房。詳領津貼抵解稅契卷壹宗,存房。詳請支收交代款項卷壹宗,存房。清丈 屯田卷壹宗,存房。清理田賦卷壹宗,存房。稟復免正供卷壹宗,存房。三邑會 詳請應(?)考費卷一宗,存房。奉發鳳嘉彰等邑協濟俸役養廉冊卷一宗,存房。
一、移新任新竹縣正堂朱
私記 光緒玖年十二月初九日承戶總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二五三 副詳及批 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十日 一一六0六-四
監盤淡水知縣朱、新任新竹知縣徐及代理新竹知縣周,將交代會算定摺 ,詳送臺北知府陳
副 詳 印淡水縣印
新任新竹縣知縣徐錫祉、代理新竹縣知縣周志侃、監盤淡水縣知縣朱承烈 為詳請事。竊照卑職錫祉奉憲調補新竹縣缺,自光緒柒年玖月初肆日到任,本年肆月間,因病請假;蒙委卑職志侃代理,於陸月初陸日,交卸接代,業將任內經手倉庫各款,造冊移送。卑職志侃抵任已逾月,奉憲臺飭催,接收交代;並委卑職承烈監盤,經即檢查,案據逐款稽核,開具覆摺分送。內有支給製換玖年分驛站衣旂銀參拾肆兩一款,歷年均係陸月開支。卑職錫祉照章製換
,將所墊銀參拾肆兩,彙同驛站經費銀柒百肆拾肆兩,共銀柒百柒拾捌兩,請抵應解光緒捌年分餘穀價銀;一面入冊開除。嗣驛站經費銀柒百肆拾肆兩,奉全臺支應局憲批示准抵,而衣旂銀參拾肆兩,未奉一併批示。卑職志侃接篆後,前項衣旂,亦有製換,移請補交。現經監盤,卑職承烈查明,新竹縣玖年分,驛站衣旂銀參拾肆兩,卑職錫祉交卸,已屆應換之期,卑職志侃亦有發給。公議:歸前後任各半開支,以昭公允,庶盤案得以速清,不致藉口稽延。所有卑職錫祉應銷玖年分一半衣旂銀壹拾柒兩,仍請抵完應解捌年分餘穀貳拾捌石參斗參升參合參勺參抄。卑職志侃應銷玖年分一半衣旂銀壹拾柒兩,請抵完玖年分餘穀貳拾捌石參斗參升參合參勺參抄。除將交代會算定摺外,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除詳本道憲、全臺支應局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 詳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借印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知縣徐錫祉 光緒玖年拾壹月初十日知縣朱承烈 知縣周志侃
印淡水縣印
印新竹縣印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批:
據詳已悉,仰新竹縣,候奉 本道憲暨 全臺支應局憲批示,分移遵辦。此繳。 騎縫印(臺北府印) 十二月廿七日奉
新竹縣 私記
第二五四 議覆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一一六0九-一
戶部遵旨,對御史胡俊章光緒十三年原奏(州縣交代,責成道府督催, 實力嚴查)之議覆
粘 單 戶部謹奏。為遵旨議奏事。查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由軍機處抄出軍機大臣面奉諭旨,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等語;著戶部議奏。欽此,欽遵。將原奏一併抄交到部。據原奏內稱:「查州縣虧空,近有二等:一係病故之員,一係參劾之員。迨至查抄,萬不抵一。道府為州縣親臨上司,果能於上下兩忙後,及一歲之終,將所屬州縣,應解正什一切款項,應留支者,准其留支外,其餘必勒限一月,掃數解司;否即由道府詳參。州縣虧空,該上司,例應分成代賠,請飭定章通行」等語。臣等查,州縣虧空錢糧,雍正年間,欽奉諭旨納定億例,分別治罪。乾隆年間,迭奉上諭,嚴切申儆。誠以貪不懲,則奸不止;法不立,則令不行。故凡遇虧空之案,無不立辦,並無不重辦。當時大小官吏洗手奉公,倉庫正供,絲毛無欺,職是故也。數十年來,軍務倥傯,仕途淆襍。朝廷崇尚寬大,而巧官夤緣為奸,遂致錢糧正款,視為私囊,任意虧挪,並已革、已故之員,其本人家屬,皆拚一查抄之名,將庫款有意席捲,假作虧空,尤為近年惡習。各
該上司,曲為彌縫,往往虧空者,不即參劾者多。已革、已故之員,迨至查抄,萬不抵一。甚且以查無其人,公然登諸稟牘,而國帑竟歸無著矣。臣等以為:與其懲於事後,何如防於事先。故於光緒十年奏定新章,各州縣於上下忙征完時,將應解一切正什款項,儘數解司。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核對盤驗,查明的數,出具甘結送部;較之舊例,更為嚴密。各省督撫,亦力加振作,參返之案,比比皆是。今該御史請將州縣正什款項,除留支外,勒限一月,掃數解司;否則即由道府詳參。其意為杜絕征存不解起見,與臣部前定新章實相表裏。各道、府、州,果能平時考查催提,俾屬庫一無久存不解之項,彼已革、己故者,自無從施其伎倆。至所稱該上司,例應分成代賠,請飭定章一節,查州縣虧空,本有知府分賠之條。道光七年,欽奉上諭:「嗣後各州縣虧空銀米,被參後,先在本犯及家屬名下,照例按限催返。如限滿,完不足數,查明家產盡絕,實在不能返繳者,即將未完數目,作為十成,無論原案是侵、是挪,俱著不行揭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五成,勒限追繳;其餘五成,著失察之道員分賠二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均照代賠例限,按銀數多寡,分年完繳。倘有兩案,准將前案銀兩,依限清完後,再行接續追繳。至從前已參未結各案,亦照此分別核賠等因。欽此」。立法周詳,似無可再議,惟功令雖嚴,而奉行不力。且
臣部則例,屢經修改,不免前後參差。臣等公同商酌,擬請明發諭旨,飭下各直省督撫,嗣後州縣正什錢糧稅課,務須隨征隨解;其一切應解款項,亦必隨時解司,不准稽延。並於上下兩忙,各截數後,限一個月內解清。倘有已征未解,立即撤參。並責令本管道、府、州,親赴屬庫,盤查核對,加結申解。將來如有虧空,即將道、府、直隸州,照盤查不實例議處。一面於本員名下,勒限著追。如完不足數,即按所虧之數,分作十成,該管知府、知州,分賠五成;出結之道員,分賠二成;失察之藩司,分賠二成;督撫分賠一成,以示懲儆。其有扶同詢(註)隱者,弊在知府、直州,則令知府、直州獨賠;弊在各上司,則令各上司加倍罰賠,仍均照例議處。又查吏部處分則例內載:「督撫題參州縣虧空,即於疏內將該管上司應否分賠之處,一併查明具題。若不報明,降三級調用,公罪」等語。應令嗣後各督撫,奏參州縣虧空,即隨案陳明。如虧短之州縣,將來無完交,或交不足數,凡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一併隨摺開明,以免日久推延,易為查考。倘再漏未聲敘,臣部即照吏部處分則例奏參。如蒙俞允,並請明諭,通飭遵行。至臣部則例中參差各條,容臣等陸續奏明更正,以期劃一。所有臣等遵
旨訓奏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註)詢字似係「狥」之誤。
第二五五 札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一一六0九-二
臺北知府雷層奉上級札,將戶部議覆,行知新竹縣
札新竹縣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為行知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奉會辦交代事務、福建布政使司張,督糧道潘 憲札:「奉憲兼管巡撫事楊 案行,『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准兵部火票,遞到 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准北檔房傳付內稱:<本部議覆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一摺,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具奏,本日奉上諭:《前據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等語。當令戶部議
奏。茲據該部酌核定議,所稱盤庫加給分成罰賠,及題參摺內聲明,該管上司應行分賠各節,舊例新章本極周密;乃各該省奉行不力,甚至設法彌縫,所有虧空州縣,直至已故、已革,始行參劾;此等積習,殊堪痛恨。嗣後各督撫辦理交代之案,即著遵照部議,督飭藩司及該管道、府、直隸州,隨時實力嚴查。如各該管上司,有心容隱,並不揭報,即行據實奏參,著落賠繳,分別議處。總之,立法雖善,尤在用人。各直省督撫,均當慎選良吏,儉以養廉,務期下不擾民,上不虧帑,以重庫款而除積弊。將此通諭知之,欽此》。相應傳付江南等司,赴本檔房抄錄原奏,自行具稿,行文各該督撫,一體欽遵辦理等因,前來。相應抄錄原奏,恭錄諭旨,飛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轉飭,一體欽遵辦理可也。計單>等因,到本兼管巡撫事督部堂。准此,合就飭行備案到司立即移行欽遵查照辦理。嗣後詳參州縣虧空,務將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案陳明,免干吏議,切切。計粘單一紙,等因』。奉此,除移行遵照外,合就札行。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嗣後詳參州縣虧空,務將應行分賠之道、府、州職名,隨案聲明,免干吏議。毋違,此札」,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知照。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札
印臺北府印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四日 私記 奉
第二五六 札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 一一六0九-三
臺北府層奉上級札,行知新竹縣:奏參州縣未交銀項摺內,應聲明分 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
札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為行知事。本年九月初十日,奉藩憲邵 札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爵撫憲劉 案行:『光緒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案,《查本年五月間,本部議覆御史胡俊章奏,州縣交代請飭部定章,責成道府督催摺內議,令各直省,嗣後各州縣正襍錢糧、稅課,務須隨征隨解,不准稽延,並責令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查,加結申詳。將來如有虧空,即將
道、府、直隸州議處。一面於本員名下勒追。如完不足數,即按所虧之數,分作十成:該管知府、直隸州,分賠五成;出結之道員,分賠二成;失察之藩司,分賠二成;督撫分賠一成。其有扶同狥隱者,弊在知府、直隸州,則令獨賠;弊在各上司,則令加倍罰賠。仍均照例議處。又吏部處分則例內載:督撫題參州縣虧空,即於疏內,將該管上司應否分賠之處,一併查明具題;若不聲明者,降三級調用,公罪。應令各督撫於奏參州縣虧空,即隨案陳明。如虧短之州縣,將來無力完交,或交不足數,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一併隨摺開明,以免日後推延。倘再漏未聲敘,照例奏參》等因,奏奉諭旨,通行遵辦在案。茲查直、閩二省,近來奏參州縣未清交項銀兩摺內,並未將虧短之州縣,將來無力完交,或交不足數,應行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摺聲明,自係尚未接奉部文所致,姑免深究。相應再行飛咨臺灣巡撫,嗣後所屬州縣,如有虧短未清銀兩,即照本部前次奏定章程,於奏參摺內聲明。如州縣虧短銀兩,將來無力完交,或交不足數,應行分賠。該管各上司職名,隨摺聲敘,不得再有遺漏。倘再查有未經詳細聲敘者,本部定行照案奏參,以為玩視部章者戒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行司即便遵照辦理,並移善後局查照』等因。奉此,除移行查照外,合就行知。為此,仰府官吏,即便移行所屬廳、縣,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分別移
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札
印臺北府印 光緒十三年九月廿一日奉 私記
第二五七 副詳及批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 一一六一0-一
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臺灣善後總局查核,並該局批
副 詳 印新竹縣印 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臺灣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送事。竊照卑職前收光緒拾貳、參年隘租銀元,暨奉撥各項經費各數目,業經先後造冊,詳報在案。茲查光緒拾肆年拾貳月底報冊內開:存通用番銀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貳尖貳周貳末,加以現冊,收回卑職前借租銀抵支拾肆年分津貼番銀玖千柒百貳拾貳元貳角貳瓣零貳周貳末參皮,共應存通用番銀壹萬零玖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參皮內,除本年分先後撥給林紳汝梅鐵路經費,併委員李國棟借支等款,共番銀捌千肆百伍拾元
外,計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參皮。因卑職現值交卸,業將所存前項番銀,掃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檊接收在案。理合造冊,具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爵撫憲暨 臺藩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計詳送 清冊壹本。 右 申善後總局司道憲
臺灣善後總局 批:
據詳送該縣經收隘租,及本年續支各款清冊到局,飭核數目相符。仰即移交張令妥為存儲,
聽候撥用。仍候 宮保爵撫憲暨 藩司衙門批示。繳。冊存。十一月初十日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縣方祖蔭
印新竹縣印
騎縫印(臺灣善後總局關防) 新竹縣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記奉
第二五八 清冊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 一一六一0-二
新竹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支各款數目清冊稿
造送卑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支各款數目清冊稿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埔裏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造送事。謹將卑縣征存隘租銀元、暨歸還支撥各款數目,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須至冊者。 謹開: 隘租項下 舊管: 一、前次冊報應存通用番銀一千一百七十八元五角四瓣二尖二周二末。 新收: 一、收卑縣前次借動租銀抵支十四年分津貼,奉飭趕征平餘歸補,仍還隘租銀 七千兩,七二合番九千七百二十二元二角二瓣零二周二末三皮。
以上共管收銀一萬零九百元零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開除: 一、光緒十五年正月份,林紳汝梅借支第六次番銀五百元。 前件,業經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正月初二日,潘譯委員李國棟借支番銀三百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墨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二月分林紳汝梅借支第七次番銀二百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二月初二日,潘譯委員李國棟借支番銀一百五十元。 前件,詳奉批准,取有墨領備索。理合登明。 一、三月分林紳汝梅借支第八次番銀三百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六月分借支第九次番銀二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八月分借支第十次番銀一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九月分借支第十一次番銀一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十月分借支第十二次番銀一千元。 前件,詳奉准支,取有鈐領備案。理合登明。 一、十月分借支第十三次番銀二千元。 前件,正在造報間,復於十月二十三日,接准林紳備移鈐領借支,業經具 文詳報。理合登明。 以上共借給支除番銀八千四百五十元。 實在: 一、存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前件,業經卑職照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 廷檊接收在案。理合登明。
私記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冊
印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二五九 移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 一一六一0-三
新竹前任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張
移文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五年十一月初九日到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前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移交事。案照敝縣征存光緒十二、三年隘租銀元,除奉撥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六瓣貳尖四周四末參皮,係存備修造鐵路應用之款。茲值交卸,合就移交,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點收,印發回照備案。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報銷卷壹宗存房。 實存隘租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六瓣貳尖四周四末參皮。 右 移新任新竹縣正堂張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捌日移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提用典史鈐記
第二六0 申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0-四
新竹知縣張,將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銀事,申報巡撫、藩、道及府
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申報事。本年十一月初九,准前署縣方令移開:案照敝縣征存光緒十二、十三年隘租銀元,除奉撥各款外,尚存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係存備修造鐵路應用之款。茲值交卸,合就移交,計移送實存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瓣二尖四周四末三皮到縣。准此,卑職遵即接收存庫備撥。理合具文,申報憲臺察核。除報某憲外,為此備由,呈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一、申爵撫憲劉藩憲沈
本道憲本府憲
〔批〕本縣接收方前任移單費、並隘租兩款,通用番銀,應具文申報。著即分敘各稿速送。初十日私記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十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填十二日申
正堂張 行 私記
第二六一 副詳及批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 一一六一0-五
前任新竹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於新任,詳請布政使查核,並該使批
私記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副詳 印新竹縣印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臺灣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送事。竊照卑職前收光緒拾貳、參年隘租銀元,暨奉撥各項經費各數目,業經先後造冊詳報在案。茲查光緒拾肆年拾貳月底報冊內開:存通用番銀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貳尖貳周貳末,加以現冊,收回卑職前借租銀抵支拾肆年分津貼番銀玖千柒百貳拾貳元貳角貳瓣零貳周貳末參皮,共應存通用番銀壹萬零玖百元零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參皮內,除本年分先後撥給林紳汝梅鐵路經費,併委員李國棟借支等款,共番銀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計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參皮。因卑職現值交卸,業將所存前項番銀,掃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檊接收在案。理合造冊,具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爵撫憲暨 善後局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計詳送: 清冊壹本。 右 申奏委署理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該前縣方令任內,共徵何年分隘租若干,據稟除撥支外,尚存隘租番銀貳千四百五十元零,是否相符,仰現署新竹縣張令查明復奪。一面轉移知照。仍候
宮保爵撫憲暨 善後局批示,繳。冊存。 私記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縣方祖蔭
印新竹縣印
騎縫印(布政使司)
新竹縣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奉
第二六二 移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 一一六一0-七
前任新竹知縣張家屬(右堂蕭代)將征存隘租移交於新任沈
原任德化縣、前署新竹縣正堂張家屬,為移交事。案准 方前縣移交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辨二尖四周四末三皮,係應備撥鐵路經費之用。茲值貴縣蒞任,合就照數移交。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點收。並希印給回照備案。須至移者。
計移交: 隘租通用番銀二千四百五十元零七角六辨二尖四周四末三皮。 一、移新任新竹縣正堂沈 私記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承糧總
鈐記臺北府新竹縣典史鈐記
右堂蕭代 行
第二六三 單 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 一一七0一-二
淡水分府據口書稟請,飭差協同口書及甲,將浮出大枋封貯, 交由甲收管
調署淡水分府陳 為飭封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香山港口書楊義合稟稱:「香山港口近日,突浮出大枋貳塊,無人管理,現在民人爭奪紛紛,誠恐爭較滋端,稟請飭封」等情。據此,除出示外,合行飭封。為此單,仰對役,協同口書、甲,立將浮出大枋貳塊,剋日封交甲看守,並量明長短、闊狹,取具收管,稟繳赴 轅察奪。該役
毋得刻延,干咎。火速。 計發封條貳道。 一、單仰 對役湯才
私記
同治玖年拾月初六日兵承胡方
關防北路淡水捕鹽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二六四 稟 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七0一-三
一皂頭役稟明收貯大枋情形,并繳甲收管狀
臺下一皂頭役湯才叩首叩稟,為遵單封交,取具收管,稟繳事。緣 蒙單,仰協同香山港口書、甲,立將浮出大枋貳塊,剋日封交甲看守,並量明長短、闊狹,取具收管,稟繳赴轅察奪等因。該役遵即協同甲金順興等抵地,將該枋量明,一大塊:長參丈伍尺捌寸,闊壹尺柒寸伍分,厚玖寸;一小塊:長參丈貳尺伍寸,闊壹尺捌寸,厚七寸伍分。共貳塊,封交甲金順興看守,取具收管狀一紙,前來稟繳。伏乞
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鈐單一道。 計繳 又甲金順興收管狀一紙。 〔批〕稟悉,收管附。 私記 (同治玖年)十月十一日叩 戳記署分府陳、給一皂班頭役、湯才戳記
第二六五 收管狀 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 一一七0一-四
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狀
具收管狀香山港甲金順興,今當大老爺臺前,收管得封過大枋貳塊,並量明:大塊長參丈伍尺捌寸,闊壹尺柒七寸伍分,厚玖寸;小塊長參丈貳尺伍寸,闊壹尺捌寸,厚柒寸伍分。交興看守,合具收管狀是實。
同治玖年拾月十一日具收管狀 戳記署淡水分府陳、給香山口、甲金順興戳記
第二六六 呈 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 一一七0一-五
林媽義以浮出大枋係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起封還管;批:不准
被告 住 做狀 自稿
干證 住 歇家
地保 住 認戮 具呈人林媽義、住本城保書院邊、漳州屬、離城 里
經承
代書 戳記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賴世安戳記
原差
抱告林魁 年貳十六歲 具呈狀人林媽義,年六十六歲,住書院邊 係本告侄 住
為原物有據,混稟陷害,懇 恩查驗起封還管事。緣義前受本城業戶林恆茂僱傭,採辦木料,道光二十七年,該業戶林恆茂出資本銀三千二百元,買過本城泉源泰號王秀水番木大料三十五件,際(似係除之訛)備用外,尚剩四件,留存香山港內,蓋用「恆豐」字樣烙號為據,歸義掌管。不料是年八月二十五日夜,風潮浪湧,該木料被沙沉沒,尋橯未獲。幸本年八月杪,海潮復湧,現出前沉番木料二件:一件三丈四尺,一件三丈七尺五寸;經義識認,委係原物,烙號尚在可憑,丈數符合。隨即僱工抬起海岸,眾所週知,並無異義(議)。抵(祇)因該義近奉 憲諭,重修本城內 天后宮官廟,各邑紳董、頭人,著義赴淡北一帶,捐募漳郡殷業銀項出外,突被口書楊義合挾嫌影射,恃勢混稟,致蒙飭封等因。獨不思物各有主,虛實難瞞眾口,烙號尚在,原物有證可憑
。不蒙 恩准查驗起封給還,血本何賴?勢亟瀝情。叩乞大老爺,廉明素著,恩准飭差,查驗起封還管。孱民有天,閤屬謳歌。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陳批:
香山港口封存木料二件,據稱係爾於道光二十七年間,為林恆茂採買番木,尚剩四條,歸爾掌管,蓋有「恆豐」烙號,是年八月間,被風潮飄沒等語。查時閱二十餘年,該木久經沙水沖擊,縱不致朽爛,烙號當亦模糊。即使確有字號,亦係爾事後一面之詞,何足憑證?況查口書楊義合於十月間稟稱:該木尚浮港口;現呈則稱:業於八月間,經爾僱工撈抬海岸;且所稱長短尺寸,亦核與差稟不符。種種弊竇,謂非飾詞冒認,其誰信之?不准。並斥。 私記
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具呈人 林媽義
第二六七 呈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0一-六
舖戶陳恆裕號以浮出大枋係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給領;批: 毋妄生覬覦
被告 住 做狀 自稿
干證 住 歇家
地保 住 認戳
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屬,離城二十五里
經承 代書 戳記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申民□戳記(註)
原差
抱告陳忠 年卅歲 具訴呈狀人舖戶陳恆裕號,年 歲,住中港街 係本告辛勞 住
為埋寄有據,圖索混稟,懇乞查驗給領事。切裕前在中港街,合本開張恆芳號生理。於丁己年,由內地買載船料,修造商船一號,牌名「金恆升」,尚剩加連二料二件:一件長三丈七尺五寸,厚一尺,面二尺;又一件長三丈四尺,厚八寸,面三尺。因恐風日損壞,是以埋寄在香山頂寮「合茂號」店後,附近海墘。時該料面首尾,俱印刻「恆芳」字號;及賬簿記明,鑿鑿炳據。不意埋寄日久,沙泥被潮□□□。該料於此九月間露見。突有前充甲林媽義,心存圖佔,陰將字號削去,出首混爭。經裕聞知,投明香山總理蕭合興,及該地郊舖人等,公同查驗。該料面鑿刻字號,雖然削滅,而前打鐵印字據,尚在可驗;以是,總保公人理斥還裕。詎義圖索不遂,串謀口書,架以海面浮見之料,混請封收;已蒙飭封,看守在案,聞者莫不駭異。伏思物各有主,豈容混圖混稟;而且當時埋寄近附之人,俱各週知。不蒙恩准查驗給領,血本奚歸?合亟據實,叩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恩不朽。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陳批:
如果該木料係爾之物,當林媽義爭執之時,何不赴案呈告?現經飭封日久,率行混請給還,顯見捏詞冒認,前據林媽義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項封存料件,應候變價,撥充公用,以杜爭端。該舖戶由妄生覬覦可也。 私記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二日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
(註)戳記上面,又蓋私記。
第二六八 呈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一一七0一-七
舖戶陳恆裕號呈稱:該大枋實係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驗給領,如有虛 詞冒認,愿甘坐罪;批:毋庸多瀆
被告 住 做狀 自稿
干證 住 歇家
地保 住 認戳
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屬、離城二十五里
經承
代書 戳記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申民□戳記(註一)
原差
抱告陳忠 年卅歲
具呈狀人舖戶陳裕號,年 歲,住中港街
係本告辛勞 住
為實係己物,並非冒認,催乞迅飭查驗,實給、虛坐事。切裕於此十二日,以埋寄有據,圖索混稟,具控林媽義等情一案,詞備前卷;蒙批錄後,不勝駭異。無如該料貳件,係裕修船遺剩,埋寄頂寮「合茂」店後,附近週知。而且該料面鑿刻字號,雖然被惡削去,而鐵印「恆芳」字號尚在,前經投明總理、暨郊舖人等,查明號據、賑簿,理斥歸還於裕收管;是以無事呈控。不料奸惡林媽義圖索不遂,串謀口書,混稟瞞聳,到蒙飭封。伏思:物各有主,苟非己物,安敢妄生冒認干咎。 憲臺為民父母,清廉夙著,奚認以有主之物,而聽奸人瞞稟,變價充公。揆之情理,奚堪吃虧,不蒙恩飭查驗賬簿、號據,給領歸還。如有虛詞冒認,愿甘坐罪。勢亟瀝情催叩。伏乞大老爺,電察虛實,恩准迅飭查驗號據,起封給領,沾恩不朽。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陳批:
該木料飭封已久,該舖戶先時既未呈明,率以事後之詞,混請給領。斷難取信。仍著遵照前批,毋庸多瀆。 私記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八日具呈人舖戶陳恆裕號
原告於年本月十二日呈批:如果該木料係爾之物,當林媽義爭執之時,何不赴案呈告?現經飭封日久,率行混請給還,顯見捏詞冒認,前據林媽義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項封存料件,應候變價,撥(充公用),以杜爭端。該舖戶毋(妄生覬覦)可也。(註二)
(註一)戳記上面,又蓋私記。
(註二)( )內字,據第二六七號補之。
第二六九 諭 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 一一七0一-九
淡水分府陳,諭飭明善堂紳董:將浮出大枋變賣,充為修整土城及 起蓋炮臺之用
特授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陳 為諭飭變價,以充公用事。案據香山港口書楊義合稟稱:「香山港口浮出大枋貳塊,無人管理,現在民人爭奪紛紛,誠恐爭較滋端,稟請飭封」等情。當經飭封,取具收管附卷。旋據林媽義及舖戶陳恆裕,先後赴案具呈,均經批飭充公在案。茲查塹垣土城損壞,並須另建礮臺,應需公項。合行諭飭估變充公。為此諭,仰明善堂紳董鄭如梁等,即便遵照,立將封存香山口前項木料貳株,剋日招商估價變賣。所變價銀,即充為修整土城,及起造礮臺之用。仍將估變、修造緣由,稟報察查,毋得違延。特諭。
一、諭仰 明善堂紳董
私記
同治玖年拾貳月初九日承工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二七0 函 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 一一七0一-一0
明善堂紳董復函淡水分府:已將大枋變價,但被人擱阻搬運,請發給印單
香根公祖大人賜覽:明善堂前奉札飭,將香山所封木變價。今買主鄭隆記繳價捌拾元,起造南門礮臺,今日往運,被該地張、曾、林三姓人攔阻。應請發給印單,再往運去,以免滋鬧。頃接奉示函,已悉一一。貞甫亦有函催,勢難復緩。鄭林已約,隨即措繳矣。肅此奉復。敬請
鈞安。 治晚生翁林莘謹啟。
第二七一 單 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 一一七0一-一一
淡水分府陳,飭原差將大枋起封,押令車工運往明善堂
欽加府銜、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陳 單仰原差湯才,迅往香山口岸,協同總保,
立將前封該處浮起木板貳塊,刻即起封,押令車工,運赴塹城明善堂紳董交收,變價,以便充為修造土城、礮臺公用。倘有棍徒藉端攔阻,許即扭稟赴轅,以憑察究。該差毋得玩延干咎。速速。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五月初四日承劉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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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 行 私記
第二七二 清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0二-一
迎接新任臺澎掛印總鎮需用物件之清單
今開: 欽命大牌一對。 新任臺澎掛印總鎮牌一對。 肅靜、迴避牌各一對。
大鑼、掌號各一對。 火牌、兵權各一對。 角路一對。 節棍一對。 硃棍一對。 天聽一對。 箭斗一對。 金瓜一對。 錢鎗一對。 龍頭一對。 提爐一對。 清道一對。 巡視一對。 飛龍一對。 飛虎一對。 掌扇一枝。
涼傘一枝。 烏、紅帽各一對。 吹手六名。 後勇八名。 紅、綵(註)衣劊子手二對。
以上應派執事六十四名。
印勅、頂馬各一對。典吏辦。頭役借馬。
(註)綵字,似係「綠」之訛,參閱第二七五、二七七號。
第二七三 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0二-二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備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賷所需用物件伺候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為特飭撥辦事。照得 新任鎮憲不日按臨,所有執事,應赴前途迎接,合行飭撥。為此單,仰六班頭役湯才、朱忠、王泰、蔡標、蔡照、林元,立即遵照粘單內開各件執事,備派班內散役各正身,至期賷赴前途,伺候迎接新任鎮憲駕臨。並選派幹役四名,沿途督率,毋許參差、錯落。倘有遺失、損壞,定惟
該役是問。毋得違延干咎。火速、火速。 計粘單一紙。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龍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第二七四 分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0二-三
淡水分府周,飭對保頭役,協同甲預備渡船、竹筏,伺候總鎮駕臨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註)為飭吊事。照得新任鎮憲,不日按臨,凡經過溪河渡船、竹筏,亟應預備伺候,合行飭吊。為此單,仰對保頭役王泰、蔡標,立協甲,多備渡船、竹筏,務須洗刷潔淨,在于該管保內經過渡頭處所,伺候憲駕,毋得臨時延誤,致干重究。火速、火速。 計發封條 道
一、分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龍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註)以上,原稿僅寫:「前銜」。
第二七五 單 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 一一七0二-四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總鎮之用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註)單,仰六班頭役湯才、朱忠、王泰、蔡標、蔡照、林元,速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四對,劊子首額眉、紅綠衣帽各二付,剋日隨單,稟繳赴轅,以憑派撥執事,伺候迎接新任鎮憲,事畢給還。倘敢不遵,許即稟究。該差等均毋玩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 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龍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註)以上,原稿僅寫:「前銜」。
第二七六 移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 一一七0二-五
臺灣知府蔣,移知淡水分府周:臺灣鎮按臨巡閱,理番廳備造屯番名 冊送查,至期聽候點驗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私記 移文 印福建臺灣府印署臺灣府正堂蔣 為轉移事。本年十月二十一日,蒙本道憲定 札開:「本年十月十五日,准鎮臺林 咨開:『為照臺灣鎮每年冬間,例應巡查營伍地方,南至鳳山、水底寮北至淡水、噶瑪蘭,無論衝僻營汛,均須一律按汛校閱兵丁,點驗屯番等因,歷經遵辦在案。
茲本年冬季,例應巡閱。本鎮定於於十月二十二日,循例由郡起程,先往南路,巡閱事畢,即回郡城,將鎮道兩標及城守安平各營閱看後,再赴北路一帶,巡查地方,考閱營伍,查點屯番。所有沿途,經過各屯所,均應由理番各廳,預飭各屯番弁、通土,備造名冊,轉送本鎮,順途查點。其南北路各廳、縣,已獲盜劫各案重犯,如有應行就地勘辦梟示者,應須委員隨同前往,覆訊定擬,以便本鎮督同提訊勘辦。合就咨會,請煩查照,希即轉行南北路理番各廳,預將各社番弁,備造屯番名冊,先行送查,並飭番弁,帶領屯番,攜執腰牌,在於經過社口,聽候本鎮點驗。所有應帶委員,即請酌委妥幹文員,隨同前往,並先將銜名見覆施行』等由,到道。准此,除由道委員,隨同前往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移行南北路理番各廳,預將各社番弁,備造屯番名冊,先行送查,並飭番弁帶領屯番,攜執腰牌,在於經過社口,聽候鎮臺點驗,毋任延誤。切切」等因。蒙此,合就轉移。為此移詣貴分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 移淡防分府周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移
關防福建臺灣府印
第二七七 單 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 一一七0二-六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件,作迎春應用
欽加府銜、即補直隸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 單,仰六班頭役湯才、朱忠、王泰、蔡標、蔡照、林元,速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四對,劊子手額眉二對,紅綠衣四領,斬刀一付,剋日隨單,稟繳赴轅,以憑派扮執事,迎春應用。倘該戲班籠主等抗違不遵,即將籠主帶究。仍將應用馬匹二對,預早備辦聽用,勿致臨時周章。該差等均毋違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私記
同治拾年拾貳日初六日承兵曾龍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二七八 函 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一七0三-二
蚶江分府潘,請淡水分府何,將難婦遞交其家屬
逕啟者:頃接惠安縣來信稱:「敝邑生員陳寶書呈,有臺灣、竹塹所轄鄉民之女黃富娘,被縣民林三元等拐騙到惠,旋經逃逸,遇見該生員,哭訴,代為函知伊父母,懇請拿究等情。當札良興司,督差先將黃富娘押解到案。尚有黃桂妹一名,詢據鄉耆聲稱,已經搭船送回臺地。查黃富娘係良家女子,因同出嫁之胞姊黃桂妹上街買布,遇有竹塹之素識某,告以船有船有(註一)客布便宜,勾引上船關禁,開駛來惠;並被林三元勒嫁不從,將髮剪去。又據供稱:在家已經許配有人,擇於本年九月間完姻。除另備公牘外,查蚶江與竹塹對渡,風順,一晝夜可到。祈為配渡」等因。准此,今弟派差,護送黃富娘東渡,俟到貴廳,務祈諭飭有家眷、老誠之役,暫為管帶,毋使閑人出入,致生事端。一面飭傳該家屬領回,仍嫁原定之夫,以全貞節,功德無量。再弟於此事大費周章,兼以賠累不少。 並懇迅發批回,並移覆備案,足紉舟誼。專泐,祇請升安。諸惟
悉照,不宣。 名另具六月廿一日淡水分府何大老爺升啟(註二)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到
潘文鳳(註三)
(註一)「船有」疊句,後句似係衍字。
(註二)信封。
(註三)名片。
第二七九 單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 一一七0三-三
淡水府何,飭原差赴艋管解難婦來轅
署淡水分府何,為飭解事。本年閏六月初五日,准蚶江分府潘,移解遞籍難婦黃富娘一名到艋,合飭管解。為此單,仰原差蔡標、湯才等,立將黃富娘一名,沿途小心管解赴轅收訊,飭屬領回安業。該差毋得違延干咎。火速,火速。須單。 計開: 難婦黃富娘一名散行 公文一角
赴城口糧已給 又六月初五日發文 長文一角 批迴一紙 查 月 同 日送稿 月 同 日判發 考 月 同 日送簽 月 同 日發單
一、單 仰
私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初五日承刑總
稿 行 私記
印章
第二八0 稟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七日 一一七0三-四
差役稟報淡水分府:已解到難婦,請予提訊
二快 蔡標
臺下 頭役 同叩首叩
一皂 湯才稟,為遵單解到,稟請提訊事。繳蒙 鈞單,飭將蚶江分府潘移解遞籍難婦黃富娘一名,沿途小心管解赴轅收訊,飭屬領回安業等因。役等遵即派夥,小心解到前來。理合稟請,伏乞大老爺電察提訊。沾叩。 計夾繳 鈞單一道。
〔批〕著遵另單,傳屬訊領,單銷。私記
戳記署分府何、給二快班頭役、蔡標戳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初七日稟 戳記署分府何、給一皂班頭役、湯才戳記
第二八一 單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八日 一一七0三-五
淡水分府何,飭差馳往貓裡街,傳難婦之父兄赴轅
即補分府、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何 單,仰原差蔡標、湯才,立即馳往貓裡街,協同總保,趕傳黃富娘父兄蔡秀三、蔡阿福正身,剋日稟帶赴轅,以憑訊明給領。並查黃富娘胞姊黃桂妹曾否回家,一併覆奪。去役毋稍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 差
私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初八日承刑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二八二 稟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二日 一一七0三-六
差役稟報:已傳到難婦之生母
二快 蔡標
臺下 頭役 等,同叩首叩
一皂 湯才稟,為據情稟覆察奪事。緣蒙單,飭馳往貓裡街,協同總保,趕傳黃富娘父兄蔡秀三、蔡阿福,稟帶赴轅,以憑訊明給領,並查黃富娘胞姊黃桂妹,曾否回家覆奪等因。役等遵即前往貓裡街,細查黃富娘家有生母江氏、招夫謝秀三,生一男兒謝阿福,年方五歲。詢據黃江氏稱:黃桂妹、蔡秀三、蔡阿福,該地並無其人;而黃富娘當日係被貓裡街蔣阿立、蔣林氏即阿四嫂名號桂妹,拐匿鹽水港林春蘭家,渡回內地等語。役等欲傳謝秀三到案,祇因外出未回,現有黃富娘生母江氏到城,母子相認,陳明其情,相向而哭。可否將其生母稟訊,懇請示遵。茲蒙前因,理合據情稟請,伏乞大老爺察奪施行。沾叩。 計夾 憲單一道。單,堂繳。
私記 〔批〕准帶江氏,稟候訊明、給領。 私記
戳記署分府何、給二快班頭役、蔡標戳記 〔同治拾貳年〕又六月十二日稟 戳記署分府何、給一皂班頭役、湯才戳記
第二八三 提訊名單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 一一七0三-七
難婦及其生母報到
提訊名單 承刑總 差蔡標、湯才
計開:
生母、給領 黃江氏
難婦 黃富娘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拾參日訊
第二八四 供詞(堂諭)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 一一七0三-八
難婦及其生母口供
據黃江氏供:年四十一歲,丈夫鎮平縣人,在臺生長,名叫長義,已故多年,並無兄弟,兒子只有單生這個女兒黃富涼,現住貓裡街挑柴度活。因本年四月初六,小婦人這女兒富涼,被憐(註一)人蔣阿四夫妻拐騙來城,說要買布,途至香山地方,將小婦人女兒騙在船上,載回內地販賣。適那陳秀才以前來臺,有與小婦人相識,寫信前來通知,小婦人才曉得:女兒被人拐去內地。至這黃富涼,委係小婦人親生女兒。今蒙提訊,總求開恩給領回家,小婦人不敢冒認就是。沾恩了。
據黃富涼供:年二十歲,父名長義,已死多年。這黃江氏是小女子母親,小女子並無兄弟,現住貓裡街挑柴度活。因本年四月初六日,那憐(註二)人蔣阿四夫妻,騙小女子來城買布,途至香山地方,就騙小女子上船買布。那船上的人,就將小女子載回內地,要販賣別人。小女子不從,自己執刀,將頭髮割斷。適有內地那陳秀才前有來臺,與小女子相識,他與小女子出頭控告,蒙惠安縣大老,吊小女子訊供,飭差將小女子配船回臺,小女子至本月初九日到艋。至這黃江氏委是小女子母親。今蒙提訊,總求開恩就是。沾恩了。
堂諭:著黃江氏具領回家婚嫁。此諭。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供 許廉繕
(註一)憐字似係「鄰」之訛。
(註二)憐字似係「鄰」之訛。
第二八五 具領狀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 一一七0三-九
難婦之生母具領其女
具領狀人黃江氏,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氏女黃富娘一名,回家安業,不敢冒領。所具領狀是實。
〔批〕附。私記 戳記署分府何、給粵籍代書、金承恩戳記
同治拾貳年閏陸月十三日具領狀人黃江氏(指印)
第二八六 移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二十五日 一一七0三-一0
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縣:難婦已由其生母領回
即補分府、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何 為移覆事。(註)本年閏六月初五日,准惠安縣(貴縣)文開:「本年五月二十四日,據卑縣樟柿舖、埔上鄉生員陳寶書呈稱:『生前年渡臺云云』(照文敘至)須至申者」。並送難婦黃富娘一名,供摺一扣,暨准貴分府(蚶江分府潘)移遞黃富娘一名,由滬尾口登岸到廳。准此,當經印發批迴銷差
,並飭差傳屬取領。去後,茲據該差稟稱:「往查黃富娘家,有生母江氏、招夫謝秀三、生男謝阿福年方五歲。詢據黃江氏稱:『黃桂妹、蔡秀三、蔡阿福,該地並無其人;而黃富娘當日係被貓裡街蔣阿立、蔣林氏即阿四嫂名號桂妹,拐匿鹽水港林春蘭家,渡回內地』等語。謝秀三外出,帶到黃江氏」,稟訊前來。隨提黃富娘訊認,謝江氏委係該女生母,即當堂給領,取具領狀附卷。又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據生員陳寶書,遣抱陳文炳呈稱:「切生上年自唐來臺,到甲教讀,因男炳來報母病,檢收行李二擔,倩挑上塹僱船,十二月十五日,途至老衢崎,有林長裕、林福生,誘伊至鹽水港北滬頭地面,隨喝惡夥林芋頭、林碧、林墜、林雙聯、林文郎,並不識面數猛,將行李橫搶伊家,理討被辱,呈請嚴拏追究」等情。當經敝前分府向批,飭差保確查覆辦。去後,旋據該差稟覆:陳寶書物件,因寄匪船回籍,駛至北滬頭擱淺破壞,致遭遺失;並據總理葉廷祿等具稟。嗣據陳寶書具催,又經差查稟覆:林長裕、林芋頭、林雙聯、搶奪陳寶書枕箱屬實。又經催差查拘,並批飭陳寶書查明,被搶贓物是否實在匪船之內,著即據實呈覆。去後,未據覆到。茲准前由,合就查案移覆。為此備移貴分府(縣),請煩查照施行。須至移者。 右 移
蚶江分府潘泉州府惠安縣正堂吳
私記
杜名高
同治拾貳年閏六月廿五日承
孫福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註)此移之受文者兩人:一為蚶江分府潘,二為惠安縣正堂吳。文中( )括弧內,係移行惠安知縣;括弧上,乃移行蚶行分府。
第二八七 札 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 一一七0五-一
臺北府層奉巡撫札,行知新竹縣:在基隆設立文報所委員專責
札新竹縣 欽加二品銜、補用知府、署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轉行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奉臬道憲張 札開:「光緒七年閏七月二十七日,奉
宮保巡撫部院岑 票開:『照得本部院現渡臺督辦防務,所有省署、行轅往來文報,及廷寄批摺,暨行轅拜發奏摺各夾板,在在均關緊要。凡由省來者,已飭本標中軍參將,派弁領賷,搭坐輪船,遞至基隆,交基隆通判,由驛轉遞前進。其自行轅發來者,亦由基隆,交輪船管駕,帶至馬尾投省交投。亟應委員,于基隆設立文報所,以專責成。茲查有候補知縣吳恩慶、大挑教職陳春瀛,堪以勝任。除逕給札委外,合行札知。為此,仰道查照,須牌』等因。奉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
私記 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札 私記
印臺北府印
私記
七年九月廿一日奉
第二八八 申 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一七0五-二
新竹知縣申巡撫、道臺、臺北府:新竹縣遞省公文,從臺南文報局 改由基隆文報局轉遞
同知銜、臺北府新竹縣,為遵札報明事。案蒙本府憲臺札,蒙前臺灣道、前憲臺,前道憲札,奉憲臺、撫憲票開:「照得本部院,現渡臺督辦務云云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邑遞省公文,向由臺南文報局,等候便輪,彙總寄帶晉省,計程七站。茲奉行知,在於臺北基隆地方,復設一局,僅祇三站,程途較近。以後遇有遞省公文,自應改由基隆轉遞,以期迅速而免耽誤。緣蒙前因,合將遵辦緣由,報明憲臺察核。俯賜行知基隆文報局委員查照,實為公便。為此備文,呈乞照驗施行。 一、申撫、道、府憲 私記
光緒柒年拾壹月十三日承兵房呂祥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二八九 札 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 一一七0六-一
臬道劉札知各屬:道署需用舖墊及一切器具,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不 得攤累各屬
札新竹縣
欽命二品頂戴、按察使銜、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音德本巴圖魯、加十級、紀錄十次劉 為札催事。照得本道,自履任後,凡有署中需用舖墊,及一切器具等物,先經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置辦,仍飭將所用價銀,逐款開單請領,即修理本道衙門,亦係查照向章,動用局存專款,均無須各屬攤派。稽今日久,所有前項代給價銀,尚未據臺灣縣開送,無憑核給。究竟實用器具等項銀若干,應亟由臺灣縣於剋日內,據實開單送轅,以憑核明給領,斷不得有代墊、安衙、供差等項名目,攤累各屬。是為至要。除飭遵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札
關防分巡臺灣兵備道關防(註)
私記
七年十月廿五日奉 十月廿七日發辦
(註)印文不清,據「清代臺灣職官印錄」(民國四十九年、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三二頁補之。
第二九0 移 光緒八年四月十一日 一一七0七-一
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東友夫婦,請新竹知縣取具的實舖戶保結移覆
移文 關防臺北府分防通判之關防
私記 八年四月十七日到 四月廿日發辦
欽加同知銜、基隆分府徐 為移請事。案據民人林紅毛喊稱:「伊姊嫁與翁東友為妻,現因私逃來基,毛仝東友往找,特被林蛟扣留」等語。又據翁東友喊控:「妻氏被
林蛟扣留」等情。各據此,敝分府隨即提集研訊,並查吊婚字。據翁東友之妻翁林氏供:「願隨夫回去」等語。當將該氏發交伊夫翁東友,當堂領回,取具領狀;並林紅毛眼仝見領,切結在案。惟應取翁東友認保切結,據該民供稱:「伊在新埔地方生理,須赴該處,方有熟悉店舖保認」。查新埔地方,係隸貴縣,敝署差役,均不熟識,人生地疏,恐難周妥,合就移請。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送到翁東友夫婦二名飭收;一面派差押赴新埔地方,取具該處的實舖戶,認保妥結,移覆備案。望切、禱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翁東友夫婦二名。 右 移新竹縣正堂 徐
光緒捌年肆月十一日
關防臺北府分防通判之關防
第二九一 保領狀 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一一七0七-二
新埔街民翁纘緒,保領翁東友夫婦回家安業
具保領狀,竹北一保新埔街民人翁纘緒,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翁東友與伊妻林氏,較鬧回唐一案,茲蒙 基隆廳憲訊斷,著令友帶回歸家教訓,友甘愿遵斷在案。經蒙 廳憲將友夫妻移交 新竹縣,遞回原籍,著保領回安業等情一案,緒當堂領回,不敢冒領。如有此情,惟緒是問。合具保領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戳記新竹縣正堂徐、給漳籍代書、邱安邦戳記
光緒捌年肆月廿四日具保領狀人翁纘緒(畫押)
第二九二 牒 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一七0七-三
新竹縣對基隆分府牒:翁東友夫婦已由翁纘緒領回
同知銜、調授新竹縣徐 為牒覆事。本年四月十七日。准堂臺移開:「據民人林紅毛喊稱:伊姊嫁與翁東友為妻(云云照文敘至)須至移者」等由。計移送翁東友夫婦二名到縣。准此,茲據新埔街民翁纘緒赴縣具保,當將翁東友夫婦二名,提交翁纘緒領回,取具領狀附卷。合就備文,牒覆
堂臺,察核備查。為此,備由具牒。須至牒者。 計抄送:
四月廿六日送稿 翁纘緒領狀一張。 查 月廿八日判發 一、牒 考 月 卅日送簽 月 即日印發 基隆海防分府 徐 私記
光緒捌年肆月廿八日承呂祥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正堂徐 行 私記
第二九三 札(附清單) 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 一一七0八-一、二
臺北府奉臬道札,札飭新竹縣:臺灣各縣每年應貼冊費,應一律提解
計開:(註一) 該縣每年應貼道書冊費實銀壹百一十五元八角五瓣。 又每年應貼府書,上下忙、總提解、埔地請察等案,冊費銀七十貳元。
又每年應貼府書,摺報倉谷、額採循環倉谷、充公等案,冊費銀一百四十四元。 前二件年應解貼府書費銀貳百一十六元。
札 新竹縣 印臺北府印(註二) 欽加二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飭查議、批解事。光緒九年七月十八日,蒙本道憲劉 札開:「案據本轅戶糧書蔡擇其、陳士傑等稟稱:『竊臺灣府屬各縣,每縣年應給貼冊費銀二百七十元,邇來祇折實銀一百六十五元五角,續因折減、短扣,有名無實;而戶糧各書,人眾擁擠,業已各歸各款,承辦之書,稟請提解、給領在案。但其等承辦臺北戶糧事務,從前臺北未分治之先,淡、蘭二廳,均有貼費,亦因短折、積欠,有名無實。迨臺北分治,淡、新、宜三縣初設,規模未成,莫敢遽請提解貼費,以致辦公諸多拮据。刻下淡、新、宜三縣,規模已成,所有應貼錢糧、積欠耗羨、條例民欠、徧審地畝、稅契、穀數換充、倉庫、櫃書等十七案冊費,核與臺南各縣,事同一轍,自應援案,一律提解貼費,以資辦公。惟臺北雖分治,淡、新、宜三縣,究屬新設,似難照臺南一律給貼冊費。可否援照臺南各縣給貼冊費銀數,查照七折核算折減,飭縣提解給領,以資辦公經費之處,伏候示定祇遵。如蒙允准,自當核實折減,稟候提解。為
此,相率僉懇,並酌檢臺南案卷呈送,叩乞電察,恩准示定、飭提,俾辦公有資,實叨恩便,沾叩』等情。據此,查前項冊費,有關辦公經費,固不可省。然臺北淡、新、宜三縣,究屬新設,應否俯如該書等所稟,查照臺南各縣給貼冊費銀數,折減三成,以七成核算,每縣應銀一百一十五元八角五瓣,定案提解,以資辦公?除批示外,合亟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限文到二十日內查明核議具覆,以憑飭提解給,用示體恤。一面核飭各縣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到府。蒙此,並據本轅戶糧書胡桂芳稟稱:「竊芳承辦府房錢穀各款公事,最為繁瑣,所需辦公辛工、紙飯經費,月用甚鉅,奈無厘頭策應,全賴查照臺南向章,各縣就于征收供餉、稅契厘頭內,扣解每縣每年應貼錢糧各案府書冊費銀二百一十六元,以資辦公之費。查自設縣以來,前因初設,規章未定,道書冊費,亦未奉札提解,未敢即行請提,以致辦公賠墊,清苦難堪。伏思:凡有錢糧各案冊籍,向由府房彙造總冊詳送,經由道房核轉,加文咨報。是于同治十二年間,經臺南道、府書稟,蒙前道憲夏 批定章程,各款冊費,按以三成歸道書,七成歸府書,以為勻給辦公等因。茲奉道憲札,提前項錢糧等案,道書冊費,事同一律,府書冊費,自應援照臺南舊案,叩請併案飭解,賴以奉公,情亟具稟。理合將廳任准臺灣前升府張 粘單,移追錢穀各案,府書冊費銀元舊章原卷一宗,檢繳呈送稟請,叩
乞察核,俯准援案,列單一併,飭縣遵解、給領,以資奉公,沾感,切叩」等情。據此,查各屬造送各項冊摺,送由府、道衙門核轉冊費,自屬在所必需。惟現在奉飭,道轅書辦,每縣每年應解冊費銀一百一十五元八角五瓣,本轅戶糧書,又請援照臺南各縣向章,每縣年貼冊費銀二百一十六元,應如何設籌,或由官捐,抑由縣書貼送,亟應妥議章程,按時批解,以示體卹。除分飭妥議詳覆外,合併列單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迅將粘單內開:每年應貼道、府書各案冊費銀元,剋日妥議詳覆,批解來府,立等分別提給轉詳,毋稍玩延干咎,切切。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札
印臺北府印
九年九月十五日奉
私記
(註一)一一七0八-一,係後件之附件(單)。
(註二)一一七0八-二,府印蓋在騎縫處。
第二九四 移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一一七一0-一
管帶棟字副營移請新竹縣:將私出籐草人犯,差拘訊辦
移文 關防管帶棟字副營關防 二月十八日到
管帶棟字副營、兩江儘先即補協鎮都督府、隨帶加二級袁 〔為〕移請差拘嚴辦事。竊本月十七日,據撫懇局丁勇劉壽等稟稱:「本月〔十八〕(註一),前往截阻出山籐草各物,適有打牛崎庄民人許阿十,仝伊姪許〔阿戇〕,〔率〕(註二)帶三十餘人,挑籐出山。丁等向阻,該民人竟敢逞兇拒捕;並丁等截獲籐條二十九擔,均被砍碎。稟請拿辦」等情。據此,因思此次辦理撫墾事宜,憲諭:「所有各番社樹籐、通草,禁止附近民人入山採取。均令化番自行採伐,由官收賣,使化番(註三)獲價。稍有贏餘,撥濟撫番經費,俾各化番亦可藉資生計」等因。奉此,遵經會商設局,次第舉辦。詎邇日竟有不法庄民,相率入山,割取籐條,砍伐樹木,當飭敝營弁勇,協仝局丁,擇要阻拿。〔該〕(註四)打牛崎庄民人許阿十等,竟敢拒捕,實屬藐玩已極。當此開辦伊始,非請從嚴拿究,何以儆刁橫,而伸禁令。理合備移。為此移請貴縣,希煩查照來移事理,迅賜簽差,限拿打牛崎庄許阿十等到案嚴辦,俾刁橫知儆,撫務有賴,實叨公便。須至移者。 右 移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關防管帶棟字副營關防
(註一)「十八」二字,據一一七一0-二(票)補之。
(註二)「阿戇率」三字,據一一七一0-二(票)補之。
(註三)「化番」二字,據意補之。
(註四)「該」字,據一一七一0-二(票)補之。
第二九五 紅稟 光緒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一七一0-三
局董等僉稟新竹縣:擬將犯禁採籐之人犯,將籐條作價認賠;知縣批: 應再酌量議罰
具稟竹北二保咸菜甕局董生員劉耀黎、衛璧奎,為據情稟明,邀 恩裁奪事。切有打牛崎民人許阿十、許阿戇,與四處愚民,未聞禁令,採籐犯禁,於本月十八日,遇勇丁截獲籐條二十九擔。因不聽阻,以致口角,均皆□□□□□局丁劉壽□□許阿十、許阿戇即行稟報。今蒙票差嚴拏,始知犯禁,難逃罪咎;遂託舉充(總理)謝有時、墾戶連日昌,前來求息,認罪遵罰。且云:二人皆係獨子,家貧親老,舉家全靠養育;又兼農忙採茶之候,猶恐誤耕等語。但事經稟案,不敢擅便。現擬將籐作價認賠,可否邀恩
,悉聽 鴻裁。刻下四鄉盡知禁令森嚴,再不敢入山擅取。生等忝在奉公,理合據情稟明。伏乞協臺大人,如保赤子,懇 恩電察施行。沾叩。
正堂方批:
現當舉辦招撫,凡番界內草木,不得擅行砍伐,固已早申禁令;乃許阿十等,竟敢違禁採取,實屬愍不畏法。本應嚴拏懲辦,以為玩視禁令者戒。據稟:該民等家貧親老,農事方殷;自應寬其既往。惟是以截獲之籐條,作認賠之罰款,求免示責過輕;應再酌量議罰,庶儆將來,而免效尤。著即遵照。 私記
總理 謝有時 劉耀黎 光緒拾貳年貳月廿七日具稟局董生員 衛璧奎 墾戶 連日昌
第二九六 札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九日 一一七一三-三
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 履勘定界,繪圖具覆
札新竹縣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飭遵事。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 批據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會商劃分新、苗兩邑地界,擬以沙崙崁分界緣由;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該令知照,仍候宮保爵撫憲批示,繳」。同日又奉批據苗栗縣林令桂芬稟,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示遵辦緣由;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林令知照,繳。圖並發,覆日仍繳」。又奉札開:「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芳稟稱:『竊卑職仰荷憲恩,委代斯缺,叩辭後,行抵新竹,會晤方令,議商劃界事宜。在方令,欲以苗栗沙崙為界;卑職因未歷其地,未敢允從。旋即趨赴彰化,謁見程守,稟承一切。於十九日抵苗,接印任事,隨即馳往方令所議沙崙之處查勘。該處即屬苗栗保保界,離卑邑維祥庄建城之處,僅隔八里,其沙鬆浮,欲據為界,恐難經久。何以故?緣臺北之風猛烈異常,而卑邑逼近內山,其風更甚。沙崙往往吹為地,指不勝數。與其苟安目前,不如作一勞永逸之計。查新轄之中港保之中,有大溪一條,溪北距新竹城三十里,溪南離卑邑亦有二十里。該溪直通內山,誠屬天生界限;若以為界,最相得宜。正在稟請遵辦間,據紳士、恩貢生劉廷珍等稟:<以沙崙難靠,不若中港溪之天生形塹。且溪南居民離苗較近,多願歸附,不願遠歸新竹,請轉詳定界>等情,前來。卑職伏查:設官分職,原為便民,不在地之
廣狹。地多一里,即多一里之責任;少一里,即少一分之考成。卑職既蒙委任,何敢固執;以崙、以溪,毫無成見。惟事屬便民,又不敢稍存膜視。究應以何為界,理合繪圖,稟請察核,俯賜批示祇遵。並請逕飭新竹縣訂期會勘定界,實為公便』等情,計稟呈繪圖一紙。正在核辦間,據新竹縣方令稟稱:『竊照卑邑分設苗栗縣治,前准署苗栗縣林令到新晤商,卑職當將一切情形,會同商酌,並將卑邑應分竹南二、三、四保田園甲則、糧額、庄戶、實徵錢糧圖冊、單根各件,並該轄地方詞訟卷宗,以及應撥書役,均經分別移送抽撥;一面申報憲鑒在案。伏查:應徵錢糧,縣治既分,各有專責,所有劃歸苗栗縣管轄之保、庄,均經卑職截定徵數,至林令接印前一日止,造冊具報,自十月十九日起,移歸苗邑接續徵解。至應分界址,林令執意,以中港溪為界。卑職查:從前竹南一、二保,原定以中港溪之南沙崙崁為界,聞係自設淡水廳治以來,該兩保即以崁分界區。是故,清丈之時,仍循其舊。如果新、苗兩邑遵照此崁為界,則可將竹南二、三、四保地方劃分,全歸苗邑管轄。倘若以溪為界,又須以竹南一保地方,截分三分之一,所有清賦糧額、圖冊,均須逐一改換,頗費周章。況臺地每逢久雨大水,溪道時有變更,究不若原定之沙崙崁係屬硬界。林令接印後,卑職即經酌擬備稿,商請會稟勘定。茲准林令函復,業已稟請憲臺核示。除俟奉批遵辦外,合將卑職會商分界大略情形,稟明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等情。各到司。據此,查新竹與苗栗分治,其界址
必須確勘劃清。前據方令以舊病復發,稟請委員代勘,業經批飭該府,飭委會勘在案。究竟應以何處分界為宜,亟應飭令勘復,由府核議詳辦。合行札飭。為此,仰府官吏立即遵照辦理,並轉行該二縣知照,毋違」等因,計發繪圖一紙。蒙此,並據新竹縣方令稟同前由,各到府。奉、據此,本府查核,該二令所稟情形,如以沙崙為界,逼近苗栗建縣之處僅止八里,局勢太促。誠不如以中港大溪為界,北距新竹縣城三十里,南距苗栗縣城二十里,較為適中。且劃分疆域,向以溪水為貴,沙崙究係陸地,並無一定可以指實之區,縱有一、二處可指,而亦不能處處俱有。溪道則天生形勢,由內山而通海口,界址顯然,非人所能移易;既無慮疆界之爭,且可杜跨籍之弊。縱謂溪道水有遷移,而同屬一溪之中,大致了然。且錢糧原准升除,此坍彼漲,兩縣仍以溪為界,于事並無窒碍。方令所稱:以中港溪為界,竹南一保須截為兩。本府查方令前送清賦圖冊,竹南一保今已改名中港,何妨將隸于苗者,名為中港南保;隸于新者,名為中港北保。前送清賦圖冊,係未分治以前之案,無所庸其更改。而界址既以溪為分,糧額應由縣劃清,各歸各征。本府面稟藩憲,亦以中港溪道劃分為然。前奉札飭委勘,即經由府檄委張令廷檊會勘,並移知臺灣府在案。茲奉前因,除再移知臺灣府,並分飭印委各員遵照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札指,並照前札
,會同履勘定界,繪圖具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札
印臺北府印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
第二九七 移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一一七一四-二
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
移文 印苗栗縣印 私記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到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 為移請會勘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奉藩憲沈 札開:「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宮保爵撫憲劉 批據署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新、苗兩邑,擬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崙崁分界情形,請示緣由;奉批:『此案分界,並據苗栗林代令具稟到院。披閱各稟議論,似以中港溪分界為可採。仰布政司,迅即酌議,速分覆奪,毋延,繳』等因。又奉
宮保爵撫憲劉 批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芬稟,卑邑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批示遵辦緣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縣方署令稟內批示辦理,繳,圖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據該二縣具稟到司,業經由司札飭臺北府,轉飭會勘,核議詳辦在案。茲奉前因,合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奉此,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即訂期,移知會勘,以便定界。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 移新竹縣正堂 張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十日移
印苗栗縣印
第二九八 詳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 一一七一四-七
苗栗、新竹兩縣會勘定界繪圖詳覆巡撫劉、布政使沈等
前署臺北府新竹縣,代理臺灣府苗栗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為會勘定界,繪圖詳覆事。案奉藩司
憲臺 札:「奉 藩憲 宮 保 批據署新竹縣令祖蔭稟,新、苗兩邑,擬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崙 宮保爵撫憲劉崁分界情形請示緣由;奉批:『此案分界,並據苗栗林代令具稟到院。披閱各稟議論,似以中港溪分界為可採。仰布政司,迅即酌議,速分復奪,毋延,繳』等因。又奉 宮 保 批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芳稟,新、苗分治,應以何處為界,請示遵辦緣由 宮保爵撫憲劉;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縣方署令稟內批示辦理,繳,圖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據該二縣具稟到司,業經批飭臺北府,轉飭會勘,核議詳辦在案。茲奉前因,合就飭知。札到該縣,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又奉本府 憲 臺 札,奉藩司 本府憲 憲臺 批據新竹縣方令祖蔭稟同前情;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該令知照 藩憲;仍候宮保爵撫憲批示,繳』。同日又奉批據苗栗縣林令桂芬稟同前情;奉批:仰臺北府遵照另札辦理;並飭林令知照繳,圖並發,覆日仍繳」。又奉札開:「據代理苗栗縣林令桂芬稟稱:『竊卑職抵苗,接印任事,隨即馳往方令所議沙崙之處查勘。該處即屬苗栗
保保界,離卑邑維祥庄建城之處,僅隔八里,其沙鬆浮,恐難經久。查新轄之中港保之中,有大溪一條,溪北距新竹城三十里,溪南離卑邑亦有二十里,該溪直通內山,誠屬天生界限;若以為界,最得相宜。理合繪圖,稟請詧核』等情。計稟呈繪圖一紙。又據新竹縣方令稟稱:『卑職〔查從〕(註一)前竹南一、二保,原定以中港溪之南沙崙崁為界,聞係自設淡水廳治以來,該兩保即以崁分界區。如果新、苗兩邑(遵)照此崁為界,則可將竹南二、三、四保地方劃分,全歸苗邑管轄。倘若以溪〔為〕界,〔又須〕以竹南一保地方,截分三分之一,所有清賦糧額、圖冊,均須(逐一改換,頗費)周章。況臺地每逢久雨大水,溪道時有變更,究不若原定之沙崙〔崁係屬〕硬界。稟請詧核』等情。各到司。據此,查新竹與苗栗分治,其界址必須〔確勘劃〕清。究竟應以何處分界為宜,亟應飭令勘覆,由府核議詳辦,札飭遵照辦理,並轉行該二縣知照。計發繪圖一紙。並據新竹縣方令稟同前由。各到府。奉、據此,查核該二令所稟情形,如以沙崙為界,逼近苗栗建縣之處,僅止八里,局勢太促,誠不如以中港大溪為界,北距新竹縣城三十里,南距苗栗縣城二十里,較為適中。且劃分疆域,向以溪水為貴,沙崙究係陸地,並無一定可以指實之區。縱有一、二處可指,而亦不能處處俱有。溪道則天生形勢,由內山而通海口,界址顯然,非人所能移易;既無慮疆界之爭,且可杜跨籍之弊。縱
謂溪道水有遷移,而同屬一溪之中,大致了然。且錢糧原准升除,此坍彼漲,兩縣仍以溪為界,于事並無窒碍。方令所稱:以中港溪為界,竹南一保須截為兩。查方令前送清賦圖冊,竹南一保今已改名中港,何妨將隸于苗者,名為中港南保;隸于新者,名為中港北保。前送清賦圖冊,係未分治以前之案,無所庸其更改。而界址既以溪為分,糧額應由縣劃清,各歸各征。前奉札飭委勘,即經檄委張令廷檊會勘,並移知臺灣府臺灣府在案。茲奉前因,除再移知臺灣府臺灣府並分飭各員遵照外,札飭遵照札指,並照前札會同履勘定界,繪圖具覆,此札」等因。又奉本府 憲 臺 札,奉藩司 本府憲 憲臺 批據新竹縣方令祖蔭稟,新、苗分界一案,現因身患咯血,懇請委員會同履勘緣由 藩憲;奉批:『據稟已悉,仰臺北府酌核委勘,並飭林令與方令知照繳,稟抄發』,等因。奉此,查新竹現委張令廷檊署理,所有分界一案,應即委令該員會同方、林二令,妥為履勘,除移知臺灣府臺灣府,並飭方、林二令遵照外,合行札委。札仰該員,立即遵照,會同方、林二令履勘明白,定界繪圖,稟覆察奪」等因。又奉臺灣府
臺灣府憲 札行前因。各到卑職。奉此,卑職等遵即訂期,於十一月二十日,同赴□□, 憲 臺會勘得中港溪,西通外海,東達內山,自西至東,港口大溪一條,至公館仔庄等處,分為中港南北兩溪。中港北溪至溪心埧庄,又分兩兩,(註二)過牛欄堵庄,復合為一。合而又分,中間係南埔庄,南溪迤南,北溪繞北,直抵東北內山,溪道迂長,難以分界。又中港南溪至六份仔庄,亦分為兩,北至大桃坪庄,又分為二。南溪兩條,均屬迤南,北溪一條,過接隘仔庄,斜抵內山。當經卑職等三面會商,按照溪道形勢而論,莫如中港口達南港溪至六份仔、大桃坪,過接隘仔等庄溪流為新、苗分界,最為相宜。各人意見相同,當於中港南溪之南邊,立碑為界,溪邊以南,歸苗栗縣管轄;溪以北,歸新竹縣管轄。計新竹縣城起,至中港南溪止,二十八里;又自苗栗縣城起,至中港南溪南邊止,二十二里。歸苗栗管者,名為中港南保;歸新竹管者,名為中港北保。所有分歸苗栗管轄之竹南二、三、四保田園甲則、糧額、庄戶、實征錢糧圖冊、單根等件,業經卑職祖蔭在任時,移交卑職桂芬接收核辦在案。茲以中港南溪分界,尚有應分苗栗管轄之溪南各庄田園甲則、糧額、庄戶,並實征錢糧冊,容俟卑職廷檊于本年十二月底,錢糧截數之後,即當吊齊各項冊籍,按庄逐戶,一一理分;另造田園甲則、糧額、戶名清冊,並光緒十四、五年分應完錢糧實征冊,開年移送卑職桂芬接收,即於明春開征起,無
論新舊錢糧,統歸卑職桂芬接征。一面仍由卑職廷檊另行詳辦。將來卑職桂芬續征光緒十四年分錢糧若干,移歸卑職廷檊接收彙解。所有卑職祖蔭暨卑職廷檊已征苗栗管轄各保之光緒十五年分錢糧,亦由卑職廷檊核出數目,移歸卑職桂芬彙造奏銷,以足分數。是否有當,合將會勘定界情形,繪具新、苗分界輿圖,會議詳請 宮保 詧核,俯賜批示定案,實為公便。除詳 憲臺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冊者。
計詳送: 新苗分界輿圖壹紙。 一、詳爵撫憲 劉臺藩憲 沈臺澎道憲 唐臺北府憲 雷臺灣府憲 程
印苗栗縣印
私記 填十二月初二日 光緒拾伍年十一月廿八日承糧工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苗栗縣正堂林 行 印前任新竹縣正堂方 行 印調署臺北府新竹縣正堂張 行 印
(註一)據一一七一三-三補之。下文〔 〕內文字,亦同。
(註二)「兩兩」二字中,上字似係「為」之誤。
第二九九 移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 一一七一五-三
淡水縣將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對完畢而移還新竹縣
移文 印淡水縣印 私記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即補清軍府、調署臺灣縣、代理淡水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 為移還事。本
年十一月初一日,准貴縣移開:「案查隘首戶名陳長順、陳福成,其子武生陳紹藩,隸屬新邑,現在敝縣,因別有案,亟須該隘首之戳比對,以成信讞,移請查照,希即飭承,將該隘首所遞,無論如何稟詞,有蓋該隘戶戳記者,查檢一件,移送過縣,以憑比對。後即當移還等由。准此,敝縣飭據該承,以陳福成係屬墾戶,並非隘首。查檢蓋有官給戳記稟詞一紙,稟覆前來。合就備文移送。為此移詣,請煩查照核對後,仍請移還歸檔」等由,計移送陳福成稟詞一紙到縣。准此,業經敝縣查明對訖,合就移還。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將移到陳福成原稟一扣,查收歸檔。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陳福成原稟一扣 右 移新竹縣正堂 沈
光緒拾柒年拾壹月初七日移
印淡水縣印
第三00 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 一一七一六-一
臺北府行新竹縣:催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息銀批解赴府
行 新竹縣 欽加知府銜、代理臺北府正堂、即補清軍府、兼辦臺北各口通商事務龍 為行飭事。案查該屬紳士林汝梅、李聯萼、翁林萃、鄭如梁、吳士敬等,承領陳前府前在淡水廳任內,捐存通用七二番銀二千元,公存五處,每年不計閏,生息銀三百元;至鄉試之年,於七月初一日,核計按照生過息銀,總收若干,作為全淡南北在學正途文生、貢生資送鄉闈應試卷費之用,不論貧富,按名勻分。所有每年息銀,歷係半年收繳。除光緒十七年六月十七以前息銀,前已收繳勻給清楚。其自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全年分息銀三百元,亦據該前縣申繳在案。茲查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計閏,又已半年應繳息銀一百五十元,合行飭繳。行到該縣,即便遵照,催令紳士林汝梅、李聯萼、翁林萃、鄭如梁、吳士敬等,將應繳光緒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計閏半年息銀一百五十元,剋日繳齊,備文批解赴府,以憑存俟下屆鄉試,寄省勻給多士買卷之資。毋延。此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行
印臺北府印
私記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第三0一 諭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一一七一六-二
新竹縣奉臺北府札,諭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雲會半年息銀備繳,以 憑批解赴府
特授新竹縣正堂、加二級、紀錄十次葉 為諭飭完繳事。本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本府憲龍 札開:「案查(云云照文敘至)毋延,此札」等因。(註)奉此,合行飭催。為此諭,仰紳士林汝梅、李聯萼暨鄭如梁、翁林萃、吳士敬各家屬等,速將前領陳前府憲捐存鄉試登雲會番銀貳仟元,應繳光緒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十七日止,不計閏半年息銀壹佰伍拾元,限三日內,如數備繳赴縣,以憑備文批解。該紳士等,毋得稽延。切切。此諭。 一、諭 仰
光緒拾捌年拾貳月初九日禮承林青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葉 行
(註)參閱第三00號。
第三0二 示 光緒五年六月十一日 一二一0一-五
臺北府出示:催晉賑各捐戶換照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加七級、紀錄十次陳 為出示催繳換照事(註一)。照得晉賑停捐之後,各捐生給有實收未換部照各戶,經本府隨案稟請,開列姓名、官階,先後請照補填換給。茲奉學道憲,按臨臺北考試,已將所請各照之有照可填者計十四戶,又本府隨冊請獎填照、留存催換之貢、監職銜等照二十四戶(註二),先經出示催換,至今未據繳齊。現在前請各照內實官及加銜、加給之應頒各照,俟奉續發到府,另有(註三)催繳。所有各照中之已奉發到府者,奉憲催繳,實收給照詳報。刻下獎局久停,各捐生可到本府署中,繳收換照,並無書吏人等油、硃、紙、筆等項分厘之費,只要實收繳府,立時填照,即交賷收來繳之人領回。既無分厘費用,亦不必托人代換、代領,致有匿延、需索之端。除札縣差催,並分諭南北經手紳董,又經飭差催繳外,合將第七次催換實收給照,禁收公費淨盡緣由,列名示諭。為此示,仰經手各紳董,遵照列開各名,限 日一律催收繳換。經此次示諭,分催不到,明是各捐戶之不願邀獎可知。本府體貼民心,一概詳請註銷,毋悔。特示。
光緒伍年陸月 日給十一
發貼塹城縣口曉諭。
截留各照催繳實收換照各捐戶。
計開: 劉超先 林芬 洪輝東 呂光邦 林芬 翁鴻飛 劉其琮 羅雲錦 陳景 山 鄭士杰 吳宏基 呂慶雲 呂世清 吳振芳 李呈祥 翁鴻飛 陳景山 羅雲錦 吳寶興 湯增敬 傅國華 傅喜雲 吳嘉趾 鄭士杰 鄭獻瑞 王再 勳 廖贊元 劉其琮 又奉填發府催換各照捐生。 計開: 鄒毓麟 魏炳文 姜榮富 曾宗輝 林芬 王經邦 吳振芳 陳德周 陳森 和 蘇國芳
(註一)此示係臺北府飭新竹縣之札(一二一0一-三)之附件,其內容兩者大致相同。
(註二)一二一0一-三札,寫為二十戶。
(註三)同上札,「有」字作「行」字。
第三0三 奏 光緒八年(?) 一二一0一-一九
戶部奏:為停捐已逾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
戶部謹奏,為停捐已經三年,謹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以清案牘而免牽混,恭摺仰祈聖鑒事(註一)。竊查臣部自光緒五年,遵旨停捐,於是年四月十三日,將停捐未盡事宜,逐款開單,奏明立案內開:「外省捐案,除核覆照准者不計外,此外或呈請扣獎,或短交銀兩,或須聲明原案,或須呈明出身,凡一切駁斥之案,自此次奉旨之日為始,予限三年,由各該省奏咨議覆,或由捐生自行呈明呈交,俾捐案得以清厘。如或逾限,即行註銷」等語。又查六年六月二十日,臣部具奏酌復,由部改獎章程,並酌定限期摺內聲明:「將部駁另核請獎,及駁令補交銀兩各員,除力能補交各員,照案赴部補交外,其無力補交之人,准其將原領空照實收呈驗,查照原摺例案,改獎本身,移獎兄弟子姪。虛銜頂戴封典,不准改獎。實官員、貢、監生,並查照同治六年七月,臣部奏明捐資,五年定限
,准其改獎、移獎。如逾原捐五年限期,並不呈請,即將原捐各案註銷,以符定限」等語。均經奉旨允准,通行遵照,各在案。茲查停捐以來,業已三年,凡停捐限內到部之案,均經臣部遂(註二)案移議、准駁、奏咨、行知。其中部駁各捐生,遵照奏章,赴部補交銀兩者甚少。而無力補交,將原捐銀數在部,呈請改獎銜封者較多。竊思停止捐輸,原為停止實官,肅清仕途起見。是以臣部於五年四月,奏明予限三年,令捐生呈明補交銀兩,逾限即行註銷,係專指報捐實官而言。至於改獎、移獎,臣部同治六年,奏明五年定限,准其改獎、移獎。扣(註三)逾五年限期,即行註銷。是以臣部於光緒六年酌復,由部改獎摺內,仍依原定五年限期。現在部駁原捐實官,短交銀兩各捐生,到部補交者,甚屬寥寥,以致案懸莫結。相應請旨,飭示各省督撫,轉飭曉諭各捐生,原捐實官,短交銀兩者,仍遵照臣部光緒五年四月十三日奏定三年限期,概令赴部補交清楚。倘再逾限,□□(註四)原捐實官註銷,只准改獎虛銜封典。其改獎、移獎限期,仍以原捐實官核覆之日扣算,遵照五年定限辦理。如逾五年限期,無論原捐實官、虛銜封典,概行註銷,毋庸置議。再報捐實官內,有年未及歲,捐生欠交銀兩者,亦令遵照
前定三年限內,一律補交,以歸畫一。至扣算註銷捐案三年定限,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由臣部議覆者,應令自五年四月十三日為始,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後,由臣部議覆者,概令查照本案議覆之日為始。似此分別申明,則註銷年限無可牽混,而捐案得以清厘矣。再原捐實官內,有分發捐省人員,核其捐案銀數,本屬相符,特以外省停止分發一年、二年不等,經臣部駁令該省停止分發;限滿,再行核辦。此項捐員,若逾三年限滿,即將實官註銷,未免向隅;應准其扣除各該省停止分發年數辦理,以昭平允。如蒙俞允,應由臣部知照吏部、及各省督撫,遵照辦理。所有分別申明註銷捐案年限,謹繕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戶部為移會事。捐納房案呈本部具奏申明,節次奏定限期,分別註銷捐案年限一摺,光緒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刊印原奏,飛咨直隸總督,一體遵照可也。 計刊印原奏。
(註一)此奏係光緒八年六月十六日臺北府札新竹縣(一二一0-二0)之粘單。
(註二)遂字似係「逐」之訛。
(註三)扣字似係「如」之訛。
(註四)□□似係「所有」。
第三0四 移 光緒十一年四月初九日 一二一0二-二
新竹縣儒學正堂、兼明志書院監院翁,向新竹縣移領光緒十一年夏季分 文廟香燈、俸齋、廩膳等銀
移文 印新竹縣儒學記
私記 四月初九日到 私記
幫辦新竹捐輸、署新竹縣儒學正堂、兼明志書院監院翁 為移領事。敝學應領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門子、廩膳等款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五絲,除扣六分減平外,實支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備文移領。為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來移款項,希即逐一核算,包封過學,以憑分給,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印領壹紙。
右 移即補清軍府、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一級彭
光緒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新竹縣儒學記
第三0五 印領 光緒十一年四月 日 一二一0二-三
新竹縣儒學同右銀項之印領
幫辦新竹捐輸、署新竹縣儒學、兼明志書院監院,今於與印領事。依奉領得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銀陸錢參分,俸銀拾兩,齋夫一名半工食銀貳兩參錢貳分五厘,門斗一名半工食銀貳兩參錢貳分五厘,廩糧銀貳兩捌錢玖分參厘貳毫五絲,膳夫工食銀壹兩陸錢陸分柒厘五毫,共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五絲,內香燈一款,例不扣平,計俸齋等款,除扣六分減平銀壹兩壹錢五分貳厘陸毫五絲外,連同香燈,共實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領是實。
光緒拾壹年肆月 日
印新竹縣儒學記
第三0六 移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一二一0二-四
新竹縣移送同右銀項於新竹縣儒學
即補清軍府、署理新竹縣正堂彭 為移送給領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 貴學 移領光緒拾壹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門子、廩膳等款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伍絲,除扣六分減平外,實支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合備印領,移請給領等由。准此,查俸齋、門斗工食,係坐編嘉義縣;嗣經施任詳,奉臬道憲批,歸新竹墊應,再由縣移取還款,自應彙同香燈、廩膳銀兩,一併籌款墊給。查核來領數目相符,合就移送。為此移詣貴學,請煩查收轉給;仍希移覆備查。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計移送: 光緒拾壹年夏季分 文廟香燈銀陸錢參分。 俸銀壹拾兩,齋夫一名半、工食銀貳兩參錢貳分伍厘。 廩膳銀貳兩捌錢玖分參厘貳毫伍絲。
膳夫工食銀壹兩陸錢陸分柒厘伍毫。 門子一名半、工食銀貳兩參錢貳分伍厘。 以上共銀壹拾玖兩捌錢肆分零柒毫伍絲,內除香燈一款,例不扣平,計俸 齋等款,應扣六分減平,銀壹兩壹錢伍分貳厘陸毫伍絲外,連同香燈共實 支銀壹拾捌兩陸錢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新竹縣儒學正堂翁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戶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彭 行 私記
第三0七 詳 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 一二一0二-四四
新竹縣詳請臺灣布政使:本縣文廟香燈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 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
准新竹縣學訓導蔡○移領本年秋季分文廟香燈、俸齋、門子、廩膳等款銀二十兩八錢一分九厘三毫三絲七忽,合備印領,移請給發等由。准此,查此項香燈、俸齋等銀,係坐編嘉義縣支給。嗣經施前令錫衛 奉臬道憲批,歸卑縣墊應,再行移取歸款。旋經各前縣照數墊支,交卸時,列入交代作抵。茲經改省分治,新糧甫在啟征,尚未大定。此項香燈、俸齋,及原編彰化之火炬等款,均係在所必需,不得已,照舊墊支,俟本年新糧征收完案,再請編定坐支。是否有當,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正詳者。 一、詳臺藩憲 邵
光緒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第三0八 簡文及批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二一0二-四六
右詳之簡文,及臺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
簡文 印新竹縣印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除將請示新竹縣學訓導蔡凌霄移領香燈、俸齋,及原編彰化之火炬等款,均係在所必需,不得已,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徵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備錄正詳,邀免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 申欽命福建臺灣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以憑核辦。此繳。二十一 私記
光緒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陰
印新竹縣印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註)
(註)此印文經與「清代臺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
第三0九 申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一0二-四七
新竹縣申明上列各款原由,並詳送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開摺詳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憲臺批卑縣詳:新竹縣學訓導移領香燈、俸齋等款,又原編彰化縣之火炬等款,均係在所必需,不得不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以憑核辦。此繳」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卑縣儒學,除香燈、廩膳,仍歸卑縣照支外,所有俸齋各款,原編嘉義縣協濟。此外,有舖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壯工食等款,均歸彰化縣協濟。此項名為協濟,均須由縣墊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請該兩縣解還,亦多置之不復,或以民欠未征為詞,而請領者均屬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詳請照舊墊支。更有卑職衙門,祭祀孤糧、役食、廩膳、香燈等款,向在錢糧項下開支,現在新糧雖未征定,此項均係在所必需,業經挪款,照常支給。又有大甲巡檢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縣暫支
。緣奉前因,除原編卑縣之款,請免開列外,合將嘉、彰兩縣年應協濟各項,開具清摺,具文詳送憲臺,詧核示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正、付詳者。 計詳送:清摺一扣。 一、申臺藩憲 邵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糧總
印文曰:新竹縣印 私記 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三一0 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一0二-四八
新竹縣詳送上列各款之清摺於臺灣布政使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謹將嘉彰兩縣,應協卑邑坐支俸齋,以及大甲舖司工食、火炬,並巡典俸廉、役食各款,開具清摺,呈送
察核。須至摺者。 謹開: 嘉義縣協濟項下: 一、嘉義縣年應協濟卑邑儒學俸薪銀四十兩,又齋夫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又門 斗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共銀五十八兩六錢。 前件自光緒十一年冬季分起,均未解到,由卑邑照章挪款墊支,將來列抵交代 。理合登明。 彰化縣協濟項下: 一、彰化縣年應協濟卑邑大甲舖司工食、火炬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厘。 又年應協濟卑縣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又年應協濟卑邑典史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門子、皂隸、馬夫、民壯工食銀七十兩零八錢六分。 前四件,自光緒十二年春季起,均未解到,照章由卑邑墊給,列抵交代。理合 登明。 一、摺 式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三一一 副詳及批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 一二一0二-四九
新竹縣申(第三0九號)之副詳,及臺灣布政使批:各屬存留款項 自光緒十四年起,各歸各縣坐支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詳 印新竹縣印 五品銜、臺灣府埔裡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開摺詳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憲臺批卑縣詳:新竹縣學訓導移領香燈、俸齋等款,又原編彰化縣之火炬等款,均係在所必需,不得不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摺具報,以憑核辦。此繳」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卑縣儒學,除香燈、廩膳,仍歸卑縣坐支外,所有俸齋各款,原編嘉義縣協濟。此外,有
舖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壯工食等款,均歸彰化縣協濟。此項名為協濟,均須由縣墊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請該兩縣解還,亦多置之不復,或以民欠未征為詞,而請領者均屬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詳請照舊墊支。更有卑職衙門祭祀孤糧、役食、廩膳、香燈等款,向在錢糧項下開支,現在新糧雖未征定,此項均係在所必需,業經挪款,照常支給。又有大甲巡檢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縣暫支。緣奉前因,除原編卑縣之款,請免開列外,合將嘉、彰兩縣年應協濟各項,開具清摺,具文詳送憲臺,詧核示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預至副詳者。 計詳送:清摺一扣。 右 申欽命福建臺灣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各歸各縣坐支,毋庸協濟。該縣應給俸齋等款,本年應先行墊給,仍俟新賦征起坐支歸款。仰即遵照辦理。繳。摺存。廿五 私記
光緒拾年拾壹月十四日知縣方祖蔭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註)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註)此印文經與「清代臺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
第三一二 紅稟 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二一0四-一
考棚經理林汝梅等,稟送新竹縣考棚修葺工料銀估價單
具稟考棚經理、紳董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陳濬芝、高廷琛、陳朝龍等,為考棚損壞,召匠議估,稟請撥款修葺事。切本邑考棚,近遭風雨損壞,若不預為修葺,誠恐風雨又來,更復崩塌,工費尤為浩大。且轉瞬明春,歲試在即,若非趕速興修,尤恐臨時周章。當經紳等,面請憲示,召匠估修。茲據該匠估定,包修工料價銀貳百柒拾伍元,開具清單前來,經紳等細核,所估工料各價,甚屬公平。應請撥款發給,以便興修。理合將召匠估定工料清單,稟請公祖大老爺電察施行。切稟。 計粘送清單壹紙。
正堂范批: 候勘明籌款,詳請 憲示,給發興修。清單附。
高廷琛(畫押) 李聯萼(畫押) 林汝梅(畫押) 光緒貳拾年拾月廿八日具稟紳董 鄭如蘭(畫押) 公記辦理新竹考棚公記 陳濬芝(畫押) 陳朝龍(畫押)
第三一三 清單 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二一0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銀之估計
清 單 謹將考棚各處,修葺大小泥工、木工、磚瓦、灰、槓桷、枋料列明,核察。 今開: 一、奎樓後路壁,補草衫磚,廳換破磚,加三合土附基腳,泥工料的銀三十元。 一、奎樓磚棚,換枋欄杆椅,及大堂厝頂,泥木工料二十元。 一、兩廊補三合土,石棹椅歪斜豎正,泥工料銀三十元。
一、川亭石石今杉柱十二支、石珠十二粒,泥木石工料銀三十元。 一、兩廊欄杆、及石石今,泥工料銀十五元。 一、兩廊厝頂,做天窗六十個,泥工料銀十五元。 一、考棚內外週圍補抹,泥工灰料銀三十元。 一、照墻頭門大規,及大磚庭,泥工料銀十元。 一、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間倒壞,泥工磚灰瓦料五十元。 又木工木員桷枋料銀二十八元。 一、兩廊石棹腳、石椅腳,泥石工料銀七元。 又舖棚口路石,工料銀十元。 以上各款合共的銀二百七十五元。(註)大老爺陞 甲十月 日錄。
(註)銀額本用碼字,今改為數字。
第三一四 紅白稟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 一二一0四-三
新竹縣為修葺考棚,擬動支明志書院學租,稟請巡撫、布政司、臬道 及臺北府批示
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知縣范○○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案據卑邑經理考棚紳董林汝梅、鄭如蘭、李聯萼、陳濬芝、高廷琛、陳朝龍等稟稱:「本邑考棚,歷遭風雨損壞,若不預為修葺,誠恐風雨又來,更復崩塌,工費尤為浩大。轉瞬明春歲試,似宜趕速興修,以免臨時周章。當經紳等面商,召匠估修,飭據該匠撙節估計,實需工料銀貳百柒拾伍元,開具應修處所工料數目清單,稟請籌款,給發興修等情」。即經卑職親詣考棚,按照單開應修各處,逐一查勘,或坍損,或倒壞,委實均應修理,不可稍緩之。工所估銀數,尚無浮冒。似應准予籌款給修。惟卑邑別無閒款可籌,祇有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尚有餘銀,堪以籌撥。可否就款撥給興修之處,卑職未敢擅專。理合稟懇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除稟某憲外,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慈鑒。卑職○○謹稟。 計稟呈清摺一扣。 一、紅白稟
撫、藩、臬道、本府憲。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由。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 行 私記
第三一五 清摺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 一二一0四-四
考棚應修各處估需工料之清摺
謹將考棚應修各處,估需工料銀元數目,開具清摺,呈送憲鑒。 計開: 一、奎樓後路壁,補草衫磚,廳換破磚,加三合土附基腳,工料銀參拾元。 一、奎樓磚棚,換枋欄杆椅,及大堂厝頂,工料銀貳拾元。 一、兩廊補三合土,石棹椅歪斜豎正,工料銀參拾元。 一、川亭石石今杉柱十二枝、石珠十二粒,工料銀參拾元。
一、兩廊欄杆,及石石今,工料銀壹拾伍元。 一、兩廊厝頂,做天窗六十個,工料銀壹拾伍元。 一、考棚內外週圍補抹泥灰,工料銀參拾元。 一、照墻頭門大規,及大磚庭,工料銀拾元。 一、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間倒壞,泥灰磚瓦,工料銀伍拾元。 又木工木員桷枋料銀貳拾捌元。 一、換兩廊石棹腳、石椅腳,工料銀柒元。 又舖棚口路石,工料銀壹拾元。 以上共計銀貳百柒拾伍元。 一、摺 式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范 行 私記
第三一六 稟批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一二一0四-五
布政使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已奉巡撫批,即遵照另札辦理
在任候補直隸州知州、臺灣縣知縣、調署臺北府新竹縣知縣范克承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由。 二十年十一月初九到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 批: 現奉撫憲批司,已分別移行矣,仰即遵照另札辦理,仍候 臬道批示。繳。摺存。廿一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新竹縣 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第三一七 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二一0四-六
布政使顧,奉巡撫唐批,移知新竹縣:修葺考棚,准動支明志書院學租
札新竹縣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 為飭遵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臺撫部院唐 批據該縣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緣由。奉批
:「該邑考棚損壞,既經飭匠估計,所需工料,應准在於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動撥興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飭遵辦。此致。摺存」等因。並據該縣稟同前情,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移行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廿七日
印福建臺灣布政使印
貳拾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私記
第三一八 稟批(紅)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 一二一0四-七
臺北知府管,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
在任候補直隸州知州、臺灣縣知縣、調署新竹縣知縣范克承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遵由。 印 新竹縣印
十一月初九日到 私記
補授臺北府正堂管 批:
既據逕稟,仰候
各憲批示。此繳。摺存。初三
騎縫印(臺北府印)
新竹縣
十二月初五日奉
第三一九 札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二一0四-八
臺北知府管,將巡撫唐批示轉知新竹縣:准予動支明志書院學租修理考棚
札新竹縣 補授臺北府正堂管 為轉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蒙臺藩憲顧 札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臺撫部院唐 批據調署新竹縣范令克承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緣由。奉批:『該邑考棚損壞,既經飭匠估計,所需工料應准在於明志書院學租項下,動撥興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飭遵辦。此致。摺存』等因。並據該縣稟同前情,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移行外,合行飭遵。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同日又蒙
署臬道憲陳 批:「據該縣稟同前由。蒙此,既據逕稟,希臺北府飭候撫憲暨藩司批示遵辦。繳。清摺存」,各等因。蒙此,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札
印臺北府印 私記
廿年十二月十七日 私記
第三二0 具領狀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 一二一0四-九
泥匠首向新竹縣具領考棚工料銀
具領包修考棚工料銀狀,泥匠首沈仰企,今當大老爺臺前,領得包修考棚原估單開工料,實銀貳佰柒拾伍大圓,前來採買甎瓦、灰木 私記 私記等件,以憑興工修理。合具包修工料領銀狀是實。
私記
〔批〕准領,附卷。
私記
光緒貳拾年拾壹月廿四日具領包修考棚工料泥匠首沈仰企 戳記縣正堂范、給泥匠首、沈仰企戳記
第三二一 呈 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0一-一
庄正黃紹坤因老病,呈請淡水分府准予退辦
具呈狀人黃紹坤 年七十三歲 係烏樹林、石崗仔庄人 離城三十五里為懇准憐賜退辦,以免誤公事。緣道光年間,奉 前憲李(註一),諭給坤充當烏樹林、石崗仔庄庄正,歷來辦公謹慎,不敢玩誤。祇因上年坤忽沾瘋疾之災,左傍手足均被病廢,舉動維艱,不能出入,兼之七十有餘,年老逾邁,眾所週知。坤誠恐呼喚不及,將來誤公,罪有干咎。是以懇恩諭飭該庄總理甘廷章,另行僉舉妥人,充當斯缺,則感德靡既矣。合亟瀝情,并粘結狀,帶繳戳記一顆,叩乞大老爺電察憐瘼,恩准退辦,並諭飭總理甘廷章另舉頂充,俾免誤公。沾恩。切叩。
署臺灣北路淡水海防管理民番總捕分府魏批: 黃紹坤如果年老疾廢,准予退辦,候諭飭總理甘廷章,另舉頂充可也。結狀附。 計粘結狀一紙。(註二)
道光貳拾年參月初三日具呈
(註一)淡水同知,道光年間任職者有四人:振青,道光六年;慎彝,道光六至九年;嗣業,道光九至十五年;廷壁,道光十五年(據新竹縣志稿卷五第一冊十三頁)。
(註二)參閱第三二二號。
第三二二 結狀 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0一-二
庄正黃紹坤退辦具結:並無推卸情弊
具結狀人黃紹坤,今當
大老爺臺前,結得坤實係身沾疾廢,並無推卸情弊。如有此情,惟坤是問。合具結狀是實。
計繳戳記一顆。
〔批〕附卷。
道光貳拾年參月初三日具結狀人黃紹坤(畫押)
第三二三 諭 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 一二二0一-三
淡水分府劉,諭總理:協同庄副、庄耆等選舉庄正
特授淡水分府劉 為諭飭僉舉頂充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烏樹林、石崗仔庄庄正黃紹坤呈稱:「伊充該庄庄正,上年忽沾瘋疾,至今手足病廢,又兼年老,懇准退辦,另飭舉充」等情,計繳戳記一顆。經前分府批准退辦在案。合行諭飭另舉。為此諭,仰石崗仔庄總理甘廷章,迅協該庄副、庄耆等,立即選舉有室有家,誠實諳練,堪以頂充該庄正額缺之人,取具認充各狀,加具保結,僉稟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該總理等,毋得違延,干咎,速速。
一、諭仰
私記
道光貳拾年伍月初九日承稅房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分府劉 行 私記
第三二四 稟 道 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一二二0二-一
新竹城東門總理之子周鵬程,因其父未及請假而回唐省親,請知縣 准其頂辦總理職
具稟治下佾生周鵬程,為祖病、父回,懇恩暫行頂辦事。緣程父周邦正蒙充總理,留臺十餘載,並未回唐。茲十月廿四日,程父往大甲閱圳,忽接家信,道及祖母在籍,年近九旬,染病沉重,催迫回家。程父伏恩劬勞之恩未報,急欲回首,誠恐有誤公務,未敢擅便,本應赴 轅給假。適有便船揚帆,赴掉而歸。程父來信。囑令赴 轅稟叩,懇恩頂辦。理合將情稟明,伏乞陞憲大老爺,以孝教民,懇恩憐老,俯准暫行頂辦。沾感,切叩。
〔批〕即飭各在城總理,稟舉妥人接充。毋延。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稟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周邦正戳記
第三二五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二二0二-二
新竹城南、西、北三門總理,遵分府諭,稟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具稟本城總理鄭用鍾、洪德樑、陳大彬,為遵諭僉舉,稟明察奪事。緣東門總理周邦正,母病回唐,其子周鵬程稟請頂辦。蒙批:「飭各總理僉舉妥人接充,毋延」等因
。該鍾等遵諭,僉舉林揚芳,其人素聞安分忠厚,堪充東門總理周邦正之缺。茲蒙諭飭,合將僉舉緣由,粘連結狀具稟。伏乞陞憲大老爺察奪施行。切稟。
計粘結狀一紙。
私記 〔批〕候驗充,認狀、保結並附。 私記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西門總理、洪德樑戳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具稟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南門總理、陳大彬戳記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鄭用鍾戳記
第三二六 保結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一二二0二-三
新竹城總理三人,保結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具保結狀總理鄭用鍾、洪德樑、陳大彬,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鍾等僉舉林揚芳,接充東門總理,小心辦公,不敢玩誤。如有玩誤,
惟鍾等是問。合具保結狀是實。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南門總理、陳大彬戳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具保結狀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北門總理、鄭用鍾戳記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西門總理、洪德樑戳記
第三二七 認充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一二二0二-四
新竹城東門總理候選人林揚芳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林揚芳,年肆拾歲,原籍惠安縣。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芳接充東門總理,守分奉公,不敢玩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具認充狀林揚芳(畫押)
第三二八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二二0二-五
一皂役蒙分府諭,協同城工總理等,選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臺下一皂頭役羅春叩首叩稟,為遵諭稟舉,乞恩俯准著充,俾得趨效事。緣查東門總理周邦正,因母病回唐,所
有總理遺缺,蒙諭,著春協同城工總理鄭用鍾等,另舉妥人頂充等因。該春遵即協同城工總理鄭用鍾等,另選稟充。茲據鄭用鍾、洪德樑等,稟舉得林揚芳一名,為人誠慎,有家有室,兼又協眾,堪以接充東門總理斯缺。併據備具認充、保結狀前來。理合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恩准著充,施行。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私記 〔批〕批悉總理鄭用鍾等稟內。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叩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一皂班頭、役羅春戳記
第三二九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二二0二-六
東門總理林揚芳之驗充
驗充名單 承稅房 差值頭 計開 新充總理 林揚芳
〔批〕准給戳。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三三0 稟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0二-七
郊舖戶金長和等向淡水廳,僉舉郭尚茂頂充已故北門總理鄭用鍾之缺
具僉稟本城郊舖戶金長和等,為僉舉頂充事。緣本城北門總理鄭用鍾因病身故,現在無人承頂,未便久延。和等爰就各郊舖,公同選舉,茲查有舖民郭尚茂,為人誠實,有室有家,街眾素所信服,堪以頂充北門總理之缺。與之奉公,不致有誤。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懇。伏乞陞憲大老爺恩准驗充,給戳辦公,以專責成。均沾。切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各壹紙。
〔批〕已驗充矣。結狀附。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具僉稟郊舖戶 公記竹塹金長和
第三三一 保結狀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0二-八
郊舖戶全長和等,保結郭尚茂為北門總理
具保結狀,本城郊舖戶金長和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郭尚茂為人誠實,有室有家,街眾素所信悅,堪以頂充北門總理額缺,小心辦公,不致玩誤。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具保結狀郊舖戶 公記 竹塹金長和
第三三二 認充狀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0二-九
北門總理候選人郭尚茂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郭尚茂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茂充當北門總理額缺,小心奉公,不敢偏袒、玩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具認充狀郭尚茂(畫押)
第三三三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一二二0二-一0
北門總理郭尚茂之驗充
驗充名單 承稅總 差值頭 計開 北門總理 郭尚茂 〔道光二十三年〕伍月十一日
第三三四 保結狀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 一二二0二-一一
東門總理及舖戶等,保結林承恩為西門總理
具保結狀,治下城工總理林揚芳、舖戶寶源號、吉昌號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林承恩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辦事公正,兼符眾望,堪以頂充西門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致玩誤。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具保結狀舖戶 舖記計二十五顆,從略。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林揚芳戳記
第三三五 認充狀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 一二二0二-一二
西門總理候選人林承恩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林承恩,年五十七歲,原籍惠安縣,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恩頂充西門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具認充狀林承恩(畫押)
第三三六 稟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三日 一二二0二-一三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西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結狀稟繳分府
臺下一皂頭役許成叩首叩稟,為據結稟舉,乞恩俯准著充事。緣本城西門總理洪德樑廢疾,不能辦事。所有總理遺缺,蒙 諭:著成另舉妥人接充等因。該成凜遵。茲據城工總理林揚芳、舖戶吉昌號、寶源號等,保舉得林承恩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室有家,辦事公正,素協眾望,堪以頂充西門總理遺缺。併據取具認充、保結各狀前來。理合據情稟舉。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林承恩一名頂充西門總理遺缺,給發諭戳,俾得向前辦公。沾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候驗充。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叩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一皂班頭、役許成戳記
第三三七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 一二二0二-一四
西門總理林承恩之驗充
驗充名單 承稅房 差許成 計開 新充本城西門總理 林承恩 〔批〕准充。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
第三三八 稟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 一二二0二-一五
北門總理郭尚茂因染病重聽,稟請分府准予退辦,並繳總理戳記
具稟臺下本城北門總理郭尚茂,為染病、重聽,難以奉公,懇准退辦,以免貽誤事。緣茂於上年四月間,蒙 恩頂充北門總理,勤慎奉公。罔料本年來,多染疾病,兼又重聽,行走維艱,聰明有限,何以辦公。誠恐貽誤有干之責,理合繳戳,瀝情稟乞老爺廉明,恩准退辦,俾免貽誤,沾感不既。切叩。
〔批〕准退辦,仍選舉妥人接充,戳記銷。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具稟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北門總理、郭尚茂戳記
第三三九 保結狀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一二二0二-一六
新竹城南、東、西三門總理,保結王禮讓為北門總理
具保結狀臺下總理陳大彬、林揚芳、林承恩暨眾郊舖長和號,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監生王禮讓一名,充當北門城內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致違誤,不敢冒結。合具保結狀是實。
〔批〕附卷。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東門總理、林揚芳戳記
道光貳拾肆年伍月十六日具保結狀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南門總理、陳大彬戳記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本城西門總理、林承恩戳記 公記 長和公記
第三四0 認充狀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一二二0二-一七
北門總理候選人王禮讓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王禮讓,年伍拾歲,原籍晉江縣,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讓充當本城北門總理遺缺,小心奉公,不敢玩誤。合具認充是實。
〔批〕附卷。
道光貳拾肆年伍月十六日具認充狀王禮讓(畫押)
第三四一 稟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一二二0二-一八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北門總理,將保結狀及認充狀稟繳分府
臺下一皂頭役鍾勤叩首叩稟,為據結稟舉,乞恩准著充,俾得趨效事。緣本城北門總理郭尚茂患病,不能辦事,自行將戳繳銷。蒙 諭:著勤另舉接充等因,該勤凜遵辦理。茲據總理林揚芳、林承恩、郊舖長和號等,保舉得王禮讓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辦事公正,兼洽眾望,堪以頂充北門總理遺缺,併取具認充、保結各狀前來。理合稟舉,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驗充,給發諭戳,俾得向前辦公。沾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候驗充給戳,認狀、保結並附。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叩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一皂頭役、鍾勤戳記
第三四二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一二二0二-一九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驗充
驗充名單 驗充名單 承稅房 差鍾勤 計開: 王禮讓 驗充北門總理。 〔道光二十四年〕伍月十七日
第三四三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一二二0二-二0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供詞及分府准充
據王禮讓:供年五十歲,原籍晉江縣人,有妻子,現住本城北門內,開郊行生理。茲蒙賞給戳記,發交監生領回,認真辦理,小心公事,不敢貽誤,總求恩典。
諭:驗得王禮讓為人誠實,堪充北門總理,當堂給發戳記一顆,交該總理領回,小心辦事,毋得始勤終怠。此諭。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供
第三四四 單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一二二0三-一
淡水分府曹,飭差吊繳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並協同衿耆、 舖戶選舉妥人接辦
特陞府正堂、淡水分府曹 為特飭吊繳事。照得吞霄總理鄭媽觀□□革退(註),所遺總理額缺,合行飭舉接充。為此單,仰對保頭役,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戳記,即日稟繳察銷;一面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選舉誠實、謹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該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差 對保朱寬
道光貳拾貳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註)據第三四六號之稟批:誤公斥革。
第三四五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二二0三-三
三皂頭役繳銷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
臺下三皂頭役朱寬叩首叩稟,為遵飭吊到,稟繳察銷事。緣蒙單:「仰立吊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即日稟繳察銷。一面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選舉誠實、勤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等因。該寬凜遵辦理,茲已吊到總理鄭媽觀
戳記一顆前來。除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僉舉誠實、妥洽之人接充遺缺外,合將吊到鄭媽觀戳記一顆,先行稟繳,伏乞大老爺察銷施行。叩。 計繳鄭媽觀戳記一顆。
〔批〕悉,戳銷。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十四日叩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三皂頭役、朱寬戳記
第三四六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二二0三-四
竹南三保宛裡街庄總理、街庄正、紳耆、通事、土目等,稟請淡水 分府保留已革總理鄭媽觀之職
具僉稟人竹南三保宛裡街庄總理梁媽成、董事陳生、街正楊清河,山腳庄董正呂加己、蘇德,貓盂庄正李玉柳、郭永順,山柑庄正孫朱生、古林送,舖戶恆升、聚利、恆美、發興、文興、恆德等,吞霄街街正王丙秀,北勢庄正張文來,內湖庄正監生古松榮,南興庄正鄒蠻貴、甲首潘潑賴,南和庄隘首嚴新德,吞霄灣庄正杜賞,五里牌庄正張阿上,北勢窩庄正黎里福,番社庄正陳仕翁、通事莫加袍、土目莫南茅,同眾舖戶泉發
、瑞興、振吉、協利等,為懇恩保留,乞准依舊充當,以安閭里,以靖地方事。緣蒙憲單,仰頭役到地,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繳戳,另舉妥人接充額缺等因,成等敢不遵辦。隨即鳩集吞宛聯保總董、庄正副、衿耆、舖戶,公同議定:該處總理另舉未妥,保留為妥。人非堯舜,孰能無過。切查:該處街庄,西聯大海,每有洋匪,登岸滋擾;東負深山,不無兇番,強盜貽害;南北通行大路,誠為要關。十三庄等處,又屬閩粵雜處,民心不一,強弱並立,善惡攸分。是該總理之所以難舉、難當。即欲舉閩,難以服粵,舉粵難以服閩。惟鄭媽觀承當是任四十餘年,三退三舉,無喜、無慍,不忮、不求,身雖粵籍,素不袒親,乃閩人所心悅而誠服也。秉性剛直,果敢膽力,每次費用己財,為地方好事,脩橋、造路,倡首捐緣,起蓋天后宮,脩理壽公祠,設立南和隘,防番禦賊,街庄人眾,每有大爭小競,立即向前阻止,小則理處息禍,大則稟究,不避嫌怨。所有一、二混指,悉被奸人詐騙,並非受賂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屢次擒解盜匪,案據。成同鄉共井,深知卓見,該處總理責任匪輕。成等斷不敢涉私保留;如有涉冒,成等愿甘坐罪。伏蒙 廉憲明察,恩准依舊充當,俾鄭媽觀得以倍加踴躍奉公,成吞宛幸甚,地方幸甚。合得連名保留,稟請大老爺察奪施行。
私記
〔批〕鄭媽觀誤公斥革,應另舉妥人接辦,不得飾詞混請復充。
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具僉稟人竹南三保 宛裡街庄、吞霄街庄
戳記十八顆如次: (1)竹南二保總理梁媽成 (2)日北山腳庄董事呂加己 (3)日北山腳庄庄正蘇德 (4)宛裡坑庄庄正李三才 (5)貓盂庄庄副李玉柳 (6)海墘厝庄庄正石送 (7)竹南三保火焰山隘首林福 (8)山柑庄庄正孫朱生 (9)北苓溪心庄庄正古阿琳 (10)竹南三保貓盂庄庄正郭世富 (11)苑裡街董事陳生 (12)宛裡街街正楊清河 (13)北勢庄庄正張文來 (14)吞霄街正王丙秀 (15)道光十七年給竹南三保吞霄社角庄庄副陳仕旺(給者:加府銜分府婁)(16)竹南三保保長謝明春 (17)日北社業戶北合興(給者:淡防分府王) (18)不明(註)
舖戶記共三十一顆,從略;另有「古松林」私記。
(註)除(15)、(17)、(18)外,均由「特授淡水分府曹」所給。
第三四七 稟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0三-五
三皂頭役蒙淡水分府單,協同總理、紳衿、舖戶等選舉吞霄總理, 稟繳保結、認充狀
臺下三皂頭役朱寬叩首叩
稟,為選舉,稟請恩准著充事。緣蒙單,仰協同該地衿耆、舖戶人等,選舉誠實、勤慎、公事諳練之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稟繳赴轅,以憑驗充,給戳辦公等因。該寬遵飭即到地,協同選舉。茲據總理梁媽成、生員陳錫福、監生古松榮、庄耆古開盛、舖戶廣發號、振利號等,遴選劉振德一名,接充該處總理;為人誠實,有室有家,勤慎辦公,諳練公事。經寬立吊已革總理鄭媽觀戳記繳銷外,並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狀各一紙前來。理合稟請,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著充,發給戳記,以便趨公施行。叩。 計繳 認充、保結狀各一紙。
〔批〕候驗充給戳,認狀、保結並附。私記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十九日叩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三皂頭役、朱寬戳記
第三四八 認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0三-六
吞霄總理候選人劉振德之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劉振德,今當
大老爺臺前,結得德年四十二歲,原籍陸豐縣,有室有家。茲認充吞霄總理額缺,小心奉公,不敢過誤。合具認充狀是實。
〔批〕附卷。
道光貳拾貳年拾貳月十九日具認充狀劉振德(畫押)
第三四九 保結狀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0三-七
生員陳錫福等,保結劉振德為吞霄總理
具保結狀,治下生員陳錫福、監生古松榮、總理梁媽成、街耆古開盛、林石祿、庄耆周阿東、李友生、舖戶振利號、廣發號、同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劉振德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兼有室家,堪以充當吞霄總理額缺,勤慎奉公,罔敢過誤。合具保結是實。
〔批〕附卷。
街耆林石祿(畫押)
古開盛(畫押)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總理梁媽成戳記
總理梁媽成 戳記
生員陳錫福(畫押) 周阿東(畫押)
道光貳拾貳年拾貳月十九日具保結狀 庄耆
監生古松榮(畫押) 李友生(畫押)
舖戶振利號 舖記
廣發號 舖記
第三五0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二二0三-八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驗充
驗充名單 承稅房 差朱寬 計開 新充總理 劉振德 〔堂諭〕准認充(朱書)。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廿日
第三五一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二二0三-九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供詞,及分府准充堂諭
據劉振德供:年四十二歲,原籍陸豐縣人,在臺生長,有妻子,現住吞霄街開干果店生理度日。前總理鄭媽觀辦理不善,經蒙示革,無人辦事;所以對保差,同各紳士、庄耆們,保舉小的前來,認充吞霄總理。小心奉公,作緊清庄、聯庄,拏賊送案,不敢
懈怠。懇准給發諭戳,交小的領回辦事,就沾恩了。
諭:驗得劉振德充當吞霄總理,務須秉公辦事,不得朦混干咎。即准認充,給發戳記壹顆,交該總理領回。趕緊清庄、聯庄,於扼要路徑,搭蓋更樓,派撥庄民支更把路;實力奉行,辦有成效,自當從重獎賞,毋得始勤終怠。此諭。
〔道光二十二年〕拾貳月廿日供
第三五二 呈 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四日 一二二0三-一一
總理、義首等,稟舉張媽喜為宛裡街庄總理,蕭興等為族正,鄭玉馨等 為各庄庄正
具僉呈臺下竹南三保田寮庄總理梁媽成、宛裡街紳士義首陳癸森、街正楊清河、董事陳陞、呂加已、郭天送、庄正郭世富、陳蓋淡、蘇德、古阿琳、孫朱生、石送、李三才等,為遵諭選舉,乞恩給戳辦公,以專責成事。緣蒙鈞單,飭差對保蔡然,立吊已革總理鄭文博戳記,先行繳銷(註)。成等仍即協同,選舉誠實、秉正之人,堪充宛裡街庄總理,取具認充、保結,稟繳驗充,給戳辦公等因。竊查總理為街庄之首,必須誠實、秉正、毫無偏袒之人,方堪勝任。茲成等遵 諭,在于 天后宮僉議,遴選得張媽喜,為人誠實,秉公持正,堪以按充宛裡街庄總理額缺;蕭興、李抄、陳烏番、郭玉圭、沈
番隆等五名,堪充宛裡街族正;又鄭玉馨堪充日北山腳族正,陳讚堪充房裡庄正,劉坤堪充西勢庄正,張媽愛堪充北勢庄正,蕭阿富堪充宛裡坑庄正,李水堪充山柑尾庄正。但庄中自愿承充者,皆非秉正之人;以上新舉族正、庄正,均係誠實、公正,本不肯充當斯缺,應請 憲恩寬免赴驗,先給戳記,俟 憲駕按臨之時,再行叩接面諭。理合先具保結僉叩。伏乞大老爺恩准,先給戳記,俾得分交承領辦公,以專責成。至各人認充狀,俯容另取呈繳,合併聲明。叩。 計繳保結狀一紙。
〔批〕張媽喜是否堪充總理,候驗充,給戳承辦。此外各庄正,應俟便道赴鄉,察驗著充。
私記 至族正一項,應聽民間自行舉辦,毋庸官為給戳。保結附。 私記
道光貳拾參年閏柒月十四日具 職員陳癸森
蓋有戳記九顆 其中八顆均為特授淡水分府曹給: (1)竹南三保總理梁媽成 (2)苑裡街董事陳陞
(3)苑裡坑庄庄正李三才 (4)竹南三保貓盂庄庄正郭世富 (5)海墘厝庄庄正石送 (6)日北山腳庄庄正蘇德 (7)永興庄庄正陳蓋淡 (8)日北山腳庄董事呂加已 另一顆為:理番分府、給房裡社總通事、潘聯登長行戳記
(註)參閱一二二0三-一0(單)。
第三五三 公立請帖 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 一二二0三-一四
鄉職等人公同立請帖,請張媽喜任苑裡街總理
公立請帖字,竹南三保田寮等庄總理梁媽成、宛裡街紳士義首陳癸森、暨街庄董事、庄族正副、庄耆、通土人等,緣我宛裡街庄等處,原設總理一名,約束街庄人眾,捕盜緝匪等事;必須秉公持正,為眾所悅服,方堪勝任。但前總理鄭文博緣事示革,現蒙 曹廳憲諭,飭成等遴選妥人接充因。茲會眾在於 慈和宮僉議,遴選得 張媽喜觀,為人誠實,公正無私,兼之輕財仗義,有厚道長者之風。是以公具請帖,請得 張媽
喜觀出首,聽成等僉赴 廳主,給戳驗充我宛裡街庄等處總理,約束街庄民人等眾。凡我街庄人等,以及大宗、巨族子姪人等,敢有刁玩,不聽約束者,我等紳耆、董事、庄族正副,自當幫同綑解,送 官究治。至於緝匪捕盜解塹,暨庄中應需一切公費,自當按照田甲、牛隻,於聯庄公約所定章程,鳩齊生放支用。一面稟請 廳主出示,就我三保出產米石,發糶抽分,陸續收存,隨起付用,決不敢致負賠累也。今欲有憑,合應公立請帖一道,付執為照。
道光貳拾參年閏柒月 日公立請帖 職員陳癸森
蓋有戳記八顆 其中七顆均為「特授淡水分府曹」給: (1)竹南三保總理梁媽成 (2)苑裡街董事陳陞 (3)日北山腳庄董事呂加已 (4)日北山腳庄庄正蘇德 (5)海墘厝庄庄正石送 (6)永興庄庄正陳蓋淡 (7)竹南三保貓盂庄庄正郭世富
另一顆為:理番分府房裡社總通事潘聯登長行戳記
第三五四 諭道 光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一二二0三-一五
淡水分府曹,對張媽喜給發苑裡街總理諭令及戳記,並著該總理傳知: 族正聽民間自行舉辦
特授淡水分府曹 為給戳飭充事。照得竹南三保苑裡街總理鄭文博,業經革退,將戳吊銷,當經諭飭該處衿耆、舖戶,僉保頂充。去後,茲據田寮庄總理梁媽成、董事陳陞、呂加已、義首陳癸森、街正楊清河、及各庄副等,僉舉張媽喜一名,為人誠實,堪充苑裡街總理;又蕭興、李抄、陳烏番、郭玉圭、沈番隆、鄭玉馨等六名,堪充各姓族正;又陳讚、劉坤、張媽愛、蕭阿富、李水等五名,堪充各庄庄正,請給諭戳奉公等情。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諭知。為此諭,仰新充總理張媽喜,即將發去戳記一顆,遵照祇領。所有應行清庄、聯庄一切事宜,務須認真辦理,毋得陽奉陰違,致負委任。所保各庄正陳讚等,應候本分府,順道赴鄉,察驗著充。至族正蕭興等,應聽民間自行舉辦,毋庸官為給戳。即著該總理,傳知遵照,毋違。此諭。
一、諭 仰
道光貳拾參年玖月十五日承稅房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第三五五 稟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0三-一六
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稟繳聯庄合約與淡水分府
具稟臺下竹南三保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為遵諭僉議條約,造繳察核事。緣德等,荷蒙 憲臺諭,著清庄聯絡,防拏盜匪,肅靖地方等因;仰沐憲恩,愛民除盜之至意。該德凜遵,會同各庄正副、鄉保,僉議聯庄,同立條款,造冊稟繳。是否有當,該德合將遵議條約,造冊稟繳,存卷備查。叩乞大老爺察核施行。叩。
計稟繳 清庄聯絡條款冊壹本。
〔批〕據稟清庄聯約條款,極為允協,務宜持之以實,永久遵行,毋得始勤終怠,是為切要。
私記 清冊存。 私記
道光貳拾參年拾月廿四日具稟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總理劉振德戳記
第三五六 同立合約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 一二二0三-一七
竹南三保吞霄街庄合約
同立合約(註一)竹南三保吞霄街庄總理、各庄正副、舖民人等,為遵奉憲諭,清庄聯絡,防拏盜匪,備禦口英逆(註二),肅靖地方事。茲蒙分憲諭,飭該保內清庄聯絡,團練壯勇,防禦盜匪口英逆,良法美意等因。仰見仁憲為國為民之至意也。惟是官有正條,民須約議,遵即設于街公所齊集,總理、各庄正副、舖民人等,公同僉議,酌約防拿盜匪,備禦口英逆條規,各聲敘分明,妥洽機宜,開列于左。既約以後,該保內總理、正副(註三)、舖民人等,務須凜遵憲諭,清庄聯絡,保護愛民,肅靖地方至意,宜照僉議,酌約規條而行;無分彼此,無挾嫌疑,守望相助,出入相友。如有一庄被盜偷劫,鳴鑼喊救,各庄相應當同心協力,勿袖手旁觀,庄民壯勇聯絡拏究,如有口英逆肆擾,備禦一體。庶盜匪知法歛跡,而口英逆聞風鼠逃;可見保內地方均齊肅清,庄民安居樂業,共托光天化日之下,長享盛世 昇平之福,如有不遵 憲諭,不依僉約,公同僉呈,究儆不貸。合同立僉約字一樣,除一本繳存案外,各庄收執一本存炤。
計開條目:
一約:遵 憲諭,巡拏盜匪,各庄派撥壯勇,日夜支更,梭織巡查。如遇盜匪劫搶,以及口英逆侵擾,鳴鑼為號,各庄聯絡,協力攻擊。
一約:遇有村庄被盜竊劫,以及道路行旅往來,被盜匪劫搶,喊救聞聲,該庄聯絡,相應協力圍拏。如畏縮不前,以及袖手旁觀,公議:該庄究盜、賠贓,稟究。
一約:如盜匪被追,走入某庄,該庄不拏,即就該庄究盜、賠贓。另各庄宜建高樓,得以登高瞭望。倘有不遵,惟庄正副是問。
一約:如有勾引盜賊,窩藏匪類者,被眾等知覺,即將家資充公,並跟究盜匪拏究。
一約:如有追捉強盜,被強盜斃命者,公議給銀壹佰大元,以助棺槨、衣衾之資。如有被強盜打傷者,公議請醫調治痊愈。
一約:如有能當場打死強盜者,割耳鼻為證,公議賞銀拾貳元。如有能當場拏獲強盜者,賞銀貳拾元。如有拏獲強盜白晝截途者,查實,賞銀陸大元。
一約:如良善之人,被人扳累,及恃強欺弱者,眾等共相僉呈,公稟究辦。
一約:以上僉約條規內,應費用銀員,即就街庄舖戶人等,勻鳩交出付用,不得臨時推諉、延誤。違者,公議稟究。
一約:葫蘆墩等處,宜暗託妥人打聽;遇有盜賊入淡,先報 總理,務得確實,公賞銀壹大元。立刻飛報各庄正副、及宛裡、日北等處衿耆、義首。總理集齊壯勇,把截要路,趕信之人,計程十里,賞工資錢貳佰文,合算給領。
一約:每日申刻,各庄正副,宜暗傳口號,以免黑夜殺賊錯誤。
一約:近有一種游手好閑之徒,偷挖薗蔬、地瓜;但事雖小,不可不嚴。自約禁以後,凡有挑地瓜,宜在市廛買賣,不得私買、私賣。如有此情,公罰。
道光貳拾參年十月 日同立合約 戳記
戳記十二顆如次: (1)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總理劉振德戳記 (2)南興庄、議給甲首、長行公記 (3)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保、長謝明春戳記 (4)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吞霄街正、王丙秀戳記 (5)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南興庄庄正、鄒阿蠻戳記 (6)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南和庄隘首、嚴德新戳記 (7)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北勢庄庄正、張文來戳記 (8)特授淡水分府曾、給南興庄庄正、高振達戳記 (9)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內湖庄庄正、吳撥海戳記
(10)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五里牌庄、庄正張阿上戳記 (11)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楓樹窩、庄正李阿和戳記 (12)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吞霄灣庄、庄正杜賞戳記
(註一)此合約係冊式,共六葉。封面一葉,寫為「竹南三保吞霄街庄」,本文四葉,封底一葉。
(註二)口英係英國。
(註三)正副之上,恐係漏了「庄」字。
第三五七 稟 道光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一二二0三-一九
頭役稟覆:古阿才不肯承充總理,據庄正王丙秀稱:古開盛堪充
臺下三皂頭役蔡然叩首叩稟,為遵飭協舉,稟請電奪事。緣蒙 鈞單諭稱:「吞霄總理劉振德辦事不前,已將戳記吊銷。查有該處監生古阿才,為人誠實,堪充該總理額缺,仰協庄正王丙秀,立傳古阿才赴轅認充」等因。役遵即往傳,據古阿才稱:伊急欲回內地省親,並修理祖墳,不能承充總理;堅不肯遵傳。續據王丙秀稱:「古開盛為人誠實,公事熟識,堪以充當該總理額缺」。應否准其充當,著即取具保結、認充,稟候給戳諭辦之處,理合將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叩。
計繳 鈞單壹道。
〔批〕古開盛係已革總理,不准復充。仍著另舉妥人,稟候察驗。單銷,另給。閱。 私記
〔道光二十三年〕拾壹月十六日叩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三皂班頭、役蔡然戳記
第三五八 單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二0三-二0
淡水分府曹,單飭對頭役,傳古阿才赴轅驗充吞霄總理(正本)
特授淡水分府曹 為特飭舉充事(註一)。照得吞霄總理劉振德,辦事不前,已將戳記吊銷。查有該處監生古阿才,為人誠實,堪以充當該總理額缺,合行飭充。為此單,仰對保頭役,迅徃該地,協同庄正王丙秀、暨各庄正付(註二)等,立傳監生古阿才一名正身,剋日稟帶赴轅,以憑驗充給戳。一面取具認充、保結各狀,繳案備查。該役毋得違延,干咎。速速。
差 蔡結
(朱書)
(朱書)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給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分府 行 (朱書)
(註一)此單之內稿為一二二0三-一八。
(註二)據一二二0三、一八,「付」係「副」之誤抄。
第三五九 僉稟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二二0三-二二
庄正、舖戶等,稟舉梁壬生為吞霄總理
(具僉稟),〔內湖庄庄正吳撥海、五里碑庄正,張阿正〕,暨舖戶成美號、源美號、合利號、和盛號等,為蒙飭舉充,恩乞給戳,以便奉公事。切總理原為街庄而設,規約當由總理議立,缺非能久懸。緣□□□□□□□憲臺飭,著舉充接辦公務。海等〔敢〕不凜遵。是以爰集謀議,思保內閩粵雜處,人煙綢密,事務浩繁,總理責任,關係甚重,非同小〔可〕,□□□□□□勤慎公務者,欲承辦斯缺實難耳。細查梁壬生在街生理,凡有雀角、鼠牙,莫不向前辦理,為人亦誠實,質直秉公,言能中理議,〔非〕阿諛苟從者比,實屬堪充當總理之責。詢謀僉同街庄,俱各悅依。非蒙恩准梁壬生接充辦理,給與諭戳,則公務何能有奉,規約何人□□□□〔蒙飭著〕舉,具結,僉乞□□□□□□□恩准梁壬生接充總理額缺,懇給與諭戳,俾奉公有賴,臺海鏡清,閤保謳歌,沾感靡涯。切叩。
私記 〔批〕候驗充給戳,認狀、保結並附。 私記
〔道光貳拾參年〕拾壹月卅日同叩 戳記三顆如次: 1特授淡水分府曹、給竹南三保內湖庄、庄正吳撥海戳記 2特授淡水分府曹、給吞霄灣庄、庄正杜賞戳記 3特授淡水分府曹、給五里碑庄庄、正張阿上戳記 又蓋有舖戶圖記十四顆,從略。 〔繳認充保結〕狀壹紙。
第三六0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二二0三-二七
總理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曹准充堂諭
據梁壬生供:年四十六歲,嘉應州人,在臺生長,父母已故,兄弟六人,小的居二,有妻子,現住吞霄街生理,兄弟耕田。因吞霄街總理,尚無人充當,街眾人等保舉小的充當。以後小心辦公,不敢玩誤,求准充就是。
堂諭:梁壬生一名,已據街眾保舉,准予充當該總理額缺,當堂給戳一顆。以後務要小心辦公可也。此諭。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第三六一 稟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一二二0三-二八
總理、街庄正、保長暨舖戶等,稟舉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具僉稟竹南三保吞霄街總理梁壬生、街正王丙秀、保長劉黃成、庄正杜賞、張文來、暨眾舖〔戶等〕為公同僉舉,接充舊缺,恩准給發諭戳,以便幫理庄規,約束地方事。緣生等該處保內,原有董事協辦公務,前 蒙示革,未 蒙復充,誠恐地方有事,助治無人。生等爰是會同酌議,查有本街舖民陳存仁一人,素行端正,為人秉公,更兼諳練世事,剛直無私,街庄人民素所深服,堪以接充董事額缺,幫同總、保、街、庄正副,約束庄規,庶地方可保安靖。伏 蒙憲聰明察,恩准陳存仁接充董事,以便專責奉公,不敢違誤。生等念及地方關重,合亟僉舉粘結,叩乞廉明大老爺秦鏡高懸,慎重地方,恩准接充,給發諭戳,俾陳存仁得以幫理庄規,約束地方,閤邑沾恩。切叩。
〔批〕候傳驗接充,結狀附。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卅日具僉稟總理 戳記五顆如次:特授淡水分府曹給
街正(1)吞霄總理梁壬生 保長(2)吞霄街正王丙秀 (3)竹南三保保長劉黃成 (4)吞霄灣庄庄正杜賞 鋪戶圖記十六顆,從略。 (5)北勢庄庄正張文來
第三六二 保結狀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 一二二0三-二九
總理、街庄正、保長暨舖戶等,保結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具保結狀人竹南三保吞霄街總理梁壬生、街正王丙秀、保長劉黃成、庄正杜賞、張文來暨舖戶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本街舖民陳存仁一人,堪充董事額缺,以便幫理地方,不敢泛舉、濫保等情。如有情弊,生等願甘坐罪。合具結狀是實。
〔批〕附卷。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卅日具保結狀人總理 戳記(註)
(註)總理戳記,同第三六一號。尚有街正、保長、庄正之戳記,及舖戶圖記,均與第三六一號同。
第三六三 驗充名單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 一二二0三-三0
竹南三保董事陳存仁之驗充(具稟總理梁壬生亦在內)
驗充名單 承稅房 差蔡亮 計開: 新充董事 陳存仁係充竹南三保吞霄董事 具稟總理 梁壬生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
第三六四 供詞及堂諭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 一二二0三-三一
陳存仁、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准陳存仁充任竹南三保董事堂諭
據陳存仁供:年卅歲,同安縣人,有妻子,現住吞霄街,開油車生理。現在總理梁壬生,同眾舖戶及庄耆們,僉舉小的出來充當董事,小心奉公,不敢延誤,求准給戳,發交小的領回,實力辦事,總求恩典。
據梁壬生供:這陳存仁委係誠實妥當,小的同街眾們,僉舉他來充當董事,不敢貽誤公事,總求恩典。
諭:訊得陳存仁既係誠實妥當,准予充當董事。當堂給發戳記一顆領回,小心奉公,毋得始勤終怠,陽奉陰違,致干咎戾。倘敢玩誤,惟該總理是問,凜之。此諭。
〔道光二十四年〕伍月初三日供初三
第三六五 諭 咸豐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二二0五-一
淡水分府馬,諭飭中港閩粵總總葉廷祿等: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覆
署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 為諭飭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覆事。案據中港閩粵總理葉廷祿、溫騰芳稟稱:「緣此次上下地方,因匪徒造謠,搶奪阻擋租谷(云云照稟全敘)」等情,計粘章程合約一紙。據此,除示諭各庄紳耆、總董、頭人等,遵照所議章程趕辦外,惟約內抽鳩租穀,業佃勻出一層,須公同酌議,以免後患。合行諭飭稟覆。為此諭,仰閩粵總局總理葉廷祿、溫騰芳等,即便遵照,立速邀〔集紳耆公同議定作何鳩抽〕租谷,每甲田應抽谷若干,不得過多,務即□□□□□□□□□議定抽谷章程,據實稟覆赴轅,以憑□□□□□□□□□〔特〕諭。
一、諭 仰 私記 〔咸豐柒〕年陸月廿九日承糧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六六 同立合約字 咸豐七年六月 一二二0五-二
中港閩粵總局聯庄合約
同立合約字,內外庄閩粵總理葉廷祿、溫騰芳、保正林定元、鍾捷和、徐振福,暨各庄正副、殷舖戶等,為遵諭聯庄,以保地方事。竊得中港乃通港大路,上通淡水、新、艋,下通大甲、府、鹿,每有匪徒藉稱往過住宿,竊劫、搶掠、造謠、分類,以致生民塗炭,父母、昆弟、妻子離散,皆遭匪徒之所累。前車既覆,後車當鑒。予等招集環庄殷紳、舖戶、庄耆人等,公同酌議,務要設立章程,無分閩粵,好人連為一家,設局公舉妥人,募帶鎮勇梭織巡羅,一遇竊劫、搶掠、造謠、分類、一切惡俗,公舉圍拏、解究。該匪如敢拒捕,〔遵〕憲示諭,格殺勿論之條。但思地方公事,彼此〔推〕□□□妥人出首,且非其人,莫能濟事。茲有黃長生,為人正直,公舉斯任之責。所要設局募丁工資、糧食以及賞罰一切費用,按照殷戶田甲□□□□□條款□□□□□。
一議:內外庄閩粵人等,如有大小〔事〕,〔務〕□□□□□□□□□□□□□□
□□□□□〔不能〕息事,從 官判斷,不得隨便列械計較滋鬧。如先列械滋鬧,自先不是具論前理眾(以下蛀蝕)
一議:近來〔每有〕匪徒藉端(以下十六字蛀蝕)外〔既議〕黃長生為內庄局主,募丁理辦,情所難寬之處。黃長生務必帶勇拏獲,不得袒庇。該匪尚敢拒捕,遵憲諭〔示〕,格殺勿論。批炤。
一議:拏盜經費,約就內外庄田甲抽派,隆恩每拾石大租〔為壹甲〕,□□〔每〕柒石六斗大租為壹甲,業主出六,耕佃出四,內外庄一體通行,均就現耕人鳩收,不得推諉。批炤。
一議:拏獲真贓首盜壹名,給銀花紅拾貳元。能殺獲真盜壹名,賞銀陸元。被盜傷者,調醫全愈。被賊至傷大命者,給傳嗣葬費銀陸拾元。報知有確證者,給銀貳元。批炤。
一議:獲賊之後,如有挾仇,尋首事報覆(註)者,眾人一力抵當,不得退縮。批炤。
一議:各庄街人如有事,須以大炮為號,各庄民宜踴躍協力向前。如有一家不到,臨陣退縮,與賊同情,即鳴眾公罰,將其家資充公,解官究治,決不寬容。批炤。
咸豐柒年陸月 日同立合約字 戳記六顆如次: (1)奉憲清聯庄、竹南壹保、中港街庄、公記
(2)署淡水分府丁、給中港內庄等處、總理溫騰芳戳記 (3)署淡水分府張、給中港街庄總理、職員葉廷祿戳記 (4)署淡水分府丁、給中港街保正、職員林定元戳記 (5)署淡水分府張、給新舉竹南一保中港田、寮庄保正徐振福戳記 (6)署淡水分府張、給新舉竹南一保中港田、寮庄保正鍾捷和戳記
(註)覆恐係復字之訛。
第三六七 諭 咸豐七年十月初九日 一二二0五-三
淡水分府馬,諭充張肇基為田寮內庄保甲團練總局長,給發諭戳
署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 為給發諭戳,設局團練,以安地方事。照得清庄、聯庄,設局團練,係奉旨飭辦要件,本分府經諭飭各保,分別舉充承辦,淡南、淡北俱各僉舉認充,遵辦在案。惟竹南一保田寮河背內山一帶等庄未行。茲據總理溫騰芳稟稱:「緣蒙疊諭清庄、聯庄,編聯保甲,設局團練,以安地方。遵即邀集紳耆、殷舖戶酌議,有監生張肇基堪為局首,徐義龍堪為協辦,職員徐巧生、林正松、黃廷纘、鍾盛文、□□□、吳俊哲等,在局辦事,跟拏各姓賊匪,庶地方可保安靖」等情。據此,經批示在案。查得內庄一帶地方遼闊,相離中港較遠,共為一局,難以兼顧。合行給發諭戳充辦。為此諭,仰田寮
內庄一帶等庄總局長張肇基,協同幫辦局務溫騰芳、徐義龍等遵照、速即設局團練,同心協力,選派土著壯丁,每在阨要處所,巡防、堵禦既嚴,匪徒無從駐足,良民得安。至於局中應需諸費,宜照妥議前發示諭舊章,每百租抽谷四石,業三、佃一,生理照本,鳩抽節用,不得任意苛派、勒索,致干查究。該局長等,果能實力奉行,拏盜解辦,本分府定即從優獎賞。其各勉旃,毋違。此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咸豐柒年拾月初九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六八 稟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二二0六-一
竹南二保銅鑼灣福興街八庄職員、生員、監生、業戶、佃戶、眾舖戶, 稟舉李滄玉為總理
僉稟竹南二保銅鑼灣福興街八庄、芎蕉灣庄等職員吳肇光、生員黃文龍、邱龍章、
職員林上青、監生彭嘉謨、賴志森、業戶劉煥文、陳仁位、陳琰合、徐輝龍、佃戶吳福麟、謝新志,同眾舖戶等,為遴選得人,僉懇給發諭戳,以專責成,而安地方事。緣有竹南二保銅鑼灣等庄,編聯遼闊,人煙雜處,原舉有總理曾福隆,專辦責成。近因曾福隆年老,難以勝任,兼之移居別處,以致懸缺,尚未舉充。迨至去年十月間,地方多舛,每有無賴之徒,結黨橫行,肆無忌憚。斯時庄民驚疑不一。爰是遨(註一)同各庄紳耆、業佃、舖戶人等,設席妥議,立約聯庄,選舉得李滄玉,為人正直,公務諳練,兼有家室。是以先為接辦總理事務,凡遇有庄中口角微嫌,大小事故,立即代為排解,勸處息事。及至有匪徒藉端搔(註二)擾庄民,均能實力督丁圍拏,農民得以樂枕無憂,地方尚稱安靖。現在庄鄰和睦,眾皆欣悅,堪以接充總理遺缺。第未稟蒙給發諭戳,專責奉公,光等不敢擅便。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粘連僉叩。伏乞大老爺俯念地方關重,懇准給發諭戳,實力奉公,俾專責成,地方幸甚,閤屬沾恩。切叩。 計粘保結、認充各一紙。
〔批〕曾福隆身充總理,乃在官人役,果有移居別處,何以不先稟請另舉接充,竟然來去自由,以致役缺懸曠。所稟果否屬實,並李滄玉果否堪以頂充,候分別飭查,提驗察奪。認充、保結附。私記
業戶徐輝龍(畫押)
陳仁位(畫押)
劉煥文(畫押)
陳琰合(畫押)
生員邱龍章(畫押)
黃文龍(畫押) 同治伍年拾二月廿日具僉稟
職員吳肇光(畫押)
林上青(畫押)
監生彭嘉謨(畫押)
賴志森(畫押)
佃戶吳福麟(畫押)
謝新志(畫押)
其他尚有舖戶圖記十六顆,從略。
(註一)遨係邀之訛。
(註二)搔係騷之訛。
第三六九 稟 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 一二二0六-四
一快總役稟請分府:對李滄玉賞給銅鑼灣等處總理諭戳
具稟臺下一快頭役朱忠,稟為獲匪出力,保固地方,稟懇恩迅賞給諭戳,以便奉公,以專責成事。緣因銅鑼灣等處,邇年來風俗不古,匪徒猖獗,四處截搶、擄掠不休。
兼之,總理遺缺,無人接辦。是以街庄紳耆、族長、業佃、舖戶人等,議請李滄玉一名,出為充當該地總理,協力勤慎辦公,緝拏盜匪,俾地方稍得安靖。查李滄玉為人服眾,公事諳練,有家有室,所有公事,無不小心、勤慎辦理;經於去年十一月間,出力帶丁,圍獲著匪夏阿海一名,稟解訊辦在案。役思地方遼闊,又與內山毗連,第恐久懸,公事廢弛,應請恩准,迅即賞給諭戳,俾得專責奉公。除該地職員吳肇光等具稟僉舉、保結外,役忝對保之責,理合據情稟請。伏乞大老爺俯念地方關重,恩迅賞給諭戳,以便奉公,以專責成。沾叩。
〔批〕候提驗飭充。 私記
同治陸年正月初八日叩 戳記署淡水分府嚴、給一快班頭、役朱忠戳記
第三七0 諭 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 一二二0六-五
淡水分府嚴,對李滄玉給銅鑼灣等庄總理諭戳
署淡水分府嚴 為給發諭戳,以資奉公事。上年十二月二十日,據銅鑼灣福興街八庄職員吳肇光、生員黃文龍、監生彭嘉謨、業戶劉煥文、暨眾舖戶等稟稱:「緣有該庄地方遼闊,人煙雜處,原舉總理曾福隆專辦責成云云照稟全敘」等情,計粘認、保各狀,
僉請准充前來;並據對保差朱忠稟同前情。除提驗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李滄玉,即便承充銅鑼灣等庄總理,小心奉公。凡有奸棍、盜惡,務須督丁圍拏,解案究辦。其庄民如有口角細故,即為秉公排解息事。切勿藉端需索,以及始勤終怠,致干究革。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私記 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七一 僉稟 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 一二二0七-一
保正、總理等稟請分府:准九芎林總理劉維蘭,兼理六張犁等庄總理
具僉稟治下竹北一保閩籍保正劉清雲、總理黃國忠、粵籍墾戶劉維翰即劉子謙、監生曾立本、陳鴻書、彭殿華、詹國和、暨舖戶庄耆等,為人地妥洽,加結歸辦,僉懇給
換諭戳,以專責成事。緣城東之六張犁等庄,盡屬閩人居住,與粵庄九芎林等處毗連。凡庄民雀角細故,係雲出為排解,奈人煙稠密,事務繁冗,一人難以支齊。前有總理陳道協幫,經已病故年久,在地遴選,無人接充;但九芎林總理劉維蘭,自蒙前 憲充當多年,公事熟悉,尚屬勤勞,倘遇庄中大小事務往投,無分晝夜,克盡斯職,辦理妥善,庄民悅服,眾所歆羨。第六張犁等處,渠(註)城咫尺,兼是閩粵交界,非能事者,難勝斯任。設使歸與粵籍總理幫辦,更令閩粵和睦,庶幾無虞,豈不兩全其美。似可仰邀 憲恩,准劉維蘭充歸閩粵總理,換給諭戳,專責奉公;不惟地方有靠,即公事免致貽誤。茲雲等欲和睦閩粵之心起見,勢得聯名加結僉叩。伏乞大老爺首重地方,俯以所請,恩准劉維蘭充當六張犁、九芎林等庄閩粵總理,換給諭戳,以專責成,俾人地均沾。切叩。
計粘結狀一紙。
〔批〕總理劉維蘭既據該保正等僉舉,公事熟悉,庄民悅服,堪以兼充六張犁等處總理,姑准提驗察奪。粘結暫附。
曾立本(畫押)
彭殿華(畫押)
監生
陳鴻書(畫押)
詹國和(畫押)
私記竹北一保、聯莊約束公記
同治陸年正月廿九日具稟
戳記署淡水分府馬、給九芎林猴洞庄、墾戶劉維翰戳記
林阿到(畫押)
林蘭香(畫押) 保正劉清雲
庄耆 閩籍
楊新德(畫押) 總理黃國忠
劉先□(畫押)
鋪戶圖記三顆,從略。
代書戳記:淡水分府嚴、給粵籍代書、陳應昇戳記
(註)渠係距字之訛。
第三七二 驗充名單 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 一二二0七-七
淡水分府嚴,提驗總理劉維蘭,并准充堂諭
驗充名單 承稅總 差湯才 計開 提驗總理 劉維蘭 〔堂諭〕准加給總戳,謹慎奉公,毋得多事,致干咎戾。 〔同治六年〕陸月初二日
第三七三 供詞及堂諭 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 一二二0七-八
總理劉維蘭供詞及堂諭(繕本)
據劉維蘭供:小的前蒙充當九芎林庄總理,茲保正劉青雲,保舉小的充當六張犁庄總理,不敢玩誤公事,求准充,沾恩了。
堂諭:驗充得劉維蘭一名,准予充當六張犁總理,給戳,謹慎奉公,毋得多事,致干查究。此諭。
〔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供初二
藍翔繕
第三七四 諭 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 一二二0七-九
淡水分府嚴,對劉維蘭給發六張犁等庄總理諭戳
署淡水總捕分府嚴 為給發諭戳奉公事。案據竹北一保閩籍保正劉青雲、粵籍墾戶劉維翰即劉子謙、總理黃國忠、監生曾本立、陳鴻書、彭殿華、詹國和,暨舖戶、庄耆等稟稱:「緣城東之六張犁等庄,盡屬閩人居住,與粵庄九芎林等處毗連,(云云照稟全敘)」等情,計粘保、認結狀各壹帋。據此,查九芎林總理劉維蘭壹名,果否堪以兼
當六張犁等庄總理,當經差傳察驗之後,旋據原差帶到劉維蘭,稟請驗充,復經提驗,准充在案。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六張犁閩粵總理劉維蘭即便遵照,速將發去戳記壹顆,祇領啟用。所有閩粵兩籍地方公事,務須認真妥辦,毋得始勤終怠,致干提究。凜之,慎之。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私記 同治陸年陸月十四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七五 稟 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一二二0九-一
生員、職員、監生等,稟舉下山、五和、樹杞林、六張犁等四庄庄正
具稟竹北一保九芎林街,治下生員魏纘唐、職員劉嵩山、監生彭殿華、詹國和、羅在田、曾清機、林希賢、吳殿華、莊蓍鄭家茂、彭德業等,為各莊保結,僉舉莊正,懇
准分諭給戳,以專責成,以靖地方事。緣九芎林一帶等莊,五方輳集,兆姓雜居,善良固多,頑梗亦復不少。前蒙 仁憲恩德所及,勸設義倉,凡厥庶民謳歌載道。但各莊穀碩,雖既捐輸,而保護地方,尤為關切,不先籌於目前,恐莫濟於當境。生等邀各紳富僉議,其各紳富,均愿具結各莊公正殷蓍充為莊正。倘該地有事,即就該莊理處;如處不息,即通傳各莊莊正,一仝到地公辦,不得憑空架影,受賄挾私,務必實心理處,秉公妥理。茲據九芎林、下山莊鄭家茂等,結得許本立為莊正;五和莊曾清機等,結得羅廷英為莊正;樹杞林莊彭殿華等,結得彭德貴為莊正;六張犁莊林希賢等,結得邱雲開為莊正。以上所結四人,俱由各莊紳富採訪,悉係老實忠厚,堪充莊正。生等生長於斯,地方念切,勢得連名具稟,並附各紳富保結狀肆紙。伏乞公祖大人萬家生佛,俯念民依,懇准分給各莊莊正諭戳,俾得和衷共濟,則地方幸甚,生等幸甚。切稟。又附許本立認充狀一紙,羅廷英認充狀一紙,彭德貴認充狀一紙,邱雲開認充狀一紙,共四紙。連各保結狀,計共捌紙。
〔批〕許本立等堪否充當庄正,候傳案驗明,再行給發諭戳辦公。保結附。
監生林希賢(畫押)
詹國和(畫押)
曾清機(畫押)
彭殿華(畫押)
生員魏纘唐(畫押)
職員劉嵩山(畫押)
同治六年九月廿一日具稟治下
監生羅在田(畫押)
職員吳殿華(畫押)
莊蓍鄭家茂(畫押)
彭德業(畫押)
九芎林義倉(公記)
九芎林鋪戶(公記)
第三七六 稟 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二二0九-一0
生員、職員、監生、莊民等,稟舉彭上岐為九芎林保長
具稟竹北一保九芎林街,治下生員魏纘唐、職員劉嵩山、監生羅在田、曾清機、莊民彭德業、彭雲月等,為僉舉保充,懇給諭戳,以專責成事。緣九芎林各莊,向來居民五方雜處,賢愚不一,無賴之徒,每藉端滋事,似不可無一保長,以專責成。前經墾戶姜殿邦,於 丁前憲任內,具稟保充在案。茲生等查得:中坑莊民彭上岐為人謹慎,地方熟悉,頗諳世務,堪以充當一保九芎林等莊保長。倘遇地方有口角細故,便可經投理處,似可為地方省事、省訟。勢得聯名具稟。伏乞公租大人電察,恩准保舉驗充;一面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以便遵奉。生等幸甚,地方
幸甚。切稟。計粘保結狀壹紙,又彭上岐認充狀壹紙,共貳紙。
〔批〕九芎林保長,現在有無人充當,抑係懸缺,未據聲敘。所舉彭上岐堪否接充,候傳案驗,給發諭戳。認充、保結狀附。
莊民彭德業(畫押)
監生羅在田(畫押)
生員魏纘唐(畫押)
職員劉嵩山(畫押)
同治六年十二月廿一日具稟治下
監生曾清機(畫押)
莊民彭雲月(畫押)
九芎林義倉(公記)
九芎林鋪戶(公記)
第三七七 出示 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 一二二0九-一三
淡水分府嚴,斥革九芎林等庄總理、董事,出示庄民不得與之私相受授
署淡水總捕分府嚴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總董之設,原為辦理地方公事,協拏命盜案犯,當選取誠實、諳練者出為充當;不應以貪婪者濫充斯缺,為鄉民之害也。茲查九芎林等庄總董姜榮茂、劉維蘭、曾鼎拔、徐振綱、彭捷科等,遇事需索,維利是圖,殊非 本分府除盜安民之至意,亟應斥革換充,以除民害。正在示革飭舉間,茲據某等僉
舉,某等接充某庄庄正,當經發給諭戳,准充在案。除將姜榮茂等示革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九芎林等庄紳耆、鄉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原設總董姜榮茂、劉維蘭、曾鼎拔、徐振綱、彭捷科等五名,業經 本分府示革在案。嗣後凡有地方公事,須向新充各庄正等投明妥辦,不得仍向原設總董姜榮茂等,私相受授,串同索擾,致干並究。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分示仰 私記 同治柒年貳月卅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第三七八 諭 同治七年四月九日 一二二0九-一九
淡水分府嚴,對九芎林等五庄庄正給發諭戳
署淡水總捕分府嚴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據竹北一保九芎林庄彭上岐、下山庄許本立、樹杞林庄彭德貴、六張犁庄邱雲開、五和庄羅廷英稟稱
:總董之設,原為辦理地方公事,協拏命盜案犯,當選取誠實諳練者出為充當;不應以貪婪無厭者濫充斯缺,為鄉民之害也。查原設總理姜榮茂、劉維蘭、曾鼎拔、徐振網、彭捷科等,遇事需索,維利是圖,當經 本分府查明示革在案。茲某等公事頗諳,兼有家室,可否接充斯缺,經已稟明;蒙批准充。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某庄某即便遵照,速將頒給諭戳祇領、遵辦。凡有地方公事,務須實心辦理,毋得始勤終怠,致干提究。凜之。特諭。
計發戳記各一顆。
邱雲開
許本立
一、分諭仰 九芎林等庄 彭上岐
彭德貴
羅廷英
私記 同治柒年肆月初九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七九 出示 同治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0九-二一
淡水分府富,斥革中壢總理黃國安,出示中壢等庄,禁止向之受授
署淡水分府富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總理之設,原為辦理地方公事,協拏命盜案犯,自應以誠實、諳練之人充當;不應以貪婪者濫充斯缺,為鄉民之害也。茲查中壢總理黃國安,遇事需索,維利是圖,殊非本分府除盜安民之意,亟應斥革換充,以鋤民害。除示革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中壢等庄紳耆、鄉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原設總理黃國安,業經本分府示革在案。以後凡有地方公事,不得仍向受授,串同索擾,致干查究。一面迅即秉公,僉舉妥人,稟請接充。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分示仰 私記 同治柒年閏四月廿二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八0 稟 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 一二二0九-二三
竹北一保長劉永稟請分府富,飭九芎林保長分攤當差
具稟治下竹北一保保長劉永,為據情稟懇,恩准察批,飭限攤事。切永自承當竹塹首保保長,差務罔敢怠惰,所有轄內分辦保夥,俱各遵循當差。凡遇硝磺、鉛子、大差到境,應需挑工諸費,該保夥照章幫貼,歷辦如斯。惟轄內九芎林一帶地方,亦是與永分辦。查竹北保份,兼之內山,分辦過半,前當之人,照舊勻攤,莫敢違誤公冗。禍於本年二月間,嚴前憲任內,突有九芎林庄強惡彭上岐,賄賂該地棍紳魏贊唐,私自混亂行,保結彭上岐,承當九芎林等處保長,畫地越篡,肆橫辦理,□□民財,藐法已極。永自今年正、三、閏四等月,三次遇得北路中嘉右三營運到硝鉛、硫磺、暨軍裝計百餘擔,又備考試燈彩,合共開費錢三千餘文,各保夥照舊幫貼,獨九芎林保長彭上岐,膽恃魏贊唐威勢,永與守取幫錢項,据彭上岐不但不坐攤,膽復刁稱:伊是自向 廳署,請領保長戳記辦理,如何攤出硝磺挑工,他不知情。堅抗莫何。似此越篡保長,知法刁法,則永忝屬首保,事有干責;其墊累錢文,被抗烏有,慘至極矣。現在中嘉右三營,有領硝磺、鉛子百餘擔,一、二日再到;永預措挑工錢項,聽候給發。非蒙 恩准,迅
調九芎林保長彭上岐到署,限攤挑工,以資給〔發〕□公允〔該永〕□□將情據稟懇,伏乞大老爺恩准施行。切叩。 〔批〕候差諭照章攤給。
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稟 戳記淡水分府王、給竹北一保、保長劉永戳記
第三八一 僉稟 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二二0九-二四
紳衿、墾戶、甲首、結首等,稟舉徐安邦為九芎林等庄總理
具僉稟竹北一保九芎等庄監生陳鴻書、職員魏祥衢、墾戶劉子謙、金和興等,為相率僉舉,懇 恩准充給發諭戳,地方有賴事。竊:謂周禮有黨正、里胥、酇長、里宰之徒,迄至於今,由朝廷以及鄉里,無不法上古之治。所以鄉舉總理,以調息庄民爭端,督理鄉中事務。然則總理之舉,固不可廢也。茲九芎林等庄,人煙稠密,公事浩繁,若無舉一公正之人排難而解紛,每因鼠牙、雀角之爭,釀成大案;或因蠅頭小利,二比互控;或挾微隙私仇,以致械鬥。種種弊端,難以枚舉,皆由無正直之人以理之。今以聯庄合議,眾佃戶相商,公舉徐安邦,為人誠篤,公事諳練,正直無私,兼有家室,堪以
充當總理,似可邀 恩准充,俾眾墾佃等,惟地方起見,亟應將舉充形情,僉懇。伏乞陞憲大老爺新政廉明,保民如赤,恩准徐安邦總理一名,發給諭戳,以便奉公,則地方幸甚,仝庄均感,萬民戴德。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狀貳紙。
私記
〔批〕徐安邦堪否充當九芎林等庄總理,著即帶案,聽候驗奪。認充、保結附。
私記
戳記署淡水分府富、給漳籍代書、孫捷登戳記
監生陳鴻書(畫押) 劉子謙 戳記淡水分府嚴、給九芎林猴洞等庄、墾戶劉子謙戳記
同治柒年八月廿八日具僉稟 墾戶
職員魏祥衢 圖章 金和興 戳記署淡水分府鄭、給聯興庄墾戶、金和興戳記
經承糧總
公記九芎林、下山莊眾佃戶公記
抱呈工人林善
甲首林許本立(畫押) 涂觀佑(畫押)
童生林冠英 圖章
結首范阿富(畫押) 范娘德(畫押)
張賢彩(畫押) 庄耆鄒來茂(畫押) 溫捷科(畫押)
莊阿生(畫押) 楊陳養(畫押) 佃戶林天來(畫押)
李阿寶(畫押) 邱丙生(畫押) 陳瑞榮(畫押)
謝阿奇(畫押) 鄭儒義(畫押) 姜阿賢(畫押)
傅德華(畫押) 楊阿德(畫押) 范娘愛(畫押)
古阿金(畫押) 劉麗水(畫押) 田阿強(畫押)
陳阿運(畫押) 庄耆彭阿生(畫押) 林阿苟(畫押)
職員賴舉義(畫押) 姜林祿(畫押)
童生黃雲升(畫押) 黃阿統(畫押)
圖記十三顆,從略。
第三八二 單 同治七年十月 一二二0九-二七
稅總擬稿,傳徐安邦驗充,淡水分府富不照批
〔批〕徐安邦係徐振綱改名復充,已據○等赴廳具稟,著查照辦理可也。私記
署淡水總捕分府富 單仰對役湯才,立即飛往九芎林庄,速將監生陳鴻書、職員魏祥衢等,僉舉接充該庄總理之徐安邦一名正身,剋日隨單,稟帶赴 轅,以憑驗充。去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 仰
同治柒年拾月日承稅總
稿(註)
(註)稿不畫「行」;但參閱文首批語。
第三八三 稟 同治八年六月 一二二0九-二八
九芎林庄總理徐安邦已領戳記,未領諭帖,稟請分府發給
具稟治下竹北一保九芎林庄總理徐安邦,為稟請給諭,俾奉公有據,庄民遵守事。緣蒙仁憲賞充九芎林庄總理,雖給發戳記,其諭未蒙給發,凡遇庄中大小事務,俱稱無諭,不能信從,辦理維艱。奈未蒙給諭,所到各庄辦理,庄民言無憑據,不敢向前辦理。不蒙 恩准給諭執憑,恐庄中所辦大小事務,難服人心。邦忝屬地方起見,責任攸關,不得已,瀝情稟明。伏乞陞憲大老爺 恩准給諭施行,俾奉公有憑。沾叩。(註)
同治捌年陸月 日稟 戳記淡水分府富、給竹北一保九芎林、庄總理徐安邦戳記
經承稅總
(註一)此稟無批。參看第三八二號,因徐安邦係徐振綱(據第三七七號被斥革)改名復充。
第三八四 分單 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 一二二一0-一
淡水分府嚴,飭對保頭役二人前往一皂一快交界處,接運解到硝磺
署淡水分府嚴 單仰對保頭役朱忠、蔡照,立吊車戶足數,前往一皂、一快交界處所,接運解到硝磺六十八擔,沿途小心,車運過保,交接著落。仍取鄉保長接運收管狀,稟繳備查。該役毋得違延,定提究革,不貸,速速。
一、分 單
私記
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承工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八五 單 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一0-二
淡水分府嚴,飭對役督同鄉保長,接運軍裝等件到塹
署淡水分府嚴 單仰對役湯才,立即督同鄉保長,速吊車戶足數,前往頭重溪,接運軍裝等件,沿途小心,督運到塹,交北右營查收。該役等毋得玩延,干比,速速。
一、單 仰
私記
同治七年四月廿五日工承劉春波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八六 咨 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一-一
後壠汛守府向,據後壠街陳姓稟,咨請淡水分府給發陳姓族長諭戳
咨文 鈐記福建臺灣北路右營後壠汛千總之鈐記
〔藍〕領補用都閫府、署〔北路〕右營後壠汛守府向,為咨請察給諭戳,以便轉發承領事。照得本年九月二十四日,據後壠街生員陳紹熙、鄉耆陳仕乖、職員陳清涼、童生陳大賓、舖戶成金號等稟稱:「伊族內五方雜襍,人丁最多,其間賢愚不一,難保無
睚(眦鄉)曲等情。叨蒙前 廳憲 派族長一名,約束族丁,由來久矣。不意族長陳兩端年紀老邁,專圖生理,遇事憚煩。故自歷憲以來,並不領戳辦公,廢弛年久,無關責成。伊等因公起見,不敢坐視懸曠。爰即公同妥舉,查得本族內陳宗器一名,為人秉正,辦事謹慎,堪以承充族長。但事未經舉稟,無由上達。伊等不惴冒昧,敢陳末稟俯□〔就近〕察核,將情轉請,閤族幸甚」等情。據此,敝細查生員陳〔紹熙〕等所稟,情實意切,原係為公起見,辦理得宜;且查陳宗器為人誠實,辦事可靠,似可邀恩於格外。敝當經取具保結,並將原稟附交送察,實為公便,合就備咨。為此咨請 貴分府,請煩查照來咨事理,希即給發諭戳,回文來汛,仍交來目吳〔清〕□〔賷〕回,以便轉發承領,幸勿有緩。〔望〕切。須至咨〔者〕。
計送原稟一〔紙〕、保結狀一紙。 右 咨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陳 同治玖年拾月初參日咨(註) 鈐記福建臺灣北路右營後壠汛千總之鈐記
(註)部分〔 〕內文字,據第三八七號補之。
第三八七 僉稟 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一-二
紳衿、鄉耆等稟舉族長陳宗器
具僉稟竹南二保後壠街生員陳紹熙、鄉耆〔陳〕仕乖、職員陳清〔涼〕、〔童生陳大賓〕、〔鋪戶成金號〕等,為僉舉認充,懇給諭戳,以專責成事。切獨力固所〔難支〕,〔眾〕□□□易〔舉〕□□〔族內五方〕雜襍,人丁最多,其間賢愚不一,難保無鄉曲之嫌,叨蒙 前憲額設族長一名,〔由來久矣〕。不意前族長陳兩端,年紀老邁,專懷生理,遇事憚煩。故自歷憲以來,並不〔領戳辦公〕,廢弛年久。熙等因公起見,爰即公同妥舉族內陳宗器一名,為人秉正,辦事〔謹慎〕,〔堪以〕舉充族長。但事未經稟明,無由憲達,熙等理合將情,連名僉稟,並加具認〔充保〕結附繳,深叨〔恩〕便。伏乞仁憲大老爺□□准予僉舉認充,懇乞給發諭戳,承領辦公,以專責成,閤〔族幸甚〕感。切叩。 分府陳批:
『近來各處惜費,不領戳者多□有給戳給諭者』。據稟,陳宗器一名堪充〔該〕姓族長,候飭陳兩端將舊戳繳銷,〔一〕面傳驗,以憑另給諭戳可也。保結附。 私記(註)
舖戶成金號 圖記
鄉耆陳仕乖(畫押)
同治玖年拾月初四日具僉稟後壠街 生員陳紹熙(畫押)
承糧總 職員陳清涼(畫押)
童生陳大賓(畫押)
(註)括號『 』內,係塗銷文字;又全件中括號〔 〕內文字,據第三八六號及以意補之。
第三八八 認充保結 同治九年九月 一二二一一-三
紳衿、鄉耆等保結族長陳宗器
具認充保結狀,竹南二保後隴街,生員陳紹熙、鄉耆陳仕乖、職員陳清涼、童生陳大賓、舖戶成金號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本族內陳宗器一名,為人秉正,身家清白,堪以認充族長,約束族丁;不敢冒充、濫保等情。如有此情,熙等愿甘坐咎,合具保結是實。
〔批〕附卷。
舖戶 成金號 圖章
鄉耆 陳仕乖(畫押)
同治玖年玖月 日認充保結狀
生員 陳紹熙(畫押)
職員 陳清涼(畫押)
童生 陳大賓(畫押)
第三八九 單 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 一二二一一-四
淡水分府陳,飭差傳陳宗器驗充族長
特授臺灣澎湖分府、調署北路淡水分府陳 單仰對役朱忠,立即飛往後壠街,協同總保,立傳生員陳紹熙等僉舉充當族長之陳宗器一名,剋日□□□單稟帶赴轅,以憑驗充;並將舊族長陳兩端原領諭戳。剋日吊銷,另給新戳,去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 仰
私記 同治玖年拾月十五日承糧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九0 稟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二二一一-五
頭役稟繳舊族長諭戳、印單,并請示可否先行給發諭帖,日後補行驗充
臺下一快頭役朱忠,叩首叩稟,為遵仰吊戳,稟懇察銷,另給諭戳,以便奉公事。緣據生員陳紹熙等僉舉陳宗器一名,接充該處族長;蒙單,仰役傳赴驗充,並將舊族長諭戳吊銷,另給新戳等〔因〕。該役遵仰到地,立傳族長陳宗器一名,赴轅驗充。茲據生員陳紹熙所稱,陳宗器一名,為人誠實,公事可靠,懇恩先行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俯〔准〕補驗。應否先行給發諭戳,出自鴻裁。該役遵吊舊族長陳兩端諭戳,理合稟繳察銷。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切叩。
計粘憲單一道。
私記
〔批〕陳姓族長陳宗器,姑准先給諭戳,俾資奉公〔可也〕。舊戳、印單均銷。
私記
〔同治玖年〕拾一月十六日稟 戳記署分府陳、給一快班頭役、朱忠戳記
第三九一 諭 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一二二一一-六
淡水分府陳,對族長陳宗器給發諭戳
特授臺灣澎湖分府、調署北路淡水分府陳 為給發諭戳,以資奉公事。案據後壠街生員陳紹熙等稟稱:「緣熙等族內五方雜處,賢愚不一,叨蒙前憲額設族長一名,頗洽人望。不料前族長陳兩端,年已老邁,遇事憚煩。爰是,公同妥舉陳宗器一名,堪以接充族長,粘結,稟請給戳奉公」等情。並准後壠汛咨同前由。當經飭差傳驗。茲據該差朱忠稟覆,並繳陳兩端舊戳前來。除批示詧銷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族長陳宗器,即便遵照,立將發到戳記祇領。凡族中一切事務,務須妥為經理。如有細故,即排解息事。至族中人等,倘有不安本分,為歹作匪,務即隨時稟究,毋稍偏徇,致干究革。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私記 同治玖年拾壹月廿七日承糧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九二 僉稟 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二二一二-一
竹南二保銅鑼灣等庄總理、紳衿,稟請發給聯庄約首諭戳
具僉稟治下竹南二保總理彭繼生、徐佳福、隘首金樹福、廩生劉廷珍、陳德熙、生員邱龍章、黃文龍、吳文瀾、李宴林、曾肇楨、劉廷翰、貢生劉聯科、劉聯超、監生彭嘉謨、吳耀南、劉容光,暨庄耆、舖佃戶等,為規殘俗敗,互舉調護,懇給諭戳,以便奉公,以保地方事。切國家有律令之政,政舉而〔俗〕□;閭閻有條約之規,規殘而俗敗。維時若不互調章程,遴妥辦理,將地方其何護乎?緣銅鑼灣等庄,地屬山隅,人煙稠密,溯從前,叨蒙王化,規條整肅,人心向義,風俗醇美,□亦盛世黎民,嬉遊於〔光天〕化日之下哉!豈邇來俗壞風頹,人心不古,每有外處匪徒,入境擄搶,亦有本處宵小,引誘窩藏,敢膽十八成群,日則途伏伺掠,夜則明火攻劫,種種惡習,指難勝屈。無他,由其中辦理之人不端,以致□□殘廢,即風俗亦由此而頹敗。□□□有一二〔寓〕居鄰庄,瞻彼俗殘如此,責雖無關,心實□□□□□聚議,凡銅鑼灣等庄,必先清庄,繼同合約聯庄,使□□可拒,□不得□□□□□□□□□□荷此任。故即日經眾,舉得妥人生員李逢年,公事諳練,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可以倡聯庄約束,辦理公務
,俾將來有各處匪徒肆起,亦可協力同濟,即銅鑼灣等處,不致有漏網匪徒。如能地方安靖,豈非 仁憲之鴻恩,實百姓感德之難忘也。但未稟蒙給發約首諭戳,雖有約首之名,無約首之實,偶有事故,在草野,固可執約而行,恐事不測;在朝廷,其何以憑見乎?不得不連名僉叩。伏乞仁憲大老爺,俯念地方攸關,恩准給發李逢年約首諭戳,以便辦理聯庄公務,以靖地方。切叩。
分府周 批:
銅鑼灣庄一帶,逼近內山,難保無土匪出沒,□□□□擄,誠舉一得□□人,辦理清庄、聯庄,俾資約束呼應,原於守望有益,〔特〕恐所舉非人,則假公濟私,武斷鄉曲,百姓反遭魚肉。故前據李逢年等稟設保安局,賴廷芳等稟設聯庄局,一概不准者,非故靳之,蓋難其人也。茲據該總理等□稟舉武生李逢年為約首,酌議規條,懇請給戳施行;察核規條,尚屬簡妥。惟各條所需經費,皆混稱由公議給,由眾酌議;究竟出自何處,必須先時秉公指定,則臨時鳩指,方無高下、輕重之弊。著再妥議,到日,核示飭遵。
生員劉廷翰(畫押) 庄耆芎蕉灣謝鎮安(畫押)
曾肇楨(畫押) 中心埔謝阿澤(畫押)
李宴林 七十份邱德生(畫押)
吳文瀾 圖章 四湖庄劉合昌(畫押)
黃文龍 三座屋賴細番(畫押)
邱龍章(畫押) 繼武庄劉捷雲(畫押)
同治拾年拾貳月十一日具稟銅鑼灣庄 廩生劉廷珍(畫押) 樟樹林吳阿安(畫押)
陳德熙(畫押) 高埔庄徐燕鼎(畫押)
計粘約白一紙。
貢生劉聯科(畫押) 九湖庄曾阿仁(畫押)
又保結狀一紙。 劉聯超(畫押) 福興庄賴天福(畫押)
監生彭嘉謨(畫押)
吳耀南(畫押)
劉容光(畫押)
蓋有戳記三顆如次: (1)淡水分府富、給二保雞籠內外庄、總理彭繼生戳記 (2)加府銜分府富、給竹南二保貓裡等庄、總理徐佳福戳記 (3)淡水分府富、給銅鑼灣等庄、隘首金樹福戳記 另蓋有鋪戶圖記二十一顆,從略。
第二九三 合約字 同治十年十一月 一二二一二-二
銅鑼灣等八庄合約
立合約字(註)銅鑼灣庄、九湖庄、高埔庄、樟樹林庄、三座屋庄、繼武庄、芎中七庄、四湖庄等,為聯絡各庄,設立章程,以肅庄規,以靖地方事。切弭盜固貴立設,
而保善尤在聯庄。誠以庄聯,則良弱可安;法立,則宵小知。邇來風俗日乖,弊端四起,所有匪徒,擄捉勒贖,強搶紮屋。若不早立章程,其害何極?予等目擊時艱,爰集眾庄等,議定規條,凡在約內人等,倘有事務,陽奉陰違,徇情庇袒,查出,送官究辦。所議之後,各庄諸姓,務宜父教其子,兄勉其弟,各安生業,共享太平,豈不美哉!今將所議規條,開列於左:
一議:匪徒擄搶、紮屋等情,該匪徒膽敢拒捕,有能當場格殺賊匪一名者,給賞花 紅銀陸元。有能當場生擒賊匪一名者,給賞紅銀拾陸元。若□□□殺傷者,公議請醫 〔調治〕。若重傷疾廢者,公給養生銀參拾元。倘若不測致斃者,公給出立嗣銀捌拾 元。此銀由公議給而行。所議是實。 一議:各庄倘有大小事情,先行投明公理處。倘若不遵,稟官究辦。倘各庄人□有 窩藏賊匪,接贓引透者,查明,稟官嚴辦。所議是實。 一議:約內人被匪徒擄捉、紮屋等事,公傳知號炮為憑,每家壯丁,隨即向前追趕 。如有一名不到,查出,稟官究治。所議是實。 一議:庄內人被賊匪□欺、擄捉、牽牛、紮屋,眾人同心協力;有當場拏獲賊匪一 名,給賞花紅銀四元,由公酌議給發。所議是實。 一議:約內庄人捉賊解費、賞封,係由庄眾酌議而行。所議是實。
謝鎮安 賴阿開
謝阿賊 曾阿連
邱德生 吳定官
劉合昌 吳(阿苟)
賴細番 黃(阿四)
劉捷雲 陳武番
吳阿安 羅阿傳
同治拾年十一月 日立合約字人
邱細妹 彭阿旺
曾阿仁 吳福粦
賴天福 涂阿五
陳琰合 陳阿三
李騰華 陳世綸
李林旺 陳阿二
李鼎添
(註)此係一二二一二-一(即第三九二號)之附件(抄本)。
第三九四 保結狀 同治十年十二月 一二二一二-三
總理、隘首、庄耆、舖佃戶等,保結銅鑼灣等處聯庄約首李逢年
具保結狀人(註)總理彭繼生、徐佳福、隘首金樹福,暨庄耆、舖佃戶等,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生員李逢年一名,公事諳練,為人誠實,兼有家室,堪以當為銅鑼灣等處聯庄約首,辦理公務。生等不敢扶同冒保。合具保結狀是實。
同治拾年拾貳月 日具保結狀人 戳記
戳記三顆如次: (1)加府銜分府富、給竹南二保貓裡等庄、總理徐佳福戳記 (2)淡水分府富、給銅鑼灣等庄、隘首金樹福戳記 (3)淡水分府富、給二保雞籠內外庄、總理彭繼生戳記 其他舖戶圖記二十顆,從略。 (註)此為一二二一二-一(即第三九二號)之附件。
第三九五 僉稟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二二一二-四
生員、監生、佃戶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等聯庄公局局首(不准)
具僉稟竹南二保銅鑼灣等庄生員賴廷芳、邱龍章、吳文瀾、陳德熙、李宴林,監生劉蓉光、劉耀先、彭嘉謨、吳燿南、劉森元,暨舖佃戶等,為聯庄□□,懇 准給發諭戳,以便辦理,以靖地方事。緣銅鑼灣等庄,近來盜匪□□,□善慌張,皆由辦理狥私,不能清庄、聯庄,以致地方大蠹,流離轉徙者□(不勝屈指)。生等目擊時艱,欲為安輯之計,爰會同各庄衿耆、舖佃人等,妥議合設聯庄公局一所,經眾舉得生員李逢年充當局首,辦理聯庄局務。誠以李逢年□經辦局多年,諳練公務,而且為人誠實,有家有室,輿情妥協,堪以舉□□□□舉固出民心,而責成須憑 憲諭。生等體除暴安良至
意,念地方□□,〔勢〕亟據情,連名僉叩。伏乞公祖大老爺俯從民欲,恩准將諭戳給領施行。沾叩。
分府周 批:
前據武生李逢年等僉稟,設立保安局,懇□給發諭戳等情。當經本分府,以流弊滋□□反為民害,駁斥不准。茲該生等請以李〔逢年〕為聯庄局首,變換名目,無非意在假公濟私。且現在有人呈告李逢年等,以設局為詞,勒□庄民資費;如果屬實,尤見專擅妄為。□□挾嫌誣訐,候飭差確查覆奪。至所請〔李〕逢年為局首,給發諭戳之處,應毋庸議。 私記
生員陳德熙(畫押) 監生彭家謨(畫押)
邱龍章(畫押) 劉耀先(畫押)
賴廷芳(畫押) 劉家謨(畫押)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具僉稟 吳文瀾(畫押) 吳燿南(畫押)
李宴林(畫押) 劉森光(畫押)
戳記淡水分府富、給二保雞籠內外庄、總理彭繼生戳記
佃戶陳琰合(畫押) 佃戶吳福麟(畫押)
何保壽(畫押) 李苟妹(畫押)
陳秀福(畫押) 羅福秀(畫押)
羅阿傳(畫押) 聯屬芎中七等庄
賴天福(畫押) 高〔埔庄〕
涂阿五(畫押) 〔樟樹林庄〕
舖戶圖記二十三顆,從略。
第三九六 僉稟 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二-五
生員、廩生、貢生、監生及庄耆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總理(不准)
具僉稟治下竹南二保銅鑼灣等庄總理彭繼生、隘首金樹福、廩生劉廷珍,暨墾戶、紳耆等,為聯庄有〔效〕□地咸宜,僉懇給發諭戳,以專責成,弭盜安良事。緣銅鑼灣一帶地方,近來匪徒猖獗,良民難安,平空擄禁、勒贖者,指難勝屈。生等邀集紳耆,公同設法,議舉武生李逢年倡首,聯庄約束,設立章程,前經生等稟請保結在案。蒙批:「經費究竟出自何處,必須先時秉公指定,臨時方無高下、輕重之弊,著再妥議,到日,核示飭遵」等因。誠見 憲臺愛民□□□意。蓋斯地民人,無敢出入,畏擄捉以畏虎。幸李逢年不憚勞苦,不惜重資,認真設法,購拏真盜,彭□□□□□□□復擒,現據解認蒙訊在案,使匪聞稍潛,良民始得(安)矣。且李逢年子弟居多,家資頗裕,素乃急公,□□□□□□於地方,誠非鮮淺也。但經費一款,公議出在田甲,業六、佃四勻派;至生理舖戶,按本銀每百元者,出銀貳角,□□□□就此勻派,以公濟公,非一人能以私用,利無毫弊。似此,不蒙准李逢年領給總理諭戳,專責奉公,不惟地〔方〕□□□□□□匪徒恨拏報復,貽禍非輕。勢再僉叩。伏乞大老爺俯念地方攸關,恩准給發銅鑼灣總理諭戳,以專責成;再懇飭吊李滄玉諭戳,俾
□□□〔遇〕□□
分府周批:
查同治十年十二月十日,據該總理等稟請,以武生李逢年充當銅鑼灣約首,本分府周稟批:規條內經費無從出之處,批飭另議,□□□就田派捐,並就舖戶量本勻捐,尚屬可行。惟□改請給發總理諭戳,懇將李滄玉諭戳吊銷,前後不符,意在朦混,亦可見該總理之居心,辦事□欠誠實正派,著仍不准。 私記
戳記淡水分府富、給銅鑼灣等庄、隘首金樹福戳記
戳記淡水分府富、給二保雞籠內外庄、總理彭繼生戳記
生員劉廷翰(註)
曾肇楨
李宴林 庄耆芎蕉灣謝〔鎮安〕
吳文瀾 〔中心〕埔〔謝阿澤〕
黃文龍 七十份 〔邱德生〕
邱龍章 四湖庄 劉合昌
同治拾壹年四月初三日具稟 廩生劉廷珍 三座屋 賴細番
陳德熙 繼武庄 劉〔捷雲〕
貢生劉聯科 樟樹〔林〕吳〔阿安〕
劉聯超 高埔庄 徐燕鼎
監生彭嘉謨 九湖庄 曾阿仁
吳耀南 福興庄 賴天福
劉容光
(註)姓名下畫押,以下均同。
第三九七 移 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一二二一三-一
臺灣府周蒙上級檄催,飭取府廳縣誌書、憲綱冊,及各庄總董、鄉保、 甲長、頭人清冊,移知淡水廳
移文 印臺灣府印 戳記 同治十一年四月廿六日到 私記
欽加道銜、臺灣府正堂周 為差催備送事。案蒙憲檄,嚴催飭取府廳縣誌書、及憲綱冊,同各庄總董、鄉保、甲長、頭人姓名,一並造冊,申送察核等因。查此案,先蒙省局司、道憲札飭,當經各前府,飛移趕辦在案。旋奉臬道憲札催,又經節次移催。去後,迄今未准送到。茲敝府蒞任,除差催臺灣縣,即將府縣誌書,先行劃送外,合亟專差守催。為此備移貴分府,希將貴屬誌書刷印四部,同憲綱冊,及各庄總董、鄉保、甲長、頭人姓名,何人得力,一並造冊,詳細註明;於文到即日內,備文發交來差,賷送赴府,以便轉送,
勿再緩延。切切。須至移者。 右 移福建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周 同治拾壹年肆月拾玖日移 印臺灣府印
第三九八 牒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三-三
淡水分府周牒送臺灣府周:廳誌下落,鄉保甲長花名清冊另送,先將總理 、董事清冊牒呈
加府銜、署臺灣北路淡水廳周 為牒送事。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准堂臺關開:「案蒙憲檄嚴催,飭取府廳縣誌書,及憲綱冊,同各庄總董、鄉保、甲長、頭人姓名,一並造冊申送察核等因,(云云照文全敘)」等由。准此,查敝轄誌書,係 陳前廳籌款,承修完竣,帶省付梓,迄今有無蕆事,未准移知;此次莫從刷印,容即移查覆辦。並將鄉保甲長花名清冊,飭承趕造,另文牒送外;所有敝廳各保總理、董事姓名,理合查造清冊,先行具文牒呈 堂臺察核。為此備由具牒,須至正副牒呈者。
一、牒本府 周
私記
張清 同治拾一年伍月初四日承 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三九九 清冊 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三-四
淡水分府周,造送淡水廳屬各保總理、董事姓名清冊
造送 私記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遵飭查開淡屬各保總理董事姓名清冊稿(註一)(註二)遵將淡屬各保總理、董事,遵飭查開姓名,備造清冊,呈送察核。須至清冊者。 今開:
首保本城內 東門總理林來澤 西門總理林益修 西門外總理陳嘉福 南門總理懸缺 南門外總理劉賢文 北門總理懸缺 北門外總理黃應平 樹林頭庄甲首王啟明 竹南一保 保長未充 鄉長王青 中港街總理葉春魁 後庄總理徐琳盛 頭份庄總理謝煥光 三灣庄保長王者亨 總理黃國霖
竹南二保 保長劉保興 鄉長朱順安 後壠街總理杜和安 貓裡街總理謝鎮基 六大庄總理徐佳福 雙連潭庄總理吳乾德 蛤仔市總理張煥彩 三叉河總理楊德友 李德龍 圭隆庄總理彭繼生 黃永芳 吳阿三 銅鑼灣庄總理李滄玉 樟樹林庄總理吳金生 頭二三四湖總理陳振綱 鴨母坑庄總理彭清祿 五湖庄紳董賴志達 竹南三保 鄉長沈士生 保長蔡朝陽
吞霄街總理張鳳岐 黃有陞 白沙墩庄總理陳明元 宛里街至房里總理陳金源 日北山庄總理陳振文 竹南四保 保長陳有寬 鄉長蔡先明 梁克忠 大甲街總理謝玉麟 王朝棟 王崑崗 蔡學禮 內埔庄總理陳玉爵 墩仔腳庄總理張貽謀 大安港總理黃片 竹北一保 保長柯進發 鄉長高石 南勢庄總理陳清輝
牛埔庄總理吳有義 香山街總理楊保泰 羊寮、虎仔山庄總理鄭德宗 海口庄總理彭榮春 九芎林總理葉國欽 庄正許本立 劉世珍 董事劉阿桶 北埔庄總理黎德福 竹北二保 保長邱和順 鄉長范光能 新埔街總理劉秉中 董事張元清 紳董陳朝綱 張雲龍 潘清漢 曾如海 石崗仔庄庄正范勤清
咸菜甕總理羅光烈 楊英華 六張梨庄正邱雲開 大湖口總理葉呈華 楊梅壢、頂重溪總理邱殿安 波羅汶庄總理黃錫蘭 張清榮 庄正黃雲陞 大溪墘總理吳德輝 徐國清 董事周春貴 桃澗保 總理邱紫來 吳振生 南崁庄總理李榮裕 董事賴向榮 霄裡庄總理吳維山 三坑仔庄總理游建邦
龍潭坡庄總理古史榮 張維綱 邱慶福 董事黃安邦 大姑崁總理林愈賢 張新潭 大坪頂總理王和 龜崙口董事林良福 總理陳奠邦 中壢街總理懸缺 董事張錦常 海山保 三角湧庄總理周孫履 陳玉芳 總理林志道 潭底庄總理簡開瑞 簡國安 大加蚋保 保長周廷玉 鄉長傅謙吉 艋舺街總理蔡達琪 奎府聚總理陳玉記 溪洲底庄總理楊逢時
錫口街總理高永輝 總理王義源 後山埤庄總理林彩章 南港庄總理杜沖霄 新南庄總理潘文桂 拳山保 保長高正和 鄉長陳榮球 總理高寬裕 深坑仔庄總理黃蟾輝 高文印 梘尾庄總理高星輝 十五份庄總理林澄清 林維學 擺接保 保長游榮華 鄉長廖源成 總理沈陳成 枋橋庄總理林新傳 林永順 董事林仕陞 溪洲庄總理陳文忠
暗坑三城總理林松花 石定保 總理陳明智 庄正林帆貢 董事陳開芳 李文英 暖暖街總理吳盤枝 八里坌保 保長柯合吉 鄉長蔡毓材 總理賴瀛洲 卓宗陳 古文華 曾文福 董事蔡永安 興直保 保長程國安 鄉長李朱成 總理高玉輝 張雲龍 林鳴泉 董事邵來賓 芝蘭一保 保長張文運 鄉長施桂馨 總理賴文淵 董事潘宗本 芝蘭二保
保長除合清 鄉長高秉和 總理李宴林 高良安 陳世清 董事陳正昌 芝蘭三保 保長周永安 鄉長林進清 總理陳集賢 沈廷玉 簡秉乾 陳克銘 朱源清 金包里保 保長陳得旺 總理李有察 黃宗嚴 雞貂保 保長吳金泰 總理何拱辰 保正張鳴岐 董事王家齊 許仙 庄正謝再安 柯慶 莊左就 陳啟明
一、冊 式 私記 同治拾壹年伍月初四日承糧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註一)清冊封面一葉,冊五葉,封底一葉,共七葉。似經過數次增刪。刪除部分,仍依清冊稿圈除。
(註二)封面文寫在左邊,而在右邊有如次簽註:姓名務須核對底卷,毋任舛錯,切切。 圖記
第四00 稟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 一二二一四-一
中港、頭份等庄總理黃玉堂稟請退辦,并稟舉謝煥光為新總理
具稟竹南一保中港、頭份等庄總理黃玉堂,為承接有人,據情稟明事。緣堂自 王前憲任內,充當中港、頭份等庄總理之責,守法奉公,已有年矣。現堂年邁六旬,兼之,要回原籍家鄉,且該管地方遼闊,責成甚重,未有妥人承接,故不敢妄行。是以,本年冬邀集該庄紳耆、業、佃、舖各戶人等,設席妥議,當眾遴選得監生謝煥光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平日在庄,亦有出為排解息事,眾所悅服,堪以承接堂此額缺總理
之責。除街庄紳耆、業佃、舖戶人等具結,僉稟舉充外,理合將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首重地方,恩准先將堂缺批退,即給予謝煥光充當,以便奉公,庶地方得以安靖,萬民戴德靡涯。沾感。切叩。
私記 〔批〕據稟已悉,著即將諭戳繳銷,餘批廖金波稟內。著併遵照。 私記
同治拾壹年拾壹月廿九日具稟 戳記淡水分府王、給中港頭份等庄、總理黃玉堂戳記 承糧總
第四0一 僉稟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二二一四-二
紳衿、佃戶、舖戶等,稟舉謝煥光為中港、頭份等庄總理
具僉稟竹南一保中港、頭份等庄職員廖金波、貢生鍾鴻禧、林逢運、監生林濟春、饒榮光、徐鳳鳴、黃瓊英、劉喬諱、林向榮、徐明善、黃逢用、陳祥生、佃戶劉成運、鍾尊賢、林連桂、黃德長、張展增、謝雲生、徐庚祥、張宏慶,暨眾舖戶等,為遴選妥人,接充總理,僉懇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以安地方事。切鄉里選舉總理,便可約束庄民,編聯保甲,乃除暴而安善良也。緣竹南一保中港、頭份街庄,遍聯遼闊,人煙雜處
,原舉總理黃玉堂,專責奉公,近因年老,難以勝任,兼欲回唐,先前疊次辭責;但一時未有妥人可接,故延至此。茲本年冬,街庄紳耆、業佃、舖戶人等,並邀集原總理黃玉堂會同,設席公議,選舉得在街監生謝煥光一名,為人正直,素性可嘉,兼有家室,公事諳練,眾皆悅服,堪以接充遺缺總理之責。而謝煥光雖經眾議為妥,可接總理額缺;但未稟蒙給發諭戳,以專責成。波等切念地方攸關,不敢擅便。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粘聯僉叩。伏乞大老爺俯憐地方關重,恩准給予謝煥光總理諭戳,以便專責奉公,使地方安靖,良民得以樂枕無憂,合境沾感。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狀各壹紙。
〔批〕該處總理黃玉堂,既因年老請退,現據該職等選舉謝煥光,為人誠實,堪以接充,應准如稟,將黃玉堂退辦;一面著令謝煥光赴案報驗,以憑給戳奉公。應即遵照,毋違。認、保各結並附。私記 私記
貢生林逢運(畫押)
鍾鴻禧(畫押)
同治拾壹年拾壹月廿九日具僉稟 職員廖金波(畫押)
監生饒榮光(畫押)
林濟春(畫押)
徐鳳鳴(畫押)
劉喬諱(畫押)
林向榮(畫押)
黃瓊英(畫押)
徐明善(畫押)
黃逢用(畫押)
陳祥生(畫押)
佃戶鍾尊賢(畫押)
劉成運(畫押)
林連桂(畫押)
黃德長(畫押)
張展增(畫押)
謝雲生(畫押)
張宏慶(畫押)
徐庚祥(畫押)
在下有舖戶圖記二十一顆,從略。
第四0二 驗充名單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二二一四-七
淡水分府向,提驗謝煥光,并堂諭准予充當頭份街庄總理
名單 承稅總 差朱忠 計開:
驗充總理 謝煥光
〔堂諭〕准給諭戳承充頭份庄街總理,第該處附近內山,應即小心,督同鄉保巡緝,無令匪徒潛入可也(註)。
〔同治拾壹年〕拾貳月十二日
(註)以上朱書。
第四0三 供詞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二二一四-八
頭份等街庄總理謝煥光之驗充
據謝煥光供:年四十八歲,原籍嘉應州,在臺生長,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小的居長,有妻子,住頭份街生理度活。那頭份街離內山二十餘里,總理黃玉堂六十餘歲,辦事公平,小的平時亦是與他幫辦。該地公事,已經熟悉。今蒙提訊,驗充該處總理,專當小心奉公,不敢有誤就是。沾恩了。
〔同治拾壹年〕拾貳月十二日供十二
許廉繕
第四0四 諭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二二一四-九
淡水分府向,對頭份等庄總理謝煥光給發諭戳
欽加府銜、署北路淡水分府向 為給發諭戳,責成奉公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據竹南一保頭份等庄職員廖金波等稟稱:「伊等庄內,原舉黃玉堂充當總理,辦理有年,近因年邁,欲回內地,亟應另行選舉。現經公議,選得監生謝煥光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堪以接充該庄總理,取具認充狀,加具保結,稟請驗充」等情。並據前總理黃玉堂稟退前來。各據此,除飭據該差,傳到謝煥光一名,當堂提驗外,合行給戳,諭飭遵照。為此諭,仰該總理謝煥光,立將頒到戳記一顆,即日承領。務須勤慎奉公,整頓庄規,約束鄉愚;安分守業,不得恃強逞鬥、並容留匪類潛入境內。一面督同鄉保,辦理清庄事宜,嚴密稽查,巡緝盜匪;如有真贓正賊,務即嚴拏解案,毋稍縱延。至於庄內如有口舌細故,亦即排難解紛,妥為調處,不得唆弄是非,藉端需索。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提究革不貸。凜之,切切,毋違。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總理謝煥光 私記 同治拾壹年拾貳月十六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四0五 稟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一五-一
後壠街庄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稟請給發轄內二十四庄正副諭戳
具稟竹南二保後壠街庄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為稟請給發庄正諭戳,以專責成事。緣蒙憲諭:著安協同該地紳商、殷戶等,辦理團練壯丁,以資保衛等因。安奉諭之下,隨經會同塹局派往紳董魏春鰲、高庭琛,及該地各紳商、郊舖妥議,僉舉殷戶生員謝克培、舖戶監生蘇綸為局董,遵於捌月拾壹日,就地開局,籌辦公事。一面單傳各庄庄正、庄副、耆民等到局,議辦聯甲派丁各事宜,以便遵照發給章程,次第舉行。詎知各庄正、副人等承充,原有發給官戳,歷任又無繳換。茲均以未蒙接到 憲諭字樣,視為無關專責,推諉不前。現在地方有事,用人之際,未便宕延。合將後壠管轄二十四庄庄正、副各姓名,開列清單呈送。伏乞大老爺恩准,分別給發該庄正、副等諭戳承領,以專責任,奉公有賴。沾感。切叩。
計粘清單壹紙。 分府陳批:據稟已悉,候即按名給發諭戳可也。粘單附。初二(註)
私記
同治拾參年捌月廿二日具稟竹南二保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竹南二保後壠街、庄總理杜和安戳記
(註)初二,乃九月初二批也。
第四0六 清單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一五-二
後壠管轄二十四庄庄正副姓名清單
茲將後壠管轄二十四庄庄正副姓名開列清單呈送。(註)
計開: 後壠底庄庄正林得 庄副黃獅 松仔腳庄庄正顏萬基 庄副汪紅 烏眉庄庄正鄭金生 庄副吳吉 海口厝庄庄正黃丹 庄副宋壯 打哪叭崎頂庄正陳添 庄副王盛 員寶庄庄正吳註 庄副楊才 山邊庄庄正林福壽 庄副駱喜 百三庄庄正黃清水 庄副紀才 新港庄庄正陳阿金 庄副蕭阿九 外埔庄庄正朱東 庄副陳媽乞 柳樹灣庄正陳崑玉 庄副黃森 水尾庄庄正林良 庄副鄭媽乞 大庄庄正鄭媽等 庄副謝泉水 埔頂庄庄正周慄 庄副魏開宗
田心仔庄庄正朱天因 庄副林連旺 社腳庄庄正張石來 庄副陳友熊 溪洲庄庄正蔡瑞蘭 庄副陳枝 后厝庄庄正林朝陽 庄副李金 汕頭庄庄正蔡菜鬃 庄副黃天 山子頂、潭內合庄庄正周阿丁 庄副鄭枝發 網絃仔庄庄正陳楨祥 庄副吳得 頂、下埒尾庄庄正李烏獅 庄副呂全 北埔庄庄正陳元 庄副黃前 興化庄庄正陳媽智 庄副連清和 以上計共二十四庄
(註)此係第四0五號之附件
第四0七 諭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一五-三
淡水分府陳,對後壠管轄二十四庄正副給發戳記
賞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陳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據竹南二保後壠街庄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稟稱:「奉諭,協同該地紳商、殷戶,辦理團練,挑選壯丁,以資保衛地方;隨即知會塹局派往紳董魏春鰲、高廷琛、及該地各紳商郊舖,妥議僉舉生員謝克培、監生蘇綸為局董,遵於八月十一日,就地開局。一面傳集各庄庄正副、耆民,到局議辦聯甲派丁各事宜,以便遵照給發章程,次第舉行。因各處庄正
庄副人等承充,原有給發官戳,叩請准予發給,以便奉公」等情。並開具後壠各庄庄正、庄副姓名清單到廳。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庄正副某,即便遵照,立將發到戳記,祇領收執;剋速隨同該處局董,督協總理、鄉保,認真舉辦團練,挑選壯丁。務於諭到十日內,將各該庄所選壯丁,先行協同局董人等,造具名冊,送候點驗。一面辦理清庄聯甲各事宜,以期庄內居民,聯為一氣,不致匪類混跡,以資守衛而保桑梓。仍於要隘處所,設立望樓,派丁巡守。如遇盜警,督丁四出,鳴鑼圍獲解案。或有庄民口角細故,即為排解息事。該庄正等,務須認真辦理,不得任意玩忽,以及藉端索擾村民,致負委任而干重咎。凜之,慎之。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分諭仰 某庄正副等。計四十八道。 私記 九月初二簽發 同治拾參年捌月廿四日承稅總李登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四0八 清單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一二二一六-一
大甲街總理、庄正名單
謹將選舉大甲街總理、庄正姓名列單□電 大甲街總理杜以忠 白達 此二名,請給諭戳發領。 各庄庄正 外水尾庄正李雁 內水尾庄正李岱 頂山腳庄正賴國香 下山腳庄正林發成 頂店庄正林湧山 日南庄正郭慶 十三甲庄正林遊 東勢社庄正林亮 西勢社庄正鄭泉 北汕庄正陳海 南埔庄正莊金 甲六庄正陳夏 中庄庄正楊南 陳豕單 頂龜土冗庄正黃國泰 下龜土冗庄正葉兩全 月眉庄正張其北 中和庄正陳然 舊社庄正陳玉爵
墩仔腳庄總理張貽謀 庄正林乞 頂庄仔庄正李登才 南庄庄正陳全 頂腳踏庄正黃天福 下腳踏庄正黃教 橫圳庄正陳烏番 松仔腳庄正陳傳 社尾庄正陳籐 溪埔仔庄正吳送 水汴頭、六塊厝庄正陳在家 頂大安庄正吳澤 下大安庄正李大升 番仔寮庄正王陽 營盤口庄正郭清盤 三十甲庄正林木 大甲東庄正陳海 德興庄正蔡智 磁石庄正陳水性 後厝庄正鄭戇 三塊庄正陳芬 馬鳴埔庄正朱居 下五里牌庄正郭戇 鐵砧山腳庄正陳賽 新厝仔庄正王塭 頭張五里牌庄正林峻 樹仔腳庄正蔡水 九張犁庄正陳有志 三張犁庄正陳天順 安定庄正張媽贊 七塊厝庄正張石三 新庄仔庄正郭唱 南勢厝、東勢尾、頂庄仔、埔姜林庄總理黃定安
以上請各頒戳記發領。
第四0九 稟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六-二
大甲團練局紳董,稟舉大甲總理及管轄內庄正
具稟淡南大甲團練局諸紳董等,為僉舉選充,頒發諭戳,〔而資〕供公事。竊奉大憲諭飭淡南城鄉,一律舉辦聯甲,挑選練丁,守望相助,仰見仁憲保衛民生、綏靖地方之至意。(紳)等謹當竭力奉行,遵經在於大甲城內適中之處設局,邀集村庄紳董,查照奉發章程,次第舉辦。唯大甲城庄遼闊,道里綿長,總理、庄正有地方之責,必須隨同經理。所有各庄庄正,前由對保選舉,稟沐批准,未蒙給戳。辰下各庄正,藉以未奉戳記,均各置身事外,而大甲街總理王朝棟、梁克忠,亦各觀望不前,致公事辦理為難。現值團練吃緊之際,必須添選熟識、曉事之人,悉心經理,庶地方團練不致貽誤。茲查有杜以忠、白達二人,堪以承充大甲街總理,相應開列清單稟懇。伏乞公祖大老爺察奪,俯賜頒發總理杜以忠、白達諭戳,並乞迅給各庄正戳記,轉交承領,以專責成,而資供公。切稟。
分府陳 批:
候即分別給發諭戳,粘單附。至王朝棟、梁克忠,仍候本分府給諭,隨同紳董辦理,如再觀望不前,本分府定不能於該總理曲宥也。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四日具僉稟淡南大甲團練局諸紳董稟
計列呈清單一紙。 公記大甲團練局記
第四一0 分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一二二一六-三
淡水分府對杜以忠、白達給發大甲總理諭戳
賞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陳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九月初四日,據大甲團練總局稟稱:「大甲等處城庄,週圍遼闊,道里綿長,所有各處庄正,前由對役選舉,現值用人之際,均各置身事外,而原總理王朝棟等,亦各觀望不前。爰是公同籌議:查有杜以忠、白達二人,堪以接充大甲街總理額缺,列單稟請頒發諭戳」等情。除批示、並將各庄正戳記發交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大甲街總理杜以忠、白達,即便遵照,剋日隨同大甲團練局紳董,認真舉辦團練,並協同各庄正,妥速挑選壯丁,造冊送由局(紳)彙呈點驗。所有該處地方,如遇盜警,務須竭力巡拏、獲送。倘遇民人口角細故,亦須排解息事。該總理等,毋得始勤終怠,致干提究。凜之。特諭。
一、分諭仰 大甲總理某某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同治拾參年玖月十四日承糧總李登 私記 稿 行 私記
第四一一 稟 光緒二年五月初九日 一二二一七-一
一皂頭役稟請分府:飭九芎林庄紳董、頭人稟舉總理
臺下一皂頭役湯才叩首叩稟,為稟請飭著舉充,以便約束地方察奪事。緣有九芎林庄總理劉世珍,役聞知於本年三月間,因病身故,現缺無人承辦。凡有細事,俱無出首設法,而地方聯庄約束,亦皆由於總理而立。況九芎林之處,地廣民繁,斯缺何堪久懸?該役忝屬對保,應請憲臺,恩迅飭著該處紳董、頭人,舉妥接充總理額缺。出自鴻裁,該役理合將情稟請,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私記
分府陳 批:九芎林庄總理劉世珍既已病故,候飭該處紳董、頭人選舉接充。
私記
〔光緒二年〕五月初九日稟 戳記淡水分府陳、給一皂頭役、湯才戳記
第四一二 稟 光緒二年五月十三日 一二二一七-二
九芎林等庄紳衿、墾戶、鄉耆、佃戶、舖戶等,稟舉姜榮椿為總理
具稟治下竹北一保九芎林等莊監生詹國和、生員魏纘唐、墾戶徐榮章、業主潘坤光、門生詹鵬材、職員劉維垣、生員魏盛唐、監生林步蟾、監生曾清瀾、職員詹廷安、職員魏祥衢、監生劉耀南、鄉耆詹達材、徐富業、鄧春松、詹五和、童生黃玉璋、陳鴻賓,暨眾紳士、佃舖戶人等,為總理懸缺,僉舉承充,懇 恩准給諭戳,以專責成,以靖地方事。切思:朝廷求碩輔,遴選必得忠孝之英;鄉里立正人,辦公須擇明幹之士。緣九芎林、五和庄、屘仔、樹杞林,外至上下員山、下山、六張犁所有一帶地方,自上年開墾以來,前經僉舉姜秀鑾充當總理,公正勤勞,名譽顯赫。迨鑾年老,經眾再舉鑾姪姜殿魁接充總理,約束地方,最為安靜。業 蒙王前憲獎賜匾額「義衛鄉閭」四字。及魁故後,經眾又舉伊子姜榮茂接充總理,亦能急公效義,排難解紛。足見繼繼繩繩,世
濟其美。況一保大小三十餘庄,地廣事繁,現總理彭捷科、徐安邦早已示革,即張林超、劉世珍近亦身亡。縱前舉有莊正、鄉保諸人,未免疏漏不及;倘有公幹,誰為統率。生等忝屬生長,念切地方,爰集眾議,僉舉姜榮椿承充總理,將九芎林等庄,歸一專管。查其生平,正大光明,志足以繩其伯祖,才足以繼其父兄,兼有身家,眾皆悅服。唯 蒙准給諭戳承充,俾額不多設,人不濫充,庶不負憲恩興利除弊之至意也。勢得連名僉稟,並粘保結。伏乞公祖太老爺好惡同民,恩准姜榮椿承充總理,迅給諭戳,俾一保地方,有專責成,以辦公務。斯刪除簡,而選舉當,僻疆幸甚,百姓愛甚,沾感。切叩。
計粘保結狀壹紙。 分府陳 批:
所舉姜榮椿承充九芎林等庄總理,候傳驗,再給諭戳可也。認、保各結附。 私記
童生陳鴻賓
一保眾紳士 公記一保紳事長行公記
董事曾鼎拔
義倉紳董
童生黃玉璋(畫押)
私記 私記
鄉耆詹五和(畫押)
徐富業(畫押)私記
詹達材(畫押)
鄧春松(畫押)
生員魏盛唐(畫押)
職員詹廷安(畫押)
魏祥衢 私記
劉維垣
詹鵬材 私記
業主潘坤光
樹杞林 橫山
墾戶徐榮章
石和庄 屘仔
監生詹國和 私記
光緒貳年五月十三日具稟治下竹北一保九芎林等莊
生員魏纘唐 私記
上下員山 下山
監生林步蟾(畫押)
六張犁 鹿場 曾清瀾
劉耀南(畫押)
眾舖佃戶
公記六顆如次:
(1)舖戶公記 (2)九芎林舖戶公記
(3)九芎林下山莊眾佃戶公記
(4)九芎林義倉 (5)給九芎林閩粵總局行記
(6)九芎林□□佃舖戶長行公記
戳記五顆如次:
(1)署淡水分府唐、給竹北一保九芎林鹿寮坑、等庄義首劉維垣長行戳記
(2)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竹北一保九芎林庄、董事曾鼎拔戳記
(3)墾戶戳記(文字不鮮明,墾戶似為徐榮章)
(4)淡水分府王、給九芎林下庄、總理姜榮茂戳記
(5)淡水分府陳、給代書、黃正和戳記 鈐記一顆 壹保團練總局鈐記 私記七顆,從略。
第四一三 保結狀 光緒二年五月 一二二一七-三
九芎林等庄生監、職員四人,保結姜榮椿為總理
具保結狀人竹北一保九芎林等莊,監生詹國和、生員魏纘唐、職員劉維垣、監生劉
耀南等,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和等僉舉姜榮椿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兼有家室,眾皆悅服,盡堪承頂劉世珍身故、缺少總理、可以接充舊缺歸一總理之額,專管九芎林一帶內外各莊、並河北、河南等處,所有經投大小諸事務。必謹慎辦公,顧守地方,不敢怠玩曠職,以及藉名索利等弊。如有此情,唯和等究坐。合具保結狀是實。
戳記淡水分府陳、給代書、黃正和戳記
戳記署淡水分府唐、給竹北一保九芎林鹿寮坑、等庄義首劉維垣長行戳記
監生詹國和(畫押) 職員劉維垣(畫押)
光緒貳年五月 日具保結狀人
生員魏纘唐 私記 監生劉耀南(畫押)
第四一四 認充結狀 光緒二年五月 一二二一七-四
九芎林街庄總理姜榮椿認充結狀
具認充狀人竹北一保九芎林街姜榮椿,今當
大老爺臺前結認,椿等一保等庄紳耆詹國和等,保舉椿承頂劉世珍身故、已無總理、僉請接充舊缺歸一總理之額,專管九芎林一帶內外各庄、並河北、河南等處,所有經投大
小諸事務。必謹慎奉公,顧守地方等因。椿蒙給諭戳以後,認甘接充總理之責,自當盡心赴義,實力辦公,不敢怠玩曠職,致干罪咎。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戳記淡水分府陳、給代書、黃正和戳記
光緒貳年五月 日具認充結狀人姜榮椿(畫押)私記
第四一五 單 光緒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二二一七-五
淡水分府陳,飭一皂頭役,傳總理姜榮椿赴驗
賞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陳 為飭傳驗充事。本年五月十三日,據竹北一保九芎林等庄,監生詹國和、生員魏纘唐、墾戶徐榮章、業主潘坤光,暨生員、職員、鄉耆、舖戶等僉稱:「九芎林、五和庄等地方,大小三十餘庄,民居稠密,所有公事,甚是繁冗。前充總理彭捷科、徐安邦等,早已示革,即如現今張林超、劉世珍,近亦以次殂謝;雖有鄉耆、庄正,未免鞭長莫及之患。爰是,公同籌議,就於庄中,選得姜榮椿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堪以接充該地總理額缺」。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粘連僉請准充前來。查此案,前據該差湯才稟稱:「原充總理劉世珍因病身故,遇有公事,乏人辦理,請飭舉辦」等情。當經批示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飭傳驗。為此單,仰原
役湯才,立將該監生詹國和等僉舉接充九芎林總理之姜榮椿一名正身,限三日內,稟帶赴轅,以憑驗充。去役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單 仰
私記 光緒貳年五月廿二日承稅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四一六 僉稟 光緒四年二月十五日 一二二一八-一
一快頭役、庄耆、約首等,稟舉黃文繡為寶斗仁等庄總理
具僉稟臺下一快頭役蔡謹、庄耆蘇阿富、魏阿苟、周加齊、約首陳丕在、蔡光傳、潘敦義、王雨水等,為總理懸缺,懇 恩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事。緣竹南一保寶斗仁等庄總理鄭重開,於去年底病故,至今懸缺,未舉接充。茲查寶斗仁等處地方,乃係總徑之所,東透入內山,西透鹽水港,往往有販賣私鹽由此經過,誠恐茲鬧事端,務須約束,所以該處總理不能久懸。是以,邀同該處庄耆、佃戶人等,僉同議舉黃文繡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公事諳練,堪以接充該處總理額缺。但未稟蒙准充,不敢擅便。理
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各狀,粘連稟繳。伏乞陞憲大老爺電察,恩准給發諭戳,俾黃文繡接充該處總理,以便奉公,地方有賴。沾,叩。
計粘認充、保結狀貳紙。
私記
〔批〕傳驗承充,狀附。
私記
庄耆蘇阿富(畫押)
魏阿苟(畫押)
周加齊(畫押)
光緒肆年貳月十五日僉稟 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一快班頭役、蔡謹戳記
約首陳丕在(畫押)
蔡光傳(畫押)
潘敦義(畫押)
王雨水(畫押)
第四一七 諭 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二二一八-五
淡水分府陳,對黃文繡給發寶斗仁等庄總理諭戳
前銜〔賞戴花翎、補用府正堂、卓異候陞陳〕 為給發諭戳公事。本年二月十五日,據一快頭役蔡謹、庄耆蘇阿富等稟稱:「竹南一保寶斗仁等庄,總理鄭重開於去年底病故。該地乃係總徑之所,東透入內山,西透鹽水港,該處額缺,不能久懸。邀同庄耆、佃戶,僉舉黃文繡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公事諳練,堪以接充;粘繳認充、保結各狀,稟請恩准接充,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提驗充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接充寶斗仁等庄總理黃文繡遵照,速將頒給戳記,剋日領回奉公。如遇地方有口角細故,務須出為排改息事。倘有盜警,尤宜督率壯丁,曉夜巡防。勿得始勤終怠,致負厥任,凜之。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私記 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承糧總 關防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四一八 僉稟 光緒四年三月十五日 一二二一八-六
墾戶、結首、庄耆等,稟請革退總理黃文繡
具僉稟治下竹南一保南隘等庄墾戶金同和,暨結首、庄耆、佃戶等,為不洽眾望,瞞賄舉充,僉懇電察革換,以安鄉閭事。緣南隘、中隘、豎林、深井等庄總理鄭重開,原係該地業主、庄耆、佃戶人等,眾議舉充;每年按佃,鳩貼谷石,以為辦公資費。凡有庄中事故,不許擅收錢財,以杜勒詐、袒護之弊,庄眾相安無異。不料鄭重開於二月初九日病故,庄中正在議舉其子鄭承恩接缺頂充間,突有強族之黃文繡,素慣魚肉村愚,為眾所不齒,膽敢串同本城棍惡黃錦等合股鳩資,賄賂對役蔡謹,稟舉瞞充;甫領諭戳,沿庄請帖,索收賀禮,種種妄為,庄眾無不駭然。誠恐武斷鄉曲,顛倒是非,欺噬村愚;況係年輕狂徒,動輒生事,大為眾望所未妥,眾議嘵嘵。經和等將不堪充情形,赴陳前廳稟明在案;未蒙批示,而黃文繡恃充得意,聲言仇德必報,又係強族之人,庄民罔不恐懼生端。和等相議,有關鄉閭安危,不得不瀝情,連名僉叩。伏乞新憲大人首重地方,鋤強扶弱,電察革退,另充,以安鄉閭,閤鄉感沾。切稟。
〔批〕據稟:黃文繡串同黃錦等,鳩資賄充總理,種種妄為。詞屬一面,應俟密查察究,未便率准革退。十七 私記
清訟局
戳記臺北府正堂林、給粵籍代書、彭仁讓戳記
庄耆陳清江(畫押)
結首潘媽送(畫押)
光緒肆年參月十五日具稟 墾戶金同和 私記
結首潘金蛟(畫押)
庄耆吳清 (畫押)
李阿苟(畫押)
江阿羅(畫押)
邱阿蘭(畫押)
魏阿苟(畫押)
盧峰 (畫押)
佃戶潘火珠(畫押)
范阿順(畫押)
江阿信(畫押)
陳交 (畫押)
邱東斗(畫押)
李阿應(畫押)
第四一九 簽稟 光緒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一二二一八-七
竹南一保南隘等庄墾戶金同和等,為黃文誘(繡)賄差瞞充總理, 簽請臺北府予以革換
具簽稟竹南一保南隘等庄,墾戶金同和、結首潘媽送、潘金蛟、庄耆陳清江、吳青
、李阿苟、江阿罪、邱阿蘭、盧峰、魏阿苟、佃戶潘火珠、范阿順、江阿信、陳交、邱東斗、李阿應等,為遵批查確,據情陳明,乞准吊卷核查革究,以便選妥舉充事。緣和等於本月十四日,連名赴堦僉稟:「黃文繡串套本城地棍黃錦,賄賂冒稟,瞞充總理」等情,悉載前稟。蒙批:「據稟:黃文繡串同黃錦等,鳩資賄充總理,種種妄為。詞屬一面,應俟密查察究,未便率准革退」等因。竊查南隘一帶五庄,地方窵闊,曩因庄中,凡有細嫌微故,屢被地棍哄騙,動輒索詐,致滋事端。和等爰是會商業主鄭吉利等,僉舉鄭重開充當該地總理,辦事多年,無不秉公勤慎,眾皆悅服。迨於二月初九日,鄭重開身故,其庄耆、佃眾,會商業主,仍舉其子鄭承恩。正在稟舉間,突有地棍黃文繡,賄賂對役蔡謹,乘陳前廳交卸之日,混稟瞞充,到庄設館請帖,更變名黃錦文,沿庄索派。細查黃文繡,即是黃錦變名,冒充該地總理;該處庄眾業主,無一知覺。且黃錦係是本城夫首,無惡不作,以鄉民為魚肉,擅捏冒充。況前車可鑒,前經疊犯多案,藉命誣害陳開泰;及同治九年,陳前廳訪聞,窩匿流棍,差拘究懲。有案可稽。不蒙吊檢黃錦原案,核查革換,儼如猛虎添翼一般,庄中勢必遭荼毒之慘,地方何安?不得不瀝情,據實陳明。懇乞仁憲大人愛民如赤,保重地方,迅准查檢核案飭革,〔另〕舉妥充,鄉閭能靜,民業得安,萬民謳頌。沾叩。
〔批〕總理黃文繡是否即係黃錦變名冒充?其從前曾否疊犯有案?仍候密飭差〔查〕,(註一)
私記
一面吊核檔卷察辦。初三。
私記
佃戶李阿應(畫押)
邱東斗(畫押)
陳交 (畫押)
戳記臺北府正堂林、給粵籍代書、彭仁讓戳記
江阿信(畫押)
范阿順(畫押)
潘火珠(畫押)
結首潘金蛟(畫押)
潘媽送(畫押)
光緒肆年參月廿八日具僉稟墾戶 首金同和 私記
庄耆陳清江(畫押)
吳清 (畫押)
李阿苟(畫押)
江阿罪(畫押)
邱阿蘭(畫押)
魏阿苟(畫押)
盧峰(畫押)(註二)
(註一)查字,據第四二0號補之。
(註二)依文首補之。
第四二0 稟 光緒四年四月十三日 一二二一八-一一
總理黃文繡稟臺北府:其充任並非變名冒充,乃被金同和袒弊混稟
具稟治下寶斗仁等庄總理黃文繡,為袒弊混稟,蒙批飭查;遵批,據情稟明事。緣繡住居南隘庄,因先父在日,庄中僉舉保充庄正,官經數任,後保舉改充總理,奉公數十年,毫無過犯,確證據可驗。但繡父不幸病故,突被塹城金同和袒親,兼南隘等庄,伊佃戶孔多,集為保舉塹城鄉長鄭重開,接充該地總理,不幸病故。該地庄耆與對保議:繡父奉公多年,偵知繡公事熟識,仍舊僉保繡充當該處總理,荷蒙陳廳主准充,發給諭戳,未經半月,秋毫無犯。罔料金同和係是鄭姓,未知作何袒弊,疊行混稟,架捏繡即係黃錦變名冒充,擾亂天心。現繡住居竹南一保南隘庄,接充該處總理之缺。但黃錦與繡功堂兄弟,住居塹城,充當夫首,各從其業。無如金同和務須袒弊,仍然保舉鄭姓接充,疊行混稟。繡遵批,瀝情稟明。伏乞仁憲大人電察施行。沾叩。
〔批〕據稱黃錦係爾功服兄弟,並非變名冒充,是否金同和等袒弊混稟,著即邀同黃錦投案,候飭提金同和等質訊澈究。抄批附。十八。 戳記臺北府正堂林、給泉籍代書、許正其戳記
光緒四年四月十三日具稟黃文繡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竹南一保寶斗仁等庄,總理黃文繡戳記
〔抄批〕金同和等批:總理黃文繡是否即係黃錦變名冒充?其從前曾否疊犯有案?仍候密飭差查;一面吊核檔卷察辦。
第四二一 提訊名單(堂諭) 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 一二二一八-一九
臺北府正堂陳,提訊原稟金同和、被稟黃文繡;并堂諭:准黃文繡退辦
提訊名單 承糧總 差許福 計開: 原稟墾戶 金同和即鄭如坤 被稟總理 黃文繡 金同和稟內串棍 黃錦
〔堂諭〕該總理既願退辦,准如所請。至於充總理者,務必誠實可靠,素為鄉黨所欽佩,方與地方有益。候諭飭南隘等庄公正耆老,妥舉一人接充可也。戳諭塗銷。
〔光緒五年〕貳月日訊〔臺北府正堂陳〕
第四二二 供詞 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 一二二一八-二0
臺北府正堂陳審判,被稟人供詞
據黃文繡供:年五十二歲,原籍同安縣,住南隘庄,贌耕金同和即北門水田街鄭吉利之田,該處有十七八庄,均係耕作良民。因庄耆僉舉小的充當總理,經已給領諭戳。前有與田主言明,嗣因不肯與小的充當,稟明在案,小的即將諭戳稟繳。今蒙訊供,總求再著庄耆,另舉妥人接充,沾恩就是。
堂諭(抄,與第四二一號同,從略)。
〔光緒五年〕二月卅日供
劉亮值繕(註) (註)此四字係戳印。
第四二三 僉稟 光緒五年閏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八-二一
南隘等庄業主、墾戶等,僉舉鄭承恩為南隘等庄總理
具僉稟竹南一保南隘、新城等庄,業主鄭吉利,暨墾戶金同和等,為選舉妥洽,僉懇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緣南隘、新城等庄總理鄭重開病故,被本城地棍黃錦,變名黃文繡,瞞舉充,經墾戶金同和等,先後稟控,荷蒙差傳報審;而黃錦自行懼罪,擺串黃厚發頂名,將諭戳堂繳,請免提訊。已蒙批准,飭充,各在案。查此總理原係由和舉設,鳩佃貼谷,以杜需索之弊,非有誠實、可靠之人,和等焉敢舉充。現和等庄中,遴
選得原總理鄭重開之子鄭承恩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隨父辦事有年,庄眾洽望,堪以接充庄中總理。合取具認充,加具保結,夾連稟叩。伏乞大老爺電察,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則閤鄉感德。切叩。
計夾認充、保結各一紙。
〔批〕候驗充,給諭戳。
館事潘良田(畫押)
潘媽送(畫押)
庄耆潘玖 (畫押)
陳清江(畫押)
私記吉利圖書
光緒伍年閏參月初三日具僉稟
私記金同和
結首姜秀睦(畫押)
黃阿招(畫押)
盧阿芳(畫押)
邱阿宗(畫押)
邱阿蘭(畫押)
薛貢 (畫押)
第四二四 諭 光緒五年三月初三日 一二二一八-二五
臺北府正堂陳,對鄭承恩給發南隘等庄總理諭戳
前銜〔賞戴花翎、署臺北府正堂陳〕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閏三月初三日,據竹南一保南隘、新城等庄,業主鄭吉利,暨墾戶金同和等稟稱:「該處總理鄭重開病故,本城黃文錦變名黃文繡瞞充,經墾戶金同和等先後稟控,荷蒙傳審,而黃錦自行懼罪,擺串黃厚發頂名,將諭戳堂繳,請免提訊,已蒙批准,飭充在案。茲查此總理,原係和舉設,鳩佃貼谷,以杜需索之弊。和等遴選得原總理鄭重開之子鄭承恩一名,為人誠實,兼有家室,辦公有年,庄眾洽望,堪充總理責成」。取具認、保各結,粘連稟請前來。除批示、傳案驗充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該總理鄭承恩遵照,即將頒給諭戳承領,約束庄丁,務須安分守法。遇有庄民雀角微嫌,當為排解息事;常川督率壯丁,在鄉巡防,以免宵小竊發。倘遇盜警,督同庄丁,捕獲送案,勿得圖詐婪贓,陽奉陰違,致負厥責,而干查究。凜之,慎之。特諭。
一、諭仰 新充總理 私記 光緒五年閏三月初三日承糧總
關防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稿 行 私記
第四二五 驗充名單及供詞 光緒四年十一月廿九日 一二二一九-一、二
臺北府正堂陳,驗充范文華為新埔街庄總理
驗充名單 承糧總 帶驗對役陳有 計開: 驗充新埔總理 范文華 〔堂諭〕候給諭戳奉公可也。 〔光緒肆年〕十一月廿九日驗
據范文華供:年四十二歲,原籍陸豐縣,住竹北二保新埔街,小生意為活,有父母、妻子。因小的之父范輝光,充當新埔街庄總理,數十年無異,現已老邁不力。是以,該地街庄紳耆、舖戶等,議舉小的接充,赴案僉稟,蒙准驗充在案。今蒙提驗准充,候給諭戳奉公。如有大小事務,自當小心勸化,不敢懈怠。沾恩就是。
堂諭:候給諭戳奉公可也。
〔光緒肆年〕拾壹月廿九日廿九供
劉亮值繕
第四二六 諭 光緒四年十二月初四日 一二二一九-三
臺北府正堂陳,對新埔街庄總理范文華給發諭戳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陳 為給發諭戳奉公事。本年拾月二十八日,據竹北二保新埔街庄監生蘇黎照,暨紳耆、舖戶等稟稱:「新埔街庄地廣民稠,事務繁雜,前二總理協辦,諸務清息。及後總理范輝光因老,杜門不出,並不換戳,廢弛公務。幸有其子范文華,現為族長,素行公正勤謹,可以接充其父總理額缺;取具認充結狀,叩請接充等情」。據此,除批示、並傳案驗充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充總理范文華,即便遵照,速將頒給諭戳,承領奉公。如遇街庄大小事故,務須出為排解息事,毋許庄民聚賭滋端。倘有盜警,尤宜督率庄丁,協力圍拏;並於衝要處所,曉夜梭巡,毋使盜賊逗遛境內。其有命案重情,並當據實稟報,慎勿包庇狥隱、以及索詐擾累,至干重咎。仍將范輝光舊戳繳案驗銷。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 新充總理
私記 光緒四年十二月初四日承稅總 關防新設臺北府之關防
第四二七 僉稟 光緒五年四月十八日 一二二二0-一
紅毛港庄地甲、庄耆等,稟請新竹縣正堂劉,准予清庄除盜
具僉稟人地甲吳清明、庄耆吳元、許水等,為事關大患,不得不叩乞,僉請除盜清庄,以靖地方事。切我紅毛港等處,自始基以來,久已俗尚淳朴,人盡敦崇,安居樂業,共享盛世。不料近年間,世風突變,匪類交加,異端爭橫,如虎負嵎,莫之敢攖,日則三五成群,強弱相欺,藉端擄勒,無人敢抵;夜則穿穴踰墻,朋比盜偷衣裳、財物,窩藏鄰里。甚至山面五谷、地瓜、雜子,採取分肥。該地居民,望風徙避,種種惡習,為害胡底。縱有慎守,獨力難支。明等忝屬地甲、庄耆,目擊心傷,不忍坐視。於是,爰集人眾,連鄉保結清庄除盜,各守乃業,實為勸善安良之至意。但事關大患,勢如騎虎,特恐致惹是非,未免有干王法。合亟瀝情,連名僉請。叩乞
大老爺為民父母,電察施行,奕世公侯,沾感。切叩。
私記
〔批〕清庄有無向章,候飭承查案,速辦可也。
私記
戳記新竹縣正堂劉、給廣籍代書、劉善教戳記
陳佑(畫押)
許水(畫押)
吳元(畫押)
光緒五年四月十八日具僉稟人地甲吳清明(畫押) 許居(畫押)
林談(畫押)
許齊(畫押)
業戶 徐國和 私記
第四二八 票 光緒五年五月初十日 一二二二0-二
新竹縣正堂劉,飭對役傳諭紅毛港庄地甲、庄耆,舉辦清庄聯甲, 妥議章程備查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劉 為飭議清庄事。照得清庄之設,原為彌盜安良之善政,年來搶竊頻聞,皆由良莠無別。若不籌議條約,舉辦清庄,何以除匪盜而安善良?
茲據地甲吳清明等僉請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對役立即傳諭紅毛港庄地甲吳清明、庄耆吳元等,立即遵照,速就該庄,邀集公正耆老、業戶,即日舉辦清庄聯甲,敦守望相助之誼。庄中良民,務宜父戒兄勉,勸導子弟,各守庄規,切勿勾通匪徒,混雜境內,滋害地方。倘有容留匿跡,鳴眾解官訊究。平時無盜,則輪流巡查,協力防範。如遇搶竊,立即救護緝拏,總期實力奉行,慎勿虛應故事。仍著妥議章程條規,並將如何籌備經費,作何舉辦情形,開明清單,稟送赴轅,以憑察核備查。毋得藉端索擾滋弊,致干重咎。去役亦勿玩延,並干比究,不貸。速速。
一、票仰 對役 林淵 私記 鈐記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光緒伍年伍月初十日承稅總 呂祥 私記 稿 行 私記
第四二九 諭及出示 光緒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二一-一
新竹縣正堂徐訪聞鄰境騷擾,諭示總理、鄉保等人加意防範,並不准 容留外庄生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諭飭遵辦(出示曉諭)事。照得本縣訪聞,彰化縣屬葫蘆墩等庄,現有不法匪徒,糾眾滋事,業經彰化縣、北路協會同勦辦。查新竹大甲溪墩仔腳各處,與彰屬葫蘆墩等庄,界壤毗連,誠恐該匪徒,因彼處圍拏過急,越境竄擾,亟應防患未然,先行布置,以免滋蔓難圖。除出示曉諭(諭飭)大甲溪各處總理、鄉保、墾戶、隘首人等加意防範外,合行諭飭遵辦(出示曉諭)。為此諭(示)仰該處總理、鄉保、墾戶、隘首人等知悉,嗣後遇有面生,形跡可疑之人,即行細心盤詰。倘言語支吾,或不服查詢,即行綑送赴縣,以便研訊解辦。爾等仍傳諭就近村保,開設煙館、飯舖人等遵照,此後不准再行容留外來生人。如敢私自窩匿匪類,一經詧覺,並即據實指稟,勿稍姑容。本縣為防患未然起見,爾等務各實力遵辦,毋違。此諭(特示)。(註)
一、給諭 出示
私記
光緒捌年玖月廿四日承刑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徐 行 私記
(註)諭及出示併擬;括號內文字,係出示稿與諭稿不同處。
第四三0 函復 光緒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二二二一-三
新竹縣正堂徐函覆大甲巡檢許,并將會匪林盛逸入內山情形通知,請其防患
即發(註) 逕復者,日前接讀惠函,以探聞彰化縣,會同鹿港廳暨北路協,帶兵勦辦葫蘆墩等庄,該庄與大甲溪連界,誠恐匪徒越境竄擾,必須預為防範,囑即移查速覆等因。弟接信後,當即專函探詢;刻接覆函,以彰屬自地震星變後,即聞揀東堡潭仔墘,有素行無賴之林盛,倡立石頭會名目,糾黨數百人,圍搶林其中住屋,彼此格鬥,互傷多人。由縣稟奉鎮道憲檄,飭李參府帶兵會縣赴鄉拏辦,首犯林盛現已逸入內山,餘黨星散,人心大定,謠言頓息云云。除由弟處諭飭各該總保、庄正人等實力巡防外,還祈閣下隨時留意,以期有備無患,是所盼禱。專此奉覆,順頌
升祺不既。
愚弟 ○○
一、復大甲司 許 私記 光緒捌年玖月卅日承刑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徐 行 私記 (註)徐正堂批。
第四三一 函 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 一二二二一-四
彰化縣正堂朱榦隆,通報匪情與新竹縣正堂徐:匪首林盛潛逃內山,其 黨與星散
小翁仁兄大人閣下,昨奉惠書,備悉種切。前因敝轄揀東保莠民林盛,紮搶林其中滋事;並訪聞:該犯暗糾黨與
,結會燒香,夜聚曉散。兼以地震星變之異,不無各有惶惑之心,謠言沸起,不可不防。當將情形稟奉道憲委派管帶鎮海左營李參戎,會同鄒廳憲,相機察辦。現在首犯潛逃內山,黨與業經星散,事已清楚,勇亦撤回,訛言頓息,地方安謐如常。此等烏合之眾,早料其無足濟事。因臺地人心浮動,易於煽惑;且縣城兵力單弱,設有不虞,未敷調撥。故不得不先事預防,以杜禍亂之萌。至所以遲遲奉佈者,實以事介疑似,未便張皇。茲承垂詢殷殷,足見閣下智在人先,綢繆未雨,實欽佩之至。因關記注,用特寄慰。耑此飛覆,敬請升安,即祈涵鑒。不一。
愚弟 朱榦隆 頓首
第四三二 票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七
新竹縣正堂徐,票仰三頭役購線拏解匪首林盛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特飭購拏解究事。本年十月十七日,准彰化縣
正堂朱 移開:「敝縣訪聞:匪徒林盛聚黨結會滋事,當經稟蒙臬道憲委員,會同查辦。該犯林盛畏罪潛逃,黨與解散;購線訪查,該犯潛匿新竹鯉魚潭地方。移請會營,遴派兵役,嚴諭該處總理、頭人,協同敝縣兵役,毋分畛域,嚴密購拏該逃犯林盛,務獲解究」等因。准此,除會營派兵協拿外,合飭購拏。為此票,仰三班頭役,迅往該處,協同弁兵、總保、頭人,立即購拏逃犯林盛一名正身務獲;限三日內,鎖解赴縣,以憑訊明解究。去役毋稍違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票差 三班頭役 私記 光緒捌年拾月廿六日承刑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徐 行 私記
第四三三 諭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八
新竹縣正堂徐,諭鯉魚潭總理、頭人,協同兵役購拏逃犯林盛
前銜 為諭飭購拏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會營飭差嚴拏外(註一),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鯉魚潭總理、頭人某,立即協同兵役購拏逃犯林盛一名,務獲解究。爾等毋得稍事徇縱,致干重咎,凜之。特諭。
徐祥
一、諭仰鯉魚潭總理頭人高登
洪清(註二)
光緒捌年拾月廿六日承刑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徐 行 私記
(註一)前銜及從略文稿,參閱第四三二號文件。
(註二)徐祥、高登、洪清係三班頭役(參閱第四三二號),非總理頭人。
第四三四 移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二二二一-九
新竹縣正堂徐,移請北路右營福:撥兵協同頭役、總理、頭人購拏 逃犯林盛
前銜〔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 為移會購拏事。(云云照前敘至)除分飭
差保一體購拏外,合就備移。為此移詣貴遊府,請煩查照來移事理。希即撥兵,協同敝役,及該處總理、頭人,嚴密購拏逃犯林盛一名,務獲解縣,以憑訊明解辦,幸勿有緩,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一、移北路右營遊府福 私記 光緒捌年拾月廿六日承刑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徐 行 私記
第四三五 札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二二二一-一三
臺北府正堂陳,准臺灣鎮吳移開:蒙臬道劉批,脅從人免其深究, 惟匪首林盛應設法嚴拏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 為札飭事。本年十
一月十七日,准臺灣鎮吳 移開:「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蒙臬道憲劉 批北路協,會同李參將、中路同知、彰化縣等,會稟查辦匪徒林盛糾黨結會一案,現在黨與解散,地方安謐情形緣由;蒙批:『查該邑匪徒林盛糾眾滋事,既經營、縣會拏解散,所有脅從人等,姑准免其深究,俾省拖累。惟林盛越境潛匿,保無再出非為,亟應設法嚴拏,以絕根株。該營、縣身任地方,責無旁貸,應即責成緝獲究辦,不得諉之鄰封,希圖了事。至該邑地方現已安謐,所有鎮海左營、及中路同知,均先准予銷。仰臺灣府迅即分別移遵照。仍移知臺北府,迅飭新竹縣,一體嚴蜜(密)購拏逸犯林盛,務獲,究辦具報。並候臺灣鎮批示,此繳』等因。蒙此,除分移遵照外,合就轉移。為此移詣貴府,希即查照憲批,迅飭新竹縣,一體嚴蜜(密)購拏逸犯林盛,務獲,究辦具報,幸勿有緩,望切施行。須至移者」等由。准此,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一體嚴蜜(密)購拏逸犯林盛,務獲究報,毋違。此札。
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札
印臺北府印 私記
十二月廿三日奉
第四三六 僉稟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一二二二二-一
大甲街例貢、業戶、郊舖、眾舖戶,稟請新竹知縣:另諭充王文學為總理
具僉稟竹南四保大甲街例貢張程材、業戶王瑤記、郊舖泰和號、祥春號、興瑞號、金振順,暨眾舖戶等,為懇恩批准,發給諭戳,而補懸缺,以專責成事。竊思官有正條,民有私約。大甲自前憲 劉給戳,充當總理,協辦公事。迨至去年間,總理李呈祥、沈文鋒相繼而亡,現時不有總理,不惟公事乏人辦理,抑且地方無人保防,雖蒙批准,充當蔡廷瑞;無如大甲土宇備極彈丸,公事尤甚浩繁,而且淡彰交界,冬防一切辦理,更不可無人,誠恐蔡廷瑞一人,難以分身。材等爰是邀同商議,公舉妥人辦理,以防不測。惟查有本街舊總理王公平之子王文學,為人誠實,辦事妥速,堪以保舉充當總理,而專責成詢謀。雖云僉同舉充,未蒙准給,理合瀝情聯名僉稟。伏乞仁憲大老爺德政廉明,恩迅批准,發給諭戳,庶公事有賴,民情得安,沾感。切叩。
計稟繳認充、保結各一紙。
正堂周批:候查案驗充,認保結附。
祥春號 圖記
祥和號 圖記
例貢張程材(畫押)
光緒玖年玖月廿三日具僉稟大甲街 郊舖興瑞號 圖記 暨眾舖戶等
業戶王瑤記(畫押)
金振順 圖記
舖戶圖記十九顆,從略。
第四三七 諭 光緒九年十月十四日 一二二二二-五
新竹縣正堂周,給發諭戳與大甲街總理王文學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為給發諭戳奉公事。本年九月二十三日,據竹南四保大甲街例貢張程材等稟稱:「大甲街總理李呈祥、沈文鋒相繼而亡,現時公事乏人辦理。雖蒙批准蔡廷瑞充當,無如地廣事繁,一人難以分理。爰議公舉本街舊總理王公平之子王文學,為人誠實,辦事妥速,堪以充當總理,取具認充、保結,稟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新充總理王文學即便遵照,速將頒發諭戳,剋日承領。如遇地方大小事故,應即出為排解。現值冬令,籌防關要。倘有盜警,尤當督率壯丁護救,並圍拏解辦。該總理務須守法奉公,毋得生事擾民,致負厥任
。凜之,慎之,毋違。須諭。
計發戳式壹顆。
一、諭 仰
私記
光緒玖年拾月十四日承稅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四三八 僉稟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二三-一
九芎林庄生監、紳耆、舖戶等,僉舉盧保安為總理
具僉稟竹北一保九芎林庄廩生陳叔寶、武生何玉鳴、職員彭殿華、監生彭廷輝,暨紳耆、舖戶等,為地方關重,情具上達,具結僉保接充,以專責任事。緣寶等九芎林庄,原有總理林煥榮、即 施前縣主任內拏獲到案之賭棍彭林狗,原性不改。此次復招設花會,致被汛弁指稟,既蒙飭差,協同墾戶查拏,自應悔過;膽敢挾怨,妄稟良民包賭;現據樹杞林庄眾舖戶僉稟。蒙批:「總理為安靜地方而設,理宜排難解紛,林煥榮不
能勤慎奉公,乃敢遇事滋擾,如果盡實,殊屬玩法,候查明,嚴究革辦」等因。捧讀之下,足見 仁憲明鏡高懸,除暴安良,四方歌頌,感戴無已。竊思九芎林係偏僻之所,凡鄉間遇有口角細故,亦需總理為之理勸息事。際此隆冬時候,盜賊蜂起,全賴總理協力巡捕。是以總理一缺,不可一日無人。林煥榮既蒙批革,自應舉妥接充。茲寶等邀及紳耆、舖戶人等,公同妥議,僉舉得盧保安,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堪以接充九芎林總理。理合粘具僉保切結,呈乞大老爺關念地方為重,恩迅批准接充,發給諭戳,以便奉公,下民感德。切叩。
計粘保結狀、切結狀各壹紙。
正堂周 批:准保充結附。 私記
戳記新竹縣正堂周、給漳籍代書、許善教戳記
廩生陳叔寶(畫押)
光緒玖年拾壹月廿五日具僉稟 武生何玉鳴(畫押)
職員彭殿華(畫押)
監生彭廷輝(畫押)
私記一保團練保定局公記
其他,舖戶圖記十二顆,從略。
第四三九 諭 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二三-四
新竹縣正堂周,發給諭戳與九芎林庄總理盧保安
欽加五品銜、代理新竹縣正堂周 為給發諭戳奉公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據竹北一保九芎林庄廩生陳叔寶等稟稱:「緣寶等九芎林庄,原有總理林煥榮、即施前憲任內拏獲到案之賭棍彭林狗,原性不改,此次復招設花會,致被汛弁指稟。既蒙飭差,協同墾戶查拏,自應悔過;膽敢挾怨,妄稟良民包賭,現據樹杞林庄眾舖戶僉稟,既蒙批革,自應舉妥接充。茲寶等邀及紳耆、舖戶人等,公同妥議,僉舉得盧保安,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堪以接充九芎林總理;取具認充保結,稟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總理盧保安即便遵照,速將頒發諭戳,剋日承領。如遇地方大小事故,應即出為排解。現值冬令,籌防關要。倘有盜警,尤當督率壯丁護救,並圍拏解辦。該總理務須守法奉公,毋得生事擾民,致負厥任。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發戳式壹顆。
一、諭 仰
私記
光緒玖年拾壹月廿五日承稅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周 行 私記
第四四0 稟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六日 一二二二四-一
吞霄街正等人,以總理林愈薰設館收詞、藉端騷擾,稟請斥革, 并准予原總理復充
具稟竹南三保吞霄街街正劉鳳翔、庄正葉國瑞、楊陳貴、暨舖戶等,為總理不職,地方攸關,據實僉稟察奪事。緣吞霄十三庄,原舉充總理張鳳岐,奉諭清庄聯甲,籌防緝捕,奉公將近十年,地方頗稱安靖。因屢欲拏匪解□致命與匪,疾妒成仇,於七年九月間,總理張鳳岐被匪報復攻殺,幸通街鳴鑼,呼眾解散。因稟控,礙及匪徒族長、該親跟交字樣,致蒙 徐前憲提訊。不知作何換充,而林愈薰早欲謀充已久,乘機佈擺接辦。此等是非曲直,原非翔等所能代辯。惟林愈薰自承充以來,設館收詞,遇事生波。因此,地方多故。查其奉捐城工,原有堤夫額數較比,無如任意額外勒派。況庄民捐款,早已交清,其應轉繳城局之款,拖欠不少,無非留作徐徐藉稟圖詐之根。及吞霄江懷玉具稟被竊小故,而林愈薰亦藉此妄稟事外良民,黃心婦等多名,致被差擾;經承陳炳。又查前有河南勇在吞霄南勢嶺被同伴毆搶,伊亦乘此出單,勒派鄉民。時被控,蒙
徐前憲提訊,堂責在案;經承黃炳。並查庄民陳頭因被人詞投請辦之故,竟被林愈薰牽牛搶物,兜人勒詐,其□陳蔡氏現告有案;經承翁隆珍。均有案卷可稽。值此隆冬之際,上下報搶,紛紛籌防一事,其竟不理,任聽匪徒出沒。以此論之,地方為害不淺。今日可見,原總理張鳳岐辦事尚屬急公。其林愈薰在鄉武斷,所為實難盡數,僅將有案實事,略呈請核;應否革除換充,亦非翔等敢干末議。而張鳳岐明係有家有業,丁多誠實,能以籌防緝捕,保固地方。應否責成換戳復充之處,翔等亦不敢擅便。現值歲暮冬防,總理不肯籌設,眾論紛紛,翔等均忝地方起見,理合將情僉稟。伏乞仁憲大老爺俯念地方關重,恩准電奪施行。切叩。
正堂朱批: 查各處總理已奉
府憲通飭裁汰,據稱吞霄總理林愈薰私收投詞,藉端騷擾之處,已在應革之列。候即斥革示儆,造冊彙報可也。 私記
葉國瑞
光緒玖年拾貳月初六日具稟街正劉鳳翔 戳記 庄正 戳記 戳記
楊陳貴
戳記三顆如下:(1)新竹縣正堂施、給吞霄街街正、劉鳳翔戳記 (2)淡分府陳、給五里碑庄庄、正葉國瑞戳記 (3)淡分府陳、給竹仔林庄庄、正楊陳貴戳記 舖戶圖記十五顆,從略。
第四四一 僉稟 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二四-三
吞霄街職員暨金和安眾鋪戶等,稟請新竹知縣,准予已革總理林愈薰復充
具僉稟,治下竹南三保吞霄街職員江鵬程,暨金和安眾舖戶等,為奉公勤謹,地方安靜,僉請 恩准原充,以慰民望事。切程等安分守業,全賴辦公者實心辦理,地方始得無事。茲聞 憲仰差吊回總理林愈熏戳記,眾心不勝驚駭。忖思:林愈熏蒙 前憲徐充當總理以來,凡遇街庄有大小事情,無不力為排解,且秉公守法,不敢苟且徇私,數年之內,地方共慶昇平,鄉曲多所依賴,群情愛慕,莫不共頌得人。伏乞 仁憲下慰民望,恩准將總理仍給予林愈熏辦理,俾閭閻免猛虎之傷,庶民得有鳩之慶,程等亦共沾保字之仁矣。勢得連名僉叩,伏乞仁憲大老爺恩准施行。
正堂朱批:查各處總理,已奉
府憲通飭裁革,即無事故,亦可革;何況林愈薰復有私收投詞情事。毋庸狥情袒稟,希圖復充。不准。
莊錦源號
湯川盛號
職員林光福
生員邱光忠
光緒九年十二月廿四日具僉稟吞霄街 職員江鵬程(畫押)
巫怡順號
黃金利號
公記通霄街、眾舖戶金和安公記
第四四二 僉稟 光緒十年二月初一日 一二二二五-一
大溪墘庄業戶、生監等,稟請新竹知縣朱:吊銷已革總理鍾廷英諭戳
具僉稟竹北二保大溪墘庄業戶曾國興、徐國和、生員何騰鳳、例貢生徐祥雲、張裕光、監生陳鴻熙、徐錫榮、童生何鳴鳳、徐錫齡、結首鍾鴻來、伍士課等,為既革未除,欺藐如故,叩迅吊銷諭戳,以杜民患事。切惡不去,則善良不安;根不除,則萌芽復發。緣有總理鍾廷英一名,溯未充任以前,赤僕單居,遊賭為業。及冒充而後,倚恃身勢,貪婪益盛。名曰奉公知法,實則假公犯法。凡遇事,不究情之虛實,祇論財之重輕。遂慾者,轉非為是;拂索者,明是亦非。睚眦小故,受其荼毒者,擢髮難數。如去年春間,有舖民謝阿周,夜間被搶,鍾廷英既勘不報,後經前憲派差,著令查實具稟,延亦不報;續候數月,稟禮索定,始行具稟。此事屬該管,雖責有難諉,而無財不可以為說。又去年七月,有業戶徐熙拱,協同公差,奉票監收課租,被黃雲標途奪,經徐姓呈請押放,而黃家將所奪之課租及車夫、車牛,指交該管總理徐國清不受,轉賂越界鍾廷
英承領。此事非該管,而財可通神,亦不辭其咎矣。更有張阿恩與姜阿罕二比滋角,鍾廷英膽將姜家指交牛豬等物,因厚索不依,輒敢變賣,兩造堂訊,互指無異,均蒙 仁憲及 前憲斥革在案。但既革其名,而未除其實,現在諭戳猶存,依然怙惡不悛。府示不遵,猶敢擅收投詞,酷虐鄉民,種種欺藐如故,貪婪實出無厭。非蒙吊銷,將異日仁憲陞遷,廢戳瞞換,不幾芽萌復發,貽害胡底?勢亟聯名叩請。伏乞仁憲大老爺剪奸除弊,恩將既革總理鍾廷英諭戳,迅飭硃單吊銷,不惟興等幸甚,即該屬鄉民,亦感戴二天矣。切叩。
正堂朱批:前因
府憲禁革總理,經本縣於抵任後,隨時訪查,酌量斥革。凡有應換戳記,一概停止,以杜流弊。
茲據稟稱:總理鍾廷英遇事招搖,殊屬可惡。候即斥革,吊銷前縣所給諭戳可也。
童生何鳴鳳(畫押)
徐錫齡(畫押)
私記 例貢生徐祥雲(畫押)
張裕光(畫押)
曾國興
光緒拾年二月初一日具僉稟竹北二保大溪墘庄業戶 生員何騰鳳(畫押)
徐國和
監生陳鴻熙(畫押)
私記 徐錫榮(畫押)
結首鍾鴻來(畫押)
伍士課(畫押)
第四四三 訴呈 光緒十年二月八日 一二二二六-一
邱阿明訴請:令劉阿知等歸還伊所墊庄開費
具訴呈狀人邱阿明,年七十歲,住赤牛椆庄,抱告邱阿品,年三十八歲,為背約僥還,效尤獨害,呈懇飭提,訊究,押還歸款事。竊竹北二保大溪墘等庄,原屬新竹子民,作何配買艋鹽而食,每有在地無賴惡徒,不務農業,謀充艋館哨丁為名,專工藉私圖詐,各庄被害,何止一家?艋館委員,道路遙遠,耳目雖長,難免受其朦蔽,庄民難堪其毒。因思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爰邀總理、業戶及庄民人等,僉議規約。如果受誣,無論何家,公同保結,所開諸費,應照業產,攤開鳩貼,以免獨力難支;設立簿約為據,在場僉名畫押八十餘人。僉議如此,非敢抗拒官長,實因保全之計。嗣有哨丁到庄,索擾、殺掠,總理徐國清會同庄眾擒拏,解請送交 前縣主,致觸委員,督帶兵勇臨辦。幸舉人吳士敬代求寬免,墊繳課項、飯食、夫價,尚未歸還,致有控追。明又另開雜款計銀壹百貳拾餘元。詎料約內劉阿知等,息事之後,見利忘義,互相效尤,竟不攤出歸還,致明獨力難堪,無奈粘列名單、簿約,呈電懇請飭追,免明受害。伏乞老爺電察恩准,飭提劉阿知等究追,押還歸款,閤屬沾恩。切叩。
署理臺北府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 批:
據呈如果屬實,候飭令原差協同理還覆奪。粘抄附。 計粘名單、簿約壹紙。
光緒十年二月初八日具呈人邱阿明
原告吳士敬於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呈批:
查大潭等庄販私滋事,始於廖贊元等抗不認配。及至撥勇臨辦,該業戶為之求寬,且先墊繳課項,保全不少,何以鹽仍抗配,借並不還?似此反覆逞刁,殊為藐法。准即飭差提訊,分別究追察辦。
第四四四 名單及簿約 光緒九年九月吉日 一二二二六-二
大溪墘庄業戶、總理、結首等,為對抗鹽館哨丁需索,庄眾合約, 互助分攤開費
簿約劉阿知 李林水 范姜祖等 劉阿主 徐阿古 呂阿富 胡清元 徐阿招 陳阿石陳順和 向阿元 彭阿東 劉阿水光緒九年九月吉日,業戶、總理、結首、庄耆、眾庄人等,同議規條開列於左:
蓋聞天道至公,善良必獲厚福,王法無私,橫惡必犯科條。自度守規蹈矩,可免是非。孰知閉門靜坐,禍從天來。茲我赤牛椆庄,地稱仁里,民皆淳厚,田多業廣,庄民
俱有耕作,未嘗干及罔法之事。邇來生齒日繁,人益煙眾,雖賢愚不一,亦維農耕是務,共相樂業,安居無事。不意,後來有本境棍惡葉阿固叔侄,乃係游手無賴之徒,深知良善可欺,謀充淡邑鹽館哨丁,以遂平地風波之計。常到庄中肆無忌憚,恃鹽館為靠山,無論男女避嫌,順便擁入,藉緝私為大題,不分閨房臥所,任意搜尋。既無蹤跡,平地興波,甚敢潛帶鹽觔,強行誣賴;或往來暗藏於屋後,指無為有;或夤夜密置於埕前,架虛為實。種種加誣,眾皆週知。如不從索貼費,必擄掠酷禁,遂致傾家蕩產。庄民受其誣害,何止一家?皆係懼勢莫敵,敢怨而不敢言耳。嗟乎!庄眾原遵該處業戶、總理約束,毋許染及私鹽情事。我等咸買館鹽為食。況該庄距海十有餘里,焉有十餘里之遙,挑一擔之海水,而煎觔餘之私鹽?鄉村至愚,斷不作此虧本之事。此情此理,顯而易見,承辦鹽務之官長,何不察此顯現之情理,而終受若輩之朦蔽?我等告訴無門,爰集庄眾公同妥議,同立合約規條,設立簿據,僉名畫押。以十家為一甲,無論何家何人,實被哨丁架禍,及到家圖詐擾害者,約內甲首諸人,務宜出首救護。如從官司,應即公同保結,毋許觀望不前。應開諸費,不論何款,約內有名人等,殷實有田業者,應鳩出番銀伍元;贌田耕作者,應鳩出銀參元;無田業、無耕作者,應鳩出銀壹元。定限三日內交清楚。開用不敷,應再重加鳩足。倘有餘剩,亦應照約,按名攤還,不得涉私侵漁。自約之後,各宜同心協力,趨前勿後,守望相助,臨難相扶,願約內諸人世守勿替
,俾若輩不敢再生覬覦,是為序。
第四四五 諭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二二二七-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銅鑼灣街庄總理曾道隆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事。案查竹南二保銅鑼灣街庄總理林思贊,因案示革,所遺斯缺,尚未接充。茲據貢生劉聯科稟舉曾道隆,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謹慎勤勞,堪以充當斯缺,粘連認、保各結,懇請給發諭戳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總理曾道隆,即便遵照,迅將發去戳記,查收奉公。凡有鄉村雀角、細故,務須出為排解,勿使生端。倘逢盜賊竊發,責成該總理,督率庄民,拏犯解究。仍謹遵保甲條款,悉心辦理,勤慎奉公;但不准藉端索詐鄉民,以及作奸、犯科,致干查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壹顆。
一、諭仰 銅鑼灣總理曾道隆
光緒拾壹年拾貳月十八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四六 僉稟 光緒十二年二月初八日 一二二二八-一
鹹菜甕庄生員衛璧奎等,蒙新竹縣正堂方面諭,稟舉謝有時為總理
具僉稟治下紳董生員衛璧奎、貢生張濟川、生員劉耀藜等,為僉舉總理,懇 恩准給諭戳,以專責成事。緣蒙 憲臺面諭,就地僉舉總理,生等查得庄耆謝有時,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誠堪充當斯任。蒙諭之後,自當極力奉公,不敢貽誤。理合呈明,伏乞父臺大老爺察奪施行。沾叩。
貢生張濟川(畫押)
光緒十二年二月初八日具僉稟紳董 生員衛璧奎(畫押)
生員劉耀藜(畫押)
正堂方 批:謝有時准予充當總理,以專責成。惟該生等,並不出具保結呈送,著即循例趕緊補送,毋延。充、結附(註)。
(註)僉稟人補呈保結狀,參閱一二二二八-三。
第四四七 諭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一二二二八-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鹹菜甕總理謝有時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二月初八日,據紳董生員衛璧奎、貢生張濟川、生員劉耀黎等稟稱:緣蒙面諭,就地僉舉總理。生等查得庄耆謝有時,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誠堪充當鹹菜甕總理斯任,取具認充、保結,稟請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總理謝有時,立即遵照。嗣後保內民人,如有田土糾葛,以及口角細故,即行秉公,妥為解散,毋任爭鬥。倘有命盜重案,隨時稟報;一面協差,拏犯綑送。至保甲一項,尤關要緊,即速按戶,查明人口,填註清冊,呈候填給門牌懸掛。該總理倘敢假公濟私,藉端索擾,以及收受投詞辦案,一被告發,定即提案革究,決不姑寬,凜之。特諭。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諭 仰
光緒拾貳年肆月初九日承稅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四八 稟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九-一
二皂頭役楊楨稟請新竹知縣方:發給諭戳與後壠街庄總理陳清溪
附卷 私記 臺下二皂班頭役楊楨叩首叩稟,為妥議舉充,懇准給發諭戳,以便趨前奉公有賴事。緣楨查街庄郊舖、紳商人等,僉舉得本街陳清溪一名,充當街庄總理額缺,眾等俱各悅從,兼有家室,公事練達,堪以充當斯缺,奉憲差遺,以及辦理街庄事務。楨不敢擅便,理合稟明,叩乞大老爺 恩准電察施行。切叩。
私記
〔批〕准如所請充當,候分別給發諭戳,以憑奉公。結附。
私記
光緒拾貳年四月初三日稟
第四四九 認充結狀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九-二
後壠街庄總理陳清溪之認充
具認充結狀,竹南二保後壠街等庄陳清溪,今當大老爺臺前,認充得後壠街等庄總理額缺,不敢武斷鄉曲、作奸、犯科。如有此情,溪愿甘坐罪。合具認充結狀是實。
私記
〔批〕附卷
私記
光緒拾貳年肆月初三日具認充結狀陳清溪(畫押)
第四五0 保結狀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一二二二九-三
郊戶金致和,保結陳清溪充當後壠街庄總理
具保結狀,郊戶金致和,今當大老爺臺前,保結得陳清溪充當後壠街等庄總理,為人誠實,公事諳練,不敢妄為情事、作奸、犯科。如有此情,和愿甘坐罪。合具保結狀是實。
私記
〔批〕附卷
私記
光緒拾貳年肆月初三日具保結狀郊戶金致和 公記 後壠街金致和公記
第四五一 稟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一二二二九-四
二皂頭役楊楨稟報:後壠總理杜和安,不遵諭造送戶口清冊,請新竹知縣 予以革究
臺下二皂頭役楊楨叩首跪叩稟,為玩抗不辦,稟請電奪、革究事。緣蒙諭,著各總保查造男女丁口清冊、稟繳等因;役奉此,遵即飛往,分別送辦,俱各遵辦。惟後壠總理杜和安,先後三款諭送,概不理辦,置之度外,實屬藐法。若不稟請革究,另舉接充,誠恐將來效尤矣。但後壠地方查造丁口清冊,經著專責地保辦理外,茲將原諭夾繳。伏乞大老爺電奪施行。沾叩。
計繳 憲諭三道。
正堂方 批:總理杜和安應辦地方事宜,並不遵照辦理,固屬不合;而上年所發之諭,既不遵辦,當時未據具稟,該役亦有非是。究竟杜和安因何置公事於不問,是否另有別故?候即傳訊。繳諭存銷。現今該處總理已遴充陳清溪接辦,仰即知照。 私記 私記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叩 戳記縣正堂方、給二皂頭役、楊楨戳記
第四五二 諭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 一二二二九-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後壠街庄總理陳清溪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分別給發諭戳,以憑奉公事。本年四月初二日,據二皂班頭役楊楨稟稱:「緣楨查街庄郊舖紳商人等,(云云照稟敘至)理合稟明,叩乞電察施行」等情;並據郊戶金致和、認充後壠街總理陳清溪,出具保、充各結,稟送到縣。據此,查總理為一保之正,非素著勤能之人充當,難期勝任;且現奉查辦保甲,新設厘金總理,均關責成,未便懸缺。陳清溪既經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准予充當後壠街庄總理。除稟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後壠街庄總理陳清溪,立即遵照,將發去戳式一顆,照刊奉公。嗣後保內民人,如有田土糾葛,以及口角細故,即行秉公,妥為解散,毋任爭鬥。倘有命盜重案,隨時稟報;一面協差,拏犯梱送。至保甲一項,尤關要緊,即速按戶,查明人口,填註清冊,呈候填給門牌懸掛。該總理倘敢假公濟私,藉端索擾,以及收受投詞辦案,一被告發,定即提案革究,決不姑寬,凜之。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 總理陳清溪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五三 諭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一二二三0-三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三叉河總理楊德友
欽加五品銜、埔里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事。緣據竹南二保三叉河職員賴元發等,稟舉楊德友,明達庶務,秉正勤勞,堪充三叉河總理額缺,取結,僉請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知悉:現當稽查保甲,清理賦稅之時,爾宜認真遵辦,不時挨戶稽查,毋許匪類潛留保內,攘竊鄉閭,貽害地方。至如保內設有睚目比細故,應當力為排解,勿得藉影圖形,平地興波,貽累商農,廢弛事業。該總理如能實力奉行,本縣自當從優獎賞。倘敢故違、妄作,三尺俱在,決無輕縱,凜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三叉河總理楊德友 光緒拾貳年伍月二十日承稅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五四 僉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 一二二三一-一
大隘北埔等莊生監、鄉耆、殷紳等,稟舉何廷輝為總理
具僉稟治下竹北一保大隘北埔等莊鄉耆曾德友、生員曾學熙、彭裕謙、貢生曾雲龍、劉國珍、監生姜楨、朱維清、彭修元、彭龍驤、莊福全、張煥章、彭汝章、彭炳文、黃廷亮、邱雲麒、殷紳蕭三達、彭德全、莊木才、陳良恭、何來發、黃細石、楊祥輝、彭承宙,及眾舖戶,為秉公妥舉,聯名結保,懇 恩給發諭戳,准予辦理,以安地方事。緣大隘北埔等莊,地方遼闊,公事繁劇,向來各莊大小公務,原由墾戶金廣福兼理,且設有何黎邱等總理,互為幫辦。後皆陸續云亡,並未有續舉接辦。此數年間,在墾戶,惟周懋祥一人經辦;但彼墾務甚繁,其間鮮人幫理。故所辦各務,殊覺難免疏漏。罔
料周懋祥遽爾身故,現在乏人承辦,各莊所有緣事,欲行投辦者,咸苦于排解無人。況際此隆冬,猶恐匪徒入境,宵小潛蹤,尤宜加意設法防守。似此,若不急為籌議,選舉總理承辦,地方奚賴?雖現有月眉總理田振綱,但其係原住月眉,彼即辦其附近等莊,已覺身無餘暇;距北埔尚有數莊之隔,更有鞭長莫及之虞。爰是,集眾妥議,僉舉何廷輝,素行端莊,為人正直,公務諳練,堪充總理責任,用以辦理公務,誠為妥貼至當。然而事涉公務,地方攸關,若非懇□憲准飭辦理,德等未敢擅便。勢得聯名結保,稟叩仁憲大老爺鋤莠安良,恩准給出諭戳辦理,則地方有賴,戴德甘棠,沾 恩,切叩。
計粘認充、保結各壹紙。
正堂方 批:應否添設總理之處,候諭飭金廣福墾戶姜紹基等查明,稟覆核辦。結狀暫存。
何來發(畫押)
張煥章(畫押) 莊木才(畫押)
新竹縣正堂方、給漳籍代、書鄧久戳記 莊福全(畫押) 蕭三達(畫押)
劉國珍(畫押) 邱雲麒(畫押)
戳記 曾雲龍(畫押) 黃廷亮(畫押)
曾學熙(畫押) 彭汝章 私記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稟 曾德友(畫押) 彭炳文 私記
彭裕謙(畫押) 彭德全(畫押)
姜榮楨(畫押) 陳良恭(畫押)
朱維清 私記 黃細石(畫押)
彭修元(畫押) 彭承寅(畫押)
彭龍驤(畫押) 楊祥輝(畫押)
另有舖戶圖記二十顆,從略
第四五五 稟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 一二二三一-四
大隘南興莊總理墾戶金廣福,稟舉何廷輝為北埔等莊總理
具稟治下竹北一保大隘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職員姜紹基,為據情稟明事。緣於前月間,有轄下各莊紳耆、舖戶等前來,向基商議,欲舉何廷輝為北埔等莊總理。基思該莊原有總理缺額,後併未曾續舉接辦;裁度之下,當即應允。但思已有殷紳諸邑人等結保,似乎不必蓋戳。茲蒙 憲諭,飭基等查明稟覆等因。夫此何廷輝,在昔原係基館內辦事之人,公事頗為諳練,為人正直。今眾議舉為總理,與基等幫辦諸務,亦甚妥當。勢得據情,稟叩仁憲大老爺給發諭戳,准予承辦。沾恩,切叩。
正堂方 批:據稟何廷輝為人正直,准予充當北埔等庄總理,候發給諭戳,以專責成。 私記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稟 戳記新竹縣正堂、給竹北一保南興庄閩粵、總墾戶金廣福長行戳記
第四五六 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二二三一-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北埔等莊總理何廷輝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據鄉耆曾德友、生員曾學熙等舉稱:「竊查大隘北埔等庄,地方遼闊,公事繁劇,向來各庄大小公務,原由墾戶金廣福兼理,且設有何、黎、邱等總理,互為幫辦,後皆陸續云亡,並未有續舉接辦。此數年間,在墾戶,惟周懋祥一人經辦;但彼墾務甚繁,其間鮮人幫理。故所辦各務,殊覺難免疏漏。罔料周懋祥遽爾身故,現在乏人承辦,各庄所有緣事,欲行投辦者,咸苦于排解無人。況際此隆冬,猶恐匪徒入境,宵小潛蹤,尤宜加意設法防守。茲查有何廷輝,素行端莊,為人正直,公務諳練,堪充總理責任」,取具認保結狀,僉請准充前來。當經諭飭金廣福等查覆。去後,茲據總墾戶金廣福姜紹基具稟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迅將發去戳式,照刊奉公。現際冬令,宵小最易竊發,應當巡緝防範。保內遇有命盜重案,立即舉報,拏犯解送。所有睚眦雀角,爾宜悉心排解,勿使互訟公庭。凡遇應辦之事,均須實力奉
行,勿得怠惰玩忽。但不得收受投詞,藉端辦案,致干革究,毋稍違延,凜之。特諭。
一、諭仰 總理何廷輝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承稅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五七 僉稟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五日 一二二三二-一
新埔街庄金廣和、生監、舖戶等,稟舉朱廷龍為總理
具僉稟竹北二保新埔街庄金廣和、貢生蔡景熙、職員曾如海、潘澄漢、胡清蘭、胡萬賜、貢生范達熙、劉國楨、監生蘇錦榮、曾逢春、黃國光、蘇煥章、范錫璋、陳玉峰暨舖戶等,為遴選妥人,僉懇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緣熙等新埔各庄,原舉有總理一額,約束庄民,緝拏盜匪,保守地方。前經選舉總理范文華一名,於前月間,年老病故,公事乏人辦理。兼之,地方遼闊,人煙雜處,又值清賦之際,不可一日約束無人。熙等念切地方攸關,爰遴選得本街職員朱廷龍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兼有家室,堪以接充斯缺。事雖熙等僉議選舉,但未稟蒙准予承充,未敢擅便。理合取具認充,加具
保結粘連,僉懇仁憲大老爺,俯念地方關重,恩准朱廷龍一名,接充新埔總理,並給發諭戳,以專責成。沾叩。
計粘認充保結各一紙。
正堂方 批:朱廷龍既經為人誠實,准如充當該處總理。候發給諭戳,以憑奉公。充、保結狀附。 私記
職員胡清蘭 私記 監生蘇錦榮(畫押)
曾如海 私記 曾逢春(畫押)
范錫璋(畫押)
光緒十三年又四月初五日具僉稟金廣和貢生蔡景熙 私記 貢生劉國楨 私記
范逢熙(畫押)
職員潘澄漢(畫押) 蘇煥章(畫押)
胡萬賜(畫押) 黃國光(畫押)
陳玉峰(畫押)
公記廣和宮公記
另圖記九顆,從略。
第四五八 諭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 一二二三二-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新埔街莊總理朱廷龍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事。案據金廣和、貢生蔡景熙,暨眾鋪戶等僉稟稱:「新埔庄原設總理一缺,以期約束庄民,緝拿盜匪,以梓地方。前經選舉范文華,承辦有年,現該總理前月間,因病身故,遺缺尚未得人承充。惟查新埔街庄,地方遼闊,人煙稠密,又值清查田賦,不可一日約束無人。茲遴選得職員朱廷龍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堪以接充總理額缺,取具認、保各結,僉請接充」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迅將發去諭戳,分別收刊奉公。嗣後,凡遇應辦公事,務當小心妥為辦理。保內如有口角細故,立即排解息事;倘有命盜重案,隨即協保拏犯稟解,以憑訊辦。該總理勿得始勤終怠,以及作奸、犯科,自貽伊戚。凜切,毋違。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接充總理朱廷龍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五九 僉稟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 一二二三三-一
房裡、苑裡總理陳金源等,稟請斥革地保戴金陞
具僉稟竹南三保房苑總理陳金源、張清和、生員蔡褒之、陳光昌,暨眾舖戶等,為捏名假號,改姓冒充,叩請提案斥革,吊戳註銷,以杜奸弊事。緣房、苑地保戴金陞,原係革夕楊捷陞,前因被人控告,兼之累次誤公,前憲提案斥革,不准復充。後又易名捏稟,希圖僥倖,又被 前憲查明怒斥。詎楊捷陞狡計百出,膽敢改姓,變為戴金陞,假捏陳光昌、蔡褒之名號,保舉接充,瞞出 前憲戳諭,殊屬罔法。況身居一保之長,干係匪輕,邇來舉動,矜其老手,不謹奉公,任意胡為,大失眾望。源等忝屬同保,若不聲明,恐將來舞弊誤公,事端拖累,咎將誰歸?合亟連名僉叩,據情稟明。伏乞仁憲大老爺剔奸杜弊,恩准提案斥革;一面吊銷戴金陞戳記。地方有賴,沾感,切稟。
正堂方 批:查戴金陞並非新充地保,如果有捏名冒充情事,何以早不請革究?乃事隔數年,始行具稟。恐有挾嫌妄指情事。姑候飭差查明,追取戳記,吊銷稟覆察奪。
戳記新竹縣正堂徐、給房裡街庄總理、陳金源戳記
房 陳金源 蔡褒之(畫押)
光緒十三年又四月廿日具僉稟 總理 生員 暨眾舖戶等
苑 張清和 陳光昌(畫押)
戳記縣正堂徐、給苑裡街庄總理、張清和戳記
眾舖戶圖記十五顆,從略。
第四六0 稟 光緒十三年九月初六日 一二二三四-一
大溪墘庄生監、庄耆、結首等,稟舉劉兆棠為總理
具稟竹北二保大溪墘庄生員廖贊元、黃龍伸、監生徐祥輝、羅如雲、林廣華,暨庄耆、結首等,為舉妥接充,理亟僉叩,懇准給發諭戳,以便奉公事。緣元等大溪墘庄,原舉有總理劉必楨一名,約束庄民,緝拏盜匪,保守地方。不料楨於去年十一月間病故,公事乏人辦理。兼之,地方遼闊,人煙雜處,又值清賦之際,不可約束無人。元等念切地方攸關,茲查有劉必楨之子劉兆榮,實堪接充斯缺。前有二快頭役朱宗取結,稟請在案,蒙批:「應由該處紳耆出具充、保各結」等因。奉讀金批,足見明慎之至。但劉兆榮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兼以謹慎勤勞,堪以接充總理之職,元等遵批取具認充,加具保結粘連,僉懇
仁憲大老爺,俯念地方關重,恩准劉兆榮一名,接充大溪墘等庄總理,並給發諭戳,以專責成。沾感,切叩。
正堂方 批:准予所請充當,候分別給發諭戳,以專責成,充、保結狀附。私記
庄耆謝帝祥(畫押)
黎國楨(畫押)
湯新鼎(畫押)
王阿群(畫押)
廖贊元(畫押) 監生徐祥輝(畫押)
光緒拾參年九月初六日具稟生員 羅如雲(畫押)
黃龍伸(畫押) 林廣華(畫押)
結首謝阿貴(畫押)
謝帝成(畫押)
廖敬接(畫押)
湯春生(畫押)
第四六一 諭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八日 一二二三四-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溪墘庄總理劉兆棠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事。本年九月初六日,據大溪墘生員廖贊元、黃龍伸,暨庄耆、結首等等稟稱:「伊等大溪墘,原設總理劉
必楨,約束庄民,緝拏盜匪,保守地方。不料該總理劉必楨,於去葭病故,公事乏人辦理。兼之地方遼闊,人煙雜處,又值清賦之際,不可約束無人。茲查有劉必楨之子劉兆榮,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謹慎勤勞,堪以接充總理之職;取具認保各結粘連,僉請接充」等情,到縣。查劉兆榮前據對保朱宗稟舉,業經批令:飭取紳耆僉保,稟請核辦在案。茲據該紳耆,連結僉請前來,自應准如所請接充。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將發給諭戳,承領奉公。嗣後,保內如有鼠牙、雀角、錢債細故,立即出為排解、息事。遇有命盜情重等案,當即協拏兇賊稟報,以憑訊究。但不准收受投詞,藉端辦案。倘敢故違,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提案革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大溪墘總理劉兆榮 光緒拾參年玖月十八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六二 諭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 一二二三五-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坵園總理游贊平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事。緣查竹北二保大坵園,僻近海濱,人稠事繁,原有額設總理一缺,約束鄉里,而顧地方。詎該總理前年身故,遺缺乏人接充。茲據該地業戶郭龍文、生員許升元、貢生邱希周,暨舖戶、庄耆等僉稱:有游贊平一名,為人誠實,公事諳練,兼有家室,堪以接充該處總理額缺,取具認、保各結,稟請接充前來。除稟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迅將發去戳式,承領照刊,勤慎奉公。如遇庄中有鼠牙、雀角,務為排難、解紛。際此隆冬,宵小最易竊發,宜應聯庄保甲,約束鄉壯,保固里閭。倘有面生之人,勿許容留境內。嚴戒子弟勾結外人,使外來匪徒無可寄足。如聞有盜警,率眾圍拿,送案究治,本縣自有優賞。倘敢玩忽故縱,以及收受投詞,藉端辦案,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提案革究。凜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大坵園總理游贊平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六三 僉呈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 一二二三六-二
蛤仔市、公館等庄紳衿吳廷光等,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具僉呈治下竹南二保蛤仔市等庄,貢生劉緝光、生員吳廷光、劉廷駿、舉人謝錫光、貢生林際春等,為公務攸關,僉舉請示換戳,以便責成事。緣蛤仔市、公館庄等處,先前總理係張煥彩責成,因老告退;謝錫彰承乏其間,辦公則因端竟委,處世則排難解紛,比閭族黨間,是亦非無小補也。而張煥彩明知誤公之咎,責有難辭,竟敢另保私相狎之人。村思公館庄為墾大湖必經之路,地方遼闊,公務浩繁,非其人,豈足勝其任哉!生等情關桑梓,勢得聯名僉舉,請示換戳。伏乞陞憲大老爺電奪,換給施行。沾叩。
正堂方 批:查該處總理,先據張煥彩等稟舉朱錦標承充,雖經批示,尚未給發諭戳。據稟
,張煥彩稟保私人,不顧公事,殊屬非是,寬免究。所有該處總理,既據該生等僉稟,以謝錫彰承充,應准照行。著即補具認、保各結呈送,以憑發給諭戳承領。該生等平日辦事公正,所舉之人必能勝任。如果將來誤事,仍唯該生等是問。 私記
舉人謝錫光(畫押)
生員吳廷光(畫押)
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治下 貢生劉緝光(畫押)
生員劉廷駿(畫押)
貢生林際春(畫押)
第四六四 稟 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二二三六-七
隘寮庄職員張煥彩,稟告吳廷光捏劉緝光名字,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具稟竹南二保隘寮庄職員張煥彩,為背□誣捏,舉枉錯直,懇請提集,到案質訊,以分黑白事。緣彩等正月間,僉稟保舉朱錦標充當隘寮下等庄總理,已經批准在案,未蒙發給諭戳。詎料有蔴齊寮庄之棍矜(衿)吳廷光,私受謝錫彰之賄,竟敢背捏貓裡紳士劉緝光等之名,保稟復充,誣捏彩率保私人等情,謊稟瞞准。忖思:謝錫彰原係賭棍□□前憲已充過該處總理責成,因前次海防捐款,深吞誤公,遠逃竊匿,數月不面,害累地方殷實不淺,疊被□佃著著稟究,工承有案可據。此枉應宜錯也。彼竟背捏而反舉
乎。細查朱錦標為人,頗屬厚實,兼有家室。刻下地方公事,尚未責成,安見其誤?而素在鄉里,偶有口角細故,不憚微勞,常出為排解。由是上和下睦,庄眾無不悅服,現鄰里左右可證。此直固當舉也。彼竟誣捏而偏錯乎。伏念仁憲蒞治以來,是非可否,明若觀火,豈容刁矜(矜)猾輩受賄矇眛哉!噫,真偽有別,全憑花押;邪正須分,端在 鴻裁。似此背誣、架陷,好惡不公,若不蒙提集質訊,虧彩勤慎奉公二十〔餘載〕,□□□棍衿(衿)一面情詞,而致黑白無分。不已泐情,赴轅稟明。伏乞公祖大老爺彰善癉惡,電察施行,地方幸甚。沾叩。
正堂方 批:如果吳廷光背列貢生劉緝光等之名,捏詞混稟,殊屬不合。但豈不慮劉緝光等稟究,膽大若是。所稟亦難深信。惟劉緝光等,因何延不將謝錫彰充、保結狀補送?候諭飭並查,速備送案,據實稟覆可也。 私記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發廣籍代、書林□戳記
光緒拾肆年貳月廿三日具稟職員張煥彩(畫押)
抱稟張石□年三十
〔前批〕據稟已悉,准如所請充當,候即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保結附。
第四六五 諭 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二二三七-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芝葩里總理林青雲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諭飭辦理事。查芝葩里總理游贊平因病身故,斯缺曠懸日久。現當冬令之際,總理有巡防之責,似非才幹練達之人,不能勝任。茲據業戶郭文龍等僉請,林青雲為人誠實可靠,辦事勤能,堪令按充,取具認、保各結,稟請前來。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林青雲即便遵照,將發去諭戳,承領辦理,以專責成。一面聯庄保甲,務宜督率庄丁,聯絡逡巡;如有警聞,立即帶同庄丁,圍拏賊犯綑送。但不准挾嫌混拏,亦不准收受狡詞,藉端辦案,致干革究。凜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一、諭仰 總理林青雲 光緒拾肆年玖月廿四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六六 諭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十日 一二二三八-一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銅鑼灣總理林思贊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諭飭承充事。查銅鑼灣總理曾道隆奉公疲玩,聲名甚劣,亟應斥革另充,以專責成。現當鄰境有事之秋,總理有巡查聯庄保衛之責,似非才幹練達、熟悉之人,不能勝任。本縣訪查前總理林思贊,辦事尚屬勤能,堪令接充。除將曾道隆示革,並吊銷諭戳外,合行諭給。為此諭,仰該總理林思贊,即便遵照復充,速即赴縣領諭戳承辦,並備呈充、保結狀備案。一面速辦團練,保固閭里;仍聯庄保甲,隨時督率庄丁,聯絡逡巡防衛。惟愿眾志成城,共保地方於無虞,本縣自當詳請大憲格外優獎。慎勿怠惰取咎,凜切。特諭。
一、諭仰 總理林思贊
光緒拾肆年玖月初十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六七 諭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 一二二三九-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大湖總理吳定綱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裡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據墾戶金和成即吳定連、詹其祝等稟稱:「竊思排難解紛,賢者樂此,立中生正,鄉人好之。緣大湖墾闢以來,地方遙闊,俗尚敦龐,歸化者熙熙,耕商者穰穰;但地闊則聚處眾,人多則事務紛,非有秉直、誠實之人奉公理辦,誠莫能勝其任也。茲有該地民人吳定綱,為人秉直、誠實,凡庄中口角細故,無不排難解紛,在地兼有業室。是以,眾佃戶、舖戶等,到場商議,堪充此責。倘蒙准給發諭戳,俾有責成,上則可以奉公,下則可以為民,誠為兩得其便;取具認保結狀,僉請准充」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迅將發去戳式,照刊奉公。現際冬令,宵小最易竊發,應當巡緝防範。保內遇有命盜重案,立即稟報,拏犯解送。所有睚眦、雀角,爾宜盡心排解,勿使互訟公庭。凡遇應辦之事,均須實力奉行,毋得怠惰、玩忽。亦不得收受投詞,藉端辦案,致干革究。毋稍違延,凜之。特諭。
一、諭仰 總理吳定綱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承稅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六八 稟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四日 一二二四0-一
吞霄街庄總理張鳳岐稟舉各庄正,請發給諭戳
具稟竹南三保吞霄街庄總理張鳳岐,為聯庄妥舉,盜源宜絕,懇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併□示禁,以杜後患事。切岐自充總理以來,總期地方安靖。情因彰屬滋擾,仁憲竊恐不法之徒乘機生事;九月初旬,蒙 憲駕臨吞霄,面諭岐清庄聯庄,並選各庄秉正之人,僉為庄正,具稟報名,以便給發諭戳,以專責成等因。足感 憲衷安良之至意也。岐于九月初十日,在吞霄街內,先僱壯丁拾名,日則四處梭巡,夜則擊鐸防守;又復親到各庄,將 憲面諭,婉勸十三庄紳耆人等,務要聯為一家,共明大義,嚴防匪徒。茲各庄紳耆,無不踴躍輸將,是月十二日,傳齊到街,公舉各庄正直、勇果之人,以為庄正,酌定防禦章程,無事則各安生業,出入相友,如遇匪類滋擾,當即協力擒拏,不得坐視偏徇。今各庄經已議聯定規;但新舉各庄正,非蒙給發諭戳,無以專責成。合將各庄正之姓名,逐一造明呈核,以便給發。惟該處仍有宵小之徒,開場聚賭,私宰耕
牛,種種弊端,皆為釀禍之基。岐查覺,任阻不聽,合懇示禁,以絕後患。〔現〕□〔吞霄〕街各舖戶咸稱:庄已聯定,不肯鳩資僱勇。理合陳明。伏乞青天大老爺恩准諭戳給發施行。沾叩。
正堂方 批:准予所請充當。至庄正係一庄之正,約束子弟,稽查匪類,並不管理鄰庄事務,亦不〔干〕預公事,所請發給諭戳之處,應毋庸議。該處賭博、私宰,候出示禁止可也。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四日具稟 戳記新竹縣正堂方、給吞霄街庄總理、張鳳岐戳記
計粘各庄庄正名單一紙。
第四六九 清單(前件之附粘) 一二二四0-二
吞霄街下各庄之庄正名單
今將新舉各庄庄正姓名,開列呈送
察核。
番仔寮庄正孟炳壬 南勢庄正田有明 南興庄庄正張清仁 梅樹腳庄正張水勇 南和庄庄正湯國立 內湖庄正彭東海 楓樹窩庄正曾來古 四湖口庄正李清賢 吞霄灣庄正賴仕番 望高寮庄正王三棋 五里牌庄正葉料福 圳頭內庄正張開春
隘頭庄正邱文開 大坪頂庄正邱龍海 竹仔林庄正陳媽亮
第四七0 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二二四一-一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二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 單仰對役,立即查明竹北二保擬分兩段,以溪為界,溪南所管幾庄,是何庄名,溪北所管幾庄,是何庄名?務得逐細開單,註明繪圖,限五日內,稟覆赴縣,以憑察奪。去役勿稍刻延,致干比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對役朱宗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七一 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二二四一-二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一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前銜(註)單仰對役,立即查明竹北一保擬分兩段,以金山面崁為界,崁上共幾庄,崁下共幾庄,是何庄名?務得逐細分別開單,註明繪具圖說,限五日內,稟覆赴縣,以憑察奪。去役勿稍刻延,致干比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對役洪忠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註)前銜,參閱第四七0號。
第四七二 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二二四一-三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南一保分兩段,將庄名開列並繪圖
前銜(註)單仰對役,立即查明竹南一保,以中港溪直透為新竹、苗栗之界,溪南歸苗栗,溪北歸新竹,仍作為一保,共計幾庄,是何庄名?務得逐細查開清單,繪具圖說,限五日內,稟覆赴縣,以憑察奪。去役毋稍刻延,致干比咎。火速,火速。
一、單仰 對役梁鴻
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正堂方 行 私記
(註)前銜,參閱第四七0號。
第四七三 諭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 一二二四二-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給諭戳與樹杞林等庄總理范士珍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發諭戳接充事。本年十一月初二日,據九芎林、樹杞林庄生員魏盛唐、廩生黃廷交等稟稱:「緣有前充總理曾克明,(云云照稟敘至)出為理辦,稟請恩准給發諭戳,以專責成」等情,計粘認充、保結各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迅將發去戳式,照刊奉公。嗣後如有口角故,務須妥為排解息事。該總理,但不得藉端需索,致干重咎。毋違,切切。特諭。
計發
一、諭仰 總理范士珍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四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 行 私記
第四七四 僉稟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五日 一二二四三-一
大隘雙溪、月眉、南埔等庄紳耆,稟舉蔡文光為總理
具僉稟竹北一保大隘,雙溪莊生員胡濟清,月眉監生陳拔運、陳拔壽,南埔監生莊福全、黃廷亮等,為奉公有責,接辦無人,僉懇准予舉充,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竊維:循名核實,鄉黨有月旦之評;排難解紛,庄里重頭目之選。今生等大隘,雙溪、月眉各庄,上年原舉有總理田振綱,充辦有年,奉公罔懈。詎料去年十月,田振綱忽經病故,凡遇庄中大小事情,以及口角紛爭細故,無人辦理。生等爰為邀集各庄,公同妥議,現有蔡文光,其人素能和睦鄉里;舉凡庄中一切應辦事宜,俱皆踴躍以行,不敢稍自推諉;且又忠厚純篤,見義必為,非分不取,從無依狥淟涊之私,實有寬大含宏之度;言無苟且,時或慷慨以直談,事必周全,獨能從容以處世,立論必本至公,待人以和為貴。士庶為之揄揚,婦孺俱皆敬服。生等忖思:總理之舉,上足以資辦公,固貴矢勤而
矢慎;下更以期幹事,尤要克剛而克柔。是非不恤人言,從違勿執己見。茲蔡文光年方強壯,諳練有素,洵足以當生等各莊總理之缺。但未蒙准充,不敢擅便,合亟粘連保結,據情聯名,稟叩仁憲大老爺,俯念地方攸關,恩迅准予舉充,給發諭戳,庶責成專,而奉公有賴,沾恩靡涯。切叩。
正堂張 批:蔡文光准充大隘雙溪、月眉各庄總理,候飭經承註冊,給發諭戳辦公。保、甘結附。私記
童生吳達光 私記
監生陳拔運(畫押)
陳拔壽(畫押)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廿五日具僉稟 生員胡濟清(畫押)
監生莊福全(畫押)
黃廷亮(畫押)
舖戶蔡和榮 私記
第四七五 諭 光緒十六年三月初二日 一二二四三-四
新竹縣正堂張,發給諭戳與雙溪等庄總理蔡文光
欽加同知銜、本任德化縣、調署新竹縣正堂張 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竹
北一保大隘,雙溪莊生員胡濟清,月眉監生陳拔運等,南埔監生莊福全等稟稱:「大隘、雙溪、月眉各庄,原有總理田振綱,去年十月病故,凡遇庄中大小事情,以及口角紛爭細故,無人辦理。爰為邀集各庄,公同妥議,現有蔡文光,其人素能和睦鄉里,辦事踴躍,且又忠厚純篤,年方強壯,諳練有素,足以充當各該庄總理之缺,取具認、保各結,稟舉接充」等情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大隘雙溪、月眉等庄總理蔡文光,即便遵照。自充以後,凡遇庄中一切應辦大小公事,務須實力奉行。至於庄民口角細故,亦即排解息事,毋許藉公需索舞弊,致干革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給發戳記一顆。
一、諭 仰
光緒十六年三月初二日承糧總
印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張 行 私記